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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Mar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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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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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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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发挥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公司章程》、《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2007 年修订)、《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 235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8 号》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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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除《工作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外,应对年度报告开展具体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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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勤 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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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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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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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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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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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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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