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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Sep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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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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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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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 年 9 月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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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担任北 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机构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对天职国际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 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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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公告》(临2025-052)及《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主管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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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细情况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制度名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
制度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 3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
| 4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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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 5 | 第三条股~~东大~~ 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
||
| 6 | 第四条股~~东大~~ 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 ~~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7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8 | 第二章 股东~~大~~ ~~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 会。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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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 ~~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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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10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11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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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12 | 第十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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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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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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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十二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15 | 第三章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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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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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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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十六条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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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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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十七条股~~东大~~ 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20 | 第十八条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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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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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四章 股东~~大~~ ~~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 会。 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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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 23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应 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 ~~:~~ ~~00~~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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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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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为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设立股~~东大~~ 会秘 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 会召开程序 方面的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大~~ 会发言, 应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大~~ 会时向股 ~~东大~~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 数一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 时取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 发言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 如持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 时间顺序安排。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 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 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 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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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在股~~东大~~ 会召开过程中,股东 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秘书处报名, 经股~~东大~~ 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 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 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示其有 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公 司召开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秘书处, 具体负责股东会召开程序方面的 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 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会时向股东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 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时取 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发言 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如持 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时间 顺序安排。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发言或者就有关问题提出 质询的,应当向股东会秘书处报 名,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者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 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 示其有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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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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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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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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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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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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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30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31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
| 32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 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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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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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 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 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并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披露~~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 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或者监事~~ 数之积。 (二)股~~东大~~ 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对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 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 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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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 ~~人~~选;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
| 34 |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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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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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 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36 |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37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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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 39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 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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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40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 41 |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
| 42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 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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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
| 43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44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45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46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 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 47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 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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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48 | 第四十六条公司制定或修改 章程应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 则》列明股~~东大~~ 会有关条款。 |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或者修 改章程应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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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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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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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 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会议事 规则》。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1 |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 ~~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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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 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 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2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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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第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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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 ~~《~~ ~~公司章程~~ ~~》~~ ~~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 ~~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
|||
| 4 | 第九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监事会~~ 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 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九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 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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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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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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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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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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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六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
第十六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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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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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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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一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 、反 对或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一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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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二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
第二十二条表决结果的统 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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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四条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 议。 |
第二十四条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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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五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 会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
第二十五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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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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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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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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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一条会~~议纪要和~~ 决议 ~~记录~~ :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可~~ ~~以~~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 |
第三十一条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 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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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二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 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 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 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
第三十二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 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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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 ~~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以上。 |
第三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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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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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 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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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相关要求,公司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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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同步废止《监事 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