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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9

Oct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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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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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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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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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 19 号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8610)88869557 传真:(8610)88869737

网址:http://www.mingda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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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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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法意字(2019)第581 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 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 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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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9 月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9 年10 月11 日召开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

2019 年9 月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 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19年10月11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5:00至2019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 年10 月11 日14:00 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 二路39 号院1 号楼11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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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3,706,85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8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98,040,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3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54,0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666,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29人,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666,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94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 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12,655,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52% ;反对 1,051,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 同意15,669,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08%;反对1,0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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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99%;弃权33,32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98%;弃权33,32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3%。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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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5)发行数量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6)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7)限售期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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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8)上市地点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9)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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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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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 年)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同意14,610,0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3.2557%;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6.536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1%;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4,610,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557%;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6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1%。

关联股东钱苏晋、张小红、景治军、姜日敏、梁秋帆、周巍、李焱按《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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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12,650,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0708% ;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6%;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15,66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809%;反对 1,02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21%;弃权32,608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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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占武律师 负责人: 胡振京律师 杨 霄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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