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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l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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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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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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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 7 月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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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其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下称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已经 具备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要求的如下实质性条件:
1、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 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2021 年度的合并利润报表,公司在2019 年 度、2020 年度及2021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50,972,922.45 元、520,662,639.93 元和31,574,974.79 元。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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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平均值)为301,070,179.06 元,按照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的发行规模上限25 亿元为基础计算,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 他用途,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将严格按照《募 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2 年度第一季度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2022 年3 月 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89%、59.21%、66.25%及66.53%; 扣除预收款后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05%、58.46%、48.94%及47.18%。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2022 年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9,206.78 万元、102,465.09 万元、 247,966.21 万元和-43,525.24 万元。2019 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主要是支付大额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所致;2020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较2019 年增加331,671.87 万元,大幅增 长,主要系销售收现增加所致;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较2020 年增加145,501.12 万元,主要系销售收现同比增加及工程付 现同比减少的共同影响所致。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 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1)对已公 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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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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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其他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下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具体发 行方案如下:
1、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含25 亿元),可分期发行。
2、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 元,按 面值平价发行。
3、债券期限:不超过3 年期(含3 年期)。
4、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 结果确定。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5、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安排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 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 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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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一起支付。
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公 司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9、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 配售,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 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 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 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 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 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 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公司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次债券的 最终配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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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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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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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13、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 偿还到期的公司债券。
14、主承销商:拟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债券 的主承销商。
15、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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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18 日
附件:《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 年7 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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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助力电子城高科科技服务转型,保障公司 稳健发展,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含25 亿元)公司 债券(以下称“本次发行”)。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实现本次发行的信用增级,公司控股股东北 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拟向公司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就北京电控向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事项,公司拟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
一、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为实现本次发行的信用增级,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北京电控签署附 件中的《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担保协议》(以下称“《担保协议》”),申请北京 电控出具《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担保函》(以下称“担保函”)。《担保协议》的 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协议内容
北京电控将根据《担保协议》及出具的《担保函》的相关约定, 对本次发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北京电控保证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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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如本次债券分期发行,则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各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 券到期时,如公司不能全额兑付债券本息,北京电控应主动承担保证 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北京电控承担保证担保责 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北京电控履行保证担 保责任。
2、保证期间
北京电控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债券履 行期届满后6 个月。若分期发行,北京电控就各期债券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的期间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履行期 届满后6 个月止。
二、公司向北京电控提供的反担保
就北京电控向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公司拟根据《反担保协议》 向北京电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同意将《反担保协议》附件《抵押物清单》中所记载的 房地产作为反担保物向北京电控设定抵押。
2、《抵押物清单》中所记载的房地产已经作为反担保的资产,在 北京电控的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在未征得北京电控同意的情况 下,公司不得自行进行处置。
就上述担保及反担保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中的《担保协议》及 《反担保协议》。
鉴于上述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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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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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本次债券的发行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债券发行及上 市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办 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根 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 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对象 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担保安排、发行方式、是否设计赎回、回售等相关条款及具体内容、 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方案有关 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发 行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 上市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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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 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 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 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 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并办理相关的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 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 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公司债券政策 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7、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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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 (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 公司(现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 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1--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 (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 公司(现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 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1--1)]。 |
| 2 |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 |
| 3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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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4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 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5 |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 6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央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央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18,585,045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18,585,0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8,585,045股,无其他种类股。 |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 9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 1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限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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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2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 |
| 1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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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15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如发现有违反审批权限的担保情况,公司将 根据相关规定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 |
| 16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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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17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18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19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发布股东大 会催告。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发布股东大 会催告。 |
| 20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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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21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22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23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24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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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25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26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27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即 可以提出。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 …… |
| 28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 2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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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30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31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 32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 条,由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调查董事候选人无本章 程第一百零一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并作 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 条,由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调查董事候选人无本章 程第一百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并作出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33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 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34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3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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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 3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等)权限为: ……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为 (法律法规和公司另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
| 37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3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39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40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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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4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4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 (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43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 44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 45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 年7 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披露。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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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18 日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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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持公司内控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详细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公司原《股东大会规则》更名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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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3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4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对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或者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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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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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 |
| 6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 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7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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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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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对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事或者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
| 9 | 第三十三条 除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 10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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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1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12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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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 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布。 |
|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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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2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六)决定因下述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3、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 | 第五条 独立董事: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独立董事三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应当向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其独立意见。 …… |
第五条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其独立意见。 …… |
| 4 |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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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5 |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党委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6 |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 |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 |
| 7 |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 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9 |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
| 10 |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
| 11 | 第二十四条 回避表决: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 |
第二十四条 回避表决: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 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 |
| 12 | 第四章 附 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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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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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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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
| 2 |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结束后各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 |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 |
| 3 |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 4 |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 |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 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 |
| 5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 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 半数同意。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 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与 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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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 ||
|---|---|---|
| 6 |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7 |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 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不对 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
| 8 |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 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
| 9 | 第十九条 附则 ……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附则 ……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 年7 月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的披露。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