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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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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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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