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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Nov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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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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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调整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以下简称“国办 17 号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以下简称“《闲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已完工、在建及拟建房地产开发 项目的用地和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自查的项目范围

本次自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经本公司自 查,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共计 17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开发主体 项目位置 楼号 建设状态
1 电子城IT
产业园A区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北路甲10号
A1、A2 在建
A3、A4、A5、A6、
A7、A8
完工
2 电子城IT
产业园B区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北路甲10号
B3 拟建
B1、B2、B4、B5 完工
3 电子城IT
产业园C区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北路甲10号
C1、C2、C3 拟建
C4 完工
4 电子城IT 北京电子城 北京市朝阳区酒 D3 拟建
产业园D区 有限责任公司 仙桥北路甲10号
D1、D2、D4 完工
5 国际电子
总部3#地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路6号院
3#地块1#办公楼
(地上)等四项
完工
6 国际电子
总部4#地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路6号院
共5栋楼,暂未定
楼号
在建
7 国际电子
总部5#地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路6号院
暂不适用 拟建
8 国际电子
总部26#地
北京电子城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路6号院
暂不适用 拟建
9 89号院 北京电子城投
资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来
广营西路89号
暂不适用 拟建
10 电子城西青
1号地东区
电子城(天津)移
动互联网产业平
台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
开发区
暂不适用 拟建
11 电子城西青
1号地西区
电子城(天津)
数据信息创新
产业开发有限
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
开发区
暂不适用 拟建
12 电子城西青
7号地西区
电子城(天津)
科技创新产业
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
开发区
暂不适用 拟建
13 北京电子城•
京城港项目
一期(墨兰园
小区、青竹园
小区、紫荆园
小区)
朔州电子城数
码港开发有限
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朔
城区马邑路东
侧、恢河南岸
暂不适用 拟建
14 北京电子城•
京城港项目
二期
朔州电子城数
码港开发有限
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朔
城区学院街以
北、马邑路以东
暂不适用 拟建
15 电子城•数码
港商业一期
朔州电子城数
码港开发有限
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朔
城区马邑路以
西、学院街以北、
张辽路以东
暂不适用 拟建
16 电子城•黄金
海岸旅游度
假酒店
秦皇岛电子城
度假酒店有限
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昌黎县黄金海岸
暂不适用 拟建
17 丽水嘉园小
北京电子城投
资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六
里屯
8号楼、9号楼等 完工

第二部分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 号)第(六)条规定: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 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 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 款的 20% 征收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办发 [2011]1 号)第五条规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 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 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 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 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

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 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 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 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 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 押权人。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 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二、 自查结果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 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也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 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第三部分关于是否存在炒地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 控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1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查处囤地炒地 闲置土地行为。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 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 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办发 [2011]1 号)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 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 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 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二、 自查结果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事 项,不存在因炒地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炒 地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第四部分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 号)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 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 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二)条规定:对已经取得预 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 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 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 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 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 [2011]68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 检 [2011]548 号)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办 17 号文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 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二、 自查结果

经自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具备销售条件的经自查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通过 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房 地产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的相关房源的销售情况等内容已通过相关房地产信 息网进行公示。

经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被房 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 的情况。

第五部分关于是否存在哄抬房价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26 号)第七条规定: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 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 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 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 号)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 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 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二)条规定:严肃查处捂盘 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 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 号) 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 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 [2011]68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 检 [2011]548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 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国办 17 号文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 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二、 自查结果

经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被房 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 的情况。

第六部分自查总体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1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