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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OW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Jun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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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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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唐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467 号文同意注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联席主承 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中金公司 统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 证:其应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 效、合法。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 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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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 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 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 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
属企业;
-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
或其下属企业;
-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
理计划;
-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 |
|---|---|---|---|
| 1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证 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 |
24个月 |
2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 |
|---|---|---|---|
| 2 |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1号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享1 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4 |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控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5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安鹏创投”) |
12个月 | |
| 6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芯屏基金”) |
12个月 | |
| 7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晶合集成”) |
12个月 |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 7 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本次发行向 7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 、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若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若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若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3
(4)若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1,477.80 万股,具 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 即 2,955.6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24,579.97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
3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 36,000.00 万元,具体比例和 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 元) |
|---|---|---|---|
| 1 | 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
15,000.00 |
| 2 | 电控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
10,000.00 |
| 3 | 安鹏创投 | 5,000.00 | |
| 4 | 芯屏基金 | 3,000.00 | |
| 5 | 晶合集成 | 3,000.00 | |
| 合计 | 36,000.00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556.00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86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 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
4
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 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 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电控产投、安鹏创投、芯屏基金、晶合集成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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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裕投资
( 1 )基本情况
| (1)基本 | 情况 | ||
|---|---|---|---|
| 企业名称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91310000MA1FL54T3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徐岚 |
| 注册资本 | 450,000.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12日 |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06室 | ||
| 营业期限自 | 2018年02月12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要人员 | 徐岚 |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证裕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 理人。因此,证裕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直投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证裕投资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泰海通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 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自 2018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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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国泰海通存在关联 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核查,根据证裕投资未经审计的 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证裕投资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 68.81 亿元、流动资产为 58.68 亿元,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证裕投资为依法设立的保荐人另类投资子公司,为 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证裕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证 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 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 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证裕投资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 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 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 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 合操作;(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 1 )基本情况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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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即 2,955.6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24,579.97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22 日 备案时间:2021 年 11 月 24 日
产品编码:STF908
募集资金规模:24,579.97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24,579.97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09 人,其中 31 名外籍员工或在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工作的员工通过离岸基金 HGNH Capital Fund(对应 RQFII 专 户为“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4 号”)及 Nanhua Fund SPC - China Opportunity One Segregated Portfolio(以下简称“COO SP”)(对应 RQFII 专户 为“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5 号”)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与发行人 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 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 民币) |
资管计划份 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 签署单位 |
|---|---|---|---|---|---|---|
| 1 | Hao Allen Lu (陆郝安) |
屹唐股份董事、总 裁兼首席执行官 |
760.00 | 3.09% | 高级管理 人员 |
屹唐股份 |
| 2 | 谢妹 | 屹唐股份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
300.00 | 1.22% | 高级管理 人员 |
屹唐股份 |
| 3 | 王斌 | 屹唐股份副总裁 | 600.00 | 2.44% | 高级管理 | 上海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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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 特科技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
|||||
|---|---|---|---|---|---|---|
| 4 | Laizhong Luo (罗来忠) |
屹唐股份副总裁 | 600.00 | 2.44% | 高级管理 人员 |
屹唐股份 |
| 5 | 单一 | 屹唐股份董事会秘 书 |
500.00 | 2.03% | 高级管理 人员 |
屹唐股份 |
| 6 | Lee Fook Hong (李福洪) |
屹唐股份中国产品 助理副总裁 |
300.00 | 1.22% | 核心员工 | 屹唐股份 |
| 7 | 发行人其他74名核心员 工 |
- | 18,074.95 | 73.55% |
核心员工 | - |
| 8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神州精选4号 |
- | 1,441.10 | 5.86% | - | - |
| 9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神州精选5号 |
- | 2,003.92 | 8.15% | - | - |
| 合计 | 24,579.97 | 100.00% | - | - |
注 1: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4 号是离岸基金 HGNH Capital Fund 认购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 RQFII 专户,HGNH Capital Fund 的认购人是发行人外籍员工或在发行人 境外子公司工作的员工。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4 号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 认购金额低于 HGNH Capital Fund 的认购人对该离岸基金的认购金额,系该离岸基金的设立 费、管理费、运维费等原因所致;
注 2: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5 号是离岸基金 COO SP 认购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的 RQFII 专户,COO SP 的认购人是发行人外籍员工或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工作的员 工。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5 号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低于 COO SP 的认购人对该离岸基金的认购金额,系该离岸基金的设立费、管理费、运维费等原因所致; 注 3:上海义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系屹唐股份全资子公司屹唐半导体科技(香港)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 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5: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6: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总募集金额为 24,579.97 万元人民币。其中通过离岸基金 HGNH Capital Fund 募集资金总额为 291.66 万美元,通过离岸基金 COO SP 募集 资金总额为 366.50 万美元,在换汇并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其最终在君享 1 号资 管计划中的认购金额分别为 1,441.10 万元人民币和 2,003.92 万元人民币。
( 2 ) HGNH Capital Fund 及 COO SP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1 ) HGNH Capital Fund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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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 Appleby Law Firm 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核
查,HGNH Capital Fund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有关情况如下:
-
①HGNH Capital Fund 是依据开曼群岛有关法律法规有效设立且良好存续的
-
基金。HGNH Capital Fund 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HGNH Capital Fund |
|---|---|
| 投资管理人名称 | 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
| 行政管理人名称 | Apex Fund Services Ltd. |
| 境外银行账户开立行 | CMB Wing Lung Bank Limited |
| 境内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 |
②HGNH Capital Fund 成立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已就其设立履行了当地法 律法规所要求的审批手续,其出资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出 资人名单、职务及出资金额等信息如下:
| 序号 姓名 职务 1 Hao Allen Lu (陆郝安) 屹唐股份董 事、总裁兼 首席执行官 2 Laizhong Luo (罗来忠) 屹唐股份副 总裁 3发行人其他8名核心员 工 - 合计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美元) |
基金份额比 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 署单位 |
|---|---|---|---|---|---|---|
| Hao Allen Lu (陆郝安) |
屹唐股份董 事、总裁兼 首席执行官 |
100.00 | 34.29% |
高级管理人 员 |
屹唐股份 | |
| Laizhong Luo (罗来忠) |
屹唐股份副 总裁 |
34.65 | 11.88% |
高级管理人 员 |
屹唐股份 | |
| 发行人其他8名核心员 工 |
- | 157.01 | 53.83% | 核心员工 | - | |
| 291.66 | 100.00% |
- |
- |
③HGNH Capital Fund 已根据公司章程及开曼群岛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以开展 基金相关业务,投资范围包含通过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
④HGNH Capital Fund 的管理人为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曾用名为“Nanhua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南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横华国际”),横华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 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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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登记号 | 58377667 |
|---|---|
| 住所(经营场所) | 17/F, Centre Point, 181-185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
| 注册资本 | 1,000万股普通股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2 号)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 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 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经核查,横华国际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 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926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横华国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此外,横华国际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所载内容如下:
| 机构名称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编号) |
RQF2013HKF024 |
| 住所(营业场所)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81-185号中怡大厦17楼全层 |
| 注册资本 | 1,000万港币 |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陈晓毅 |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综上所述,横华国际具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可以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横华国际管理的 HGNH Capital Fund 基金通过 RQFII 专户“横 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4 号”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
2 ) COO SP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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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 Stephenson Harwood 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 COO SP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有关情况如下:
①COO SP 是 NANHUA FUND SPC(以下简称“SPC”)依据开曼群岛有关 法律法规设立的独立投资组合。COO SP 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NANHUA FUND SPC - China Opportunity One Segregated Portfolio |
|---|---|
| 投资管理人名称 | 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
| 行政管理人名称 | Apex Fund Services Ltd. |
| 境外银行账户开立行 | CMB Wing Lung Bank Limited |
| 境内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 |
SPC 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法规于 2014 年 4 月 9 日有效设立且良好存续 的法律实体;COO SP 持续期限为长期,SPC 已就 COO SP 的设立遵守了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②COO SP 的出资人为发行人 21 名核心员工,具体如下:
|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发行人21名核心员工 - 合计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美元) |
基金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
| 发行人21名核心员工 | - | 366.50 | 100.00% |
核心员工 |
|
| 366.50 | 100.00% |
- |
③COO SP 投资范围包含通过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
④COO SP 管理人为横华国际。如前所述,横华国际具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RQFII)资格,COO SP 通过 RQFII 专户“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神州精选 5 号”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 HGNH Capital Fund 及 COO SP 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资金汇入合法
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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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 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 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 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根据发行人和横华国际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外籍或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工作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以美元形式认购 HGNH Capital Fund 及 COO SP 的基 金份额,随后 HGNH Capital Fund 及 COO SP 分别将美元资金汇入横华国际的客 户资金账户并完成人民币换汇,再以人民币形式分别汇入横华国际在中国境内开 立的 RQFII 专户人民币托管账户(即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4 号、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 5 号),前述 RQFII 专户再将人民币认购 资金汇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账户。
基于上述情况,横华国际管理的离岸基金 HGNH Capital Fund 及 COO SP 认 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资金汇入过程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 3 )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 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 4 )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 同》的约定,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 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 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 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的管理人,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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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 份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1 年 11 月 24 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 过(产品编码:STF908)。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 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 立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 6 )关联关系
经核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7 )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5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 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 2021 年 11 月 24 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 品编码:STF908)。
( 8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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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和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 承诺函、收入证明、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 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 9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对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对于发 行人股东大会表决实施安排、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有实际支配权; (2)参与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 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3)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自有资金 出资,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没有 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4)君享 1 号资管计划认购 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 获配股票;(6)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的规定;(7)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及其他不适 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3 、中保投基金
(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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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在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 年 5 月 18 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 年 11 月 30 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 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 金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5.01 | 2.89%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1.50%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14%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40% |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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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7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 | 0.20%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40 | 1.85% |
| 11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08%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10 | 0.26%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20 | 0.59%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00 | 1.73%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90 | 0.57%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3.30% |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1 | 0.49%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1.85 | 0.98%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4.95%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70 | 0.31%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2.31%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85 | 2.71%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0 | 0.96%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20 | 0.35%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65 | 12.43%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5 | 0.42%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66%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0 | 0.07%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7 | 0.74%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05 | 1.82%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21%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0.99%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4.00 | 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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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10%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5.30 | 12.81%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20 | 1.01%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0 | 0.73%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0 | 0.82%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9.06 | 6.52%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6%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60 | 2.19%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74 | 3.61%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7 | 0.96%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 | 0.21%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8.25%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①根据中保 投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为中保投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中 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期及 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决 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②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 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中保投资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单一股东 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 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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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 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 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 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 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301275.SZ)、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522.SZ)、广东 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530.SH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3341.SH)、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 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 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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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4 )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 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保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查阅中保投基金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保投基 金的总资产、流动资产均为 338.34 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 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中保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中保投基金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 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中保 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保投 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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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中保投基金在限 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中保投基金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6) 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中保投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 、电控产投
( 1 )基本情况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核查报告出具日,电控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81951767F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吕延强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C区5层502 |
| 注册资本 | 120,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8年10月30日 |
| 营业期限 | 2008年10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根据电控产投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电控产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直投基金,无需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电控产投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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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电控产投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picture [416 x 2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0725.SZ。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说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前十大股东 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4,063,333,333 | 10.79% |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132,315,686 | 8.32% |
| 3 | 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822,092,180 | 2.18% |
| 4 |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718,132,854 | 1.91% |
| 5 |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 666,195,772 | 1.77%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04,718,147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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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38,599,640 | 1.43%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22,661,823 | 1.12% |
| 9 | 阿布达比投资局 | 366,917,620 | 0.97% |
| 10 |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 晓峰2号致信基金 |
361,000,000 | 0.96% |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658.SH。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说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508,801,304 | 45.49% |
| 2 | 张素芬 | 24,630,000 | 2.20% |
| 3 | 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347,367 | 1.82% |
| 4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747,290 | 1.23% |
| 5 | 许志峰 | 11,466,200 | 1.03% |
| 6 |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4,098 | 0.89% |
| 7 | 孙金海 | 8,678,384 | 0.78%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全指房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8,407,662 | 0.75% |
| 9 | 东久(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7,561,300 | 0.68% |
| 10 | 高烨炜 | 6,886,300 | 0.62% |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电控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具体如下:①北京电控直接持有电 控产投 50%的股权,为电控产投的第一大股东,并通过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和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电控产投 50%股权的表决 权,因此,北京电控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电控产投 100%股权的表决权;②北京 市国资委通过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管”)持有北京电控 100%的股权,可以通过北京电控实际控制电控产投。因此,北京电控为电控产 投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电控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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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资料,北京电控是北京市国资委授权的以电子信息产业 为主业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产业集团。北京电控旗下拥有 16 家二级企业(含 4 家上市公司),从事产业涵盖半导体显示、集成电路装备、集成电路制造、智能 装备、仪器仪表、新能源、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电控合并资产总额为 5,534.38 亿元,净资产为 2,654.91 亿元,2024 年 度营业总收入为 2,354.36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电控产投系大型企业北京电控的 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电控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电控产投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促进集成电路设备业务合作:电控产投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北京 电控为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的控股股东,并且 是北京电控集成电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电集成’)间接控股股东。屹 唐股份与燕东微已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向燕东微提供其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及技术 服务,屹唐股份与北电集成在集成电路制造设备方面具有良好合作前景。双方共 同努力进一步扩展屹唐股份产品、技术及服务在燕东微和北电集成芯片生产线上 的大规模应用和所占份额,屹唐股份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燕东微和北电集成 产能扩充、工艺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产品和技术服务。
2)拓展合作产品品类和新产品及工艺应用:电控产投将促使燕东微和北电 集成积极向屹唐股份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燕东微和北电集成与屹唐股份 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其芯片生产工艺改进与新工艺、新应用需求与屹唐股份的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 进一步拓展燕东微和北电集成与屹唐股份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
3)供应链本土化:电控产投将利用北京电控在集成电路产业链方面的广泛 资源,助力屹唐股份快速推进供应链本土化进程。电控产投将促使燕东微和北电 集成努力配合屹唐股份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供应链本土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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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电控出具的《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授权北京电控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参与屹唐半导体战略配售的授权说明》,北京电控已知悉下属电控产 投参与屹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将支持电控 产投与屹唐股份开展协同。
此外,电控产投曾参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88593.SH)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因此,电控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4 )关联关系
根据电控产投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电控产投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控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电控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电控产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查阅电控产投 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控产 投的总资产为 19.23 亿元,流动资产为 1.66 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控产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电控产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电控产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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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 电控产投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电控产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电控产 投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电控产投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电控产投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 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电控产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电控产投作为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 、安鹏创投
( 1 )基本情况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98005141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培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1月26日至2036年1月21日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安鹏创投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鹏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规定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直投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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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或备案手续。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安鹏创投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安鹏创投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鹏创投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 picture [416 x 2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安鹏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具体如下: ①安鹏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鹏管理公司”)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汽产投”)的全资子公司,安鹏创投的有限合伙人为北汽产投,由此,北 汽产投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安鹏创投 100%财产份额;②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持有北汽产投 100%股权;③北京市国资委通过北京 国管持有北汽集团 100%股权,为北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北京市国资委 可通过控制北汽集团和北汽产投对安鹏创投实施控制,为安鹏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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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鹏创投提供的资料,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 1958 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 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为世界 500 强排名第 192 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北汽集团旗下拥有自主品牌——极狐汽车(ARCFOX)、北 京汽车(北京、BEIJING)、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拥有合资品牌—— 北京奔驰、福建奔驰、北京现代、福田戴姆勒。北汽产投成立于 2012 年,注册 资本 27.6 亿元,是北汽集团全资子公司、金融板块重要成员和开展资本运作、 股权投资、创新孵化的核心平台。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北汽集团总资产为 3,917.47 亿元、净资产为 1,244.13 亿元,2024 年度北汽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3,020.98 亿元、净利润 53.05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安鹏创投系大型企业北汽集团的下属 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安鹏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安鹏创投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利用双方优势,可视情况联合安鹏创投及北汽集团已投半导体晶圆制 造及其上下游企业,进一步强化发行人的去胶、快速热处理、刻蚀等集成电路专 用设备在汽车芯片制造领域的应用,进行技术产品攻关,助力扩大发行人产品在 汽车芯片制造领域的应用;
2)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下属企业,将尽力推动北汽集团已投华虹公司、 粤芯半导体等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深化与发行人的业务 合作,积极向发行人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与发行人建立合作研发机制, 将相关企业的生产工艺改进及新工艺、新应用需求与发行人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相关企 业与发行人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安鹏创投将尽力促使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在更 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助力发行人扩大产品应用市占率,并 充分利用多种关键技术优势扩充专用设备产品组合、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促进 相关企业生产工艺及良率的提升;
3)安鹏创投将尽力促使相关企业努力配合发行人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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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链本土化安排,支持发行人通过供应链本土化降低零部件采购时间和成本,从 而建立完整可靠的供应链。”
根据北汽集团出具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参与屹唐股份战略配售的授权说明》,安鹏创投作为北汽集团的 下属企业,北汽集团授权安鹏创投参与屹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战略配售,与屹唐股份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此外,安鹏创投曾参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301560.SZ)、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02.SH)、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688347.SH)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配售。
因此,安鹏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4 )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安鹏创投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安鹏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安鹏创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查阅安鹏创投 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安鹏创 投的总资产为 6.86 亿元,流动资产为 6.00 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安鹏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安鹏创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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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安鹏创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 安鹏创投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安鹏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安鹏创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安 鹏创投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安鹏创投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安鹏创投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 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安鹏创投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安鹏创投 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 、芯屏基金
( 1 )基本情况
根据芯屏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核查报告出具日,芯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11MA2MRYQY4Y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邵才运) |
| 主要经营场所 | 合肥市包河区武汉路229号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月18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1月18日至2031年12月6日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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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芯屏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芯屏基金系在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M7232,备案日期:2016 年 12 月 8 日。芯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 投资本”)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3786,登记日期:2016 年 9 月 19 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芯屏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芯屏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芯屏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芯屏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芯屏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 picture [416 x 26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注:根据芯屏基金上述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芯屏基金 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芯屏基金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不存在不适宜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芯屏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芯屏基金的 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 委”),具体如下:①根据芯屏基金的合伙协议,合肥建投资本为芯屏基金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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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芯屏基金的管理权、决策权和执行权,且合肥 建投资本有权委派全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能够控制芯屏基金投资项目决策; ②根据合肥建投资本的公司章程,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合肥建投”)持有合肥建投资本 70.83%股权,且能够决定合肥建投资本董 事会五分之四的成员选任,能够对合肥建投资本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且合肥建投直接持有芯屏基金 47.44%的财产份额,通过合肥瀚和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芯屏基金 42.21%的财产份额,通过合肥瀚屏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芯屏基金 10.20%的财产份额,合计持有芯屏 基金 99.85%的财产份额,是芯屏基金最大份额持有人;③合肥市国资委持有合 肥建投 100%的股权。因此,合肥市国资委可以通过合肥建投及合肥建投资本控 制芯屏基金,为芯屏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芯屏基金提供的资料,合肥建投成立于 2006 年 6 月,注册资本 132.98 亿元,是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合肥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聚焦新型 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推动京东方 6 代线、8.5 代线、10.5 代线、安世半导体、晶合 12 吋晶圆制造、康宁玻璃基板、彩虹股份、半导体显 示芯片封测、维信诺 AMOLED、蔚来汽车、欧菲光、启迪新基建及新总部等一 批重大战新产业项目在肥落户投产,并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快速集聚。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肥建投合并资产总额为 7,413.01 亿元,净资产为 2,476.69 亿元,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为 434.47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芯屏基金系大型企业 合肥建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芯屏基金、合肥建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芯 屏基金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产业链赋能:芯屏基金是合肥建投(合肥市国资委下属主要的大型国 有资产投资管理平台之一)控制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致力于集成电路及液晶 显示领域的投资,积极推动合肥市形成区域性的集成电路一体化发展特色。芯屏 基金直接持有晶合集成(688249.SH)16.39%股权,合肥建投持有晶合集成 23.35% 股权,芯屏基金与合肥建投合计持有晶合集成 39.74%股权,合肥建投为晶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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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控股股东。芯屏基金将努力推动甲方产品、技术及服务在晶合集成芯片生产线 上的大规模应用,并提升其所占份额,促使晶合集成积极向甲方提供新产品测试 与验证机会,晶合集成与甲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其芯片生产工艺改进与新工 艺、新应用需求与甲方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 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晶合集成与甲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芯 屏基金还参与投资了闻泰科技(600745.SH)等多家集成电路生产制造领域的知 名企业,可为甲方对接及深化与闻泰科技等大型芯片制造企业业务合作,提高甲 方产品的知名度及占有率。
2)资本运作赋能:芯屏基金作为半导体领域专业化的投资机构,将协调合 肥建投相关资源助力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在半导体专业设备领域,双方将进 一步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积极为发行人协调行业内上下游标的并购机会,对接 提供产业资源和最新信息渠道,就行业发展趋势共享共建信息交流机制,满足发 行人业务逐渐扩张后的半导体设备领域的外延式发展需要。”
因此,芯屏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4 )关联关系
根据芯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芯屏基金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芯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芯屏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芯屏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查阅芯屏基金 202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芯屏基 金的总资产为 268.36 亿元,流动资产为 30.84 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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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芯屏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芯屏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 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 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 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 芯屏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芯屏基 金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芯屏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芯屏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芯屏基金承 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 市之日起计算。芯屏基金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6)限售期届满后,芯屏基金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芯 屏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8)就芯屏基金所知,芯屏基金及芯屏基金向上穿透的各层持股主体均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不适宜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 、晶合集成
( 1 )基本情况
根据晶合集成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核查报告出具日,晶合集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43821433Q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蔡国智 |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西淝河路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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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200,613.5157万元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9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相关产品、配套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晶合集成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 2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晶合集成的书 面确认,晶合集成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249.SH。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晶合集成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如 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
| 1 |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68,474,592 | 23.35% |
| 2 | 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82,732,181 | 19.08% |
| 3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28,736,799 | 16.39% |
| 4 | 美的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62,759,118 | 3.13%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44,254,350 | 2.21%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4,206,408 | 1.71% |
| 7 | 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523,451 | 1.32% |
| 8 | 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安智芯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545,003 | 0.97% |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7,275,445 | 0.86% |
| 10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 | 13,202,118 | 0.66% |
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晶合集 成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晶合集成的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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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晶合集成提供的资料,晶合集成成立于 2015 年 5 月,由合肥建设与力 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建设,位于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 合保税区内,是安徽省首家 12 英寸晶圆代工企业。晶合集成专注于半导体晶圆 生产代工服务,致力于为国内提升自主可控的集成电路制造能力贡献力量,为客 户提供 150-40 纳米不同制程工艺,未来将导入更先进制程技术。2023 年 5 月, 晶合集成正式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成为安徽省首家成功登陆资本市场的纯 晶圆代工企业。晶合集成已实现显示驱动芯片(DDIC)、CMOS 图像传感器(CIS)、 电源管理(PMIC)、微控制器(MCU)、逻辑应用(Logic)等平台各类产品量 产,产品应用涵盖消费电子、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安防、工控、车用电子等领 域,可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解决方案。晶合集成立足于晶圆代工领域,依靠成 熟制程的制造经验,以面板显示驱动芯片为基础,获得了良好的行业认知度,客 户群体覆盖部分国际一线公司;同时,在图像传感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微控 制器芯片等领域,晶合集成也已与境内外行业内领先芯片设计公司建立了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目前晶合集成在液晶面板显示驱动芯片代工领域市场占有率处于 全球领先地位。根据 TrendForce 集邦咨询公布的 2024 年第四季度全球晶圆代工 业者营收排名,晶合集成位居全球第九位,在中国大陆企业中排名第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晶合集成的总资产为 503.99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为 208.70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92.49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5.33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晶合集成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晶合集成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未来业务订单: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将合 作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发行人的芯片制造设备已经通过晶合集成工艺验证, 并在晶合集成量产生产线上稳定运行。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展发行人相关产 品、技术及服务在晶合集成生产线上的大规模应用和所占份额,发行人将努力协 调内部资源,继续为晶合集成产能扩充、工艺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产品和技术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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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拓展合作产品品类和新产品及工艺应用:晶合集成将积极向发行人提供 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晶合集成的芯片生产工艺改 进与新工艺、新应用需求与发行人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与现 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双 方将共同努力在更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助力发行人扩大产 品应用市占率,并充分利用多种关键技术优势扩充专用设备产品组合、提高产品 竞争力,同时促进晶合集成芯片生产工艺及良率的提升。
3)供应链本土化:晶合集成将努力配合发行人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产品供应 链本土化安排,支持发行人通过供应链本土化降低零部件采购时间和成本,从而 建立双方完整可靠的供应链。”
此外,晶合集成曾参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13.SH)、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8859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配售。
因此,晶合集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4 )关联关系
根据晶合集成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中金公司通 过其下属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持有晶合集成约 0.5%的股份,该持股比 例较小,不构成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晶合集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晶合集成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晶合集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是根据其 公司章程和《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的独立决 策,并已经晶合集成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晶合集成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晶合集 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情形。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晶合集成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晶合集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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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晶合集成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查阅《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晶合集成的总资产为 491.98 亿元,流动资产为 73.50 亿元,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 6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晶合集成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晶合集成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 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晶合集成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晶合集成 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晶合集成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晶合集成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晶合集成 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计算。晶合集成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 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晶合集成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转融通 出借该部分获配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晶合集成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晶合集成作为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 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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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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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 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资格。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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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
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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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 吴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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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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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 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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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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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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