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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OW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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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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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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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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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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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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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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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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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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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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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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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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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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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形成有效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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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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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14:00 点在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 9 号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 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文冬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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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 的持股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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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9,806,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955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2,805,6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6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2,866,1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2,61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7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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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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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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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32,369,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99,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9%;弃权 143,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2.《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32,369,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151,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5%;弃权 91,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623,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1%;反对 151,78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 9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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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如有)。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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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宁
王海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 〇 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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