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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Sep 5, 2025

56900_rns_2025-09-05_efcce076-dea9-4b85-8764-fd0e8f07113d.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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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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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9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picture [102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议案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担任北 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机构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对天职国际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 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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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公告》(临2025-052)及《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主管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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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细情况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制度名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制度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2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3 新增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4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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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5 第三条股~~东大~~
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6 第四条股~~东大~~
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
~~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8 第二章
股东~~大~~
~~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
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9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
~~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picture [102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10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11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picture [102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12 第十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3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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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14 第十二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 第三章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7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18 第十六条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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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9 第十七条股~~东大~~
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0 第十八条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1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22 第四章
股东~~大~~
~~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
会。
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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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3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
~~:~~
~~00~~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24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5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为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设立股~~东大~~
会秘
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
会召开程序
方面的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大~~
会发言,
应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大~~
会时向股
~~东大~~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
数一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
时取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
发言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
如持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
时间顺序安排。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
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
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
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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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在股~~东大~~
会召开过程中,股东
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秘书处报名,
经股~~东大~~
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
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
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示其有
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公
司召开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秘书处,
具体负责股东会召开程序方面的
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
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会时向股东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
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时取
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发言
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如持
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时间
顺序安排。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发言或者就有关问题提出
质询的,应当向股东会秘书处报
名,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者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
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
示其有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26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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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27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28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29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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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0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

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31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32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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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33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
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
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并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
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或者监事~~
数之积。
(二)股~~东大~~
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
时,对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
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
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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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
~~人~~选;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34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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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35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
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6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7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8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39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
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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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0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41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42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
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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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43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4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45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6 新增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
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47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
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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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8 第四十六条公司制定或修改
章程应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
则》列明股~~东大~~
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公司制定或者修
改章程应依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49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
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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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
50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
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会议事 规则》。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
~~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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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
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
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
3 第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第六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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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
~~《~~
~~公司章程~~
~~》~~
~~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
~~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4 第九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监事会~~
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
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
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5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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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经理、董事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7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五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8 第十六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第十六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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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9 第二十一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
、反
对或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0 第二十二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二十二条表决结果的统
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
11 第二十四条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12 第二十五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
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13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暂缓表决: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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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14 第三十一条会~~议纪要和~~
决议
~~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可~~
~~以~~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
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15 第三十二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
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
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
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
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16 第三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
~~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以上。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30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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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 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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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相关要求,公司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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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同步废止《监事 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