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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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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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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6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或“公司”)控股 股东钱苏晋先生于2021 年10 月28 日与李晓燕、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信资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钱苏晋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安信资管的质押债务。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钱苏晋先生持股比例由15.40%减少至12.36%,钱苏 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小红女士持股比例由21.79%减少至18.75%。本次股权 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 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钱苏晋先生的通知,钱苏晋先生于2021 年10 月 28 日与李晓燕、安信资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9.67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晓 燕,转让价款总额为92,348,500.00 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 其在安信资管的质押债务。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 行规则》、《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

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钱苏晋 无限售流通股 48,319,720 15.40% 38,769,720 12.36%
张小红 无限售流通股 20,043,980 6.39% 20,043,980 6.39%
合计 无限售流通股 68,363,700 21.79% 58,813,700 18.75%
李晓燕 无限售流通股 0 0 9,550,000 3.04%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名称:钱苏晋

性别: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二)受让方

姓名:李晓燕

性别:女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质权人

名称: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1A08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 成立日期:2020 年1 月16 日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7A02、27B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资产管理。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钱苏晋

乙方(受让方):李晓燕

丙方(质权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式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已质押给丙方的恒实科技(股票代码:300513) 无限售流通股股票9,550,000 股,占恒实科技总股本的3.04%。

2、转让方式: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丙方同意甲方转让上述股份。

3、转让价格及总价: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 日(即2021 年10 月27 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9.67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92,348,500.00 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叁拾肆万捌 仟伍佰元人民币。

(三)支付安排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款的17%转让价款即15,699,245.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陆拾玖万玖仟贰 佰肆拾伍元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当日、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 付83%转让款即76,649,255.00 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陆拾肆万玖仟贰佰伍拾 伍元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76,649,255.00 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陆拾肆万玖仟贰佰伍拾伍元人民币)全 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用于现金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本金及利息。

如甲方未在收取全部股权转让款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 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甲方应于1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给甲方的转 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丙方应于1 个工作日内,将 乙方已付至丙方账户的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标的股份过户

乙方首笔付款即15,699,245.00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陆拾玖万玖仟贰佰 肆拾伍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当日或次一工作日甲方必须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 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10 个工作日内, 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 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履行相 应手续。甲方、乙方确认,丙方配合签署文件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 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后2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丙方出具完税凭证及《限售股转让 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 的提示性公告。

乙方第二笔付款即76,649,255.00 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陆拾肆万玖仟贰 佰伍拾伍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立即(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 (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2)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 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 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 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甲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 减持、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 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章程;不会违反其为 缔约一方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其它承诺或文件。

4、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 履行义务。

5、甲方保证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已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 规定的所有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批准。

6、甲方、甲方的配偶以及各自所控制的主体不会作出任何有损于乙方、丙 方合法权益的事项或决议。

7、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除丙方外,没有任何第三 人对所转让标的股权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 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或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决定或者其他争议。

8、甲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 减持、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时已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且保证不存在本协 议被配偶主张撤销或主张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六)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 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 履行义务。

3、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 权。

  •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

  •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 1、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

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 履行义务。

  • (八)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九)保密和信息披露

  • 1、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 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 2、除以下情形外,未经合同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 (1)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进行披露;

    • (2)一方按照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任何司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披露;

  • (3)一方向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

  • 行披露,但该方应保证该中介机构承诺承担保密义务。

    •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 议其他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 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 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或 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 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 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 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一方不能 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3、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 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 务。

4、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 约定的义务。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字之日成立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其余用于向 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使用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 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5、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守约 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标的股份出现查封、冻结、标记、担保权益(不包括本协议项下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质押)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2)甲方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四条、第五条的情况),致使丙方 取得股权转让款成为不可能。

6、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 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 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 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有利于降低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率及负债规模,降低质押风 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 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涉及后续事项

  •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结算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 尚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考虑本次权益变动因素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质押股数(股) 质押占其持股比例 质押占总股本比例
钱苏晋 48,319,720 15.40% 43,845,896 90.74% 13.98%
张小红 20,043,980 6.39% 0 0 0
合计 68,363,700 21.79% 43,845,896 64.14% 13.98%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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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