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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lectronic Zone High-tech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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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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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年度股 2004 5 20 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2000 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国家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提前
30 2004 3 31 天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年 月 日的《中国证券报》。 2004 5 20 9:30 本次大会于 年 月 日上午 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3 1、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人,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持股份共计 71,953,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8%。
2、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结果。大会在审议《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审议其他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
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
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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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 、通过《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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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3 、通过《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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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3 、通过《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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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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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3 2003 、通过《 年度报告》及《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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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通过《关于修改〈营业执照〉、修改 公司章程 议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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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3 、通过《关于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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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的决议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李妍 律师
2004 5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