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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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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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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恒泰实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恒泰实达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本次重组 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复核报告》”)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 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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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审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 查或责令整改的相关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被证监会 立案调查情况的专项说明》,信永中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司法、 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相关情况如下:
2015 年 10 月 20 日,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登云股份,股 票代码:002715,以下简称“登云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810 号”《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登云股份予以立案调查。
信永中和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字 160529 号” 《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上述信永中和被立案调查事项尚不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永中和尚未收到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被 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被立案调 查的,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但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 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信永中和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592354581W)、《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019726)、《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70)合法有效。承办本次重 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张克东、刘宇并未承办或参与登云股份项目,其持有的编号为 100000011279、110001570200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另根据信永中和 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承办本次重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执业记录良好,未曾受 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因此,上述立案调查并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 受理信永中和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件,不会影响其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 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三、审计复核报告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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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永中和对恒泰实达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 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出具了《审计复核报告》。
根据《审计复核报告》,信永中和执行的复核程序如下:
- 项目独立复核合伙人在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复核
事项:
(1)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
(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
(3)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
独立复核合伙人对重点复核事项进行严格复核,形成复核结论。
-
独立复核合伙人向风险管理合伙人提交复核结论,风险管理合伙人进行复
核,指定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审计经理作为复核小组人员对重点事项进行再次复核, 并形成最终复核结论。
四、审计复核的结论
根据《审计复核报告》,信永中和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以及信 永中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恒泰实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履行 了复核程序。
经复核,复核小组确认:
-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
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记录良好,未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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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
- 审计(及审阅)意见恰当。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永中和被立案调查并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信 永中和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计文件,不会影响其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 计文件的效力。信永中和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恒泰实达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 司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审计复核报 告》,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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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
王 巍
经办律师: _____ 侯青海
单位负责人: _____
吴 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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