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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ug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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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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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审计复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恒泰实达”)委托,担任北京恒泰实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2017 年 7 月 14 日,上市公司收 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427 号)。2017 年 7 月 26 日, 上市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427 号)。
安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出具的《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复核报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审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 令整改相关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永中和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有关 情况如下:
2015 年 10 月 20 日,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 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810 号《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规,对登云股份予以立案调查。信永中和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调查通字 160529 号《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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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永中和被立案调查事项尚不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永中和尚未收到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 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被立 案调查的,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但在审核中将重 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信永中和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1592354581W)、《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019726)、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70)合法有效。 承办本次重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张克东、刘宇并未承办或参与登云股份项目,其 持有的编号为 100000011279、110001570200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 另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承办本次重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执业 记录良好,未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因此,上述立案调查并 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信永中和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件,不会影响 其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三、审计复核报告相关情况
信永中和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审计报 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 信永中和执行的复核工作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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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独立复核合伙人在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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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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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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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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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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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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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复核合伙人对重点复核事项进行严格复核,形成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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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复核合伙人向风险管理合伙人提交复核结论,风险管理合伙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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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必要时指定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审计经理对重点事项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 最终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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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复核结论
信永中和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对因恒泰 实达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辽宁邮电 99.854%股权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恒泰实达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 经复核,复核小组确认:
(1)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及审阅意见提供了基础。
(2)审计及审阅报告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记录良好,未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其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
(3)审计及审阅意见恰当。
五、结论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作为本次重组项目审计机构的审计 资格,在本次重组项目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具备签字资格,为本次重组 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永中和对恒泰实达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 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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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审计复核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吴昊杰 李玉坤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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