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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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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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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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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1 声 明 ............................................................................................................................ 5 正 文 ............................................................................................................................ 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23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53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 57 五、标的公司 ............................................................................................................. 58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201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2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204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206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213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 213 十二、结论意见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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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恒泰实达、发行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有限 发行人前身北京恒泰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邮电、标的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邮电设计院 标的公司前身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百合永生 深圳市百合永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新
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德丰杰 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天泽吉富 天泽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股东
善长资产 善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股东
北京泓石 北京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股东
中金国联 宁波中金国联盈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
股东
鸿讯飞龙 沈阳鸿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股东
鸿信飞龙 沈阳鸿信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股东
网信飞龙 沈阳网信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股东
网讯飞龙 沈阳网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标的公司股东
大连物业分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大连物业分公司,系标的公司分支
机构
沈阳物业分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物业分公司,系标的公司分支
机构
海浪分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海浪分公司,系标的公司分支机构
天津分院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分院,系标的公司分支机构
广州分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系标的公司分支机构
技术工程部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工程部,系标的公司分支机构
牧龙科技 沈阳牧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子公司
龙目工程 辽宁龙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子公司
灏龙信息 辽宁灏龙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子公司
麓林置业 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原系标的公司子公司,已于2015年12
月剥离
腾隆建设 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系标的公司子公司,已于2015
年12月剥离
交易对方 陈志生、姜日敏、于勇、陈曦、陈立人、卞晓光、张旭阳、祖健、
包恩杰、周巍、丁向鸿、罗宝康、唐文志、刘慧、辛广军、苏金
友、葛志全、高亮、张立武、王建国、王奎勇、孙智鹏、葛振林、
王耀明、贾红雷、边庆跃、付强、杜占东、付天飞、刘霞、程国
辉、王吉、毕健有、辛亚锋、张升伟、刘英男、陈兴宏、齐智刚
等38名自然人(均系标的公司管理层股东),以及天泽吉富、
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
龙、网讯飞龙、王卿泳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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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名管理层股东、业
绩承诺股东
陈志生、姜日敏、于勇、陈曦、陈立人、卞晓光、张旭阳、祖健、
包恩杰、周巍、丁向鸿、罗宝康、唐文志、刘慧、辛广军、苏金
友、葛志全、高亮、张立武、王建国、王奎勇、孙智鹏、葛振林、
王耀明、贾红雷、边庆跃、付强、杜占东、付天飞、刘霞、程国
辉、王吉、毕健有、辛亚锋、张升伟、刘英男、陈兴宏、齐智刚
等38名自然人
标的股权、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辽宁邮电99.854%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恒泰实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辽宁邮电99.854%的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
恒泰实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辽宁邮电99.854%的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恒泰实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以非公开发
行股份方式向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5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生等38名自然人、沈阳
鸿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鸿信飞龙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网信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沈阳网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泽吉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善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金国联盈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及王卿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生等38名自然人、沈阳
鸿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鸿信飞龙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网信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沈阳网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泽吉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善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金国联盈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及王卿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生等38名自然人、沈阳
鸿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鸿信飞龙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网信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沈阳网讯飞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泽吉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善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金国联盈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泓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及王卿泳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
《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生等38名自然人之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章程》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进程备忘录》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
录》
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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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华评估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重组报告书》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辽宁邮电审计报
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7BJA80005号”《辽宁邮电规划设计
院有限公司2016年1-9月、2015年度、2014年度模拟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以及“XYZH/2017BJA80207号”《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
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7BJA80266”号《北京恒泰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
《评估报告》 大华评估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7)第2002号”《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宁
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 恒泰实达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
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期 2014年、2015年、2016年
评估基准日 2016年9月30日
交割日 发行人成为辽宁邮电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本次发行完成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标的股权完成
交割过户且恒泰实达向交易对方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发
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证券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完成日 本次发行完成的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26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建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住建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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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企业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注: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数值与实际存在差异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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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恒泰实达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恒泰实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重组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重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 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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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复核通过。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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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依据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重组报告书》,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恒泰实达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辽宁邮 电 99.854%的股权,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恒泰实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 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若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则恒泰实达将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交易未收购的辽宁邮电 0.146%股权为自然人金元文实际拥有权益的股 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股权登记在交易对方之一苏金友名下,辽宁 邮电已根据金元文与苏金友签署的《代持解除协议》及苏金友的请求,向金元文 送达协助办理显名登记的书面通知,但金元文一直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 、关于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的原因

(1) 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的原因

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恒泰实达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 牌程序后,辽宁邮电的管理层曾多次与金元文进行沟通,就辽宁邮电拟与恒泰实 达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征询其意见,但金元文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辽宁邮电与恒 泰实达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无意将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 15.33 万元 出资额(对应辽宁邮电 0.146%的股权)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转让给恒泰实达。

2017 年 1 月 10 日,辽宁邮电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拟与恒 泰实达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同意陈志生等 38 名管理层股东、鸿讯飞龙、 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等 8 家机构及王卿泳将其所持辽宁邮电合计 99.854%的股权转让给恒泰实达。就本 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及辽宁邮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邮电向金元 文提前发出了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金元文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在会议表决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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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了反对票,不同意与恒泰实达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金元文不同意辽宁邮电与恒泰实达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意将其 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 15.33 万元出资额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转让给恒泰实 达。基于金元文的个人意愿,本次交易未收购金元文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 15.33 万元出资额。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系因其个人意愿所致。

(2) 金元文尚未办理显名登记的原因

金元文与苏金友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辽宁诚信公证处的公证及本所律师 的见证下签署了《代持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同意就苏金友代金元文持有的辽 宁邮电 15.33 万元出资额(以下简称“代持出资额”)解除代持关系,并同意签 署具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协议文件及协助辽宁邮电办理代持出资额 变更登记到金元文名下的相关工商登记程序(即显名登记)。

为办理显名登记,辽宁邮电已多次通过电话、面谈、邮件、函告等形式通知 金元文。

2016 年 12 月 29 日,依据上述《代持解除协议》的约定以及苏金友的请求, 辽宁邮电向金元文递送了《关于股东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但因金元 文拒收而未送达。2016 年 12 月 30 日,辽宁邮电再次以邮件形式向金元文送达 了前述通知。2017 年 2 月 8 日,辽宁邮电收到金元文就前述通知的书面回复, 金元文同意履行上述《代持解除协议》的约定,并要求辽宁邮电在书面回复送达 之日起 7 日内,办理显名登记。辽宁邮电就前述书面回复予以回应,表示在金元 文向辽宁邮电提供其与苏金友就办理显名登记所需签署的具体符合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求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将合法、合理的安排时间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 序,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显名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尚未收到金元文提供的上述股权转让协 议,辽宁邮电无法为金元文办理显名登记。

2 、关于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 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不存在法律纠纷

根据上述《代持解除协议》的约定,金元文与苏金友已确认代持出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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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并同意签署具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协议 文件及协助辽宁邮电办理代持出资额变更登记到金元文名下的显名登记。

如前所述,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均是其自身原因所 导致。此外,根据辽宁邮电及苏金友的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及苏金友就金元文 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事宜与金元文未出现过任何法律争议与 纠纷的情况。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 登记,不存在法律纠纷。

(2) 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如前所述,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系因其自身原因所 导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纠纷。

辽宁邮电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交易对方委托辽宁邮电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向金元文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给予合理期限征求 其意见,虽然金元文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视 为其已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 权/2、交易对方与标的公司的内部批准与授权”部分)。

在本次交易中,恒泰实达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辽宁邮电 99.854%的股 权,系辽宁邮电的绝对控股权,根据交易对方以及辽宁邮电的说明,交易对方所 持有的并拟于本次交易转让的辽宁邮电股权均不存在代持情形,且不存在权属纠 纷及权利负担,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元文未参加本次交易以 及尚未办理显名登记,不存在法律纠纷,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且过户不存在法律障 碍,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3 、关于是否存在收购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或安排

根据恒泰实达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收购剩余股权 的后续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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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恒泰实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股权。依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78,826.53 万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 交易对方支付。具体方案如下:

(1) 交易标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辽宁邮电 99.854%的股权。

(2)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 38 名管理层股东、天泽吉 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 龙以及王卿泳。

(3)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 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价值为定价依据,并最终由交易双方综合考虑本 次交易为恒泰实达带来的产业协同效应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中,大华评估对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 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依据大华评 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评估价值为 159,300.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为 178,826.53 万元。

(4)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5) 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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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的方式。

(6)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 的交易对方,所发行股份由前述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有的辽宁邮电相应股权为对价 进行认购。

(7)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恒泰实达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最终确定为 53.00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恒泰实达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2017 年 5 月 18 日,恒泰实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6,16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

(8) 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3.00 元/股和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 178,826.53 万元计算,根据各发行对象对标的公司的出资额及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安排,恒泰实达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 29,868,953 股。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因恒泰实达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9) 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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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3.00 元/股和发行 人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及现金方式支付的安排,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及支 付现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对价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万元)
对价合计
序号 交易对方
金额(万元) 股份数量(股) (万元)
1 陈志生 15,350.40 2,896,301 0 15,350.40
2 姜日敏 3,930.04 741,517 0 3,930.04
3 于 勇 3,922.03 740,005 0 3,922.03
4 陈 曦 2,614.68 493,336 0 2,614.68
5 陈立人 2,614.68 493,336 0 2,614.68
6 卞晓光 1,960.93 369,986 0 1,960.93
7 张旭阳 1,960.93 369,986 0 1,960.93
8 祖 健 1,960.93 369,986 0 1,960.93
9 包恩杰 1,960.93 369,986 0 1,960.93
10 周 巍 1,568.81 296,002 0 1,568.81
11 丁向鸿 1,568.81 296,002 0 1,568.81
12 罗宝康 1,568.81 296,002 0 1,568.81
13 唐文志 1,568.81 296,002 0 1,568.81
14 刘 慧 1,568.81 296,002 0 1,568.81
15 辛广军 1,307.34 246,668 0 1,307.34
16 苏金友 1,307.34 246,668 0 1,307.34
17 葛志全 1,176.52 221,985 0 1,176.52
18 高 亮 1,111.20 209,660 0 1,111.20
19 张立武 980.55 185,009 0 980.55
20 王建国 980.55 185,009 0 980.55
21 王奎勇 980.55 185,009 0 980.55
22 孙智鹏 980.55 185,009 0 980.55
23 葛振林 980.55 185,009 0 980.55
24 王耀明 980.55 185,009 0 980.55
25 贾红雷 980.55 185,009 0 980.55
26 边庆跃 980.55 185,009 0 980.55
27 付 强 980.55 185,009 0 980.55
28 杜占东 980.55 185,009 0 980.55
29 付天飞 784.41 148,001 0 7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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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份对价 股份对价 现金对价
(万元)
对价合计
序号 交易对方
金额(万元) 股份数量(股) (万元)
30 刘 霞 784.41 148,001 0 784.41
31 程国辉 719.08 135,675 0 719.08
32 王 吉 653.59 123,318 0 653.59
33 毕健有 653.59 123,318 0 653.59
34 辛亚锋 217.81 41,095 0 217.81
35 张升伟 217.81 41,095 0 217.81
36 刘英男 130.65 24,650 0 130.65
37 陈兴宏 130.65 24,650 0 130.65
38 齐智刚 130.65 24,650 0 130.65
39 鸿信飞龙 12,548.34 2,367,610 1,394.26 13,942.60
40 网讯飞龙 11,705.45 2,208,575 1,300.61 13,006.05
41 鸿讯飞龙 11,704.99 2,208,488 1,300.55 13,005.54
42 网信飞龙 11,647.27 2,197,598 1,294.14 12,941.41
43 天泽吉富 14,503.23 2,736,458 0 14,503.23
44 善长资产 14,329.94 2,703,762 0 14,329.94
45 北京泓石 7,373.31 1,391,190 6,032.71 13,406.02
46 中金国联 6,402.40 1,207,999 5,238.32 11,640.72
47 王卿泳 4,840.49 913,300 3,960.40 8,800.90
合 计 158,305.54 29,868,953 20,520.99 178,826.53

注:上表中经计算出现折股数不足一股的情况时,尾数已直接舍去取整,拟支付股份数量不 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同意恒泰实达不再向其另行支付;由于交易对方放弃应获得股份对 价中数量不足一股的部分,因此恒泰实达合计支付的对价略小于总交易对价 178,826.53 万 元。

最终发行数量需由恒泰实达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中国证监会 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 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具体为:于标的资产完 成交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且配套募集资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 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 足,则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以上述配套资金的成功募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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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前提,最终配套资金成功募集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0) 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认购恒泰实达股份的锁定 期安排如下:

38 名管理层股东就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恒泰实达股份锁定期遵守如下安 排:

1) 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 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恒泰实达股份;

2) 自恒泰实达依法公布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辽宁邮电 2016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后,如根据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已完成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 或者虽没有完成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但已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 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可转让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认购恒泰实达股份总额的 25%(同时应遵守第 1)项的锁定期);

3) 自恒泰实达依法公布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辽宁邮电 2017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后,如根据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辽宁邮电已完成 2017 年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或者辽宁邮电虽没有完成 2017 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但已经按 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可累计转让不超过其于本次交 易中所认购恒泰实达股份总额的 50%(同时应遵守第 1)项的锁定期);

4) 自恒泰实达依法公布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辽宁邮电 2018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后,如根据该《专项审核报告》确认辽宁邮电已完成 2018 年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或者辽宁邮电虽没有完成 2018 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但已经按 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可全部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 认购的恒泰实达全部股份。

除上述 38 名管理层股东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就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恒泰实 达股份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恒泰实达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恒泰实达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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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恒泰实达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11)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恒泰实达与交易对方应当相互配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辽宁邮电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 变更至恒泰实达名下的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的资 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交易 对方应当办理完毕前述过户手续,并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就标的资产过户至恒泰实 达名下事宜核发的营业执照。

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 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该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 违反其在该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 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 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 付款、费用或开支。

(12)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辽宁邮电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辽宁 邮电增加的净资产由恒泰实达按照其持有的辽宁邮电股权的比例享有;辽宁邮电 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辽宁邮电减少的净 资产由交易对方自交割日起 30 日内分别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有辽宁邮电的 股权比例向恒泰实达按照恒泰实达持有的辽宁邮电股权比例(即 99.854%)以现 金方式补足。前述盈利、亏损、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13) 业绩承诺与补偿、奖励安排

1 )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中的 38 名管理层股东承诺辽宁邮电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人民币 10,500 万元、人民币 12,000 万元、人民币 13,700 万元(以下简称“承 诺净利润”)。“净利润”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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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明的净利润口径一致,均指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在各承诺年度,恒泰实达在当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对辽宁邮电实现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 进行单独披露,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且 该等专项审核意见应当与公司恒泰实达当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

2 )盈利业绩补偿

A. 在承诺年度内,若辽宁邮电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 诺股东可以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恒泰实达股份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恒 泰实达进行相应补偿,业绩承诺股东当期以股份方式补偿的数量和当期以现金方 式补偿的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以股份方式补偿的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当期以现金方式补偿金额。

B. 业绩承诺股东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对恒泰实达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其中,单个业绩承诺股东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该业绩承诺股 东获得的对价÷业绩承诺股东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业绩承诺股东已向恒泰实达作出的补偿不予退回。

C. 如业绩承诺股东选择全部以现金方式向恒泰实达履行补偿义务,其应补 偿现金金额直接按照上述 B 中的公式计算;

如业绩承诺股东选择全部以股份方式向恒泰实达履行补偿义务,应以其于本 次交易中认购所得恒泰实达股份按照下述公式相应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量=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发行价格(根据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股东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中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补偿,下同);

如业绩承诺股东选择以部分现金加部分股份方式向恒泰实达履行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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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股份补偿部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总金额 -当期以现金方式的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中:若恒泰实达在承诺年度内已实施现金分红(即该等现金分红已 分配至各股东),业绩承诺股东应按照上述约定将当期补偿股份所对应已获得的 现金分红部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随当期应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恒泰实 达: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分红(税前)×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若恒泰实达在承诺年度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其按照 上述约定实施股份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 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D. 业绩承诺股东的任何一方对恒泰实达的前述补偿,不应超过恒泰实达实 际支付给该业绩承诺股东的股权收购对价。

3 )减值补偿

A. 承诺年度三年全部过后,恒泰实达和业绩承诺股东共同商定和委托一家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 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 年度内已补偿的总金额,则业绩承诺股东应按照如下计算公式对恒泰实达另行进 行补偿: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 总金额。

B. 业绩承诺股东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对恒泰实达进行上述补偿,并应以自 有或自筹资金实施补偿。若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恒泰实达股东大会已通过进行 现金分红之利润分配决议,但尚未实施现金分红的,由业绩承诺股东以其在恒泰 实达应获得的该等现金分红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相应予以补偿。如现金分红款不 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股东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足。

如业绩承诺股东选择全部以股份方式、或选择以部分现金加部分股份方式向 恒泰实达履行补偿义务的,应比照盈利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向恒泰实达进行补 偿。

C.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评估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 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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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业绩承诺股东的任何一方对恒泰实达的前述补偿,不应超过恒泰实达实 际支付给该业绩承诺股东的股权收购对价。

4 )补偿实施

A. 在承诺年度内,若辽宁邮电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则恒泰实达将在辽宁邮电当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计算出 净利润差额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股东。

B. 若辽宁邮电在承诺年度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恒泰实达应当上述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并向业绩承诺股东发出载有该等应补偿总金额等内容的书面 通知。

C. 业绩承诺股东以现金方式履行补偿义务的部分,应自恒泰实达书面通知 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恒泰实达指定的银行账户。

D. 业绩承诺股东以股份方式履行补偿义务的部分,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a. 恒泰实达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计算确定各业绩承诺股东该承诺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 大会审议当期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b. 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恒泰实达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应的业绩承诺股东,该业绩承诺股东应在收 到前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格转让至恒 泰实达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应在到账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注销该等回购股份(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发 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进行注销);

c. 若恒泰实达股东大会未能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恒泰实达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应的业绩承诺股东,该业绩承诺股 东应在接到前述通知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 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恒泰实达审议股份补偿事宜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该业绩承诺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该等其他 股东按照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恒泰实达股份数量占扣除该业绩承诺股东所持股 份数后的恒泰实达股份总数的比例获赠相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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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恒泰实达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及回购注销事宜时,负有股份 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股东持有的恒泰实达股票不享有表决权。

E. 承诺年度三年全部过后,若业绩承诺股东应向恒泰实达予以减值补偿的, 恒泰实达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计算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并向 业绩承诺股东发出载有该等应补偿金额等内容的书面通知。

业绩承诺股东就其对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实施程序,应比照以上 C、D 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F. 如业绩承诺股东选择以现金方式向恒泰实达履行补偿义务,但在约定的 期限内未能以现金方式履行或完全履行其义务的,则恒泰实达有权要求该等业绩 承诺股东以股份方式履行补偿义务,其实施程序比照以上 D 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5 )现金奖励

若辽宁邮电承诺年度累计净利润实现额(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超出三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以下简称“超额部分”),超额部分 的 50%(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 20%)用于奖励辽宁邮电管理 团队。前述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奖励时间、奖励金额由辽宁邮电董事会作出决 议后报告恒泰实达,由恒泰实达在依法公布辽宁邮电 2018 年年度《专项审核报 告》及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辽宁邮电 管理团队。

(14)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恒泰实达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恒泰实达 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5)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16)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自恒泰实达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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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如下: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 定对象,该等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

(4) 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依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 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公司将对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5)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9,523.44 万元,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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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述确定的 定价原则计算出的发行价格协商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公司将对发行数量作出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已出具《关于认购上市公司配套募集 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补充承诺》,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认 购数量不低于发行数量的 30%,且不高于 60%,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股份的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

(6) 锁定期安排

1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锁定期安排

除钱苏晋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外,依据《发行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如下:

A. 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B. 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2 )本次交易前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钱苏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 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 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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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钱苏晋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的包括钱苏晋、张小红夫妇,以及钱苏晋之弟钱军。

钱苏晋、张小红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4.96%股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钱苏晋、张小红夫妇合 计持有公司 25.11%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导致公司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钱苏晋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 不低于发行数量的 30%,且不高于 60%。

钱苏晋、张小红已出具承诺:“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恒泰实达的股份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恒泰实达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在此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前,钱军持有上市公司 5.51%股份,其已出具承诺:“本人在本次 交易前所持有的恒泰实达的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如该等 股份由于恒泰实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前钱苏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7)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及支付 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编号 项目内容 拟使用金额(万元)
1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沈浑发改备字
[2016]160号
对沈阳总部现有办公楼的部
分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购
置软硬件设备,引入新增研发
人员建设研发中心
13,106.80
2 服务网点升级
改造项目
沈浑发改备字
[2016]161号
区域管理中心房产购置、服务
网点装修、办公设备购置
19,956.65
3 企业信息化平
台建设项目
沈浑发改备字
[2016]162号
包括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
设和应用支持平台建设两部
分,购置软硬件设备、开发或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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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编号 项目内容 拟使用金额(万元)
购置新的系统
4 支付现金对价 - - 20,520.99
5 支付中介机构
费用
- - 4,000.00
合 计 59,523.44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金 额不足,则恒泰实达将自筹资金解决。

(8)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恒泰实达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恒泰实达 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 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0)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恒泰实达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合法、 有效,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恒泰实达的主体资格

1 、恒泰实达现时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系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人及资产购买方,其现时 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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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恒泰实达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现时持有北 京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23951109B 的《营业执照》,住所 为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 A 区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1501 号,法定代表人为钱苏晋,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7,616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0 年 6 月 27 日,经营期限 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 备、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票上市地为深交所,股票简称为“恒泰实达”, 股票代码为“300513”。

(2) 股权结构

恒泰实达截至因拟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停牌日的前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8 日)的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钱苏晋 18,732,000 24.60
2 张小红 7,896,000 10.37
3 景治军 7,670,800 10.07
4 百合永生 5,000,000 6.57
5 钱 军 4,200,000 5.51
6 德丰杰 2,855,000 3.75
7 范丽萍 1,260,000 1.65
8 程 杰 1,260,000 1.65
9 贾晓红 1,260,000 1.65
10 李海清 883,300 1.16

2 、恒泰实达的主要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 恒泰实达成立( 20126 月)

恒泰实达系由恒泰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 18 日,经恒泰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恒泰有限以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 121,078,049.43 元为基准,按 1:0.43933 的比例折为股本 5,319.33 万 股,将恒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余额 67,884,749.43 元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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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12 年 5 月 21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1A8069-4”《验资报告》,验证股 份公司(筹)已收到各股东与投入股本相关的净资产。2012 年 6 月 5 日,恒泰 实达办理完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海淀工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11010800141835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恒泰实达第一次增资( 20126 月)

2012 年 6 月 27 日,恒泰实达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恒泰实达注册资本由 5,319.33 万元增加至 5,42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恒 泰实达业务骨干、对恒泰实达作出较大贡献的老员工以及外部引进的研发、营销 人才等认购。2012 年 6 月 27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1A8069-5”《验资报 告》,验证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2012 年 6 月 29 日,恒泰实达办理完 毕本次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海淀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3) 恒泰实达第二次增资( 20128 月)

2012 年 7 月 25 日,恒泰实达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恒泰实达注册资本由 5,424.5 万元增加至 5,71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德丰 杰认购。2012 年 7 月 30 日,信永中和出具“XYZH/2011A8069-7”《验资报告》, 验证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2012 年 8 月 15 日,恒泰实达办理完毕本次 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海淀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65 月)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12日核发“证监许可[2016]1016号”《关于核准北京 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恒泰实达公开发行 不超过1,906万股新股。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335号”《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恒泰实达股票于 2016年5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300513”。 2016年7月6日,恒泰实达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换 发的《营业执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恒泰实达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616 万元。

恒泰实达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股本 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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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 、关于恒泰实达的主体资格

依据恒泰实达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恒泰实达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期限届满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恒泰实达是一家合 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 、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辽宁邮电的 47 个股东,包 括 39 名自然人、2 名法人及 6 名有限合伙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交易对 方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 39 名自然人交易对方

经核查,39 名自然人交易对方均为中国国籍,其基本情况及持有标的公司 的股权比例如下:


境外永久
居留权
股权比例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1 陈志生 21010219501110****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 8.57
2 姜日敏 21010219690116**** 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 2.19
3 于 勇 21010519560107**** 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 2.19
4 陈 曦 21010219620221****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 1.46
5 陈立人 11010819650321**** 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 1.46
6 卞晓光 21010219640501**** 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 1.09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顺垣
巷*
7 张旭阳 21010219650609**** 1.09
8 祖 健 21010219630430****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1.09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锋
街*
9 包恩杰 21030219621211**** 1.09
10 周 巍 21010419750305**** 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 0.88
11 丁向鸿 21010219640723****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 0.88
12 罗宝康 21010619620729**** 沈阳市沈河区南文会街* 0.88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
路*
13 唐文志 21070219610718**** 0.88
14 刘 慧 21040219630328****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汪清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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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境外永久
居留权
股权比例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街*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
星路*
15 辛广军 21132519630702**** 0.73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顺垣
巷*
16 苏金友 21010219631115**** 0.73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
路三段*
17 葛志全 21132319740311**** 0.66
18 高 亮 21010219711025**** 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 0.62
19 张立武 22010419770522****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 0.55
20 王建国 21010219630709****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 0.55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纬
路*
21 王奎勇 21060219710929**** 0.55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长征
里*
22 孙智鹏 21080219750221**** 0.55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新渠
路*
23 葛振林 21090219650121**** 0.55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美林
园小区*
24 王耀明 21100419720620**** 0.55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体育
馆路*
25 贾红雷 21120219720602**** 0.55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工人
东街*
26 边庆跃 21030419630918**** 0.55
27 付 强 21010419751113**** 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 0.55
28 杜占东 21010219640810**** 沈阳市沈河区六纬路* 0.55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
东路*
29 付天飞 21032119790701**** 0.44
30 刘 霞 21010219681021**** 沈阳市和平区通化街* 0.44
31 程国辉 21010219750224**** 沈阳市和平区二纬路* 0.40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
新街*
32 王 吉 21110319750821**** 0.36
33 毕健有 21010319760205**** 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 0.36
34 辛亚锋 62282419800621**** 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 0.12
35 张升伟 23012519790215**** 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0.12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樱花
街*
36 刘英男 21050219730214**** 0.07
37 陈兴宏 21100519790711**** 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 0.07
38 齐智刚 22010419800409**** 沈阳市东陵区沈营路* 0.07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
路*
39 王卿泳 35058219881207**** 4.91

(2) 天泽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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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据天泽吉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7250649XB 的《营业执 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天泽吉富的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张忠新,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委托资产管理;受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经济信息咨询;国 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成立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4 日。 天泽吉富持有标的公司 8.10 %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泽吉富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
合 计 10,000 100

(3) 善长资产

依据善长资产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7526137313 的《营业执 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善长资产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 院路 116 号 D 座 1103 室,法定代表人为徐根旺,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营 范围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中介除外);设备租赁(不含汽车);销售五金交电、机 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建 筑材料、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3 年 7 月 24 日。善长资产持有标的公司 8.00%的股 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善长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根旺 7,397 73.97
2 丁 娜 2,533 25.33
3 徐根胜 70 0.7
合 计 10,000 100

(4) 北京泓石

依据北京泓石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3512729131 的《营业执 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北京泓石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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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 12 幢 62617 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泓石资本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宋德清为代表),出资总额为 3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 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北京泓石持有标的公司 7.49%的 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泓石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600 2.00
2 张云弟 有限合伙人 3,200 10.67
3 宋德清 有限合伙人 2,800 9.33
4 陆建英 有限合伙人 2,500 8.33
5 王安邦 有限合伙人 2,000 6.67
6 张高帆 有限合伙人 2,000 6.67
7 章 程 有限合伙人 2,000 6.67
8 王 军 有限合伙人 2,200 7.33
9 刘燕平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0 王来春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1 牟金香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2 丁云林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3 王雅君 有限合伙人 900 3.00
14 田成立 有限合伙人 700 2.33
15 刘晓健 有限合伙人 700 2.33
16 王连嵘 有限合伙人 600 2.00
17 葛祥明 有限合伙人 600 2.00
18 何 宁 有限合伙人 600 2.00
19 范博扬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20 周隆斌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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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 袁晓勐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22 孙 岩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23 梁永林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24 李志刚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25 李真如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26 田 天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27 周 瑞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28 孙晓峰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29 徐 杉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30 陈 宇 有限合伙人 300 1.00
合 计 30,000 100

经核查,北京泓石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 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67218;其管理人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511。

(5) 中金国联

依据中金国联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1MA2810310T 的《营业 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中金国联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宁波保 税区鸿海商贸楼 601-8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代表:时运文),出资总额为 7,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 期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中金国联持有标的公司 6.50%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国联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1.32
2 马学云 有限合伙人 1,100 14.47
3 张守立 有限合伙人 1,067 14.04
4 张兴平 有限合伙人 1,000 13.16
5 裴新民 有限合伙人 1,000 13.16
6 王忠超 有限合伙人 533 7.01
7 夏 兵 有限合伙人 500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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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8 陈玉明 有限合伙人 500 6.58
北京运弘达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
9 有限合伙人 500 6.58
10 李 雪 有限合伙人 400 5.26
11 朱子云 有限合伙人 300 3.95
12 杨云生 有限合伙人 300 3.95
13 朱永洁 有限合伙人 200 2.63
14 曹 霖 有限合伙人 100 1.32
合 计 7,600 100

经核查,中金国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 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H0180;其管理人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415。

(6) 鸿讯飞龙

依据鸿讯飞龙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MA0TQ0J224 的《营业 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鸿讯飞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 12-2 号 15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胜,出资总额为 762.52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鸿讯飞龙持有标的公 司 7.26%的股权。

鸿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 胜 普通合伙人 38.32 5.03
2 冯 哲 有限合伙人 91.98 12.06
3 闻 静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4 李 丰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5 刘殿友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6 李素智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7 齐文波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8 何 晶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9 李 伟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0 李微微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1 王 玉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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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2 任玉梅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3 刘丽娟 有限合伙人 20.43 2.68
14 符 新 有限合伙人 12.77 1.67
15 常 鹤 有限合伙人 12.77 1.67
16 高 杨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7 王慧杰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8 孙 钢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9 支 润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0 信 任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1 周 光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2 李 丹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3 赵 雷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4 邱宇波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5 徐 超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6 王学松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7 宋殿波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8 庄 勇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29 梁 浩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0 任 哲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1 王洪梅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2 宋 飞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3 赵 鑫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4 杨 磊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5 徐一鸥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6 闫 宁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7 崔 明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8 张天顺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9 吴 阳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40 何玉龙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41 高 悦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42 范青松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43 韩建忠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合 计 762.52 100

鸿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

(7) 鸿信飞龙

依据鸿信飞龙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MA0TPYQR9L 的《营业 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鸿信飞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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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顺垣巷 28 号 2-2-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霓,出资总额为 817.46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鸿信飞龙持 有标的公司 7.79%的股权。

鸿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赵 霓 普通合伙人 103.48 12.66
2 王 敏 有限合伙人 137.97 16.88
3 杨 波 有限合伙人 45.99 5.63
4 宋雪骊 有限合伙人 45.99 5.63
5 殷桂华 有限合伙人 45.99 5.63
6 张吉承 有限合伙人 45.99 5.63
7 靳莉群 有限合伙人 45.99 5.63
8 李 尤 有限合伙人 38.32 4.69
9 许 博 有限合伙人 38.32 4.69
10 牟 媛 有限合伙人 38.32 4.69
11 史煜玲 有限合伙人 22.99 2.81
12 佟鹤男 有限合伙人 12.77 1.56
13 杨 晶 有限合伙人 11.50 1.41
14 齐 鑫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15 林志超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16 李 刚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17 关迎宾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18 邓绍凯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19 张 威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0 曹 莹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1 王 磊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2 邹 愚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3 李 琼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4 石 洋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5 刘 洋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6 邵 滨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7 宋允迁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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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8 李 光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29 叶 勇 有限合伙人 7.66 0.94
30 丁海涛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1 吴雪梅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2 孙昕宇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3 陈成伟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4 韩 勇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5 王 峰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6 杨 祥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7 周东方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8 宋 蕊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39 付 伟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0 苗遥遥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1 李 淼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2 赵 勇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3 王 南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4 尹 航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45 姚 兰 有限合伙人 3.83 0.47
合 计 817.46 100

鸿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

(8) 网信飞龙

依据网信飞龙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MA0TPYWG7U 的《营 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网信飞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辽宁 省沈阳市沈河区北通天街 2 号 12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史家亮,出资总额为 758.76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网信飞龙持有标的 公司 7.23%的股权。

网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4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史家亮 普通合伙人 45.99 6.06
2 郭 奇 有限合伙人 91.98 12.12
3 郭 斗 有限合伙人 45.99 6.06
4 盛旭辰 有限合伙人 45.99 6.06
5 杨继林 有限合伙人 45.99 6.06
6 崔秀丽 有限合伙人 45.99 6.06
7 刘晓明 有限合伙人 45.99 6.06
8 徐宏哲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9 武燕君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0 王 辉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1 孙波涛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2 刘洪波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3 李 明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4 霍 光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5 夏明辉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6 孙守军 有限合伙人 38.32 5.05
17 刘明石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18 刘 勇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19 于志远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0 孟健慧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1 闫 巍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2 郝俊贺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3 徐 昊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4 康怀宇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5 崔立春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6 董方明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7 易 兰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8 谈宝真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合 计 758.76 100

网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

(9) 网讯飞龙

依据网讯飞龙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MA0TPYUR46 的《营业 执照》及本所律师在企业公示系统上的核查,网讯飞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辽宁省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 98-2 号 26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小凡,出资总额为 762.55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网讯飞龙持有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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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司 7.26%的股权。

网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小凡 普通合伙人 57.49 7.54
2 韩松岭 有限合伙人 68.98 9.05
3 金 洋 有限合伙人 57.49 7.54
4 刘守政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5 邸绍蔚 有限合伙人 45.99 6.03
6 安志复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7 黄德健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8 黄海涛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9 孙 宇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0 曹丽娜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1 李 涛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2 杨淑霞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3 陈之光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4 崔学刚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5 王 雪 有限合伙人 38.32 5.03
16 尚俊杰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7 刘丹丹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8 李树雨 有限合伙人 7.66 1.00
19 李伟峰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0 唐 勇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1 邵春华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2 杜洪平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3 张新宇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4 张文爽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5 王 龙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6 卢长明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7 张立慧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8 杨雨胜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29 李毅强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0 孟 磊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1 夏 旭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2 冯宇鹏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3 于海翔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4 王大伟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5 刘晓乐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6 张 明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7 惠兴雷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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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8 朱建国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39 梁会民 有限合伙人 3.83 0.50
合 计 762.55 100

网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

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次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 龙、网讯飞龙均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其各自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关于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 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辽宁邮电的股东,具体包括 39 名自然 人,天泽吉富、善长资产 2 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 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 6 家有限合伙企业。

(1) 交易对方中的 39 名自然人

交易对方中的 39 名自然人包括: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王卿泳。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为标的公司管理层股东,均为标的公司员工;王卿泳为财务投资者。

(2) 天泽吉富

天泽吉富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4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吉富创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吉富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登记 编号为 P1010839。虽然天泽吉富的股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天泽吉富投资的 资金来源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也未委托其股东或任何基金管理人对其 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天泽吉富不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天泽吉富除持有标 的公司 8.10%股权外,还持有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杭州飞致云信息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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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限公司、盛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权,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份为目的的公司。

(3) 善长资产

善长资产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24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有限合伙、资 管计划、理财产品;善长资产除持有标的公司 8.00%股权外,还持有中证创新创 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证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善藏典当有限公司等多家 公司股权,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

(4) 北京泓石

北京泓石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涉及有限合伙,但不 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北京泓石除持有标的公司 7.49%股权外,还持有吉林 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佩蒂动物营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权,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

依据北京泓石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京泓石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 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1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 张云弟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3 宋德清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4 陆建英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5 王安邦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6 张高帆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7 章 程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015年7月、2017年2月
[注1]
8 王 军 货币 自有资金
9 刘燕平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0 王来春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1 牟金香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2 丁云林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3 王雅君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4 田成立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5 刘晓健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6 王连嵘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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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7 葛祥明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8 何 宁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9 范博扬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0 周隆斌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1 袁晓勐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2 孙 岩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3 李志刚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4 李真如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5 田 天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6 周 瑞 2015年7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7 梁永林 货币 自有资金
28 徐 杉 2016年10月[注2] 货币 自有资金
29 陈 宇 货币 自有资金
30 孙晓峰 2016年10月[注3] 货币 自有资金

注 1: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工商部门核准,高萍将其所持北京泓石 700 万元的出资额全部 转让给原有合伙人王军,至此,王军对北京泓石的出资额增加至 2,200 万元,前述高萍取得 北京泓石 700 万元出资额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注 2:梁永林、徐杉、陈宇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均为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5 月,梁永 林、徐杉、陈宇因个人意愿,分别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有合伙人宋德清、 田成立;2016 年 10 月,经协商一致,宋德清、田成立分别将其受让的合伙权益转回给梁永 林、徐杉、陈宇。

注 3:孙晓峰持有的合伙权益受让自其配偶包丽媛,包丽媛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2016 年 10 月,基于夫妻自身意愿,包丽媛将其所持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其配偶孙 晓峰。

(5) 中金国联

中金国联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涉及有限合伙,但不 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依据中金国联及其管理人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管投”)的说明,中金管投主要通过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 金、并投资于某一特定企业的方式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其管理的中金国联、 宁波中金国联通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是以此种方式运作;另依据中金国 联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存在中金国联合伙人通过中金管投管理 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虽然中金国联仅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未持有其他对外投资权益,但此情形的 形成与中金管投投资运作模式相关,且中金国联合伙人存在通过此模式参与其他 对外投资的情形,因此,中金国联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并规避法 律法规关于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而专门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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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据中金国联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国联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 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1 2015年10月 货币 自有资金
2 马学云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自筹资金
3 张守立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4 张兴平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5 裴新民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6 王忠超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7 夏 兵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自筹资金
8 陈玉明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北京运弘达科技投资发展
中心(有限合伙)
9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9-1 陈箫逸 2016年1月 货币 自筹资金
9-2 赵兴军 2016年1月 货币 自筹资金
10 李 雪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自筹资金
11 朱子云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2 杨云生 2016年1月 货币 自筹资金
13 朱永洁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14 曹 霖 2016年1月 货币 自有资金

注:根据中金国联提供的其合伙人马学云、夏兵、李雪、杨云生的出资凭证,马学云对中金 国联的出资额为 1,1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出资系借贷资金;夏兵对中金国联的出资额为 500 万元,其中 150 万元出资系借贷资金;李雪对中金国联的出资额为 400 万元,其中 50 万元 出资系借贷资金;杨云生对中金国联的出资额为 300 万元,均系借贷资金。前述合伙人及资 金出借人均确认对应合伙人真实持有中金国联全部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委托他人持股等 情形,所持财产份额不存在权益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根据陈箫逸及赵兴军的确认,其对 北京运弘达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均系借贷资金,但该等出资对应其真实持 有中金国联全部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委托他人持股等情形,所持财产份额不存在权益争 议、纠纷及潜在纠纷。

(6) 鸿讯飞龙

鸿讯飞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及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份为目的的企业,但不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

鸿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该部分股权原系由他人代持,持股平台的设立目的即为解除代 持),从而取得合伙权益。依据鸿讯飞龙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工商登记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鸿讯飞龙穿透披露 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源的情况如下: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1 王 胜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2 冯 哲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 闻 静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4 李 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5 刘殿友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6 李素智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7 齐文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8 何 晶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9 李 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0 李微微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1 王 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2 任玉梅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3 刘丽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4 符 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5 常 鹤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6 高 杨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7 王慧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8 孙 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9 支 润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0 信 任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1 周 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2 李 丹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3 赵 雷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4 邱宇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5 徐 超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6 王学松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7 宋殿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8 庄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9 梁 浩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0 任 哲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1 王洪梅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32 宋 飞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3 赵 鑫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4 杨 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5 徐一鸥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6 闫 宁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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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37 崔 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8 张天顺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9 吴 阳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0 何玉龙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1 高 悦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2 范青松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3 韩建忠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7) 鸿信飞龙

鸿信飞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及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份为目的的企业,但不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

鸿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该部分股权原系由他人代持,持股平台的设立目的即为解除代 持),从而取得合伙权益。依据鸿信飞龙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 工商登记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鸿信飞龙穿透披露 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源的情况如下: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1 赵 霓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 王 敏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 杨 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 宋雪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5 殷桂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6 张吉承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7 靳莉群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8 李 尤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9 许 博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0 牟 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1 史煜玲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2 佟鹤男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3 杨 晶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4 齐 鑫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5 林志超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6 李 刚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7 关迎宾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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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18 邓绍凯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9 张 威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0 曹 莹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1 王 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2 邹 愚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3 李 琼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4 石 洋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5 刘 洋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6 邵 滨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7 宋允迁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8 李 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9 叶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0 丁海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1 吴雪梅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2 孙昕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3 陈成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34 韩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5 王 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6 杨 祥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37 周东方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8 宋 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9 付 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0 苗遥遥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1 李 淼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42 赵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3 王 南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4 尹 航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5 姚 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8) 网信飞龙

网信飞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及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份为目的的企业,但不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

网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该部分股权原系由他人代持,持股平台的设立目的即为解除代 持),从而取得合伙权益。依据网信飞龙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 工商登记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网信飞龙穿透披露 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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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源的情况如下: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1 史家亮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 郭 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 郭 斗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 盛旭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5 杨继林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6 崔秀丽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7 刘晓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8 徐宏哲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9 武燕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0 王 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1 孙波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2 刘洪波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3 李 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4 霍 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5 夏明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6 孙守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7 刘明石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8 刘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9 于志远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0 孟健慧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1 闫 巍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2 郝俊贺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3 徐 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4 康怀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5 崔立春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6 董方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7 易 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8 谈宝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9) 网讯飞龙

网讯飞龙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为有限合伙企业及以持有标的资产股 份为目的的企业,但不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

网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该部分股权原系由他人代持,持股平台的设立目的即为解除代 持),从而取得合伙权益。依据网讯飞龙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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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工商登记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网讯飞龙穿透披露 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源的情况如下: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1 张小凡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2 韩松岭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 金 洋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4 刘守政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5 邸绍蔚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6 安志复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7 黄德健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8 黄海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9 孙 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0 曹丽娜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1 李 涛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2 杨淑霞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改制补偿金
13 陈之光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4 崔学刚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5 王 雪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16 尚俊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7 刘丹丹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8 李树雨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19 李伟峰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0 唐 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1 邵春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2 杜洪平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3 张新宇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4 张文爽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5 王 龙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6 卢长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7 张立慧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8 杨雨胜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29 李毅强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0 孟 磊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1 夏 旭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2 冯宇鹏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3 于海翔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4 王大伟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改制补偿金
35 刘晓乐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6 张 明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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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取得辽宁邮电股权的
资金来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出资方式
37 惠兴雷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8 朱建国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39 梁会民 2016年12月 辽宁邮电股权 自有资金

4 、关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 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1) 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

恒泰实达因本次交易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开市起首次停牌,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开市起复牌。后因拟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恒泰实达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开市起再次停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票尚未复牌。故本次交易 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为自 2016 年 4 月 30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经核查,标的公司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如下:

1 )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

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系标的公司员工,2015 年 12 月前即已实际持有标的 资产权益;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时,除陈志生外的其他 37 名自然人将 所持部分标的资产权益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自前述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实际所持标的资产权益未再发生变更。综上, 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均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 以前。

2 )王卿泳

2015 年 12 月,王卿泳通过受让标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取得标的资产 权益,自前述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王卿泳所持标的资产权 益未再发生变更,其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以 前。

3 )天泽吉富、善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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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15 年 12 月,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分别通过受让标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的 方式取得标的资产权益,自前述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天泽 吉富、善长资产各自所持标的资产权益未再发生变更,其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 点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以前。

4 )北京泓石

2015 年 12 月,北京泓石通过受让标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取得标的公 司权益,自前述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北京泓石所持标的 资产权益未再发生变更,其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以前。

北京泓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首次停牌
6 个月至本次停
牌期间内取得
是否为在首次停牌前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内且现金增资取得

取得标的资产
权益时间
合伙人姓名/名称
1 北京泓石 2015年12月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1-1 2015年12月
1-2 张云弟 2015年12月
1-3 宋德清 2015年12月
1-4 陆建英 2015年12月
1-5 王安邦 2015年12月
1-6 张高帆 2015年12月
1-7 章 程 2015年12月
2015年12月、
2017年2月
1-8 王 军
1-9 刘燕平 2015年12月
1-10 王来春 2015年12月
1-11 牟金香 2015年12月
1-12 丁云林 2015年12月
1-13 王雅君 2015年12月
1-14 田成立 2015年12月
1-15 刘晓健 2015年12月
1-16 王连嵘 2015年12月
1-17 葛祥明 2015年12月
1-18 何 宁 2015年12月
1-19 范博扬 2015年12月
1-20 周隆斌 2015年12月
1-21 袁晓勐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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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是否存在首次停牌
6 个月至本次停
牌期间内取得
是否为在首次停牌前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内且现金增资取得

取得标的资产
权益时间
合伙人姓名/名称
1-22 孙 岩 2015年12月
1-23 李志刚 2015年12月
1-24 李真如 2015年12月
1-25 田 天 2015年12月
1-26 周 瑞 2015年12月
1-27 梁永林 2016年10月
1-28 徐 杉 2016年10月
1-29 陈 宇 2016年10月
1-30 孙晓峰 2016年10月

合伙人梁永林、徐杉、陈宇于 2015 年 11 月取得北京泓石合伙权益,之后转 出又转回该等权益,转回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孙晓峰于 2016 年 10 月自其配偶 包丽媛处受让取得北京泓石合伙权益;原有合伙人王军于 2017 年 2 月又受让取 得高萍所持北京泓石合伙权益。除前述人员外,北京泓石其他合伙人取得合伙权 益的时间均为 2015 年 7 月。

因此,梁永林、徐杉、陈宇、孙晓峰最终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王军最终取得全部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为 2017 年 2 月,北京泓石其他 合伙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为北京泓石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即 2015 年 12 月。但前述合伙人均不涉及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以现金增资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情形。

5 )中金国联

2015 年 12 月,中金国联通过受让标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取得标的公 司权益,自前述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金国联所持标的资 产权益未再发生变更。

中金国联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首次停牌
6 个月至本次停
牌期间内取得
是否为在首次停牌前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内且现金增资取得
取得标的资
产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1 中金国联 2015年12月
1-1 北京中金国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1-2 马学云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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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是否存在首次停牌
6 个月至本次停
牌期间内取得
是否为在首次停牌前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内且现金增资取得
取得标的资
产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1-3 张守立 2016年1月
1-4 张兴平 2016年1月
1-5 裴新民 2016年1月
1-6 王忠超 2016年1月
1-7 夏 兵 2016年1月
1-8 陈玉明 2016年1月
1-9 北京运弘达科技投
资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
2016年1月
1-9-1 陈箫逸 2016年1月
1-9-2 赵兴军 2016年1月
1-10 李 雪 2016年1月
1-11 朱子云 2016年1月
1-12 杨云生 2016年1月
1-13 朱永洁 2016年1月
1-14 曹 霖 2016年1月

合伙人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取得中金国联合伙权 益,其他合伙人均于 2016 年 1 月取得中金国联合伙权益。

因此,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为中金国联 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即 2015 年 12 月;中金国联其他合伙人取得标的资产 权益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6 )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

2016 年 12 月,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的合伙人以所持 标的资产权益向合伙企业出资,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因此 取得标的资产权益,但不涉及以现金增资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情形。自前述人员 以标的资产权益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鸿讯飞龙、鸿信 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各自所持标的资产权益未再发生变更。

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的合伙人均系标的公司员工,2015 年 12 月前即已实际持有标的资产权益。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时,该等 员工将所持部分标的资产权益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后为解除股权代持,2016 年 12 月,该等员工以其实际所持标的资产权益出资设立了鸿讯飞龙、鸿信飞龙、 网信飞龙、网讯飞龙,并通过前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标的资产权益。因此,鸿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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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的合伙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不在本 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

综上核查,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不存在最终出资的法 人或自然人通过现金增资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情形。

(2) 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 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中,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均为有限责任公 司,系以自有资金对标的公司出资,投资目的均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收益,且除 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并非仅为投资标的公司而设立。

北京泓石、中金国联两家合伙企业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接受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可不进行 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作为标的公司规范股权代持问题 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而设立的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平台,需穿 透计算至最终出资的自然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均不存 在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本次停牌期间通过现金增资取得标的资产权益 的情形。

穿透计算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穿透计算的发行对象数量
1 陈志生 1
2 姜日敏 1
3 于 勇 1
4 陈 曦 1
5 陈立人 1
6 卞晓光 1
7 张旭阳 1
8 祖 健 1
9 包恩杰 1
10 周 巍 1
11 丁向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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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穿透计算的发行对象数量
12 罗宝康 1
13 唐文志 1
14 刘 慧 1
15 辛广军 1
16 苏金友 1
17 葛志全 1
18 高 亮 1
19 张立武 1
20 王建国 1
21 王奎勇 1
22 孙智鹏 1
23 葛振林 1
24 王耀明 1
25 贾红雷 1
26 边庆跃 1
27 付 强 1
28 杜占东 1
29 付天飞 1
30 刘 霞 1
31 程国辉 1
32 王 吉 1
33 毕健有 1
34 辛亚锋 1
35 张升伟 1
36 刘英男 1
37 陈兴宏 1
38 齐智刚 1
39 王卿泳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视同1名
40 天泽吉富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视同1名
41 善长资产 1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的合伙企业,视同1名
42 北京泓石 1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的合伙企业,视同1名
43 中金国联 1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
的合伙企业,穿透后为43名
自然人
44 鸿讯飞龙 43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
的合伙企业,穿透后为45名
自然人
45 鸿信飞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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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穿透计算的发行对象数量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
的合伙企业,穿透后为28名
自然人
46 网信飞龙 28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
的合伙企业,穿透后为39名
自然人
47 网讯飞龙 39
合 计 19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穿透计算的发行对象合计为 198 名,未超过 200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5 、关于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规定,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申请行政许可时: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 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 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 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为 47 名,包括 38 名管理层股东、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 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王卿泳;实际拥有权益的股东还包括自然人股东金元 文(其所拥有权益由 38 名管理层股东之一苏金友代持)。

依据前述关于交易对方穿透计算情况的说明,标的公司的股东中:(1)天泽 吉富、善长资产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公司的有限公司,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 为直接持股;(2)北京泓石、中金国联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3)鸿讯飞龙、鸿 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为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该四个持股平台 穿透后股东人数合计为 155 人;(4)38 名管理层股东、金元文、王卿泳合计 40 人。综上,标的公司经穿透计算的股东合计人数为 199 人,未超过 200 人,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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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为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钱苏晋的基本情况如下:

钱苏晋,男,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12010419650219***,住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依据钱苏晋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钱苏晋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国籍自然人,具备实施并完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恒泰实达的批准与授权

(1) 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前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1 月 24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恒泰 实达全体独立董事已就前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2 月 22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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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恒泰实达全体独立董事已就前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3)2017 年 3 月 13 日,恒泰实达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

4)2017 年 4 月 21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等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相关的议案,关联董 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同时,恒泰实达全体独立董事已就前述事 宜发表独立意见。

(2) 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6 月 8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 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申请材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恒泰实达全体独立董事已就 前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22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同时,恒泰实达全体独立董事已就前述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2 、交易对方与标的公司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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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1 月 10 日,天泽吉富的唯一股东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 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善长资产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北京泓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中金国联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 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017 年 1 月 10 日,鸿信飞龙、鸿讯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分别召开合 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2017 年 6 月 16 日,前述交易 对方再次分别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调整其于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对价 支付方式。

(2) 标的公司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1 月 10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陈志生等 38 名管理层股东、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天泽吉富、善长资 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等 8 家机构及王卿泳将其所持辽宁邮电合计 99.854%的 股权转让给恒泰实达。前述辽宁邮电股东均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标的公司其他股东 拟转让给恒泰实达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元文实际拥有标的公司权益,但未参与本次交易,为明确其对本次交易涉 及的股权转让事宜的意见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交易对方委托标的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向其递送《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告知 函》(以下简称“《告知函》”),金元文于告知函递送当日签署《送达回执》。截至 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日,金元文并未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交易对方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已给予合理的期限征求其意 见,因此虽然金元文未明确表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可以视为其已放弃对 本次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1 )关于认定金元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依据

《公司法》第 71 条的规定如下: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 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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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鲁高法发[2007]3 号)指出,“股东告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并 要求其他股东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他股东未予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权。限定答复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 )关于认定金元文已放弃对本次交易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据前述,交易对方委托辽宁邮电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向金元文递送了《告 知函》,金元文于《告知函》递送当日签署了《送达回执》。

《告知函》中已包括拟受让方的名称、拟转让股权的数量及价格区间(基于 标的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价格在此区间内)、价款支付方式等关于 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并已载明在《告知函》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金元文 需将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意见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计划以书面通知形式送 达辽宁邮电。

如前所述,2017 年 1 月 10 日,金元文参加了辽宁邮电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审议了辽宁邮电拟与恒泰实达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并在会议表决环节投出 反对票,表明其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2017 年 1 月 19 日,金元文以邮件形式对上述《告知函》予以回复,认为因 辽宁邮电未向其详细提供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协议文件,造成其无法及时提供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计划。但《告知函》中已包括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且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辽宁邮电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相 关人员已宣读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初稿的全部内容,金元文参加了本次会 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因此,金元文应已充分知悉关于本次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并应能够对其是否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计划作出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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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 月 20 日,辽宁邮电就金元文的上述回复予以回应,并就关于本次 股权转让的协议初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价格)再次发送给金元文。

截至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日,金元文仍未提供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明确计划。

综上,交易对方委托辽宁邮电向金元文递送了包括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 内容的《告知函》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给予合理期限(30 日)征求其意见,但 在合理期限内,金元文未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计划。基于前述情形,本所 律师认为,虽然金元文未明确表示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根据《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及上述相关司法实践,应视为其已放弃对本次交易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 1、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经恒泰实达股东大会审议批

  • 准;

  •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应 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泰实达与交易对方及其他相 关主体签署的与本次交易事项有关的协议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7 年 1 月 24 日,恒泰实达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该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股权、标的股权的 作价及支付方式、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过渡期间安排与期间损益、标的股权的 交割及股份发行与现金支付、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锁定期安排、债权债务及本 次交易完成后的人员安排、38 名管理层股东的服务期限、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 协议各方的陈述与保证、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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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2 日,恒泰实达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相关事项予以调整,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并终止各方根据前述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所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7 年 1 月 24 日,恒泰实达与 38 名管理层股东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该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股权的盈利预测、实际净利润的确定、补偿及其 方式、减值测试、补偿实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签署方的主 体合格、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 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标的公司

(一)辽宁邮电的基本情况

辽宁邮电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6036053832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法 定代表人为陈志生,注册资本为 10,5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1993 年 4 月 10 日, 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通信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及布线;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套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及材 料、现代化办公设备销售;通信工程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智能 建筑工程设计;送电工程、变电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辽宁省内经营);计算机和通信信息技术服务及维护;环境监测、评价、咨询;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通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会议接待 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1 陈志生 900.00 8.57 25 辛广军 76.65 0.73
2 天泽吉富 850.33 8.10 26 葛志全 68.98 0.66
3 善长资产 840.17 8.00 27 高 亮 65.15 0.62
4 鸿信飞龙 817.46 7.79 28 杜占东 57.49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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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5 北京泓石 786.00 7.49 29 张立武 57.49 0.55
6 鸿讯飞龙 762.52 7.26 30 王建国 57.49 0.55
7 网讯飞龙 762.55 7.26 31 付 强 57.49 0.55
8 网信飞龙 758.76 7.23 32 边庆跃 57.49 0.55
9 中金国联 682.50 6.50 33 王奎勇 57.49 0.55
10 王卿泳 516.00 4.91 34 孙智鹏 57.49 0.55
11 姜日敏 230.42 2.19 35 葛振林 57.49 0.55
12 于 勇 229.95 2.19 36 王耀明 57.49 0.55
13 陈立人 153.30 1.46 37 贾红雷 57.49 0.55
14 陈 曦 153.30 1.46 38 刘 霞 45.99 0.44
15 祖 健 114.97 1.09 39 付天飞 45.99 0.44
16 卞晓光 114.97 1.09 40 程国辉 42.16 0.40
17 张旭阳 114.97 1.09 41 毕健有 38.32 0.36
18 包恩杰 114.97 1.09 42 王 吉 38.32 0.36
19 丁向鸿 91.98 0.88 43 张升伟 12.77 0.12
20 周 巍 91.98 0.88 44 辛亚锋 12.77 0.12
21 罗宝康 91.98 0.88 45 陈兴宏 7.66 0.07
22 刘 慧 91.98 0.88 46 齐智刚 7.66 0.07
23 唐文志 91.98 0.88 47 刘英男 7.66 0.07
24 苏金友[注] 91.98 0.88 合 计 10,500 100

注:工商登记的股东苏金友对辽宁邮电的出资额为 91.98 万元,其实际对辽宁邮电的出资额 为 76.65 万元(对应股权比例 0.73%),差额部分 15.33 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比例 0.146%) 的实际权益拥有人为金元文。苏金友、金元文已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辽宁诚信公证处的 公证及本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代持关系,并同意协助 辽宁邮电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到金元文名下的相关工商登记程序(即显名登记);后辽宁邮电 通过电话、面谈、邮件、函告等形式要求金元文协助办理显名登记,并向其送达请求协助办 理显名登记的书面通知,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元文未配合办理显名登记。

依据辽宁邮电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辽宁邮电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破产、 解散、清算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辽宁邮电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辽宁邮电的主要历史沿革

1 、工商登记开业

1991 年 4 月,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辽宁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同意辽宁省 邮电设计院(邮电设计院的前身)开展技术贸易活动。辽宁省邮电设计院于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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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辽宁省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 97.5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话交换、有线、无线传输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 询。

1993 年,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出具《关于撤销辽宁省邮电设计院成立辽宁省 邮电规划设计院的通知》(辽邮发[1993]151 号),决定撤销辽宁省邮电设计院, 成立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将其按省局直属处级单位管理,增加人员编制及职 责。邮电设计院于 1993 年就前述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前 后,邮电设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未发生改变。

22005 年,企业改制分流

辽宁邮电系在邮电设计院基础上改制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1) 改制批准程序

2005年,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集团”)制定《中国网络 通信集团公司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改制企业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国资委 审批,其中,邮电设计院被列入网通集团本次改制企业名单。

2005年9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第二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资分配[2005]1100号), 批复载明: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审核,原则同意网通集团 制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

2005年9月,邮电设计院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关于邮电设计院的企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及实施改制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方案。

2005年12月10日,邮电设计院将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实 施改制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送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系此时 网通集团的下属公司)企业改制分流办公室审批,并于2005年12月10日取得该改 制分流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资产处置 方案的批复》(改制办[2005]6号),同意辽宁邮电上报的改制方案、评估结果及 资产处置方案。

2005年12月8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关于对辽宁省邮电规划设 计院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辽劳社批[2005]71号),原则同意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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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网通集团出具《关于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等7家单位改制 用“三类资产”审核的批复》(中国网通实业[2006]135号),认定邮电设计院的 资产为辅业资产,属于“三类资产”范围,用于实施主辅分离改制。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辽宁省大连通信电缆厂等5户企业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核销国有权益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49号),确认 包括邮电设计院在内的5户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列入改制范围的三类资产的认定和 评估备案,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已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经中介 机构专项审计,同意核减网通集团对邮电设计院的长期投资及所有者权益。

(2) 改制方案内容

1) 资产处置

经邮电设计院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及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企业改制 分流办公室同意,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A. 同意辽邮设计院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上报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进 行企业改制,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完全由改制企业职工持有股权的有限公 司;

B. 同意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评估基准日 2005 年 6 月 30 日对邮电设计 院的资产评估结果。经评估,企业资产总额 5,261.88 万元,负债总额 1,363.95 万元,企业国有净资产总额 3,897.93 万元;

C. 同意邮电设计院按照资产处置方案对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意见,将经评估 后的国有净资产 3,897.93 万元:a.用于支付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1,404.80 万元(其中 1,171.34 万元转为股权,233.46 万元转为债权); b.用于支付内退和离退休人员预提费用 212.93 万元;c.用于员工出资购买净资产 828.66 万元;d.剩余净资产 1,451.54 万元转为改制企业对主体企业的负债(上述 资产均于辽宁邮电设立后处置、交割完毕,上述负债均于辽宁邮电改制完成后陆 续清偿或解决完毕)。

2) 职工安置

经邮电设计院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职工安置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A. 邮电设计院改制前在册职工总数 205 人。其中,在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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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167 人分流安置到改制后新企业工作,其余 38 人由网通集团统一管理;B. 规 定职工安置费用及解决渠道;C. 确认邮电设计院与安置职工之间不存在拖欠工 资、医药费等债务问题;D. 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及公积金接续办法等。

(3) 审计、评估程序

2005 年 10 月 2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XYZH/2005A7016-1”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邮 电设计院的总资产为 54,101,276.67 元,净资产为 40,060,962.83 元。

2005 年 12 月 5 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和评报字(2005)第 1039-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邮电设计院申报评估 资产的总资产为 5,261.88 万元,净资产为 3,897.93 万元。该评估结果经网通集团 备案。

上述总资产及净资产的审计值高于评估值的原因系:邮电设计院的部分经审 计资产经批准不纳入企业改制,因此不在评估资产范围内。

(4) 工商变更登记

2005 年 12 月 13 日,辽宁省工商局出具“辽工商名称预核内字[2005]第 0500000447 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保留期至 2006 年 6 月 13 日。

2005 年 12 月 7 日,辽宁邮电 35 名股东签署《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 司章程》。

200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辽天会师验字 [2005]第 04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12 月 15 日止,辽宁邮电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

2005 年 12 月 20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企业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辽宁省工商局核发的编号为 21000010165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 商登记的辽宁邮电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200 10.00 19 王晓华 44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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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 包恩杰 123 6.15 20 金 洋 44 2.20
3 卞晓光 113 5.65 21 慕长禄 43 2.15
4 陈立人 100 5.00 22 韩松岭 41 2.05
5 姜日敏 100 5.00 23 周 巍 39 1.95
6 郭培武 86 4.30 24 杜占东 37 1.85
7 郭 奇 81 4.05 25 刘东辉 34 1.70
8 于 勇 80 4.00 26 辛广军 34 1.70
9 唐文志 66 3.30 27 赵 霓 32 1.60
10 丁向鸿 65 3.25 28 冯 哲 32 1.60
11 孙 黎 59 2.95 29 张立武 32 1.60
12 高文明 58 2.90 30 何 晶 32 1.60
13 罗宝康 55 2.75 31 葛振林 28 1.40
14 苏金友 52 2.60 32 贾红雷 27 1.35
15 张旭阳 51 2.55 33 宋雪骊 26 1.30
16 陈 曦 49 2.45 34 任庆胜 24 1.20
17 葛志全 48 2.40 35 付天飞 19 0.95
18 刘 慧 46 2.30 合 计 2,000 100

(5) 关于资产改制、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 )邮电设计院改制为辽宁邮电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邮电设计院改制为辽宁邮电(以下简称“本次改制”)适用的相关 法律法规主要如下:

A.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 [2002]859 号)(以下简称“国资委 859 号文”)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 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 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 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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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处置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 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 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 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 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 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 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 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 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 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 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

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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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 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 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B.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分配 [2003]21 号)(以下简称“国资委 21 号文”)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 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 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 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 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C.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 配 [2005]250 号)(以下简称“国资委 250 号文”)

“七、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结果备案问题

各中央企业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须将下列内容报 送国资委备案:

(一)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包括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文件或备案表、资产处置结果等。资产评估备案按照《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 执行。

(二)职工安置结果,包括改制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包括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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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接续情况等。

(三)预留费用说明,包括提取预留费用的人员范围,预留费用构成内容、 标准、年限、总额及预留费用的管理。

(四)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对于改制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决议、省级劳 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等,由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进行备案管 理。”

D.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 [2001]14 号)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 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2 )邮电设计院改制为辽宁邮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

A. 依据前述,本次改制的总体方案由网通集团制定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原则 同意,具体方案由邮电设计院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系当时网通集团的下属公司)企业改制分流办公室审批同意,其中职工安置方 案经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则同意。2006年5月19日,网通集团对邮电设计 院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的情况出具认定证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 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确认网通集团已按规定完成对邮电规划设计院列入改制范 围的三类资产的认定。据此,本次改制履行了必要的申报程序,符合国资委859 号文关于“申报程序”的有关规定。

B. 依据前述,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邮电 设计院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的国有净资产为3,897.93万元,根据经批准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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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处置方案,用于支付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4.80 万元(其中1,171.34万元转为股权,233.46万元转为债权),用于支付内退和离退 休人员预提费用212.93万元,用于员工出资购买净资产828.66万元,剩余净资产 1,451.54万元转为改制企业对主体企业的负债。2006年6月14日,网通集团对前述 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确认。据此,本次改制涉及的资产处置已履行资产评估及 备案程序,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净资产的处置方式 符合国资委859号文关于“改制分流的形式”与“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C. 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已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各项社会保险关 系的接续,辽宁邮电改制设立时与参与企业改制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均 系三年以上,据此,符合国资委859号文关于“劳动关系的处理”及国资委21号 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D. 2005年12月20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 2008年1月23日,本次改制的实施结果完成备案,国务院国资委向网通集 团出具《关于辽宁省大连通信电缆厂等5户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核销国有权益 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49号),确认包括邮电设计院在内的5户企业 已按规定完成列入改制范围的三类资产的认定和评估备案,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 情况已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经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同意核减网通集 团对邮电设计院的长期投资及所有者权益。据此,符合国资委250号文关于“主 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结果备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改制履行了内部决策、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劳动关 系处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实施结果备案等必要程序,符合国资委859号文、 国资委21号文、国资委250号文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

3 )邮电设计院改制为辽宁邮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以及对本次交易的 影响

本次改制履行了内部决策、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劳动关系处理、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实施结果备案等必要程序,符合国资委859号文、国资委 21号文、国资委250号文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就本次改制未出现过任何法律争议 与纠纷的情况。此外,交易对方已承诺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清晰以及辽宁邮电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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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邮电设计院改制为辽宁邮 电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对本次交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 、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84 月)

2008 年 3 月 26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 (1) 辽宁邮电股东将所持辽宁邮电股权作出如下转让: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持股比例(%
1 陈立人 祖 健 22 1.10
2 姜日敏 40 2.00
3 任庆胜 24 1.20
4 金 洋 孙智鹏 44 2.20
5 郭培武 5 0.25
6 陈立人 罗宝康 8 0.40
7 刘 慧 4 0.20
8 孙 黎 3 0.15
9 唐文志 3 0.15
10 于 勇 张旭阳 6 0.30
11 幕长禄 5 0.25
12 卞晓光 5 0.25
13 苏金友 陈 曦 18 0.90
14 郭培武 包恩杰 6 0.30
  • (2) 辽宁邮电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

  • 3,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辽宁邮电全部股东按 出资比例享有。

(3) 辽宁邮电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该等新增注册资本由祖健出资125万 元、曲均绪出资210万元,卢钟斌出资165万元。

  • (4) 根据上述事宜修改公司章程。

2008 年 3 月 26 日,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08 年 4 月 21 日,辽宁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辽友信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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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4 月 17 日,辽宁邮电已将盈余 公积金 1,0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且辽宁邮电已收到祖健、曲均绪、卢钟斌缴纳 的货币出资合计 500 万元。

2008 年 4 月 30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辽宁省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210000004932402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300 8.57 20 孙智鹏 73.5 2.10
2 祖 健 254 7.26 21 葛志全 72 2.06
3 曲均绪 210 6.00 22 慕长禄 72 2.06
4 包恩杰 193.5 5.53 23 王晓华 66 1.89
5 卞晓光 177 5.06 24 韩松岭 61.5 1.76
6 卢钟斌 165 4.71 25 周 巍 58.5 1.67
7 郭 奇 121.5 3.47 26 杜占东 55.5 1.59
8 郭培武 112.5 3.21 27 苏金友 51 1.46
9 唐文志 103.5 2.96 28 刘东辉 51 1.46
10 陈 曦 100.5 2.87 29 辛广军 51 1.46
11 丁向鸿 97.5 2.79 30 赵 霓 48 1.37
12 于 勇 96 2.74 31 冯 哲 48 1.37
13 罗宝康 94.5 2.70 32 张立武 48 1.37
14 孙 黎 93 2.66 33 何 晶 48 1.37
15 陈立人 90 2.57 34 葛振林 42 1.20
16 姜日敏 90 2.57 35 贾红雷 40.5 1.16
17 高文明 87 2.49 36 宋雪骊 39 1.11
18 张旭阳 85.5 2.44 37 付天飞 28.5 0.81
19 刘 慧 75 2.14 合 计 3,500 100

4 、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114 月)

2011 年 4 月 22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1) 王晓 华将其所持辽宁邮电 1.89%的股权转让给王胜、高文明将其所持辽宁邮电 2.49% 的股权转让给王耀明;(2) 辽宁邮电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3,500 万元由辽宁邮电全部股东按 出资比例享有。

2011 年 4 月 22 日,辽宁邮电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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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3 日,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1 年 4 月,辽宁华之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辽华会验字(2011) 第 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辽宁邮电已将盈余公积金 3,500 万元转增注册资 本。

2011 年 4 月 28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辽宁省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210000004932402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600 8.57 20 孙智鹏 147 2.10
2 祖 健 508 7.26 21 葛志全 144 2.06
3 曲均绪 420 6.00 22 慕长禄 144 2.06
4 包恩杰 387 5.53 23 王 胜 132 1.89
5 卞晓光 354 5.06 24 韩松岭 123 1.76
6 卢钟斌 330 4.71 25 周 巍 117 1.67
7 郭 奇 243 3.47 26 杜占东 111 1.59
8 郭培武 225 3.21 27 苏金友 102 1.46
9 唐文志 207 2.96 28 刘东辉 102 1.46
10 陈 曦 201 2.87 29 辛广军 102 1.46
11 丁向鸿 195 2.79 30 赵 霓 96 1.37
12 于 勇 192 2.74 31 冯 哲 96 1.37
13 罗宝康 189 2.70 32 张立武 96 1.37
14 孙 黎 186 2.66 33 何 晶 96 1.37
15 陈立人 180 2.57 34 葛振林 84 1.20
16 姜日敏 180 2.57 35 贾红雷 81 1.16
17 王耀明 174 2.49 36 宋雪骊 78 1.11
18 张旭阳 171 2.44 37 付天飞 57 0.81
19 刘 慧 150 2.14 合 计 7,000 100

5 、第三次增资及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2 月)

2015 年 2 月 12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1) 辽宁 邮电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 7,000 万元增加至 10,500 万元, 增加的注册资本 3,500 万元由辽宁邮电全部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2) 股东将所 持辽宁邮电的股权作出如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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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股权比例(%
1 曲均绪 张启彤 630 6.00
2 郭 奇 刘英男 364.5 3.47
3 郭培武 王建国 337.5 3.21
4 孙 黎 王奎勇 279 2.66
5 慕长禄 齐智刚 216 2.06
6 杜占东 陈 溯 166.5 1.59
7 刘东辉 岳 胜 153 1.46
8 宋雪骊 任 颋 117 1.11

2015 年 2 月 12 日,辽宁邮电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2 月 12 日,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5 年 7 月 29 日,北京嘉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北嘉会验字 [2015]933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2 月 12 日,辽宁邮电已将盈余 公积金 3,5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2015 年 2 月 16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辽宁省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210000004932402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900 8.57 20 孙智鹏 220.5 2.10
2 祖 健 762 7.26 21 葛志全 216 2.06
3 张启彤 630 6.00 22 齐智刚 216 2.06
4 包恩杰 580.5 5.53 23 王 胜 198 1.89
5 卞晓光 531 5.06 24 韩松岭 184.5 1.76
6 卢钟斌 495 4.71 25 周 巍 175.5 1.67
7 刘英男 364.5 3.47 26 陈 溯 166.5 1.59
8 王建国 337.5 3.21 27 苏金友 153 1.46
9 唐文志 310.5 2.96 28 岳 胜 153 1.46
10 陈 曦 301.5 2.87 29 辛广军 153 1.46
11 丁向鸿 292.5 2.79 30 赵 霓 144 1.37
12 于 勇 288 2.74 31 冯 哲 144 1.37
13 罗宝康 283.5 2.70 32 张立武 144 1.37
14 王奎勇 279 2.66 33 何 晶 144 1.37
15 陈立人 270 2.57 34 葛振林 126 1.20
16 姜日敏 270 2.57 35 贾红雷 121.5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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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7 王耀明 261 2.49 36 任 颋 117 1.11
18 张旭阳 256.5 2.44 37 付天飞 85.5 0.81
19 刘 慧 225 2.14 合 计 10,500 100

6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12 月)

2015 年 12 月 25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将所 持辽宁邮电的股权作出如下转让: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转让股权比
例(%
合计转让出资额
(万元)
合计转让股
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姜日敏 天泽吉富 39.58 0.38 850.33 8.10
于 勇 40.05 0.38
祖 健 28.04 0.27
王 胜 29.38 0.28
陈立人 39.39 0.38
陈 曦 42.06 0.40
丁向鸿 37.39 0.36
冯 哲 16.02 0.15
周 巍 24.5 0.23
张立武 20.7 0.20
何 晶 14.26 0.16
任 颋 8.03 0.08
赵 霓 18.69 0.18
卞晓光 71.67 0.68
苏金友 19.37 0.18
齐智刚 18.06 0.17
王建国 43.64 0.42
陈 溯 17.38 0.17
罗宝康 32.06 0.31
张旭阳 36.07 0.34
岳 胜 16.26 0.15
包恩杰 86.14 0.82
付天飞 8.01 0.08
刘 慧 31.38 0.30
刘英男 52.1 0.50
王奎勇 37.4 0.36
唐文志 22.7 0.22
于 勇 善长资产 18 0.17 840.17 8.00
陈立人 4.5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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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转让股权比
例(%
合计转让出资额
(万元)
合计转让股
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陈 曦 18 0.17
丁向鸿 40.5 0.39
冯 哲 36 0.34
周 巍 10.5 0.10
张立武 4.5 0.04
何 晶 48 0.46
任 颋 63 0.60
赵 霓 18 0.17
卞晓光 48 0.46
苏金友 22.5 0.21
齐智刚 94.5 0.90
王建国 34.5 0.33
陈 溯 49.5 0.47
罗宝康 67.5 0.64
张旭阳 13.5 0.13
岳 胜 43.5 0.41
付天飞 0.67 0.01
王奎勇 3 0.03
唐文志 28.03 0.27
孙智鹏 20.71 0.20
葛振林 18.03 0.17
王耀明 29.72 0.28
贾红雷 18.03 0.17
葛志全 28.72 0.27
韩松岭 26.05 0.25
辛广军 22.7 0.22
张启彤 10.01 0.10
祖 健 北京泓石 573 5.46 786 7.49
王建国 9 0.09
付天飞 19.5 0.19
张启彤 184.5 1.76
付天飞 中金国联 7.5 0.07 682.5 6.50
刘 慧 13.5 0.13
刘英男 13.5 0.13
王奎勇 24 0.23
唐文志 72 0.69
孙智鹏 81 0.77
葛振林 4.5 0.04
王耀明 28.5 0.27
葛志全 22.5 0.21
韩松岭 9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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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转让股权比
例(%
合计转让出资额
(万元)
合计转让股
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张启彤 198 1.89
卢钟斌 208.5 1.99
王耀明 王卿泳 49.5 0.47 516 4.91
张启彤 180 1.71
卢钟斌 286.5 2.73

2015 年 12 月 25 日,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6036053832 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 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
1 陈志生 900 8.57 22 葛志全 164.78 1.57
2 天泽吉富 850.33 8.10 23 祖 健 160.96 1.53
3 善长资产 840.17 8.00 24 王耀明 153.28 1.46
4 北京泓石 786 7.49 25 韩松岭 149.45 1.42
5 中金国联 682.5 6.50 26 周 巍 140.5 1.34
6 王卿泳 516 4.91 27 辛广军 130.3 1.24
7 包恩杰 494.36 4.71 28 张立武 118.8 1.13
8 卞晓光 411.33 3.92 29 孙智鹏 118.79 1.13
9 刘英男 298.9 2.85 30 苏金友 111.13 1.06
10 王建国 250.36 2.38 31 赵 霓 107.31 1.02
11 陈 曦 241.44 2.30 32 葛振林 103.47 0.99
12 姜日敏 230.42 2.19 33 贾红雷 103.47 0.99
13 于 勇 229.95 2.19 34 齐智刚 103.44 0.99
14 陈立人 226.11 2.15 35 陈 溯 99.62 0.95
15 丁向鸿 214.61 2.04 36 岳 胜 93.24 0.89
16 王奎勇 214.6 2.04 37 冯 哲 91.98 0.88
17 张旭阳 206.93 1.97 38 何 晶 81.74 0.78
18 唐文志 187.77 1.79 39 张启彤 57.49 0.55
19 罗宝康 183.94 1.75 40 付天飞 49.82 0.47
20 刘 慧 180.12 1.72 41 任 颋 45.97 0.44
21 王 胜 168.62 1.61 合 计 10,500 100

7 、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12 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4

2016 年 12 月 16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将所 持辽宁邮电的股权作出如下转让: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转让股权比
例(%
合计受让出资额
(万元)
合计受让股
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祖 健 刘 霞 45.99 0.44 45.99 0.44
陈立人 杜占东 57.49 0.55 57.49 0.55
陈 曦 毕健有 38.32 0.36 38.32 0.36
周 巍 陈兴宏 7.66 0.07 7.66 0.07
赵 霓 程国辉 42.16 0.40 42.16 0.40
卞晓光 张升伟 12.77 0.12 12.77 0.12
张旭阳 高 亮 65.15 0.62 65.15 0.62
岳 胜 辛亚锋 12.77 0.12 12.77 0.12
付 强 57.49 0.55 57.49 0.55
包恩杰 边庆跃 57.49 0.55 57.49 0.55
韩松岭 王 吉 38.32 0.36 38.32 0.36
王 胜 鸿讯飞龙 168.62 1.61 762.52 7.26
陈立人 15.32 0.15
陈 曦 49.82 0.47
丁向鸿 122.63 1.17
冯 哲 91.98 0.88
周 巍 40.86 0.39
张立武 61.31 0.58
何 晶 81.74 0.78
任 颋 30.64 0.29
齐智刚 7.66 0.07
王建国 49.81 0.47
张旭阳 26.81 0.26
岳 胜 7.66 0.07
王奎勇 7.66 0.07
任 颋 鸿信飞龙 15.33 0.15 817.46 7.79
赵 霓 65.15 0.62
卞晓光 283.59 2.70
苏金友 19.15 0.18
齐智刚 88.12 0.84
王建国 85.57 0.81
陈 溯 99.62 0.95
罗宝康 91.96 0.88
岳 胜 7.66 0.07
王奎勇 61.31 0.58
王建国 网讯飞龙 57.49 0.55 762.55 7.26
刘英男 42.15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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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转让出资额
(万元)
转让股权比
例(%
合计受让出资额
(万元)
合计受让股
权比例(%
转让方 受让方
唐文志 95.79 0.91
孙智鹏 61.30 0.58
葛振林 45.98 0.44
王耀明 95.79 0.91
贾红雷 45.98 0.44
葛志全 95.80 0.91
韩松岭 111.13 1.06
辛广军 53.65 0.51
张启彤 57.49 0.55
岳 胜 网信飞龙 7.66 0.07 758.56 7.23
包恩杰 321.90 3.07
付天飞 3.83 0.05
刘 慧 88.14 0.84
刘英男 249.09 2.37
王奎勇 88.14 0.84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各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约定。

2016 年 12 月 20 日,辽宁邮电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6036053832 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序号
1 陈志生 900.00 8.57 25 辛广军 76.65 0.73
2 天泽吉富 850.33 8.10 26 葛志全 68.98 0.66
3 善长资产 840.17 8.00 27 高 亮 65.15 0.62
4 鸿信飞龙 817.46 7.79 28 杜占东 57.49 0.55
5 北京泓石 786.00 7.49 29 张立武 57.49 0.55
6 网讯飞龙 762.55 7.26 30 王建国 57.49 0.55
7 鸿讯飞龙 762.52 7.26 31 付 强 57.49 0.55
8 网信飞龙 758.76 7.23 32 边庆跃 57.49 0.55
9 中金国联 682.50 6.50 33 王奎勇 57.49 0.55
10 王卿泳 516.00 4.91 34 孙智鹏 57.49 0.55
11 姜日敏 230.42 2.19 35 葛振林 57.49 0.55
12 于 勇 229.95 2.19 36 王耀明 57.49 0.55
13 陈立人 153.30 1.46 37 贾红雷 57.49 0.55
14 陈 曦 153.30 1.46 38 刘 霞 45.99 0.44
15 祖 健 114.97 1.09 39 付天飞 45.99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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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序号
16 卞晓光 114.97 1.09 40 程国辉 42.16 0.40
17 张旭阳 114.97 1.09 41 毕健有 38.32 0.36
18 包恩杰 114.97 1.09 42 王 吉 38.32 0.36
19 丁向鸿 91.98 0.88 43 张升伟 12.77 0.12
20 周 巍 91.98 0.88 44 辛亚锋 12.77 0.12
21 苏金友 91.98 0.88 45 陈兴宏 7.66 0.07
22 罗宝康 91.98 0.88 46 齐智刚 7.66 0.07
23 刘 慧 91.98 0.88 47 刘英男 7.66 0.07
24 唐文志 91.98 0.88 合 计 10,500 100

综上所述,经核查辽宁邮电的内部决策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资料,本 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工商登记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辽宁邮电历史沿革 中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二)、8、关于历史沿革中曾 存在的股权代持及代持清理情况”。

8 、关于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及代持清理情况

(1) 2005 年企业改制分流

辽宁邮电系由邮电设计院员工共同出资 2,000 万元设立。其中,1,171.34 万 元来源于 165 名员工参与企业改制所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余 828.66 万元则由 212 名员工共同出资认购(其中 118 人为邮电设计院非国有身份 的员工;其余 94 人则包含在前述批准参与企业改制的 165 名员工之中)。即截至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邮电设计院的实际股东为 283 名(包括 165 名批准参与企 业改制员工及 118 名非国有身份的员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类型 人数 补偿金出资金额 自有资金出资金额 合计金额
批准参与企业改制
员工
71 476 - 476
94 695.34 706.66 1,402
非国有身份的员工 118 - 122 122
合 计 283 1,171.34 828.66 2,000

说明:批准参与企业改制的员工总人数为 167 名,但其中 2 名员工放弃参与对改制企业出资, 领取全部经济补偿金。

为便于工商登记及管理,283 名股东中的 35 名股东登记为显名股东,其余 248 名股东作为隐名股东,其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具体如下(股东之间未就股 权代持事宜签署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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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显名
股东
登记出资额
(万元)
登记持股
比例(%
实际股东及其出资额(万元)
1 陈志生 200 10.00 陈志生 200 - - - -
2 包恩杰 123 6.15 包恩杰 24 边庆跃 15 史家亮 12
郭 斗 12 徐宏哲 10 武燕君 10
王 辉 10 孙波涛 10 刘洪波 10
李明1 10 - - - -
3 卞晓光 113 5.65 卞晓光 30 殷桂华 12 王 敏 12
付 强 12 李素智 12 杨 波 12
李 尤 10 金元文 3 高 原 1
田 可 1 林志超 1 孙晓光 1
曹 莹 1 关迎宾 1 邓绍凯 1
张升伟 1 齐 鑫 1 袁为民 1
4 陈立人 100 5.00 陈立人 100 - - - -
5 姜日敏 100 5.00 姜日敏 100 - - - -
6 郭培武 86 4.30 郭培武 20 曹永权 15 陈同利 15
汪明莉 10 李微微 10 王 玉 10
陈 翔 1 陈少忱 1 李 智 1
王磊1 1 任 哲 1 关东浩 1
7 郭 奇 81 4.05 郭奇 24 杨继林 12 崔秀丽 12
夏明辉 10 王 雪 10 梁会民 1
刘英男 1 于志远 1 孟键慧 1
闫 巍 1 郝俊贺 1 张启彬 1
邵春华 1 徐 昊 1 宋 蕊 1
康怀宇 1 孟相宾 1 崔立春 1
8 于勇 80 4.00 于 勇 40 祖 健 18 刘 霞 12
任玉梅 10 - - - -
9 唐文志 66 3.30 唐文志 24 张小凡 12 安志复 10
黄德健 10 李伟峰 1 王凤武 1
刘 帅 1 张 健 1 王 红 1
李 阳 1 王健1 1 尚俊杰 1
唐 勇 1 王 刚 1 - -
10 丁向鸿 65 3.25 丁向鸿 24 陈 溯 15 柴绍金 10
王克俭 10 付 伟 1 梁 浩 1
苗遥遥 1 邹 愚 1 李 淼 1
张 硕 1 - - - -
11 孙 黎 59 2.95 孙 黎 20 王奎勇 12 刘晓明1 12
孙守军 10 吕树林 1 蔡晓东 1
董方明 1 陈春涛 1 孙永军 1
12 高文明 58 2.90 高文明 20 王耀明 10 曹丽娜 10
李 涛 10 卢长明 1 李毅强 1
张立慧 1 杨雨胜 1 金 鑫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8


显名
股东
登记出资额
(万元)
登记持股
比例(%
实际股东及其出资额(万元)
段德印 1 秦 伟 1 张树意 1
13 罗宝康 55 2.75 罗宝康 20 靳莉群 12 许 博 10
牟 媛 10 董志峰 1 谢忠大 1
李 光 1 - - - -
14 苏金友 52 2.60 苏金友 18 马海峰 12 李旖旎 10
江克敏 10 李 刚 1 张 威 1
15 张旭阳 51 2.55 张旭阳 24 高 亮 15 王海涛 1
王大伟 1 张天顺 1 何 懿 1
徐 超 1 吴 阳 1 何玉龙 1
高 悦 1 宋殿波 1 韩建忠 1
王学松 1 张 殷 1 - -
16 陈 曦 49 2.45 陈 曦 24 刘殿友 12 李 丰 12
宋允迁 1 - - - -
17 葛志全 48 2.40 葛志全 18 刘守政 12 陈之光 10
于海翔 1 王艳燕 1 佟志新 1
袁旭五 1 叶成钢 1 刘晓乐 1
马国峰 1 刘金萍 1 - -
18 刘 慧 46 2.30 刘 慧 20 盛旭辰 12 霍 光 10
孙鸣宇 1 刘 勇 1 王晗秋 1
王 聪 1 - - - -
19 王晓华 44 2.20 王晓华 12 闻 静 12 李伟1 10
王 胜 10 - - - -
20 金 洋 44 2.20 金 洋 15 孙智鹏 10 黄海涛 10
杜洪平 1 王 勇 1 张新宇 1
李 营 1 梁晓枫 1 刘丹丹 1
张文爽 1 王 岩 1 王 龙 1
21 慕长禄 43 2.15 慕长禄 20 齐文波 12 姬丽华 10
高 杨 1 - - - -
22 韩松岭 41 2.05 韩松岭 18 崔学刚 10 王 吉 10
熊 波 1 孟 磊 1 张明1 1
23 周 巍 39 1.95 周 巍 24 符 新 3 常 鹤 3
王 宇 1 孙 刚 1 杨险峰 1
侯春宁 1 张奕辰 1 崔 明 1
陈兴宏 1 王洪梅 1 李金华 1
24 杜占东 37 1.85 杜占东 12 王建国 12 张新立 1
陈成伟 1 赵 勇 1 尹 航 1
李 琼 1 邵 滨 1 韩 勇 1
王 峰 1 周东方 1 张多志 1
佟鹤男 1 刘洋1 1 许思成 1
25 刘东辉 34 1.70 刘东辉 12 张吉承 12 王慧杰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9


显名
股东
登记出资额
(万元)
登记持股
比例(%
实际股东及其出资额(万元)
姚 兰 1 石 洋 1 王 南 1
齐智刚 1 杨 祥 1 庄 勇 1
丁海涛 1 刘丽娟 1 王希伟 1
26 辛广军 34 1.70 辛广军 20 邸绍蔚 12 惠兴雷 1
朱建国 1 - - - -
27 赵 霓 32 1.60 赵 霓 12 邵志学 12 程国辉 5
杨 晶 3 - - - -
28 冯 哲 32 1.60 冯 哲 24 辛亚锋 3 叶 勇 1
郑海明 1 易 兰 1 罗星辉 1
谈宝真 1 - - - -
29 张立武 32 1.60 张立武 12 姚殿成 12 马威 1
李 丹 1 宋 飞 1 赵鑫1 1
邱宇波 1 支 润 1 李 晨 1
赵 雷 1 - - - -
30 何 晶 32 1.60 何 晶 12 毕健有 10 任 颋 3
周 光 1 杨 磊 1 信 任 1
徐一鸥 1 杨家宝 1 牛康宁 1
闫 宁 1 - - - -
31 葛振林 28 1.40 葛振林 15 孙 宇 10 李树雨 1
张 兵 1 顾龙生 1 - -
32 贾红雷 27 1.35 贾红雷 15 杨淑霞 10 夏 旭 1
冯宇鹏 1 - - - -
33 宋雪骊 26 1.30 宋雪骊 12 王奉生 10 吴雪梅 1
史煜玲 1 孙昕宇 1 王磊2 1
34 任庆胜 24 1.20 任庆胜 24 - - - -
35 付天飞 19 0.95 付天飞 12 洪 泽 1 刘明石 1
王冠群 1 董建卓 1 寇 胜 1
贺建军 1 高 屾 1 - -
合 计 2,000 100 -

说明:由于股东存在重名情形,因此以[股东姓名]1、[股东姓名]2 等区分表示。王磊 1 的身 份证号码为 21010419830716*,王磊 2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790505;李伟 1 的 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560413;赵鑫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810616;李明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30219620605;刘晓明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60319630211;王 健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70219680818;张明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110319800429; 刘洋 1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140219811019***。

(2) 2005 年工商登记完成后至 2015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

为便于员工股权管理,辽宁邮电自 2005 年 12 月登记设立起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其股东退出或减持、进入或增持由辽宁邮电以股权池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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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式管理,该部分股权池由辽宁邮电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在辽宁邮电股东情况表中, 该部分股权的股东名称为“股权池”。

辽宁邮电股东退出或减持、进入或增持的定价原则如下:

情形 定价原则
股东进入或增持 参考辽宁邮电上一年度期末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金额确定
死亡或退休人员
退股
按照上一年度的股权价格+(本年度的股权价格-上一年度的股权价格)
*X/12确定,X为离职时的月份,退股股权参与辽宁邮电当年度分红(如
有),退股金额于当年度辽宁邮电审计结束确定股权价格后一次性支付
离职或辞退人员
退股
按照取得股权时的价格定价

2005 年 12 月辽宁邮电登记设立起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历年 股权价格如下:

参考年度末净资产确定的股权价格
(元/单位注册资本)
年度 辽宁邮电注册资本(万元)
2005年 2,000 1.00
2006年 2,000 1.50
2007年 2,000 1.50
2008年 3,500 1.50
2009年 3,500 2.00
2010年 3,500 2.60
2011年 7,000 2.00
2012年 7,000 2.50
2013年 7,000 3.00
2014年 7,000 3.50

辽宁邮电实际股东的退出或减持依据员工意愿或离职、退休等原因发生,员 工新入股或增持则由辽宁邮电决策在某一时点集中进行(以下将此过程简称为 “股权调整”),具体为 2007 年 12 月、2010 年 1 月、2010 年 12 月、2013 年 1 月、2015 年 1 月。股权调整只是辽宁邮电股权结构的变化,股本总额并不因上 述调整而变化,上述期间,辽宁邮电还进行过 1 次货币增资、3 次盈余公积金转 增注册资本,具体情况如下:

1) 200712 月,第一次股权调整(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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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05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期间,股东因离职、退休或自愿申请等原因而 减少出资额/退股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陈立人 40 14 王 宇 1
2 姜日敏 40 15 杨险峰 1
3 任庆胜 24 16 侯春宁 1
4 曹永权 15 17 李 晨 1
5 邵志学 12 18 徐一鸥 1
6 马海峰 12 19 杨家宝 1
7 王克俭 10 20 洪 泽 1
8 李旖旎 10 21 罗星辉 1
9 汪明莉 10 22 李义强 1
10 王希伟 1 23 金 鑫 1
11 张新立 1 24 段德印 1
12 高 原 1 25 秦 伟 1
13 袁为民 1 26 王艳燕 1
合 计 190 -

2007 年 12 月,股东增加出资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 任庆胜 40 31 刘丽娟 1
2 王 敏 24 32 邵 滨 1
3 代劲松 6.67 33 佟鹤男 1
4 祖 健 6 34 张 硕 1
5 程国辉 6 35 李道圣 1
6 陈 曦 6 36 刘志生 1
7 包恩杰 6 37 金元文 1
8 张旭阳 6 38 林志超 1
9 孙智鹏 5 39 关迎宾 1
10 王耀明 5 40 张升伟 1
11 慕长禄 4 41 齐 鑫 1
12 郭培武 4 42 张 威 1
13 罗宝康 4 43 张庆龙 1
14 刘 慧 4 44 崔 明 1
15 龚 琳 3.33 45 马 威 1
16 王建国 3 46 邱宇波 1
17 杜占东 3 47 周 光 1
18 王奎勇 3 48 任 颋 1
19 付 强 3 49 姜文博 1
20 张小凡 3 50 娄鹏飞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2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21 张立武 3 51 辛 宇 1
22 谭 瑛 2 52 王德强 1
23 禇先欣 2 53 杨 光 1
24 高 亮 2 54 张 现 1
25 苏金友 2 55 姜佳男 1
26 高 杨 1 56 王现伟 1
27 张 铭 1 57 孙 勇 1
28 石 洋 1 58 孙卓霖 1
29 齐智刚 1 59 范晓东 1
30 庄 勇 1 合 计 190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200 10.00 141 宋 飞 1 0.05
2 陈立人 60 3.00 142 赵鑫1 1 0.05
3 姜日敏 60 3.00 143 支 润 1 0.05
4 于 勇 40 2.00 144 赵 雷 1 0.05
5 任庆胜 40 2.00 145 杨 磊 1 0.05
6 王 敏 36 1.80 146 信 任 1 0.05
7 陈 曦 30 1.50 147 牛康宁 1 0.05
8 卞晓光 30 1.50 148 闫 宁 1 0.05
9 张旭阳 30 1.50 149 田 可 1 0.05
10 包恩杰 30 1.50 150 孙晓光 1 0.05
11 祖 健 24 1.20 151 曹 莹 1 0.05
12 慕长禄 24 1.20 152 邓绍凯 1 0.05
13 郭培武 24 1.20 153 李 刚 1 0.05
14 周 巍 24 1.20 154 吴雪梅 1 0.05
15 冯 哲 24 1.20 155 史煜玲 1 0.05
16 丁向鸿 24 1.20 156 孙昕宇 1 0.05
17 罗宝康 24 1.20 157 王磊2 1 0.05
18 刘 慧 24 1.20 158 王慧杰 1 0.05
19 郭 奇 24 1.20 159 姚 兰 1 0.05
20 唐文志 24 1.20 160 王 南 1 0.05
21 苏金友 20 1.00 161 杨 祥 1 0.05
22 孙 黎 20 1.00 162 丁海涛 1 0.05
23 高文明 20 1.00 163 陈成伟 1 0.05
24 辛广军 20 1.00 164 赵 勇 1 0.05
25 韩松岭 18 0.90 165 尹 航 1 0.05
26 葛志全 18 0.90 166 李 琼 1 0.0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3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7 高 亮 17 0.85 167 韩 勇 1 0.05
28 陈同利 15 0.75 168 王 峰 1 0.05
29 张立武 15 0.75 169 周东方 1 0.05
30 付 强 15 0.75 170 张多志 1 0.05
31 杜占东 15 0.75 171 刘洋1 1 0.05
32 王建国 15 0.75 172 许思成 1 0.05
33 陈 溯 15 0.75 173 付 伟 1 0.05
34 边庆跃 15 0.75 174 梁 浩 1 0.05
35 王奎勇 15 0.75 175 苗遥遥 1 0.05
36 张小凡 15 0.75 176 邹 愚 1 0.05
37 金 洋 15 0.75 177 李 淼 1 0.05
38 孙智鹏 15 0.75 178 董志峰 1 0.05
39 葛振林 15 0.75 179 谢忠大 1 0.05
40 王耀明 15 0.75 180 李 光 1 0.05
41 贾红雷 15 0.75 181 王海涛 1 0.05
42 刘 霞 12 0.60 182 王大伟 1 0.05
43 王晓华 12 0.60 183 张天顺 1 0.05
44 闻 静 12 0.60 184 何 懿 1 0.05
45 齐文波 12 0.60 185 徐 超 1 0.05
46 赵 霓 12 0.60 186 吴 阳 1 0.05
47 刘殿友 12 0.60 187 何玉龙 1 0.05
48 李 丰 12 0.60 188 高 悦 1 0.05
49 姚殿成 12 0.60 189 宋殿波 1 0.05
50 何 晶 12 0.60 190 韩建忠 1 0.05
51 殷桂华 12 0.60 191 王学松 1 0.05
52 李素智 12 0.60 192 张 殷 1 0.05
53 杨 波 12 0.60 193 叶 勇 1 0.05
54 宋雪骊 12 0.60 194 郑海明 1 0.05
55 刘东辉 12 0.60 195 易 兰 1 0.05
56 张吉承 12 0.60 196 谈宝真 1 0.05
57 史家亮 12 0.60 197 刘明石 1 0.05
58 郭 斗 12 0.60 198 王冠群 1 0.05
59 付天飞 12 0.60 199 董建卓 1 0.05
60 盛旭辰 12 0.60 200 寇 胜 1 0.05
61 杨继林 12 0.60 201 贺建军 1 0.05
62 崔秀丽 12 0.60 202 高 屾 1 0.05
63 刘晓明1 12 0.60 203 孙鸣宇 1 0.05
64 邸绍蔚 12 0.60 204 刘 勇 1 0.05
65 刘守政 12 0.60 205 王晗秋 1 0.05
66 靳莉群 12 0.60 206 王 聪 1 0.05
67 程国辉 11 0.55 207 梁会民 1 0.0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4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68 任玉梅 10 0.50 208 刘英男 1 0.05
69 李伟1 10 0.50 209 于志远 1 0.05
70 王 胜 10 0.50 210 孟健慧 1 0.05
71 姬丽华 10 0.50 211 闫 巍 1 0.05
72 李微微 10 0.50 212 郝俊贺 1 0.05
73 王 玉 10 0.50 213 张启彬 1 0.05
74 毕健有 10 0.50 214 邵春华 1 0.05
75 李 尤 10 0.50 215 徐 昊 1 0.05
76 江克敏 10 0.50 216 宋 蕊 1 0.05
77 王奉生 10 0.50 217 康怀宇 1 0.05
78 柴绍金 10 0.50 218 孟相宾 1 0.05
79 许 博 10 0.50 219 崔立春 1 0.05
80 牟 媛 10 0.50 220 吕树林 1 0.05
81 徐宏哲 10 0.50 221 蔡晓东 1 0.05
82 武燕君 10 0.50 222 董方明 1 0.05
83 王 辉 10 0.50 223 陈春涛 1 0.05
84 孙波涛 10 0.50 224 孙永军 1 0.05
85 刘洪波 10 0.50 225 李伟峰 1 0.05
86 李明1 10 0.50 226 王凤武 1 0.05
87 霍 光 10 0.50 227 刘 帅 1 0.05
88 夏明辉 10 0.50 228 张 健 1 0.05
89 王 雪 10 0.50 229 王 红 1 0.05
90 孙守军 10 0.50 230 李 阳 1 0.05
91 安志复 10 0.50 231 王健1 1 0.05
92 黄德健 10 0.50 232 尚俊杰 1 0.05
93 黄海涛 10 0.50 233 唐 勇 1 0.05
94 孙 宇 10 0.50 234 王 刚 1 0.05
95 曹丽娜 10 0.50 235 杜洪平 1 0.05
96 李 涛 10 0.50 236 王 勇 1 0.05
97 杨淑霞 10 0.50 237 张新宇 1 0.05
98 陈之光 10 0.50 238 李 营 1 0.05
99 崔学刚 10 0.50 239 梁晓枫 1 0.05
100 王 吉 10 0.50 240 刘丹丹 1 0.05
101 代劲松 6.67 0.33 241 张文爽 1 0.05
102 任 颋 4 0.20 242 王 妍 1 0.05
103 金元文 4 0.20 243 王 龙 1 0.05
104 龚 琳 3.33 0.17 244 李树雨 1 0.05
105 杨 晶 3 0.15 245 张 兵 1 0.05
106 符 新 3 0.15 246 顾龙生 1 0.05
107 常 鹤 3 0.15 247 卢长明 1 0.05
108 辛亚锋 3 0.15 248 张立慧 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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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09 高 杨 2 0.10 249 杨雨胜 1 0.05
110 崔 明 2 0.10 250 张树意 1 0.05
111 马 威 2 0.10 251 夏 旭 1 0.05
112 邱宇波 2 0.10 252 冯宇鹏 1 0.05
113 周 光 2 0.10 253 于海翔 1 0.05
114 林志超 2 0.10 254 佟志新 1 0.05
115 关迎宾 2 0.10 255 袁旭五 1 0.05
116 张升伟 2 0.10 256 叶成钢 1 0.05
117 齐 鑫 2 0.10 257 刘晓乐 1 0.05
118 张 威 2 0.10 258 马国峰 1 0.05
119 石 洋 2 0.10 259 刘金萍 1 0.05
120 齐智刚 2 0.10 260 熊 波 1 0.05
121 庄 勇 2 0.10 261 孟 磊 1 0.05
122 刘丽娟 2 0.10 262 张明1 1 0.05
123 邵 滨 2 0.10 263 惠兴雷 1 0.05
124 佟鹤男 2 0.10 264 朱建国 1 0.05
125 张 硕 2 0.10 265 张 铭 1 0.05
126 谭 瑛 2 0.10 266 李道圣 1 0.05
127 褚先欣 2 0.10 267 刘志生 1 0.05
128 宋允迁 1 0.05 268 张庆龙 1 0.05
129 陈 翔 1 0.05 269 姜文博 1 0.05
130 陈少忱 1 0.05 270 娄鹏飞 1 0.05
131 李 智 1 0.05 271 辛 宇 1 0.05
132 王磊1 1 0.05 272 王德强 1 0.05
133 任 哲 1 0.05 273 杨 光 1 0.05
134 关东浩 1 0.05 274 张 现 1 0.05
135 孙 钢 1 0.05 275 姜佳男 1 0.05
136 张奕辰 1 0.05 276 王现伟 1 0.05
137 陈兴宏 1 0.05 277 孙 勇 1 0.05
138 王洪梅 1 0.05 278 孙卓霖 1 0.05
139 李金华 1 0.05 279 范晓东 1 0.05
140 李 丹 1 0.05 280 股权池 0 0.00
合 计 2,000 100 -

2) 20083 月,第一次增资(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2008 年 3 月,辽宁邮电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辽宁邮电注 册资本增至 3,000 万元;曲钧绪等 33 名自然人以 1 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对辽 宁邮电增资 375 万元,同时将辽宁邮电以前年度股权池所得分红款结余以 1 元/ 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对辽宁邮电增资 125 万元,本次合计增资 500 万元,具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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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1 曲钧绪 60 18 谭宝庆 1.5
2 杨吉文 30 19 李 楠 1.5
3 张启彤 30 20 张德鸣 1.5
4 丁维发 18 21 杨敬波 1.5
5 王世斌 18 22 高 华 1.5
6 全国莲 18 23 王 妍 1.5
7 杨 宁 18 24 杨岳涛 1.5
8 王华禄 18 25 张光军 1.5
9 卢钟斌 18 26 张 新 1.5
10 田卫华 18 27 王述颖 1.5
11 刘庆福 15 28 丁晓红 1.5
12 徐业平 15 29 解 鲲 1.5
13 张合慧 15 30 柴佳春 1.5
14 薛馨利 15 31 佟丽杰 1.5
15 马 艳 15 32 徐 婷 1.5
16 曹向前 15 33 孙兆亮 1.5
17 曹昕平 15 34 股权池 125
合 计 500 -

本次增资完成后,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300 8.57 158 宋 飞 1.5 0.04
2 陈立人 90 2.57 159 赵鑫1 1.5 0.04
3 姜日敏 90 2.57 160 支 润 1.5 0.04
4 于 勇 60 1.71 161 赵 雷 1.5 0.04
5 任庆胜 60 1.71 162 杨 磊 1.5 0.04
6 曲钧绪 60 1.71 163 信 任 1.5 0.04
7 王 敏 54 1.54 164 牛康宁 1.5 0.04
8 陈 曦 45 1.29 165 闫 宁 1.5 0.04
9 张旭阳 45 1.29 166 田 可 1.5 0.04
10 卞晓光 45 1.29 167 孙晓光 1.5 0.04
11 包恩杰 45 1.29 168 曹 莹 1.5 0.04
12 祖 健 36 1.03 169 邓绍凯 1.5 0.04
13 慕长禄 36 1.03 170 李 刚 1.5 0.04
14 郭培武 36 1.03 171 吴雪梅 1.5 0.04
15 周 巍 36 1.03 172 史煜玲 1.5 0.04
16 丁向鸿 36 1.03 173 孙昕宇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7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7 罗宝康 36 1.03 174 王磊2 1.5 0.04
18 刘 慧 36 1.03 175 王慧杰 1.5 0.04
19 郭 奇 36 1.03 176 姚 兰 1.5 0.04
20 唐文志 36 1.03 177 王 南 1.5 0.04
21 冯 哲 36 1.03 178 杨 祥 1.5 0.04
22 苏金友 30 0.86 179 丁海涛 1.5 0.04
23 孙 黎 30 0.86 180 陈成伟 1.5 0.04
24 高文明 30 0.86 181 赵 勇 1.5 0.04
25 辛广军 30 0.86 182 尹 航 1.5 0.04
26 杨吉文 30 0.86 183 李 琼 1.5 0.04
27 张启彤 30 0.86 184 韩 勇 1.5 0.04
28 葛志全 27 0.77 185 王 峰 1.5 0.04
29 韩松岭 27 0.77 186 周东方 1.5 0.04
30 陈同利 22.5 0.64 187 张多志 1.5 0.04
31 张立武 22.5 0.64 188 刘洋1 1.5 0.04
32 付 强 22.5 0.64 189 许思成 1.5 0.04
33 杜占东 22.5 0.64 190 付 伟 1.5 0.04
34 王建国 22.5 0.64 191 梁 浩 1.5 0.04
35 陈 溯 22.5 0.64 192 苗遥遥 1.5 0.04
36 高 亮 25.5 0.73 193 邹 愚 1.5 0.04
37 边庆跃 22.5 0.64 194 李 淼 1.5 0.04
38 王奎勇 22.5 0.64 195 董志峰 1.5 0.04
39 张小凡 22.5 0.64 196 谢忠大 1.5 0.04
40 金 洋 22.5 0.64 197 李 光 1.5 0.04
41 孙智鹏 22.5 0.64 198 刘明石 1.5 0.04
42 葛振林 22.5 0.64 199 王冠群 1.5 0.04
43 王耀明 22.5 0.64 200 董建卓 1.5 0.04
44 贾红雷 22.5 0.64 201 寇 胜 1.5 0.04
45 刘 霞 18 0.51 202 贺建军 1.5 0.04
46 王晓华 18 0.51 203 高 屾 1.5 0.04
47 闻 静 18 0.51 204 孙鸣宇 1.5 0.04
48 齐文波 18 0.51 205 刘 勇 1.5 0.04
49 赵 霓 18 0.51 206 王晗秋 1.5 0.04
50 刘殿友 18 0.51 207 王 聪 1.5 0.04
51 李 丰 18 0.51 208 王海涛 1.5 0.04
52 姚殿成 18 0.51 209 王大伟 1.5 0.04
53 何 晶 18 0.51 210 张天顺 1.5 0.04
54 李素智 18 0.51 211 何 懿 1.5 0.04
55 杨 波 18 0.51 212 徐 超 1.5 0.04
56 殷桂华 18 0.51 213 吴 阳 1.5 0.04
57 宋雪骊 18 0.51 214 何玉龙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8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58 刘东辉 18 0.51 215 高 悦 1.5 0.04
59 张吉承 18 0.51 216 宋殿波 1.5 0.04
60 靳莉群 18 0.51 217 韩建忠 1.5 0.04
61 史家亮 18 0.51 218 王学松 1.5 0.04
62 郭 斗 18 0.51 219 张 殷 1.5 0.04
63 付天飞 18 0.51 220 叶 勇 1.5 0.04
64 盛旭辰 18 0.51 221 郑海明 1.5 0.04
65 杨继林 18 0.51 222 易 兰 1.5 0.04
66 崔秀丽 18 0.51 223 谈宝真 1.5 0.04
67 刘晓明1 18 0.51 224 梁会民 1.5 0.04
68 刘守政 18 0.51 225 刘英男 1.5 0.04
69 邸绍蔚 18 0.51 226 于志远 1.5 0.04
70 丁维发 18 0.51 227 孟健慧 1.5 0.04
71 王世斌 18 0.51 228 闫 巍 1.5 0.04
72 全国莲 18 0.51 229 郝俊贺 1.5 0.04
73 杨 宁 18 0.51 230 张启彬 1.5 0.04
74 王华禄 18 0.51 231 邵春华 1.5 0.04
75 卢钟斌 18 0.51 232 徐 昊 1.5 0.04
76 田卫华 18 0.51 233 宋 蕊 1.5 0.04
77 程国辉 16.5 0.47 234 康怀宇 1.5 0.04
78 任玉梅 15 0.43 235 孟相宾 1.5 0.04
79 李伟1 15 0.43 236 崔立春 1.5 0.04
80 王 胜 15 0.43 237 吕树林 1.5 0.04
81 姬丽华 15 0.43 238 蔡晓东 1.5 0.04
82 李微微 15 0.43 239 董方明 1.5 0.04
83 王 玉 15 0.43 240 陈春涛 1.5 0.04
84 李 尤 15 0.43 241 孙永军 1.5 0.04
85 江克敏 15 0.43 242 李伟峰 1.5 0.04
86 王奉生 15 0.43 243 王凤武 1.5 0.04
87 霍 光 15 0.43 244 刘 帅 1.5 0.04
88 夏明辉 15 0.43 245 张 健 1.5 0.04
89 王 雪 15 0.43 246 王 红 1.5 0.04
90 安志复 15 0.43 247 李 阳 1.5 0.04
91 黄德健 15 0.43 248 王健1 1.5 0.04
92 孙守军 15 0.43 249 尚俊杰 1.5 0.04
93 黄海涛 15 0.43 250 唐 勇 1.5 0.04
94 孙 宇 15 0.43 251 王 刚 1.5 0.04
95 曹丽娜 15 0.43 252 杜洪平 1.5 0.04
96 李 涛 15 0.43 253 王 勇 1.5 0.04
97 崔学刚 15 0.43 254 张新宇 1.5 0.04
98 王 吉 15 0.43 255 李 营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9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99 杨淑霞 15 0.43 256 梁晓枫 1.5 0.04
100 陈之光 15 0.43 257 刘丹丹 1.5 0.04
101 刘庆福 15 0.43 258 张文爽 1.5 0.04
102 徐业平 15 0.43 259 王 岩 1.5 0.04
103 张合慧 15 0.43 260 王 龙 1.5 0.04
104 薛馨利 15 0.43 261 李树雨 1.5 0.04
105 马 艳 15 0.43 262 张 兵 1.5 0.04
106 曹向前 15 0.43 263 顾龙生 1.5 0.04
107 曹昕平 15 0.43 264 卢长明 1.5 0.04
108 柴绍金 15 0.43 265 张立慧 1.5 0.04
109 许 博 15 0.43 266 杨雨胜 1.5 0.04
110 牟 媛 15 0.43 267 张树意 1.5 0.04
111 徐宏哲 15 0.43 268 夏 旭 1.5 0.04
112 武燕君 15 0.43 269 冯宇鹏 1.5 0.04
113 王 辉 15 0.43 270 于海翔 1.5 0.04
114 孙波涛 15 0.43 271 佟志新 1.5 0.04
115 刘洪波 15 0.43 272 袁旭五 1.5 0.04
116 李明1 15 0.43 273 叶成钢 1.5 0.04
117 毕健有 15 0.43 274 刘晓乐 1.5 0.04
118 代劲松 10 0.29 275 马国峰 1.5 0.04
119 任 颋 6 0.17 276 刘金萍 1.5 0.04
120 金元文 6 0.17 277 熊 波 1.5 0.04
121 龚 琳 5 0.14 278 孟 磊 1.5 0.04
122 杨 晶 4.5 0.13 279 张明1 1.5 0.04
123 符 新 4.5 0.13 280 惠兴雷 1.5 0.04
124 常 鹤 4.5 0.13 281 朱建国 1.5 0.04
125 辛亚锋 4.5 0.13 282 张 铭 1.5 0.04
126 高 杨 3 0.09 283 李道圣 1.5 0.04
127 崔 明 3 0.09 284 刘志生 1.5 0.04
128 马 威 3 0.09 285 张庆龙 1.5 0.04
129 邱宇波 3 0.09 286 姜文博 1.5 0.04
130 周 光 3 0.09 287 娄鹏飞 1.5 0.04
131 林志超 3 0.09 288 辛 宇 1.5 0.04
132 关迎宾 3 0.09 289 王德强 1.5 0.04
133 张升伟 3 0.09 290 杨 光 1.5 0.04
134 齐 鑫 3 0.09 291 张 现 1.5 0.04
135 张 威 3 0.09 292 姜佳男 1.5 0.04
136 石 洋 3 0.09 293 王现伟 1.5 0.04
137 齐智刚 3 0.09 294 孙 勇 1.5 0.04
138 庄 勇 3 0.09 295 孙卓霖 1.5 0.04
139 刘丽娟 3 0.09 296 范晓东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0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40 邵 滨 3 0.09 297 谭宝庆 1.5 0.04
141 佟鹤男 3 0.09 298 李 楠 1.5 0.04
142 张 硕 3 0.09 299 张德鸣 1.5 0.04
143 谭 瑛 3 0.09 300 杨敬波 1.5 0.04
144 褚先欣 3 0.09 301 高 华 1.5 0.04
145 宋允迁 1.5 0.04 302 王 妍 1.5 0.04
146 陈 翔 1.5 0.04 303 杨岳涛 1.5 0.04
147 陈少忱 1.5 0.04 304 张光军 1.5 0.04
148 李 智 1.5 0.04 305 张 新 1.5 0.04
149 王磊1 1.5 0.04 306 王述颖 1.5 0.04
150 任 哲 1.5 0.04 307 丁晓红 1.5 0.04
151 关东浩 1.5 0.04 308 解 鲲 1.5 0.04
152 孙 钢 1.5 0.04 309 柴佳春 1.5 0.04
153 张奕辰 1.5 0.04 310 佟丽杰 1.5 0.04
154 陈兴宏 1.5 0.04 311 徐 婷 1.5 0.04
155 王洪梅 1.5 0.04 312 孙兆亮 1.5 0.04
156 李金华 1.5 0.04 313 股权池 125 4.17
157 李 丹 1.5 0.04 合 计 3,500 100

3) 20101 月,第二次股权调整(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期间,股东减少出资额/退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王晓华 18 9 张奕辰 1.5
2 丁维发 18 10 何 懿 1.5
3 柴绍金 15 11 郑海明 1.5
4 刘庆福 15 12 张启彬 1.5
5 王奉生 15 13 王凤武 1.5
6 姜佳男 1.5 14 马国峰 1.5
7 董志峰 1.5 15 高 屾 1.5
8 牛康宁 1.5 16 王 勇 1.5
合 计 97.5 -

2010 年 1 月,股东增加出资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 于 勇 30 56 徐 晓 1
2 陈 曦 15 57 于 锟 1
3 岳 胜 10 58 徐一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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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4 祖 健 9 59 李明2 1
5 禇先欣 2 60 季瑜新 1
6 马 威 2 61 张占丰 1
7 张升伟 2 62 徐 海 1
8 佟鹤男 2 63 王 科 1
9 杨 光 1.5 64 戴美红 1
10 张 铭 1.5 65 陈 莉 1
11 刘英男 1.5 66 徐 胜 1
12 孙 钢 1.5 67 王健2 1
13 姜文博 1.5 68 王长龙 1
14 陈兴宏 1.5 69 范继平 1
15 李 丹 1.5 70 张 杰 1
16 信 任 1.5 71 毕 波 1
17 支 润 1.5 72 刘 宇 1
18 赵 雷 1.5 73 鲍 齐 1
19 曹 莹 1.5 74 郭风强 1
20 邓绍凯 1.5 75 毛瑞杰 1
21 李 刚 1.5 76 可宏刚 1
22 史煜玲 1.5 77 甄学伟 1
23 王磊2 1.5 78 武 猛 1
24 孙晓光 1.5 79 刘晓林 1
25 王慧杰 1.5 80 宋 淼 1
26 李 琼 1.5 81 隋明生 1
27 邹 愚 1.5 82 陈德智 1
28 刘洋1 1.5 83 刘大宝 1
29 宋允迁 1.5 84 杨伟东 1
30 王德强 1.5 85 李大鹏 1
31 李 光 1.5 86 赵 郸 1
32 徐 超 1.5 87 李悦莲 1
33 宋殿波 1.5 88 王冬雷 1
34 王学松 1.5 89 宗文杰 1
35 张 殷 1.5 90 范青松 1
36 叶 勇 1.5 91 朱 凯 1
37 尚俊杰 1.5 92 周 昊 1
38 刘丹丹 1.5 93 叶会岩 1
39 李树雨 1.5 94 孟凡龙 1
40 李 楠 1.5 95 周智翔 1
41 高 华 1.5 96 田 旭 1
42 王 岩 1.5 97 张彦铭 1
43 杨岳涛 1.5 98 孙 飞 1
44 王述颖 1.5 99 唐家辉 1
45 丁晓红 1.5 100 张开胜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2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46 解 鲲 1.5 101 张 建 1
47 柴佳春 1.5 102 张雁澎 1
48 佟雅芹 1 103 马 腾 1
49 杜 鉴 1 104 陈德金 1
50 白 羽 1 105 楮善杰 1
51 李 田 1 106 刘 旺 1
52 罗全琳 1 107 符 新 0.5
53 魏守新 1 108 常 鹤 0.5
54 王 英 1 109 辛亚锋 0.5
55 宋 刚 1 合 计 191

说明:李明 2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50419800607* ;王健 2 的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820801*。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股权池所持有的待分配股权结余为 31.5 万元注册资 本(即 125 万元加上 97.5 万元减去 191 万元),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300 8.57 180 陈 翔 1.5 0.04
2 陈立人 90 2.57 181 陈少忱 1.5 0.04
3 姜日敏 90 2.57 182 李 智 1.5 0.04
4 于 勇 90 2.57 183 王磊1 1.5 0.04
5 陈 曦 60 1.71 184 任 哲 1.5 0.04
6 任庆胜 60 1.71 185 关东浩 1.5 0.04
7 曲钧绪 60 1.71 186 王洪梅 1.5 0.04
8 王 敏 54 1.54 187 李金华 1.5 0.04
9 祖 健 45 1.29 188 宋 飞 1.5 0.04
10 卞晓光 45 1.29 189 赵鑫1 1.5 0.04
11 张旭阳 45 1.29 190 杨 磊 1.5 0.04
12 包恩杰 45 1.29 191 闫 宁 1.5 0.04
13 慕长禄 36 1.03 192 田 可 1.5 0.04
14 郭培武 36 1.03 193 吴雪梅 1.5 0.04
15 周 巍 36 1.03 194 孙昕宇 1.5 0.04
16 丁向鸿 36 1.03 195 姚 兰 1.5 0.04
17 罗宝康 36 1.03 196 王 南 1.5 0.04
18 冯 哲 36 1.03 197 杨 祥 1.5 0.04
19 刘 慧 36 1.03 198 丁海涛 1.5 0.04
20 郭 奇 36 1.03 199 陈成伟 1.5 0.04
21 唐文志 36 1.03 200 赵 勇 1.5 0.04
22 苏金友 30 0.86 201 尹 航 1.5 0.04
23 孙 黎 30 0.86 202 韩 勇 1.5 0.04
24 高文明 30 0.86 203 王 峰 1.5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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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5 辛广军 30 0.86 204 周东方 1.5 0.04
26 杨吉文 30 0.86 205 张多志 1.5 0.04
27 张启彤 30 0.86 206 许思成 1.5 0.04
28 葛志全 27 0.77 207 付 伟 1.5 0.04
29 韩松岭 27 0.77 208 梁 浩 1.5 0.04
30 陈同利 22.5 0.64 209 苗遥遥 1.5 0.04
31 张立武 22.5 0.64 210 李 淼 1.5 0.04
32 付 强 22.5 0.64 211 谢忠大 1.5 0.04
33 杜占东 22.5 0.64 212 王海涛 1.5 0.04
34 王建国 22.5 0.64 213 王大伟 1.5 0.04
35 陈 溯 22.5 0.64 214 张天顺 1.5 0.04
36 高 亮 25.5 0.73 215 吴 阳 1.5 0.04
37 边庆跃 22.5 0.64 216 何玉龙 1.5 0.04
38 王奎勇 22.5 0.64 217 高 悦 1.5 0.04
39 张小凡 22.5 0.64 218 韩建忠 1.5 0.04
40 金 洋 22.5 0.64 219 易 兰 1.5 0.04
41 孙智鹏 22.5 0.64 220 谈宝真 1.5 0.04
42 葛振林 22.5 0.64 221 刘明石 1.5 0.04
43 王耀明 22.5 0.64 222 王冠群 1.5 0.04
44 贾红雷 22.5 0.64 223 董建卓 1.5 0.04
45 刘 霞 18 0.51 224 寇 胜 1.5 0.04
46 闻 静 18 0.51 225 贺建军 1.5 0.04
47 齐文波 18 0.51 226 孙鸣宇 1.5 0.04
48 赵 霓 18 0.51 227 刘 勇 1.5 0.04
49 刘殿友 18 0.51 228 王晗秋 1.5 0.04
50 李 丰 18 0.51 229 王 聪 1.5 0.04
51 姚殿成 18 0.51 230 梁会民 1.5 0.04
52 何 晶 18 0.51 231 于志远 1.5 0.04
53 殷桂华 18 0.51 232 孟健慧 1.5 0.04
54 李素智 18 0.51 233 闫 巍 1.5 0.04
55 杨 波 18 0.51 234 郝俊贺 1.5 0.04
56 宋雪骊 18 0.51 235 邵春华 1.5 0.04
57 刘东辉 18 0.51 236 徐 昊 1.5 0.04
58 张吉承 18 0.51 237 宋 蕊 1.5 0.04
59 靳莉群 18 0.51 238 康怀宇 1.5 0.04
60 史家亮 18 0.51 239 孟相宾 1.5 0.04
61 郭 斗 18 0.51 240 崔立春 1.5 0.04
62 付天飞 18 0.51 241 吕树林 1.5 0.04
63 盛旭辰 18 0.51 242 蔡晓东 1.5 0.04
64 杨继林 18 0.51 243 董方明 1.5 0.04
65 崔秀丽 18 0.51 244 陈春涛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4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66 刘晓明1 18 0.51 245 孙永军 1.5 0.04
67 刘守政 18 0.51 246 李伟峰 1.5 0.04
68 邸绍蔚 18 0.51 247 刘 帅 1.5 0.04
69 王世斌 18 0.51 248 张 健 1.5 0.04
70 全国莲 18 0.51 249 王 红 1.5 0.04
71 杨 宁 18 0.51 250 李 阳 1.5 0.04
72 王华禄 18 0.51 251 王健1 1.5 0.04
73 卢钟斌 18 0.51 252 唐 勇 1.5 0.04
74 田卫华 18 0.51 253 王 刚 1.5 0.04
75 程国辉 16.5 0.47 254 杜洪平 1.5 0.04
76 任玉梅 15 0.43 255 张新宇 1.5 0.04
77 李伟1 15 0.43 256 李 营 1.5 0.04
78 王 胜 15 0.43 257 梁晓枫 1.5 0.04
79 姬丽华 15 0.43 258 张文爽 1.5 0.04
80 李微微 15 0.43 259 王 岩 1.5 0.04
81 王 玉 15 0.43 260 王 龙 1.5 0.04
82 毕健有 15 0.43 261 张 兵 1.5 0.04
83 李 尤 15 0.43 262 顾龙生 1.5 0.04
84 江克敏 15 0.43 263 卢长明 1.5 0.04
85 许 博 15 0.43 264 张立慧 1.5 0.04
86 牟 媛 15 0.43 265 杨雨胜 1.5 0.04
87 徐宏哲 15 0.43 266 张树意 1.5 0.04
88 武燕君 15 0.43 267 夏 旭 1.5 0.04
89 王 辉 15 0.43 268 冯宇鹏 1.5 0.04
90 孙波涛 15 0.43 269 于海翔 1.5 0.04
91 刘洪波 15 0.43 270 佟志新 1.5 0.04
92 李明1 15 0.43 271 袁旭五 1.5 0.04
93 霍 光 15 0.43 272 叶成钢 1.5 0.04
94 夏明辉 15 0.43 273 刘晓乐 1.5 0.04
95 王 雪 15 0.43 274 刘金萍 1.5 0.04
96 孙守军 15 0.43 275 熊 波 1.5 0.04
97 杨淑霞 15 0.43 276 孟 磊 1.5 0.04
98 陈之光 15 0.43 277 张明1 1.5 0.04
99 崔学刚 15 0.43 278 惠兴雷 1.5 0.04
100 王 吉 15 0.43 279 朱建国 1.5 0.04
101 徐业平 15 0.43 280 李道圣 1.5 0.04
102 张合慧 15 0.43 281 刘志生 1.5 0.04
103 薛馨利 15 0.43 282 张庆龙 1.5 0.04
104 马 艳 15 0.43 283 娄鹏飞 1.5 0.04
105 曹向前 15 0.43 284 辛 宇 1.5 0.04
106 曹昕平 15 0.43 285 张 现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5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07 安志复 15 0.43 286 王现伟 1.5 0.04
108 黄德健 15 0.43 287 孙 勇 1.5 0.04
109 黄海涛 15 0.43 288 孙卓霖 1.5 0.04
110 孙 宇 15 0.43 289 范晓东 1.5 0.04
111 曹丽娜 15 0.43 290 谭宝庆 1.5 0.04
112 李 涛 15 0.43 291 张德鸣 1.5 0.04
113 岳 胜 10 0.29 292 杨敬波 1.5 0.04
114 代劲松 10 0.29 293 张光军 1.5 0.04
115 任 颋 6 0.17 294 张 新 1.5 0.04
116 金元文 6 0.17 295 佟丽杰 1.5 0.04
117 符 新 5 0.14 296 徐 婷 1.5 0.04
118 常 鹤 5 0.14 297 孙兆亮 1.5 0.04
119 马 威 5 0.14 298 徐一鸥 1 0.03
120 张升伟 5 0.14 299 佟雅芹 1 0.03
121 佟鹤男 5 0.14 300 杜 鉴 1 0.03
122 龚 琳 5 0.14 301 白 羽 1 0.03
123 辛亚锋 5 0.14 302 李 田 1 0.03
124 褚先欣 5 0.14 303 罗全琳 1 0.03
125 杨 晶 4.5 0.13 304 魏守新 1 0.03
126 高 杨 3 0.09 305 王 英 1 0.03
127 宋允迁 3 0.09 306 宋 刚 1 0.03
128 孙 钢 3 0.09 307 徐 晓 1 0.03
129 崔 明 3 0.09 308 于 锟 1 0.03
130 陈兴宏 3 0.09 309 李明2 1 0.03
131 李 丹 3 0.09 310 季瑜新 1 0.03
132 邱宇波 3 0.09 311 张占丰 1 0.03
133 支 润 3 0.09 312 徐 海 1 0.03
134 赵 雷 3 0.09 313 王 科 1 0.03
135 周 光 3 0.09 314 戴美红 1 0.03
136 信 任 3 0.09 315 陈 莉 1 0.03
137 林志超 3 0.09 316 徐 胜 1 0.03
138 孙晓光 3 0.09 317 王健2 1 0.03
139 曹 莹 3 0.09 318 王长龙 1 0.03
140 关迎宾 3 0.09 319 范继平 1 0.03
141 邓绍凯 3 0.09 320 张 杰 1 0.03
142 齐 鑫 3 0.09 321 毕 波 1 0.03
143 李 刚 3 0.09 322 刘 宇 1 0.03
144 张 威 3 0.09 323 鲍 齐 1 0.03
145 史煜玲 3 0.09 324 郭风强 1 0.03
146 王磊2 3 0.09 325 毛瑞杰 1 0.03
147 王慧杰 3 0.09 326 可宏刚 1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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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48 石 洋 3 0.09 327 甄学伟 1 0.03
149 齐智刚 3 0.09 328 武 猛 1 0.03
150 庄 勇 3 0.09 329 刘晓林 1 0.03
151 刘丽娟 3 0.09 330 宋 淼 1 0.03
152 李 琼 3 0.09 331 隋明生 1 0.03
153 邵 滨 3 0.09 332 陈德智 1 0.03
154 刘洋1 3 0.09 333 刘大宝 1 0.03
155 邹 愚 3 0.09 334 杨伟东 1 0.03
156 张 硕 3 0.09 335 李大鹏 1 0.03
157 李 光 3 0.09 336 赵 郸 1 0.03
158 徐 超 3 0.09 337 李悦莲 1 0.03
159 宋殿波 3 0.09 338 王冬雷 1 0.03
160 王学松 3 0.09 339 宗文杰 1 0.03
161 张 殷 3 0.09 340 范青松 1 0.03
162 叶 勇 3 0.09 341 朱 凯 1 0.03
163 刘英男 3 0.09 342 周 昊 1 0.03
164 尚俊杰 3 0.09 343 叶会岩 1 0.03
165 刘丹丹 3 0.09 344 孟凡龙 1 0.03
166 李树雨 3 0.09 345 周智翔 1 0.03
167 谭 瑛 3 0.09 346 田 旭 1 0.03
168 张 铭 3 0.09 347 张彦铭 1 0.03
169 姜文博 3 0.09 348 孙 飞 1 0.03
170 王德强 3 0.09 349 唐家辉 1 0.03
171 杨 光 3 0.09 350 张开胜 1 0.03
172 李 楠 3 0.09 351 张 建 1 0.03
173 高 华 3 0.09 352 张雁澎 1 0.03
174 王 妍 3 0.09 353 马 腾 1 0.03
175 杨岳涛 3 0.09 354 陈德金 1 0.03
176 王述颖 3 0.09 355 楮善杰 1 0.03
177 丁晓红 3 0.09 356 刘 旺 1 0.03
178 解 鲲 3 0.09 357 股权池 31.5 0.90
179 柴佳春 3 0.09 合 计 3,500 100

4) 201012 月,第三次股权调整(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2010 年 2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股东减少出资额/退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王华禄 18 8 孟相宾 1.5
2 姬丽华 15 9 谢忠大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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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3 孙晓光 3 10 郭风强 1
4 崔 明 3 11 王 科 1
5 李金华 1.5 12 杨伟东 1
6 娄鹏飞 1.5 13 毛瑞杰 1
7 陈春涛 1.5 14 马 腾 1
合 计 51.5 -

2010 年 12 月,股东增加出资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 曹永权 11.25 6 刘庆福 7.5
2 汪明莉 9 7 柴绍金 7.5
3 王晓华 9 8 姬丽华 7.5
4 丁维发 9 9 邵志学 6
5 王华禄 9 10 王克俭 5
合 计 80.75 -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股权池所持有的待分配股份结余为 2.25 万元注册资 本(即 31.5 万元加上 51.5 万元减去 80.75 万元),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300 8.57 178 李 楠 3 0.09
2 陈立人 90 2.57 179 高 华 3 0.09
3 姜日敏 90 2.57 180 王 妍 3 0.09
4 于 勇 90 2.57 181 杨岳涛 3 0.09
5 陈 曦 60 1.71 182 王述颖 3 0.09
6 任庆胜 60 1.71 183 丁晓红 3 0.09
7 曲钧绪 60 1.71 184 解 鲲 3 0.09
8 王 敏 54 1.54 185 柴佳春 3 0.09
9 祖 健 45 1.29 186 陈 翔 1.5 0.04
10 卞晓光 45 1.29 187 陈少忱 1.5 0.04
11 张旭阳 45 1.29 188 李 智 1.5 0.04
12 包恩杰 45 1.29 189 王磊1 1.5 0.04
13 慕长禄 36 1.03 190 任 哲 1.5 0.04
14 郭培武 36 1.03 191 关东浩 1.5 0.04
15 周 巍 36 1.03 192 王洪梅 1.5 0.04
16 丁向鸿 36 1.03 193 宋 飞 1.5 0.04
17 罗宝康 36 1.03 194 赵鑫1 1.5 0.04
18 冯 哲 36 1.03 195 杨 磊 1.5 0.04
19 刘 慧 36 1.03 196 闫 宁 1.5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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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0 郭 奇 36 1.03 197 田 可 1.5 0.04
21 唐文志 36 1.03 198 吴雪梅 1.5 0.04
22 苏金友 30 0.86 199 孙昕宇 1.5 0.04
23 孙 黎 30 0.86 200 姚 兰 1.5 0.04
24 高文明 30 0.86 201 王 南 1.5 0.04
25 辛广军 30 0.86 202 杨 祥 1.5 0.04
26 杨吉文 30 0.86 203 丁海涛 1.5 0.04
27 张启彤 30 0.86 204 陈成伟 1.5 0.04
28 葛志全 27 0.77 205 赵 勇 1.5 0.04
29 韩松岭 27 0.77 206 尹 航 1.5 0.04
30 陈同利 22.5 0.64 207 韩 勇 1.5 0.04
31 张立武 22.5 0.64 208 王 峰 1.5 0.04
32 付 强 22.5 0.64 209 周东方 1.5 0.04
33 杜占东 22.5 0.64 210 张多志 1.5 0.04
34 王建国 22.5 0.64 211 许思成 1.5 0.04
35 陈 溯 22.5 0.64 212 付 伟 1.5 0.04
36 高 亮 25.5 0.73 213 梁 浩 1.5 0.04
37 边庆跃 22.5 0.64 214 苗遥遥 1.5 0.04
38 王奎勇 22.5 0.64 215 李 淼 1.5 0.04
39 张小凡 22.5 0.64 216 王海涛 1.5 0.04
40 金 洋 22.5 0.64 217 王大伟 1.5 0.04
41 孙智鹏 22.5 0.64 218 张天顺 1.5 0.04
42 葛振林 22.5 0.64 219 吴 阳 1.5 0.04
43 王耀明 22.5 0.64 220 何玉龙 1.5 0.04
44 贾红雷 22.5 0.64 221 高 悦 1.5 0.04
45 刘 霞 18 0.51 222 韩建忠 1.5 0.04
46 闻 静 18 0.51 223 易 兰 1.5 0.04
47 齐文波 18 0.51 224 谈宝真 1.5 0.04
48 赵 霓 18 0.51 225 刘明石 1.5 0.04
49 刘殿友 18 0.51 226 王冠群 1.5 0.04
50 李 丰 18 0.51 227 董建卓 1.5 0.04
51 姚殿成 18 0.51 228 寇 胜 1.5 0.04
52 何 晶 18 0.51 229 贺建军 1.5 0.04
53 殷桂华 18 0.51 230 孙鸣宇 1.5 0.04
54 李素智 18 0.51 231 刘 勇 1.5 0.04
55 杨 波 18 0.51 232 王晗秋 1.5 0.04
56 宋雪骊 18 0.51 233 王 聪 1.5 0.04
57 刘东辉 18 0.51 234 梁会民 1.5 0.04
58 张吉承 18 0.51 235 于志远 1.5 0.04
59 靳莉群 18 0.51 236 孟健慧 1.5 0.04
60 史家亮 18 0.51 237 闫 巍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9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61 郭 斗 18 0.51 238 郝俊贺 1.5 0.04
62 付天飞 18 0.51 239 邵春华 1.5 0.04
63 盛旭辰 18 0.51 240 徐 昊 1.5 0.04
64 杨继林 18 0.51 241 宋 蕊 1.5 0.04
65 崔秀丽 18 0.51 242 康怀宇 1.5 0.04
66 刘晓明1 18 0.51 243 崔立春 1.5 0.04
67 刘守政 18 0.51 244 吕树林 1.5 0.04
68 邸绍蔚 18 0.51 245 蔡晓东 1.5 0.04
69 王世斌 18 0.51 246 董方明 1.5 0.04
70 全国莲 18 0.51 247 孙永军 1.5 0.04
71 杨 宁 18 0.51 248 李伟峰 1.5 0.04
72 卢钟斌 18 0.51 249 刘 帅 1.5 0.04
73 田卫华 18 0.51 250 张 健 1.5 0.04
74 程国辉 16.5 0.47 251 王 红 1.5 0.04
75 任玉梅 15 0.43 252 李 阳 1.5 0.04
76 李伟1 15 0.43 253 王健1 1.5 0.04
77 王 胜 15 0.43 254 唐 勇 1.5 0.04
78 李微微 15 0.43 255 王 刚 1.5 0.04
79 王 玉 15 0.43 256 杜洪平 1.5 0.04
80 毕健有 15 0.43 257 张新宇 1.5 0.04
81 李 尤 15 0.43 258 李 营 1.5 0.04
82 江克敏 15 0.43 259 梁晓枫 1.5 0.04
83 许 博 15 0.43 260 张文爽 1.5 0.04
84 牟 媛 15 0.43 261 王 岩 1.5 0.04
85 徐宏哲 15 0.43 262 王 龙 1.5 0.04
86 武燕君 15 0.43 263 张 兵 1.5 0.04
87 王 辉 15 0.43 264 顾龙生 1.5 0.04
88 孙波涛 15 0.43 265 卢长明 1.5 0.04
89 刘洪波 15 0.43 266 张立慧 1.5 0.04
90 李明1 15 0.43 267 杨雨胜 1.5 0.04
91 霍 光 15 0.43 268 张树意 1.5 0.04
92 夏明辉 15 0.43 269 夏 旭 1.5 0.04
93 王 雪 15 0.43 270 冯宇鹏 1.5 0.04
94 孙守军 15 0.43 271 于海翔 1.5 0.04
95 杨淑霞 15 0.43 272 佟志新 1.5 0.04
96 陈之光 15 0.43 273 袁旭五 1.5 0.04
97 崔学刚 15 0.43 274 叶成钢 1.5 0.04
98 王 吉 15 0.43 275 刘晓乐 1.5 0.04
99 徐业平 15 0.43 276 刘金萍 1.5 0.04
100 张合慧 15 0.43 277 熊 波 1.5 0.04
101 薛馨利 15 0.43 278 孟 磊 1.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0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02 马 艳 15 0.43 279 张明1 1.5 0.04
103 曹向前 15 0.43 280 惠兴雷 1.5 0.04
104 曹昕平 15 0.43 281 朱建国 1.5 0.04
105 安志复 15 0.43 282 李道圣 1.5 0.04
106 黄德健 15 0.43 283 刘志生 1.5 0.04
107 黄海涛 15 0.43 284 张庆龙 1.5 0.04
108 孙 宇 15 0.43 285 辛 宇 1.5 0.04
109 曹丽娜 15 0.43 286 张 现 1.5 0.04
110 李 涛 15 0.43 287 王现伟 1.5 0.04
111 曹永权 11.25 0.32 288 孙 勇 1.5 0.04
112 岳 胜 10 0.29 289 孙卓霖 1.5 0.04
113 代劲松 10 0.29 290 范晓东 1.5 0.04
114 王华禄 9 0.26 291 谭宝庆 1.5 0.04
115 汪明莉 9 0.26 292 张德鸣 1.5 0.04
116 王晓华 9 0.26 293 杨敬波 1.5 0.04
117 丁维发 9 0.26 294 张光军 1.5 0.04
118 姬丽华 7.5 0.21 295 张 新 1.5 0.04
119 刘庆福 7.5 0.21 296 佟丽杰 1.5 0.04
120 柴绍金 7.5 0.21 297 徐 婷 1.5 0.04
121 任 颋 6 0.17 298 孙兆亮 1.5 0.04
122 金元文 6 0.17 299 徐一鸥 1 0.03
123 邵志学 6 0.17 300 佟雅芹 1 0.03
124 符 新 5 0.14 301 杜 鉴 1 0.03
125 常 鹤 5 0.14 302 白 羽 1 0.03
126 马 威 5 0.14 303 李 田 1 0.03
127 张升伟 5 0.14 304 罗全琳 1 0.03
128 佟鹤男 5 0.14 305 魏守新 1 0.03
129 龚 琳 5 0.14 306 王 英 1 0.03
130 辛亚锋 5 0.14 307 宋 刚 1 0.03
131 褚先欣 5 0.14 308 徐 晓 1 0.03
132 王克俭 5 0.14 309 于 锟 1 0.03
133 杨 晶 4.5 0.13 310 李明2 1 0.03
134 高 杨 3 0.09 311 季瑜新 1 0.03
135 宋允迁 3 0.09 312 张占丰 1 0.03
136 孙 钢 3 0.09 313 徐 海 1 0.03
137 陈兴宏 3 0.09 314 戴美红 1 0.03
138 李 丹 3 0.09 315 陈 莉 1 0.03
139 邱宇波 3 0.09 316 徐 胜 1 0.03
140 支 润 3 0.09 317 王健2 1 0.03
141 赵 雷 3 0.09 318 王长龙 1 0.03
142 周 光 3 0.09 319 范继平 1 0.03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1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43 信 任 3 0.09 320 张 杰 1 0.03
144 林志超 3 0.09 321 毕 波 1 0.03
145 曹 莹 3 0.09 322 刘 宇 1 0.03
146 关迎宾 3 0.09 323 鲍 齐 1 0.03
147 邓绍凯 3 0.09 324 可宏刚 1 0.03
148 齐 鑫 3 0.09 325 甄学伟 1 0.03
149 李 刚 3 0.09 326 武 猛 1 0.03
150 张 威 3 0.09 327 刘晓林 1 0.03
151 史煜玲 3 0.09 328 宋 淼 1 0.03
152 王磊2 3 0.09 329 隋明生 1 0.03
153 王慧杰 3 0.09 330 陈德智 1 0.03
154 石 洋 3 0.09 331 刘大宝 1 0.03
155 齐智刚 3 0.09 332 李大鹏 1 0.03
156 庄 勇 3 0.09 333 赵 郸 1 0.03
157 刘丽娟 3 0.09 334 李悦莲 1 0.03
158 李 琼 3 0.09 335 王冬雷 1 0.03
159 邵 滨 3 0.09 336 宗文杰 1 0.03
160 刘洋1 3 0.09 337 范青松 1 0.03
161 邹 愚 3 0.09 338 朱 凯 1 0.03
162 张 硕 3 0.09 339 周 昊 1 0.03
163 李 光 3 0.09 340 叶会岩 1 0.03
164 徐 超 3 0.09 341 孟凡龙 1 0.03
165 宋殿波 3 0.09 342 周智翔 1 0.03
166 王学松 3 0.09 343 田 旭 1 0.03
167 张 殷 3 0.09 344 张彦铭 1 0.03
168 叶 勇 3 0.09 345 孙 飞 1 0.03
169 刘英男 3 0.09 346 唐家辉 1 0.03
170 尚俊杰 3 0.09 347 张开胜 1 0.03
171 刘丹丹 3 0.09 348 张 建 1 0.03
172 李树雨 3 0.09 349 张雁澎 1 0.03
173 谭 瑛 3 0.09 350 陈德金 1 0.03
174 张 铭 3 0.09 351 楮善杰 1 0.03
175 姜文博 3 0.09 352 刘 旺 1 0.03
176 王德强 3 0.09 353 股权池 2.25 0.06
177 杨 光 3 0.09 合 计 3,500 100

5) 20114 月,第二次增资(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2011 年 4 月 21 日,辽宁邮电以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增加至 7,000 万元,各股东同比例转增。本次转增注册资本后,辽宁邮电的实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2

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600 8.57 178 李 楠 6 0.09
2 陈立人 180 2.57 179 高 华 6 0.09
3 姜日敏 180 2.57 180 王 妍 6 0.09
4 于 勇 180 2.57 181 杨岳涛 6 0.09
5 陈 曦 120 1.71 182 王述颖 6 0.09
6 任庆胜 120 1.71 183 丁晓红 6 0.09
7 曲钧绪 120 1.71 184 解 鲲 6 0.09
8 王 敏 108 1.54 185 柴佳春 6 0.09
9 祖 健 90 1.29 186 陈 翔 3 0.04
10 卞晓光 90 1.29 187 陈少忱 3 0.04
11 张旭阳 90 1.29 188 李 智 3 0.04
12 包恩杰 90 1.29 189 王磊1 3 0.04
13 慕长禄 72 1.03 190 任 哲 3 0.04
14 郭培武 72 1.03 191 关东浩 3 0.04
15 周 巍 72 1.03 192 王洪梅 3 0.04
16 丁向鸿 72 1.03 193 宋 飞 3 0.04
17 罗宝康 72 1.03 194 赵鑫1 3 0.04
18 冯 哲 72 1.03 195 杨 磊 3 0.04
19 刘 慧 72 1.03 196 闫 宁 3 0.04
20 郭 奇 72 1.03 197 田 可 3 0.04
21 唐文志 72 1.03 198 吴雪梅 3 0.04
22 苏金友 60 0.86 199 孙昕宇 3 0.04
23 孙 黎 60 0.86 200 姚 兰 3 0.04
24 高文明 60 0.86 201 王 南 3 0.04
25 辛广军 60 0.86 202 杨 祥 3 0.04
26 杨吉文 60 0.86 203 丁海涛 3 0.04
27 张启彤 60 0.86 204 陈成伟 3 0.04
28 葛志全 54 0.77 205 赵 勇 3 0.04
29 韩松岭 54 0.77 206 尹 航 3 0.04
30 陈同利 45 0.64 207 韩 勇 3 0.04
31 张立武 45 0.64 208 王 峰 3 0.04
32 付 强 45 0.64 209 周东方 3 0.04
33 杜占东 45 0.64 210 张多志 3 0.04
34 王建国 45 0.64 211 许思成 3 0.04
35 陈 溯 45 0.64 212 付 伟 3 0.04
36 高 亮 51 0.73 213 梁 浩 3 0.04
37 边庆跃 45 0.64 214 苗遥遥 3 0.04
38 王奎勇 45 0.64 215 李 淼 3 0.04
39 张小凡 45 0.64 216 王海涛 3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3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40 金 洋 45 0.64 217 王大伟 3 0.04
41 孙智鹏 45 0.64 218 张天顺 3 0.04
42 葛振林 45 0.64 219 吴 阳 3 0.04
43 王耀明 45 0.64 220 何玉龙 3 0.04
44 贾红雷 45 0.64 221 高 悦 3 0.04
45 刘 霞 36 0.51 222 韩建忠 3 0.04
46 闻 静 36 0.51 223 易 兰 3 0.04
47 齐文波 36 0.51 224 谈宝真 3 0.04
48 赵 霓 36 0.51 225 刘明石 3 0.04
49 刘殿友 36 0.51 226 王冠群 3 0.04
50 李 丰 36 0.51 227 董建卓 3 0.04
51 姚殿成 36 0.51 228 寇 胜 3 0.04
52 何 晶 36 0.51 229 贺建军 3 0.04
53 殷桂华 36 0.51 230 孙鸣宇 3 0.04
54 李素智 36 0.51 231 刘 勇 3 0.04
55 杨 波 36 0.51 232 王晗秋 3 0.04
56 宋雪骊 36 0.51 233 王 聪 3 0.04
57 刘东辉 36 0.51 234 梁会民 3 0.04
58 张吉承 36 0.51 235 于志远 3 0.04
59 靳莉群 36 0.51 236 孟健慧 3 0.04
60 史家亮 36 0.51 237 闫 巍 3 0.04
61 郭 斗 36 0.51 238 郝俊贺 3 0.04
62 付天飞 36 0.51 239 邵春华 3 0.04
63 盛旭辰 36 0.51 240 徐 昊 3 0.04
64 杨继林 36 0.51 241 宋 蕊 3 0.04
65 崔秀丽 36 0.51 242 康怀宇 3 0.04
66 刘晓明1 36 0.51 243 崔立春 3 0.04
67 刘守政 36 0.51 244 吕树林 3 0.04
68 邸绍蔚 36 0.51 245 蔡晓东 3 0.04
69 王世斌 36 0.51 246 董方明 3 0.04
70 全国莲 36 0.51 247 孙永军 3 0.04
71 杨 宁 36 0.51 248 李伟峰 3 0.04
72 卢钟斌 36 0.51 249 刘 帅 3 0.04
73 田卫华 36 0.51 250 张 健 3 0.04
74 程国辉 33 0.47 251 王 红 3 0.04
75 任玉梅 30 0.43 252 李 阳 3 0.04
76 李伟1 30 0.43 253 王健1 3 0.04
77 王 胜 30 0.43 254 唐 勇 3 0.04
78 李微微 30 0.43 255 王 刚 3 0.04
79 王 玉 30 0.43 256 杜洪平 3 0.04
80 毕健有 30 0.43 257 张新宇 3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4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81 李 尤 30 0.43 258 李 营 3 0.04
82 江克敏 30 0.43 259 梁晓枫 3 0.04
83 许 博 30 0.43 260 张文爽 3 0.04
84 牟 媛 30 0.43 261 王 岩 3 0.04
85 徐宏哲 30 0.43 262 王 龙 3 0.04
86 武燕君 30 0.43 263 张 兵 3 0.04
87 王 辉 30 0.43 264 顾龙生 3 0.04
88 孙波涛 30 0.43 265 卢长明 3 0.04
89 刘洪波 30 0.43 266 张立慧 3 0.04
90 李明1 30 0.43 267 杨雨胜 3 0.04
91 霍 光 30 0.43 268 张树意 3 0.04
92 夏明辉 30 0.43 269 夏 旭 3 0.04
93 王 雪 30 0.43 270 冯宇鹏 3 0.04
94 孙守军 30 0.43 271 于海翔 3 0.04
95 杨淑霞 30 0.43 272 佟志新 3 0.04
96 陈之光 30 0.43 273 袁旭五 3 0.04
97 崔学刚 30 0.43 274 叶成钢 3 0.04
98 王 吉 30 0.43 275 刘晓乐 3 0.04
99 徐业平 30 0.43 276 刘金萍 3 0.04
100 张合慧 30 0.43 277 熊 波 3 0.04
101 薛馨利 30 0.43 278 孟 磊 3 0.04
102 马 艳 30 0.43 279 张明1 3 0.04
103 曹向前 30 0.43 280 惠兴雷 3 0.04
104 曹昕平 30 0.43 281 朱建国 3 0.04
105 安志复 30 0.43 282 李道圣 3 0.04
106 黄德健 30 0.43 283 刘志生 3 0.04
107 黄海涛 30 0.43 284 张庆龙 3 0.04
108 孙 宇 30 0.43 285 辛 宇 3 0.04
109 曹丽娜 30 0.43 286 张 现 3 0.04
110 李 涛 30 0.43 287 王现伟 3 0.04
111 曹永权 22.5 0.32 288 孙 勇 3 0.04
112 岳 胜 20 0.29 289 孙卓霖 3 0.04
113 代劲松 20 0.29 290 范晓东 3 0.04
114 王华禄 18 0.26 291 谭宝庆 3 0.04
115 汪明莉 18 0.26 292 张德鸣 3 0.04
116 王晓华 18 0.26 293 杨敬波 3 0.04
117 丁维发 18 0.26 294 张光军 3 0.04
118 姬丽华 15 0.21 295 张 新 3 0.04
119 刘庆福 15 0.21 296 佟丽杰 3 0.04
120 柴绍金 15 0.21 297 徐 婷 3 0.04
121 任 颋 12 0.17 298 孙兆亮 3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5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22 金元文 12 0.17 299 徐一鸥 2 0.03
123 邵志学 12 0.17 300 佟雅芹 2 0.03
124 符 新 10 0.14 301 杜 鉴 2 0.03
125 常 鹤 10 0.14 302 白 羽 2 0.03
126 马 威 10 0.14 303 李 田 2 0.03
127 张升伟 10 0.14 304 罗全琳 2 0.03
128 佟鹤男 10 0.14 305 魏守新 2 0.03
129 龚 琳 10 0.14 306 王 英 2 0.03
130 辛亚锋 10 0.14 307 宋 刚 2 0.03
131 褚先欣 10 0.14 308 徐 晓 2 0.03
132 王克俭 10 0.14 309 于 锟 2 0.03
133 杨 晶 9 0.13 310 李明2 2 0.03
134 高 杨 6 0.09 311 季瑜新 2 0.03
135 宋允迁 6 0.09 312 张占丰 2 0.03
136 孙 钢 6 0.09 313 徐 海 2 0.03
137 陈兴宏 6 0.09 314 戴美红 2 0.03
138 李 丹 6 0.09 315 陈 莉 2 0.03
139 邱宇波 6 0.09 316 徐 胜 2 0.03
140 支 润 6 0.09 317 王健2 2 0.03
141 赵 雷 6 0.09 318 王长龙 2 0.03
142 周 光 6 0.09 319 范继平 2 0.03
143 信 任 6 0.09 320 张 杰 2 0.03
144 林志超 6 0.09 321 毕 波 2 0.03
145 曹 莹 6 0.09 322 刘 宇 2 0.03
146 关迎宾 6 0.09 323 鲍 齐 2 0.03
147 邓绍凯 6 0.09 324 可宏刚 2 0.03
148 齐 鑫 6 0.09 325 甄学伟 2 0.03
149 李 刚 6 0.09 326 武 猛 2 0.03
150 张 威 6 0.09 327 刘晓林 2 0.03
151 史煜玲 6 0.09 328 宋 淼 2 0.03
152 王磊2 6 0.09 329 隋明生 2 0.03
153 王慧杰 6 0.09 330 陈德智 2 0.03
154 石 洋 6 0.09 331 刘大宝 2 0.03
155 齐智刚 6 0.09 332 李大鹏 2 0.03
156 庄 勇 6 0.09 333 赵 郸 2 0.03
157 刘丽娟 6 0.09 334 李悦莲 2 0.03
158 李 琼 6 0.09 335 王冬雷 2 0.03
159 邵 滨 6 0.09 336 宗文杰 2 0.03
160 刘洋1 6 0.09 337 范青松 2 0.03
161 邹 愚 6 0.09 338 朱 凯 2 0.03
162 张 硕 6 0.09 339 周 昊 2 0.03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6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63 李 光 6 0.09 340 叶会岩 2 0.03
164 徐 超 6 0.09 341 孟凡龙 2 0.03
165 宋殿波 6 0.09 342 周智翔 2 0.03
166 王学松 6 0.09 343 田 旭 2 0.03
167 张 殷 6 0.09 344 张彦铭 2 0.03
168 叶 勇 6 0.09 345 孙 飞 2 0.03
169 刘英男 6 0.09 346 唐家辉 2 0.03
170 尚俊杰 6 0.09 347 张开胜 2 0.03
171 刘丹丹 6 0.09 348 张 建 2 0.03
172 李树雨 6 0.09 349 张雁澎 2 0.03
173 谭 瑛 6 0.09 350 陈德金 2 0.03
174 张 铭 6 0.09 351 楮善杰 2 0.03
175 姜文博 6 0.09 352 刘 旺 2 0.03
176 王德强 6 0.09 353 股权池 4.5 0.06
177 杨 光 6 0.09 合 计 7,000 100

6) 20131 月,第四次股权调整(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期间,股东因离职、退休或自愿申请等原因而减 少出资额/退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陈立人 60 9 田 可 3
2 郭培武 36 10 张多志 3
3 高文明 30 11 袁旭五 3
4 杨 宁 18 12 张占丰 2
5 马 艳 15 13 陈德智 2
6 曹向前 15 14 赵 郸 2
7 江克敏 15 15 王冬雷 2
8 张 殷 6 16 张彦铭 2
合 计 214 -

2013 年 1 月,股东增加出资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 谭 瑛 4 43 刘 畅 1
2 崔 明 3 44 李大鹏 1
3 韩 琳 3 45 范青松 1
4 郭 晶 1 46 张 洋 1
5 张北宁 1 47 张 杨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7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6 李静野 1 48 辛 星 1
7 全永华 1 49 汤 丽 1
8 康文博 1 50 马 鑫 1
9 宋 刚 1 51 朱海明 1
10 徐一鸥 1 52 周文思 1
11 李明2 1 53 孙亚明 1
12 季瑜新 1 54 张 敏 1
13 王宏博 1 55 刘 成 1
14 初 强 1 56 肖 斌 1
15 杨 峰 1 57 颜昌盛 1
16 徐 乾 1 58 周智翔 1
17 郑 超 1 59 王浩1 1
18 吴宏瑞 1 60 魏荣聪 1
19 张祖磊 1 61 王世宇 1
20 李 超 1 62 肖培良 1
21 陈 莉 1 63 李 贺 1
22 刘洋2 1 64 魏蓓蓓 1
23 张皆悦 1 65 张 博 1
24 孙 涛 1 66 齐 龙 1
25 原宗毅 1 67 关小刚 1
26 安 刚 1 68 李毅强 1
27 张云帆 1 69 张祥飞 1
28 郭志军 1 70 刘 奇 1
29 徐 胜 1 71 刘 旺 1
30 王长龙 1 72 冯 洛 1
31 白 金 1 73 王海龙 1
32 王健3 1 74 金艳琪 1
33 赵 猛 1 75 汝 智 1
34 刘桂臣 1 76 唐金有 1
35 宋 阳 1 77 林乐祥 1
36 郭 鹏 1 78 吴 斌 1
37 丛伟浩 1 79 宋国信 1
38 刘 鼎 1 80 宋 超 1
39 娄轶男 1 81 王云鹏 1
40 张 宁 1 82 佟雅芹 1
41 邹昭阳 1 83 孙黎莉 1
42 杨世达 1 84 赵鑫2 1
合 计 91 -

注:刘洋 2 的身份证号为 22028219841002*;王健 3 的身份证号为 21130219830907; 王浩 1 的身份证号为 21038119831119;赵鑫 2 的身份证号为 21010219771102*。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股权池所持有的待分配股权结余为 127.5 万元注册资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8

本(即 4.5 万元加上 214 万元减去 91 万元),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1 陈志生 600 8.57 209 惠兴雷 3 0.04
2 姜日敏 180 2.57 210 季瑜新 3 0.04
3 于 勇 180 2.57 211 康怀宇 3 0.04
4 陈立人 120 1.71 212 寇 胜 3 0.04
5 陈 曦 120 1.71 213 李大鹏 3 0.04
6 曲钧绪 120 1.71 214 李道圣 3 0.04
7 任庆胜 120 1.71 215 李 淼 3 0.04
8 王 敏 108 1.54 216 李明2 3 0.04
9 包恩杰 90 1.29 217 李伟峰 3 0.04
10 卞晓光 90 1.29 218 李 阳 3 0.04
11 张旭阳 90 1.29 219 李 营 3 0.04
12 祖 健 90 1.29 220 李 智 3 0.04
13 丁向鸿 72 1.03 221 梁 浩 3 0.04
14 冯 哲 72 1.03 222 梁会民 3 0.04
15 郭 奇 72 1.03 223 梁晓枫 3 0.04
16 刘 慧 72 1.03 224 刘金萍 3 0.04
17 罗宝康 72 1.03 225 刘明石 3 0.04
18 慕长禄 72 1.03 226 刘 帅 3 0.04
19 唐文志 72 1.03 227 刘 旺 3 0.04
20 周 巍 72 1.03 228 刘晓乐 3 0.04
21 苏金友 60 0.86 229 刘 勇 3 0.04
22 孙 黎 60 0.86 230 刘志生 3 0.04
23 辛广军 60 0.86 231 卢长明 3 0.04
24 杨吉文 60 0.86 232 吕树林 3 0.04
25 张启彤 60 0.86 233 孟健慧 3 0.04
26 葛志全 54 0.77 234 孟 磊 3 0.04
27 韩松岭 54 0.77 235 苗遥遥 3 0.04
28 高 亮 51 0.73 236 任 哲 3 0.04
29 边庆跃 45 0.66 237 邵春华 3 0.04
30 陈 溯 45 0.66 238 宋 飞 3 0.04
31 陈同利 45 0.66 239 宋 刚 3 0.04
32 杜占东 45 0.66 240 宋 蕊 3 0.04
33 付 强 45 0.66 241 孙鸣宇 3 0.04
34 葛振林 45 0.66 242 孙昕宇 3 0.04
35 贾红雷 45 0.66 243 孙永军 3 0.04
36 金 洋 45 0.66 244 孙 勇 3 0.04
37 孙智鹏 45 0.66 245 孙兆亮 3 0.04
38 王建国 45 0.66 246 孙卓霖 3 0.04
39 王奎勇 45 0.66 247 谈宝真 3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9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40 王耀明 45 0.66 248 谭宝庆 3 0.04
41 张立武 45 0.66 249 唐 勇 3 0.04
42 张小凡 45 0.66 250 佟丽杰 3 0.04
43 崔秀丽 36 0.51 251 佟雅芹 3 0.04
44 邸绍蔚 36 0.51 252 佟志新 3 0.04
45 付天飞 36 0.51 253 王 聪 3 0.04
46 郭 斗 36 0.51 254 王大伟 3 0.04
47 郭培武 36 0.51 255 王 峰 3 0.04
48 何 晶 36 0.51 256 王 刚 3 0.04
49 靳莉群 36 0.51 257 王冠群 3 0.04
50 李 丰 36 0.51 258 王海涛 3 0.04
51 李素智 36 0.51 259 王晗秋 3 0.04
52 刘殿友 36 0.51 260 王 红 3 0.04
53 刘东辉 36 0.51 261 王洪梅 3 0.04
54 刘守政 36 0.51 262 王健1 3 0.04
55 刘 霞 36 0.51 263 王磊1 3 0.04
56 刘晓明1 36 0.51 264 王 龙 3 0.04
57 卢钟斌 36 0.51 265 王 南 3 0.04
58 齐文波 36 0.51 266 王现伟 3 0.04
59 全国莲 36 0.51 267 王 岩 3 0.04
60 盛旭辰 36 0.51 268 王长龙 3 0.04
61 史家亮 36 0.51 269 吴雪梅 3 0.04
62 宋雪骊 36 0.51 270 吴 阳 3 0.04
63 田卫华 36 0.51 271 夏 旭 3 0.04
64 王世斌 36 0.51 272 辛 宇 3 0.04
65 闻 静 36 0.51 273 熊 波 3 0.04
66 杨 波 36 0.51 274 徐 昊 3 0.04
67 杨继林 36 0.51 275 徐 胜 3 0.04
68 姚殿成 36 0.51 276 徐 婷 3 0.04
69 殷桂华 36 0.51 277 徐一鸥 3 0.04
70 张吉承 36 0.51 278 许思成 3 0.04
71 赵 霓 36 0.51 279 闫 宁 3 0.04
72 程国辉 33 0.47 280 闫 巍 3 0.04
73 安志复 30 0.43 281 杨敬波 3 0.04
74 毕健有 30 0.43 282 杨 磊 3 0.04
75 曹丽娜 30 0.43 283 杨 祥 3 0.04
76 曹昕平 30 0.43 284 杨雨胜 3 0.04
77 陈之光 30 0.43 285 姚 兰 3 0.04
78 崔学刚 30 0.43 286 叶成钢 3 0.04
79 高文明 30 0.43 287 易 兰 3 0.04
80 黄德健 30 0.43 288 尹 航 3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0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81 黄海涛 30 0.43 289 于海翔 3 0.04
82 霍 光 30 0.43 290 于志远 3 0.04
83 李明1 30 0.43 291 张 兵 3 0.04
84 李 涛 30 0.43 292 张德鸣 3 0.04
85 李微微 30 0.43 293 张光军 3 0.04
86 李伟1 30 0.43 294 张 健 3 0.04
87 李 尤 30 0.43 295 张立慧 3 0.04
88 刘洪波 30 0.43 296 张明1 3 0.04
89 牟 媛 30 0.43 297 张庆龙 3 0.04
90 任玉梅 30 0.43 298 张树意 3 0.04
91 孙波涛 30 0.43 299 张天顺 3 0.04
92 孙守军 30 0.43 300 张文爽 3 0.04
93 孙 宇 30 0.43 301 张 现 3 0.04
94 王 辉 30 0.43 302 张 新 3 0.04
95 王 吉 30 0.43 303 张新宇 3 0.04
96 王 胜 30 0.43 304 赵鑫1 3 0.04
97 王 雪 30 0.43 305 赵 勇 3 0.04
98 王 玉 30 0.43 306 周东方 3 0.04
99 武燕君 30 0.43 307 周智翔 3 0.04
100 夏明辉 30 0.43 308 朱建国 3 0.04
101 徐宏哲 30 0.43 309 白 羽 2 0.03
102 徐业平 30 0.43 310 鲍 齐 2 0.03
103 许 博 30 0.43 311 毕 波 2 0.03
104 薛馨利 30 0.43 312 陈德金 2 0.03
105 杨淑霞 30 0.43 313 楮善杰 2 0.03
106 张合慧 30 0.43 314 戴美红 2 0.03
107 曹永权 22.5 0.32 315 杜 鉴 2 0.03
108 代劲松 20 0.29 316 范继平 2 0.03
109 岳 胜 20 0.29 317 可宏刚 2 0.03
110 丁维发 18 0.26 318 李 田 2 0.03
111 汪明莉 18 0.26 319 李悦莲 2 0.03
112 王华禄 18 0.26 320 刘大宝 2 0.03
113 王晓华 18 0.26 321 刘晓林 2 0.03
114 杨 宁 18 0.26 322 刘 宇 2 0.03
115 曹向前 15 0.21 323 罗全琳 2 0.03
116 柴绍金 15 0.21 324 孟凡龙 2 0.03
117 姬丽华 15 0.21 325 宋 淼 2 0.03
118 江克敏 15 0.21 326 隋明生 2 0.03
119 刘庆福 15 0.21 327 孙 飞 2 0.03
120 马 艳 15 0.21 328 唐家辉 2 0.03
121 金元文 12 0.17 329 田 旭 2 0.03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1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122 任 颋 12 0.17 330 王健2 2 0.03
123 邵志学 12 0.17 331 王 英 2 0.03
124 常 鹤 10 0.14 332 魏守新 2 0.03
125 褚先欣 10 0.14 333 武 猛 2 0.03
126 符 新 10 0.14 334 徐 海 2 0.03
127 龚 琳 10 0.14 335 徐 晓 2 0.03
128 马 威 10 0.14 336 叶会岩 2 0.03
129 谭 瑛 10 0.14 337 于 锟 2 0.03
130 佟鹤男 10 0.14 338 张 建 2 0.03
131 王克俭 10 0.14 339 张 杰 2 0.03
132 辛亚锋 10 0.14 340 张开胜 2 0.03
133 张升伟 10 0.14 341 张雁澎 2 0.03
134 杨 晶 9 0.13 342 甄学伟 2 0.03
135 曹 莹 6 0.09 343 周 昊 2 0.03
136 柴佳春 6 0.09 344 朱 凯 2 0.03
137 陈兴宏 6 0.09 345 宗文杰 2 0.03
138 邓绍凯 6 0.09 346 安 刚 1 0.01
139 丁晓红 6 0.09 347 白 金 1 0.01
140 高 华 6 0.09 348 初 强 1 0.01
141 高 杨 6 0.09 349 丛伟浩 1 0.01
142 关迎宾 6 0.09 350 冯 洛 1 0.01
143 姜文博 6 0.09 351 关小刚 1 0.01
144 解 鲲 6 0.09 352 郭 晶 1 0.01
145 李 丹 6 0.09 353 郭 鹏 1 0.01
146 李 刚 6 0.09 354 郭志军 1 0.01
147 李 光 6 0.09 355 金艳琪 1 0.01
148 李 楠 6 0.09 356 康文博 1 0.01
149 李 琼 6 0.09 357 李 超 1 0.01
150 李树雨 6 0.09 358 李 贺 1 0.01
151 林志超 6 0.09 359 李静野 1 0.01
152 刘丹丹 6 0.09 360 李毅强 1 0.01
153 刘丽娟 6 0.09 361 林乐祥 1 0.01
154 刘洋1 6 0.09 362 刘 畅 1 0.01
155 刘英男 6 0.09 363 刘 成 1 0.01
156 齐 鑫 6 0.09 364 刘 鼎 1 0.01
157 齐智刚 6 0.09 365 刘桂臣 1 0.01
158 邱宇波 6 0.09 366 刘 奇 1 0.01
159 尚俊杰 6 0.09 367 刘洋2 1 0.01
160 邵 滨 6 0.09 368 娄轶男 1 0.01
161 石 洋 6 0.09 369 马 鑫 1 0.01
162 史煜玲 6 0.09 370 齐 龙 1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2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163 宋殿波 6 0.09 371 全永华 1 0.01
164 宋允迁 6 0.09 372 汝 智 1 0.01
165 孙 钢 6 0.09 373 宋 超 1 0.01
166 王德强 6 0.09 374 宋国信 1 0.01
167 王慧杰 6 0.09 375 宋 阳 1 0.01
168 王磊2 6 0.09 376 孙黎莉 1 0.01
169 王述颖 6 0.09 377 孙 涛 1 0.01
170 王学松 6 0.09 378 孙亚明 1 0.01
171 王 妍 6 0.09 379 汤 丽 1 0.01
172 信 任 6 0.09 380 唐金有 1 0.01
173 徐 超 6 0.09 381 王海龙 1 0.01
174 杨 光 6 0.09 382 王浩1 1 0.01
175 杨岳涛 6 0.09 383 王宏博 1 0.01
176 叶 勇 6 0.09 384 王健3 1 0.01
177 张 铭 6 0.09 385 王世宇 1 0.01
178 张 硕 6 0.09 386 王云鹏 1 0.01
179 张 威 6 0.09 387 魏蓓蓓 1 0.01
180 赵 雷 6 0.09 388 魏荣聪 1 0.01
181 支 润 6 0.09 389 吴 斌 1 0.01
182 周 光 6 0.09 390 吴宏瑞 1 0.01
183 庄 勇 6 0.09 391 肖 斌 1 0.01
184 邹 愚 6 0.09 392 肖培良 1 0.01
185 蔡晓东 3 0.04 393 辛 星 1 0.01
186 陈成伟 3 0.04 394 徐 乾 1 0.01
187 陈 莉 3 0.04 395 颜昌盛 1 0.01
188 陈少忱 3 0.04 396 杨 峰 1 0.01
189 陈 翔 3 0.04 397 杨世达 1 0.01
190 崔立春 3 0.04 398 原宗毅 1 0.01
191 崔 明 3 0.04 399 张北宁 1 0.01
192 丁海涛 3 0.04 400 张 博 1 0.01
193 董方明 3 0.04 401 张皆悦 1 0.01
194 董建卓 3 0.04 402 张 敏 1 0.01
195 杜洪平 3 0.04 403 张 宁 1 0.01
196 范青松 3 0.04 404 张祥飞 1 0.01
197 范晓东 3 0.04 405 张 杨 1 0.01
198 冯宇鹏 3 0.04 406 张 洋 1 0.01
199 付 伟 3 0.04 407 张云帆 1 0.01
200 高悦 3 0.04 408 张祖磊 1 0.01
201 顾龙生 3 0.04 409 赵 猛 1 0.01
202 关东浩 3 0.04 410 赵鑫2 1 0.01
203 韩建忠 3 0.04 411 郑 超 1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3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实际股东
204 韩 琳 3 0.04 412 周文思 1 0.01
205 韩 勇 3 0.04 413 朱海明 1 0.01
206 郝俊贺 3 0.04 414 邹昭阳 1 0.01
207 何玉龙 3 0.04 415 股权池 127.5 1.82
208 贺建军 3 0.04 合 计 7,000 100

7) 20151 月,第五次股权调整(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7,000 万元)及 20152 月,第三次增资(对应辽宁邮电注册资本 10,500 万元)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间,股东因离职、退休或自愿申请等原因而减 少出资额/退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曲钧绪 60 13 吕树林 3
2 慕长禄 36 14 刘金萍 3
3 杨吉文 30 15 罗全琳 2
4 孙 黎 30 16 宗文杰 2
5 陈同利 22.5 17 孙 飞 2
6 姚殿成 18 18 张祖磊 1
7 刘东辉 18 19 王云鹏 1
8 张 现 3 20 白 金 1
9 辛 宇 3 21 朱海明 1
10 季瑜新 3 22 孙亚明 1
11 孙鸣宇 3 23 颜昌盛 1
12 王 聪 3 24 关小刚 1
合 计 248.5 -

2015 年 1 月,新进入或增持股东增加出资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 江 婷 3 111 武文学 1
2 齐宏宇 3 112 庞志成 1
3 孙开宇 3 113 张洪健 1
4 何殿宽 3 114 王文成 1
5 张春胜 3 115 冯 雷 1
6 王俊涛 3 116 曹金威 1
7 龚 宇 3 117 闫韦名 1
8 李令方 3 118 宋 淼 1
9 王冬青 3 119 刘晓林 1
10 关浩然 3 120 武 猛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4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11 李明3 3 121 程 程 1
12 王 威 3 122 隋明生 1
13 丛伟浩 2 123 刘大宝 1
14 刘 畅 2 124 刘晓明2 1
15 刘 鼎 2 125 郭 峰 1
16 宋 阳 2 126 王 斌 1
17 邹昭阳 2 127 宋 维 1
18 郭 鹏 2 128 王庆雨 1
19 杨世达 2 129 康 勇 1
20 张 宁 2 130 孟凡龙 1
21 张云帆 2 131 韩 冷 1
22 孙 涛 2 132 高 阳 1
23 全永华 2 133 宋杨杨 1
24 原宗毅 2 134 温 馨 1
25 张皆悦 2 135 叶会岩 1
26 孙黎莉 2 136 孟广志 1
27 安 刚 2 137 高 震 1
28 李静野 2 138 朱宝权 1
29 徐 乾 2 139 张铁夫 1
30 郑 超 2 140 苗 卉 1
31 杨 峰 2 141 孙建峰 1
32 初 强 2 142 祁占利 1
33 李 超 2 143 李 为 1
34 魏荣聪 2 144 张凤国 1
35 王浩1 2 145 聂 硕 1
36 王世宇 2 146 丁 雪 1
37 赵 猛 2 147 赫英斌 1
38 刘桂臣 2 148 屈丽莉 1
39 王健3 2 149 马 骏 1
40 康文博 2 150 张文通 1
41 李 贺 2 151 李 威 1
42 张 博 2 152 刘琳琳 1
43 李毅强 2 153 戴苏鑫 1
44 金艳琪 2 154 郭智超 1
45 宋国信 2 155 田 旭 1
46 张祥飞 2 156 吕志刚 1
47 唐金有 2 157 王 林 1
48 马 鑫 2 158 荆 野 1
49 张 杨 2 159 周文龙 1
50 张 洋 2 160 金耀兴 1
51 韩 琳 2 161 林松杉 1
52 郑旭东 1.5 162 杨 龙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5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53 王浩2 1.5 163 张洪杰 1
54 刘 斌 1.5 164 李 冲 1
55 杜 鉴 1 165 史 斌 1
56 王丽东 1 166 高识伦 1
57 李伟2 1 167 李国坤 1
58 徐弘舜 1 168 徐兴久 1
59 肖松泉 1 169 王 奇 1
60 杨秋彧 1 170 王竞伟 1
61 甄学伟 1 171 孙 杨 1
62 万青华 1 172 刘全兵 1
63 都 娟 1 173 师滔滔 1
64 李德新 1 174 张双戬 1
65 胡启明 1 175 伍 彩 1
66 王志阳 1 176 毕 磊 1
67 姚 凯 1 177 邹 凌 1
68 张明2 1 178 陈德金 1
69 孔祥一 1 179 张开胜 1
70 续 岩 1 180 楮善杰 1
71 胡浩杨 1 181 张 健 1
72 王健2 1 182 徐晓璐 1
73 范继平 1 183 杨晓东 1
74 张 杰 1 184 臧 卓 1
75 刘 爽 1 185 练木森 1
76 刘 宇 1 186 吴忠才 1
77 王健4 1 187 邱妙文 1
78 王 猛 1 188 张德运 1
79 王连鹏 1 189 李悦莲 1
80 黄海洋 1 190 周 昊 1
81 可宏刚 1 191 李朝君 1
82 陈岩松 1 192 孙华炜 1
83 毕 波 1 193 许庆臣 1
84 侯伯石 1 194 于 莉 1
85 孙 奇 1 195 潘 娜 1
86 李 骞 1 196 朱 凯 1
87 魏守新 1 197 刘久扬 1
88 李 田 1 198 任显瀛 1
89 白 羽 1 199 汤振滨 1
90 高 宇 1 200 赵志民 1
91 朱清华 1 201 翟双利 1
92 鲍 齐 1 202 房海龙 1
93 戴美红 1 203 刘俊鹏 1
94 王 倩 1 204 张 迪 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6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增加出资额(万元)
95 周 燕 1 205 祖嘉璐 1
96 徐 晓 1 206 车 鑫 1
97 徐 海 1 207 张辅超 1
98 罗保坤 1 208 董 丹 1
99 于克衍 1 209 顾兴华 1
100 张 强 1 210 周 菊 1
101 侯骁跃 1 211 田 戈 1
102 平立岚 1 212 崔 娜 0.5
103 刘 冰 1 213 王元石 0.5
104 刘 晗 1 214 王 志 0.5
105 张 超 1 215 刘轩成 0.5
106 孙 健 1 216 吴岳奇 0.5
107 刘冰婷 1 217 王 洋 0.5
108 于 锟 1 218 田侃达 0.5
109 王浩年 1 219 杜传辉 0.5
110 王家旭 1 220 王建华 0.5
合 计 280 -

注:王浩 2 的身份证号为 21070319861007*;李伟 2 的身份证号为 34122119861012; 张明 2 的身份证号为 23052319881116;王健 4 的身份证号为 21010419831022;李 明 3 的身份证号为 21052219850803;刘晓明 2 的身份证号为 21011119850613*。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股权池所持有的待分配股权结余为 96 万元注册资本 (即 127.5 万元加上 248.5 万元减去 280 万元)。

上述全部股权调整后,2015 年 2 月,辽宁邮电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增加至 10,500 万元,全体股东同比例转增。上述转增注册资本后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陈志生 900 8.57 276 宋 阳 4.5 0.04
2 姜日敏 270 2.57 277 宋国信 4.5 0.04
3 于 勇 270 2.57 278 隋明生 4.5 0.04
4 陈 曦 180 1.71 279 孙 涛 4.5 0.04
5 陈立人 180 1.71 280 孙 勇 4.5 0.04
6 任庆胜 180 1.71 281 孙开宇 4.5 0.04
7 王 敏 162 1.54 282 孙黎莉 4.5 0.04
8 包恩杰 135 1.29 283 孙昕宇 4.5 0.04
9 卞晓光 135 1.29 284 孙永军 4.5 0.04
10 张旭阳 135 1.29 285 孙兆亮 4.5 0.04
11 祖 健 135 1.29 286 孙卓霖 4.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7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2 丁向鸿 108 1.03 287 谈宝真 4.5 0.04
13 冯 哲 108 1.03 288 谭宝庆 4.5 0.04
14 郭 奇 108 1.03 289 唐 勇 4.5 0.04
15 刘 慧 108 1.03 290 唐金有 4.5 0.04
16 罗宝康 108 1.03 291 田 旭 4.5 0.04
17 唐文志 108 1.03 292 佟丽杰 4.5 0.04
18 周 巍 108 1.03 293 佟雅芹 4.5 0.04
19 曲钧绪 90 0.86 294 佟志新 4.5 0.04
20 苏金友 90 0.86 295 王 峰 4.5 0.04
21 辛广军 90 0.86 296 王 刚 4.5 0.04
22 张启彤 90 0.86 297 王浩1 4.5 0.04
23 葛志全 81 0.77 298 王 红 4.5 0.04
24 韩松岭 81 0.77 299 王健1 4.5 0.04
25 高 亮 76.5 0.73 300 王磊1 4.5 0.04
26 边庆跃 67.5 0.64 301 王 龙 4.5 0.04
27 陈 溯 67.5 0.64 302 王 南 4.5 0.04
28 杜占东 67.5 0.64 303 王 威 4.5 0.04
29 付 强 67.5 0.64 304 王 岩 4.5 0.04
30 葛振林 67.5 0.64 305 王大伟 4.5 0.04
31 贾红雷 67.5 0.64 306 王冬青 4.5 0.04
32 金 洋 67.5 0.64 307 王冠群 4.5 0.04
33 孙智鹏 67.5 0.64 308 王海涛 4.5 0.04
34 王建国 67.5 0.64 309 王晗秋 4.5 0.04
35 王奎勇 67.5 0.64 310 王洪梅 4.5 0.04
36 王耀明 67.5 0.64 311 王健2 4.5 0.04
37 张立武 67.5 0.64 312 王健3 4.5 0.04
38 张小凡 67.5 0.64 313 王俊涛 4.5 0.04
39 崔秀丽 54 0.51 314 王世宇 4.5 0.04
40 邸绍蔚 54 0.51 315 王现伟 4.5 0.04
41 付天飞 54 0.51 316 王长龙 4.5 0.04
42 郭 斗 54 0.51 317 魏荣聪 4.5 0.04
43 郭培武 54 0.51 318 魏守新 4.5 0.04
44 何 晶 54 0.51 319 吴 阳 4.5 0.04
45 靳莉群 54 0.51 320 吴雪梅 4.5 0.04
46 李 丰 54 0.51 321 武 猛 4.5 0.04
47 李素智 54 0.51 322 夏 旭 4.5 0.04
48 刘 霞 54 0.51 323 熊 波 4.5 0.04
49 刘殿友 54 0.51 324 徐 海 4.5 0.04
50 刘守政 54 0.51 325 徐 昊 4.5 0.04
51 刘晓明1 54 0.51 326 徐 乾 4.5 0.04
52 卢钟斌 54 0.51 327 徐 胜 4.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8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53 慕长禄 54 0.51 328 徐 婷 4.5 0.04
54 齐文波 54 0.51 329 徐 晓 4.5 0.04
55 全国莲 54 0.51 330 徐一鸥 4.5 0.04
56 盛旭辰 54 0.51 331 许思成 4.5 0.04
57 史家亮 54 0.51 332 闫 宁 4.5 0.04
58 宋雪骊 54 0.51 333 闫 巍 4.5 0.04
59 田卫华 54 0.51 334 杨 峰 4.5 0.04
60 王世斌 54 0.51 335 杨 磊 4.5 0.04
61 闻 静 54 0.51 336 杨 祥 4.5 0.04
62 杨 波 54 0.51 337 杨敬波 4.5 0.04
63 杨继林 54 0.51 338 杨世达 4.5 0.04
64 殷桂华 54 0.51 339 杨雨胜 4.5 0.04
65 张吉承 54 0.51 340 姚 兰 4.5 0.04
66 赵 霓 54 0.51 341 叶成钢 4.5 0.04
67 程国辉 49.5 0.47 342 叶会岩 4.5 0.04
68 安志复 45 0.43 343 易 兰 4.5 0.04
69 毕健有 45 0.43 344 尹 航 4.5 0.04
70 曹丽娜 45 0.43 345 于 锟 4.5 0.04
71 曹昕平 45 0.43 346 于海翔 4.5 0.04
72 陈之光 45 0.43 347 于志远 4.5 0.04
73 崔学刚 45 0.43 348 原宗毅 4.5 0.04
74 高文明 45 0.43 349 张 兵 4.5 0.04
75 黄德健 45 0.43 350 张 博 4.5 0.04
76 黄海涛 45 0.43 351 张 建 4.5 0.04
77 霍 光 45 0.43 352 张 健 4.5 0.04
78 李 涛 45 0.43 353 张 杰 4.5 0.04
79 李伟1 45 0.43 354 张明1 4.5 0.04
80 李 尤 45 0.43 355 张 宁 4.5 0.04
81 李明1 45 0.43 356 张 新 4.5 0.04
82 李微微 45 0.43 357 张 杨 4.5 0.04
83 刘洪波 45 0.43 358 张 洋 4.5 0.04
84 牟 媛 45 0.43 359 张春胜 4.5 0.04
85 任玉梅 45 0.43 360 张德鸣 4.5 0.04
86 孙 黎 45 0.43 361 张光军 4.5 0.04
87 孙 宇 45 0.43 362 张皆悦 4.5 0.04
88 孙波涛 45 0.43 363 张开胜 4.5 0.04
89 孙守军 45 0.43 364 张立慧 4.5 0.04
90 王 辉 45 0.43 365 张庆龙 4.5 0.04
91 王 吉 45 0.43 366 张树意 4.5 0.04
92 王 胜 45 0.43 367 张天顺 4.5 0.04
93 王 雪 45 0.43 368 张文爽 4.5 0.0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9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94 王 玉 45 0.43 369 张祥飞 4.5 0.04
95 武燕君 45 0.43 370 张新宇 4.5 0.04
96 夏明辉 45 0.43 371 张云帆 4.5 0.04
97 徐宏哲 45 0.43 372 赵 猛 4.5 0.04
98 徐业平 45 0.43 373 赵鑫1 4.5 0.04
99 许 博 45 0.43 374 赵 勇 4.5 0.04
100 薛馨利 45 0.43 375 甄学伟 4.5 0.04
101 杨吉文 45 0.43 376 郑 超 4.5 0.04
102 杨淑霞 45 0.43 377 周 昊 4.5 0.04
103 张合慧 45 0.43 378 周东方 4.5 0.04
104 曹永权 33.75 0.32 379 周智翔 4.5 0.04
105 陈同利 33.75 0.32 380 朱 凯 4.5 0.04
106 代劲松 30 0.29 381 朱建国 4.5 0.04
107 岳 胜 30 0.29 382 邹昭阳 4.5 0.04
108 丁维发 27 0.26 383 唐家辉 3 0.03
109 刘东辉 27 0.26 384 王 英 3 0.03
110 汪明莉 27 0.26 385 张雁澎 3 0.03
111 王华禄 27 0.26 386 刘 斌 2.25 0.02
112 王晓华 27 0.26 387 王浩2 2.25 0.02
113 杨 宁 27 0.26 388 郑旭东 2.25 0.02
114 姚殿成 27 0.26 389 毕 磊 1.5 0.01
115 曹向前 22.5 0.21 390 曹金威 1.5 0.01
116 柴绍金 22.5 0.21 391 车 鑫 1.5 0.01
117 姬丽华 22.5 0.21 392 陈岩松 1.5 0.01
118 江克敏 22.5 0.21 393 程 程 1.5 0.01
119 刘庆福 22.5 0.21 394 戴苏鑫 1.5 0.01
120 马 艳 22.5 0.21 395 丁 雪 1.5 0.01
121 金元文 18 0.17 396 董 丹 1.5 0.01
122 任 颋 18 0.17 397 都 娟 1.5 0.01
123 邵志学 18 0.17 398 房海龙 1.5 0.01
124 常 鹤 15 0.14 399 冯 雷 1.5 0.01
125 褚先欣 15 0.14 400 冯 洛 1.5 0.01
126 符 新 15 0.14 401 高 阳 1.5 0.01
127 龚 琳 15 0.14 402 高 宇 1.5 0.01
128 马 威 15 0.14 403 高 震 1.5 0.01
129 谭 瑛 15 0.14 404 高识伦 1.5 0.01
130 佟鹤男 15 0.14 405 顾兴华 1.5 0.01
131 王克俭 15 0.14 406 郭 峰 1.5 0.01
132 辛亚锋 15 0.14 407 郭 晶 1.5 0.01
133 张升伟 15 0.14 408 郭志军 1.5 0.01
134 杨 晶 13.5 0.13 409 郭智超 1.5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0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35 曹 莹 9 0.09 410 韩 冷 1.5 0.01
136 柴佳春 9 0.09 411 赫英斌 1.5 0.01
137 陈兴宏 9 0.09 412 侯伯石 1.5 0.01
138 邓绍凯 9 0.09 413 侯骁跃 1.5 0.01
139 丁晓红 9 0.09 414 胡浩杨 1.5 0.01
140 高 华 9 0.09 415 胡启明 1.5 0.01
141 高 杨 9 0.09 416 黄海洋 1.5 0.01
142 关迎宾 9 0.09 417 金耀兴 1.5 0.01
143 姜文博 9 0.09 418 荆 野 1.5 0.01
144 解 鲲 9 0.09 419 康 勇 1.5 0.01
145 李 丹 9 0.09 420 孔祥一 1.5 0.01
146 李 刚 9 0.09 421 李 冲 1.5 0.01
147 李 光 9 0.09 422 李 骞 1.5 0.01
148 李 楠 9 0.09 423 李 威 1.5 0.01
149 李 琼 9 0.09 424 李 为 1.5 0.01
150 李树雨 9 0.09 425 李朝君 1.5 0.01
151 林志超 9 0.09 426 李德新 1.5 0.01
152 刘洋1 9 0.09 427 李国坤 1.5 0.01
153 刘丹丹 9 0.09 428 李伟2 1.5 0.01
154 刘丽娟 9 0.09 429 练木森 1.5 0.01
155 刘英男 9 0.09 430 林乐祥 1.5 0.01
156 齐 鑫 9 0.09 431 林松杉 1.5 0.01
157 齐智刚 9 0.09 432 刘 冰 1.5 0.01
158 邱宇波 9 0.09 433 刘 成 1.5 0.01
159 尚俊杰 9 0.09 434 刘 晗 1.5 0.01
160 邵 滨 9 0.09 435 刘 奇 1.5 0.01
161 石 洋 9 0.09 436 刘 爽 1.5 0.01
162 史煜玲 9 0.09 437 刘冰婷 1.5 0.01
163 宋殿波 9 0.09 438 刘久扬 1.5 0.01
164 宋允迁 9 0.09 439 刘俊鹏 1.5 0.01
165 孙 钢 9 0.09 440 刘琳琳 1.5 0.01
166 王 妍 9 0.09 441 刘全兵 1.5 0.01
167 王德强 9 0.09 442 刘晓明2 1.5 0.01
168 王慧杰 9 0.09 443 刘洋2 1.5 0.01
169 王磊2 9 0.09 444 娄轶男 1.5 0.01
170 王述颖 9 0.09 445 罗保坤 1.5 0.01
171 王学松 9 0.09 446 吕志刚 1.5 0.01
172 信 任 9 0.09 447 马 骏 1.5 0.01
173 徐 超 9 0.09 448 孟广志 1.5 0.01
174 杨 光 9 0.09 449 苗 卉 1.5 0.01
175 杨岳涛 9 0.09 450 聂 硕 1.5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1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76 叶 勇 9 0.09 451 潘 娜 1.5 0.01
177 张 铭 9 0.09 452 庞志成 1.5 0.01
178 张 硕 9 0.09 453 平立岚 1.5 0.01
179 张 威 9 0.09 454 齐 龙 1.5 0.01
180 赵 雷 9 0.09 455 祁占利 1.5 0.01
181 支 润 9 0.09 456 邱妙文 1.5 0.01
182 周 光 9 0.09 457 屈丽莉 1.5 0.01
183 庄 勇 9 0.09 458 任显瀛 1.5 0.01
184 邹 愚 9 0.09 459 汝 智 1.5 0.01
185 韩 琳 7.5 0.07 460 师滔滔 1.5 0.01
186 安 刚 4.5 0.04 461 史 斌 1.5 0.01
187 白 羽 4.5 0.04 462 宋 超 1.5 0.01
188 鲍 齐 4.5 0.04 463 宋 维 1.5 0.01
189 毕 波 4.5 0.04 464 宋杨杨 1.5 0.01
190 蔡晓东 4.5 0.04 465 孙 健 1.5 0.01
191 陈 莉 4.5 0.04 466 孙 奇 1.5 0.01
192 陈 翔 4.5 0.04 467 孙 杨 1.5 0.01
193 陈成伟 4.5 0.04 468 孙华炜 1.5 0.01
194 陈德金 4.5 0.04 469 孙建峰 1.5 0.01
195 陈少忱 4.5 0.04 470 汤 丽 1.5 0.01
196 初 强 4.5 0.04 471 汤振滨 1.5 0.01
197 楮善杰 4.5 0.04 472 田 戈 1.5 0.01
198 丛伟浩 4.5 0.04 473 万青华 1.5 0.01
199 崔 明 4.5 0.04 474 王 斌 1.5 0.01
200 崔立春 4.5 0.04 475 王 林 1.5 0.01
201 戴美红 4.5 0.04 476 王 猛 1.5 0.01
202 丁海涛 4.5 0.04 477 王 奇 1.5 0.01
203 董方明 4.5 0.04 478 王 倩 1.5 0.01
204 董建卓 4.5 0.04 479 王海龙 1.5 0.01
205 杜 鉴 4.5 0.04 480 王浩年 1.5 0.01
206 杜洪平 4.5 0.04 481 王宏博 1.5 0.01
207 范继平 4.5 0.04 482 王家旭 1.5 0.01
208 范青松 4.5 0.04 483 王健4 1.5 0.01
209 范晓东 4.5 0.04 484 王竞伟 1.5 0.01
210 冯宇鹏 4.5 0.04 485 王丽东 1.5 0.01
211 付 伟 4.5 0.04 486 王连鹏 1.5 0.01
212 高 悦 4.5 0.04 487 王庆雨 1.5 0.01
213 龚 宇 4.5 0.04 488 王文成 1.5 0.01
214 顾龙生 4.5 0.04 489 王志阳 1.5 0.01
215 关东浩 4.5 0.04 490 魏蓓蓓 1.5 0.01
216 关浩然 4.5 0.04 491 温 馨 1.5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2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17 郭 鹏 4.5 0.04 492 吴 斌 1.5 0.01
218 韩 勇 4.5 0.04 493 吴宏瑞 1.5 0.01
219 韩建忠 4.5 0.04 494 吴忠才 1.5 0.01
220 郝俊贺 4.5 0.04 495 伍 彩 1.5 0.01
221 何殿宽 4.5 0.04 496 武文学 1.5 0.01
222 何玉龙 4.5 0.04 497 肖 斌 1.5 0.01
223 贺建军 4.5 0.04 498 肖培良 1.5 0.01
224 惠兴雷 4.5 0.04 499 肖松泉 1.5 0.01
225 江 婷 4.5 0.04 500 辛 星 1.5 0.01
226 金艳琪 4.5 0.04 501 徐弘舜 1.5 0.01
227 康怀宇 4.5 0.04 502 徐晓璐 1.5 0.01
228 康文博 4.5 0.04 503 徐兴久 1.5 0.01
229 可宏刚 4.5 0.04 504 许庆臣 1.5 0.01
230 寇 胜 4.5 0.04 505 续 岩 1.5 0.01
231 李 超 4.5 0.04 506 闫韦名 1.5 0.01
232 李 贺 4.5 0.04 507 杨 龙 1.5 0.01
233 李 淼 4.5 0.04 508 杨秋彧 1.5 0.01
234 李 田 4.5 0.04 509 杨晓东 1.5 0.01
235 李 阳 4.5 0.04 510 姚 凯 1.5 0.01
236 李 营 4.5 0.04 511 于 莉 1.5 0.01
237 李 智 4.5 0.04 512 于克衍 1.5 0.01
238 李大鹏 4.5 0.04 513 臧 卓 1.5 0.01
239 李道圣 4.5 0.04 514 翟双利 1.5 0.01
240 李静野 4.5 0.04 515 张 超 1.5 0.01
241 李令方 4.5 0.04 516 张 迪 1.5 0.01
242 李明2 4.5 0.04 517 张 敏 1.5 0.01
243 李明3 4.5 0.04 518 张明2 1.5 0.01
244 李伟峰 4.5 0.04 519 张北宁 1.5 0.01
245 李毅强 4.5 0.04 520 张德运 1.5 0.01
246 李悦莲 4.5 0.04 521 张凤国 1.5 0.01
247 梁 浩 4.5 0.04 522 张辅超 1.5 0.01
248 梁会民 4.5 0.04 523 张洪健 1.5 0.01
249 梁晓枫 4.5 0.04 524 张洪杰 1.5 0.01
250 刘 畅 4.5 0.04 525 张 强 1.5 0.01
251 刘 鼎 4.5 0.04 526 张双戬 1.5 0.01
252 刘 帅 4.5 0.04 527 张铁夫 1.5 0.01
253 刘 旺 4.5 0.04 528 张文通 1.5 0.01
254 刘 勇 4.5 0.04 529 赵鑫2 1.5 0.01
255 刘 宇 4.5 0.04 530 赵志民 1.5 0.01
256 刘大宝 4.5 0.04 531 周 菊 1.5 0.01
257 刘桂臣 4.5 0.04 532 周 燕 1.5 0.01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3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58 刘明石 4.5 0.04 533 周文龙 1.5 0.01
259 刘晓乐 4.5 0.04 534 周文思 1.5 0.01
260 刘晓林 4.5 0.04 535 朱宝权 1.5 0.01
261 刘志生 4.5 0.04 536 朱清华 1.5 0.01
262 卢长明 4.5 0.04 537 邹 凌 1.5 0.01
263 马 鑫 4.5 0.04 538 祖嘉璐 1.5 0.01
264 孟 磊 4.5 0.04 539 崔 娜 0.75 0.01
265 孟凡龙 4.5 0.04 540 杜传辉 0.75 0.01
266 孟健慧 4.5 0.04 541 刘轩成 0.75 0.01
267 苗遥遥 4.5 0.04 542 田侃达 0.75 0.01
268 齐宏宇 4.5 0.04 543 王 洋 0.75 0.01
269 全永华 4.5 0.04 544 王 志 0.75 0.01
270 任 哲 4.5 0.04 545 王建华 0.75 0.01
271 邵春华 4.5 0.04 546 王元石 0.75 0.01
272 宋 飞 4.5 0.04 547 吴岳奇 0.75 0.01
273 宋 刚 4.5 0.04 548 股权池 144 1.37
274 宋 淼 4.5 0.04 合 计 10,500 100
275 宋 蕊 4.5 0.04

(3) 2015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

为解决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问题,201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 邮电召开全体实际股东参加的临时股东会,审议减少股东总数的相关股权调整方 案。经统计股东填写的表决票,全体实际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调整方案。依据本次 股权调整方案,全体实际股东同意在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之前,将股东代持关系 调整至与工商登记股权情况一致,并同意按照如下代持关系,通过股权对外转让、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和解除代持的方式进行清理: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1 陈志生 陈志生 900 276 罗宝康 宋允迁 9
2 姜日敏 姜日敏 270 277 王德强 9
3 于 勇 于 勇 270 278 刘大宝 4.5
4 谭 瑛 15 279 刘桂臣 4.5
5 郭 晶 1.5 280 刘晓林 4.5
6 王丽东 1.5 281 宋 淼 4.5
小 计 288 282 隋明生 4.5
7 祖 健 祖 健 135 283 王健3 4.5
8 曲钧绪 90 284 武 猛 4.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4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9 刘 霞 54 285 赵 猛 4.5
10 慕长禄 54 286 程 程 1.5
11 高文明 45 287 郭 峰 1.5
12 孙 黎 45 288 刘晓明2 1.5
13 杨吉文 45 289 宋 维 1.5
14 曹永权 33.75 290 王 斌 1.5
15 陈同利 33.75 小 计 283.5
16 汪明莉 27 291 张旭阳 张旭阳 135
17 王晓华 27 292 高 亮 76.5
18 杨 宁 27 293 徐 超 9
19 曹向前 22.5 294 范青松 4.5
20 柴绍金 22.5 295 高 悦 4.5
21 姬丽华 22.5 296 何玉龙 4.5
22 江克敏 22.5 297 李大鹏 4.5
23 马 艳 22.5 298 李悦莲 4.5
24 邵志学 18 299 吴 阳 4.5
25 王克俭 15 300 张天顺 4.5
小 计 762 301 朱 凯 4.5
26 王 胜 王 胜 45 小 计 256.5
27 闻 静 54 302 岳 胜 岳 胜 30
28 李 丰 54 303 付 强 67.5
29 李伟1 45 304 辛亚锋 15
小 计 198 305 叶 勇 9
30 陈立人 陈立人 180 306 王学松 9
31 杜占东 67.5 307 马 鑫 4.5
32 高 杨 9 308 谈宝真 4.5
33 王慧杰 9 309 易 兰 4.5
34 佟雅芹 4.5 310 张 杨 4.5
小 计 270 311 张 洋 4.5
35 陈 曦 陈 曦 180 小 计 153
36 刘殿友 54 312 包恩杰 包恩杰 135
37 毕健有 45 313 边庆跃 67.5
38 张 铭 9 314 史家亮 54
39 江 婷 4.5 315 郭 斗 54
40 梁 浩 4.5 316 徐宏哲 45
41 王 英 3 317 武燕君 45
42 李伟2 1.5 318 王 辉 45
小 计 301.5 319 孙波涛 45
43 丁向鸿 丁向鸿 108 320 刘洪波 45
44 李素智 54 321 李明1 45
45 李微微 45 小 计 580.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5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46 王 玉 45 322 付天飞 付天飞 54
47 张 硕 9 323 刘明石 4.5
48 陈少忱 4.5 324 王冠群 4.5
49 陈 翔 4.5 325 董建卓 4.5
50 范晓东 4.5 326 寇 胜 4.5
51 关东浩 4.5 327 贺建军 4.5
52 李 智 4.5 328 叶会岩 4.5
53 佟志新 4.5 329 肖培良 1.5
54 王磊1 4.5 330 韩 冷 1.5
小 计 292.5 331 高 阳 1.5
55 冯 哲 冯 哲 108 小 计 85.5
56 代劲松 30 332 刘 慧 刘 慧 108
57 康文博 4.5 333 盛旭辰 54
58 赵鑫2 1.5 334 霍 光 45
小 计 144 335 刘 勇 4.5
59 周 巍 周 巍 108 336 王晗秋 4.5
60 常 鹤 15 337 李 贺 4.5
61 符 新 15 338 屈丽莉 1.5
62 陈兴宏 9 339 马 骏 1.5
63 姜文博 9 340 张文通 1.5
64 孙 钢 9 小 计 225
65 任 哲 4.5 341 刘英男 刘英男 9
66 王洪梅 4.5 342 郭 奇 108
67 闫韦名 1.5 343 崔秀丽 54
小 计 175.5 344 杨继林 54
68 张立武 张立武 67.5 345 王 雪 45
69 齐文波 54 346 夏明辉 45
70 支 润 9 347 崔立春 4.5
71 宋 飞 4.5 348 郝俊贺 4.5
72 宋 刚 4.5 349 康怀宇 4.5
73 赵鑫1 4.5 350 梁会民 4.5
小 计 144 351 孟健慧 4.5
74 何 晶 何 晶 54 352 徐 昊 4.5
75 马 威 15 353 闫 巍 4.5
76 信 任 9 354 于志远 4.5
77 崔 明 4.5 355 张春胜 4.5
78 何殿宽 4.5 356 高 震 1.5
79 李明2 4.5 357 孟广志 1.5
80 孙开宇 4.5 358 苗 卉 1.5
81 徐 海 4.5 359 魏蓓蓓 1.5
82 徐一鸥 4.5 360 张铁夫 1.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6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83 闫 宁 4.5 361 朱宝权 1.5
84 杨 磊 4.5 小 计 364.5
85 曹金威 1.5 362 王奎勇 王奎勇 67.5
86 冯 雷 1.5 363 靳莉群 54
87 侯骁跃 1.5 364 刘晓明1 54
88 刘 冰 1.5 365 孙守军 45
89 刘 晗 1.5 366 邓绍凯 9
90 刘冰婷 1.5 367 关迎宾 9
91 罗保坤 1.5 368 庄 勇 9
92 庞志成 1.5 369 蔡晓东 4.5
93 平立岚 1.5 370 董方明 4.5
94 孙 健 1.5 371 李令方 4.5
95 王浩年 1.5 372 孙永军 4.5
96 王宏博 1.5 373 王俊涛 4.5
97 王家旭 1.5 374 丁 雪 1.5
98 王文成 1.5 375 赫英斌 1.5
99 吴宏瑞 1.5 376 康 勇 1.5
100 武文学 1.5 377 孔祥一 1.5
101 于克衍 1.5 378 聂 硕 1.5
102 张 超 1.5 379 张凤国 1.5
103 张 强 1.5 小 计 279
104 张洪健 1.5 380 唐文志 唐文志 108
小 计 144 381 安志复 45
105 任 颋 任 颋 18 382 黄德健 45
106 周 光 9 383 尚俊杰 9
107 李 丹 9 384 龚 宇 4.5
108 邱宇波 9 385 李伟峰 4.5
109 赵 雷 9 386 李 阳 4.5
110 初 强 4.5 387 刘 帅 4.5
111 关浩然 4.5 388 孟凡龙 4.5
112 李明3 4.5 389 邵春华 4.5
113 王 威 4.5 390 唐 勇 4.5
114 徐 晓 4.5 391 田 旭 4.5
115 杨 峰 4.5 392 王 刚 4.5
116 于 锟 4.5 393 王浩1 4.5
117 刘 斌 2.25 394 王 红 4.5
118 王浩2 2.25 395 王健1 4.5
119 郑旭东 2.25 396 王世宇 4.5
120 车 鑫 1.5 397 魏荣聪 4.5
121 董 丹 1.5 398 张 博 4.5
122 房海龙 1.5 399 张 健 4.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7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123 顾兴华 1.5 400 周智翔 4.5
124 刘俊鹏 1.5 401 戴苏鑫 1.5
125 田 戈 1.5 402 郭智超 1.5
126 王庆雨 1.5 403 李朝君 1.5
127 张北宁 1.5 404 刘久扬 1.5
128 张 迪 1.5 405 刘琳琳 1.5
129 张辅超 1.5 406 潘 娜 1.5
130 周 菊 1.5 407 齐 龙 1.5
131 祖嘉璐 1.5 408 任显瀛 1.5
132 崔 娜 0.75 409 宋杨杨 1.5
133 杜传辉 0.75 410 孙华炜 1.5
134 刘轩成 0.75 411 汤 丽 1.5
135 田侃达 0.75 412 汤振滨 1.5
136 王建华 0.75 413 温 馨 1.5
137 王 洋 0.75 414 辛 星 1.5
138 王元石 0.75 415 许庆臣 1.5
139 王 志 0.75 416 于 莉 1.5
140 吴岳奇 0.75 417 翟双利 1.5
小 计 117 418 赵志民 1.5
141 赵 霓 赵 霓 54 小 计 310.5
142 程国辉 49.5 419 孙智鹏 孙智鹏 67.5
143 杨 晶 13.5 420 田卫华 54
144 齐 鑫 9 421 黄海涛 45
145 杨 光 9 422 刘丹丹 9
146 白 羽 4.5 423 杜洪平 4.5
147 李 田 4.5 424 李 营 4.5
小 计 144 425 梁晓枫 4.5
148 卞晓光 卞晓光 135 426 王 龙 4.5
149 王 敏 162 427 王 岩 4.5
150 宋雪骊 54 428 张 兵 4.5
151 杨 波 54 429 张文爽 4.5
152 李 尤 45 430 张新宇 4.5
153 张升伟 15 431 李 为 1.5
154 林志超 9 432 孙 杨 1.5
155 史煜玲 9 433 王 奇 1.5
156 韩 琳 7.5 434 王竞伟 1.5
157 安 刚 4.5 435 徐晓璐 1.5
158 鲍 齐 4.5 436 徐兴久 1.5
159 毕 波 4.5 小 计 220.5
160 陈 莉 4.5 437 葛振林 葛振林 67.5
161 戴美红 4.5 438 孙 宇 4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8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162 孙 涛 4.5 439 李树雨 9
163 原宗毅 4.5 440 顾龙生 4.5
164 张皆悦 4.5 小 计 126
165 张庆龙 4.5 441 王耀明 王耀明 67.5
小 计 531 442 曹丽娜 45
166 苏金友 苏金友 90 443 曹昕平 45
167 金元文 18 444 李 涛 45
168 李 刚 9 445 李毅强 4.5
169 张 威 9 446 卢长明 4.5
170 丁海涛 4.5 447 孟 磊 4.5
171 范继平 4.5 448 宋国信 4.5
172 李道圣 4.5 449 熊 波 4.5
173 王健2 4.5 450 杨雨胜 4.5
174 王长龙 4.5 451 张立慧 4.5
175 徐 胜 4.5 452 张树意 4.5
小 计 153 453 张祥飞 4.5
176 齐智刚 齐智刚 9.00 454 毕 磊 1.5
177 殷桂华 54 455 高识伦 1.5
178 曹 莹 9 456 胡浩杨 1.5
179 刘丽娟 9 457 金耀兴 1.5
180 王磊2 9 458 荆 野 1.5
181 邹 愚 9 459 李国坤 1.5
182 陈成伟 4.5 460 吕志刚 1.5
183 杜 鉴 4.5 461 王 林 1.5
184 韩 勇 4.5 462 伍 彩 1.5
185 可宏刚 4.5 463 续 岩 1.5
186 李 超 4.5 464 周文龙 1.5
187 李静野 4.5 465 邹 凌 1.5
188 刘 宇 4.5 小 计 261
189 齐宏宇 4.5 466 贾红雷 贾红雷 67.5
190 全永华 4.5 467 杨淑霞 45
191 孙黎莉 4.5 468 夏 旭 4.5
192 孙昕宇 4.5 469 冯宇鹏 4.5
193 王 峰 4.5 小 计 121.5
194 王现伟 4.5 470 葛志全 葛志全 81
195 魏守新 4.5 471 刘守政 54
196 吴雪梅 4.5 472 陈之光 45
197 徐 乾 4.5 473 刘 旺 4.5
198 许思成 4.5 474 刘晓乐 4.5
199 张 杰 4.5 475 王大伟 4.5
200 张 宁 4.5 476 王冬青 4.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201 张云帆 4.5 477 叶成钢 4.5
202 郑 超 4.5 478 于海翔 4.5
203 陈岩松 1.5 479 冯 洛 1.5
204 高 宇 1.5 480 李 威 1.5
205 郭志军 1.5 481 祁占利 1.5
206 侯伯石 1.5 482 孙建峰 1.5
207 黄海洋 1.5 483 杨晓东 1.5
208 李 骞 1.5 484 臧 卓 1.5
209 刘 爽 1.5 小 计 216
210 刘洋2 1.5 485 韩松岭 韩松岭 81
211 孙 奇 1.5 486 崔学刚 45
212 王 猛 1.5 487 王 吉 45
213 王 倩 1.5 488 张明1 4.5
214 王健4 1.5 489 刘 奇 1.5
215 王连鹏 1.5 490 林松杉 1.5
216 周 燕 1.5 491 杨 龙 1.5
217 朱清华 1.5 492 张洪杰 1.5
小 计 216 493 李 冲 1.5
218 王建国 王建国 67.5 494 史 斌 1.5
219 张小凡 67.5 小 计 184.5
220 张吉承 54 495 辛广军 辛广军 90
221 任玉梅 45 496 邸绍蔚 54
222 龚 琳 15 497 惠兴雷 4.5
223 佟鹤男 15 498 朱建国 4.5
224 李 琼 9 小 计 153
225 石 洋 9 499 张启彤 张启彤 90
226 宋殿波 9 500 任庆胜 180
227 韩建忠 4.5 501 金 洋 67.5
228 宋 蕊 4.5 502 郭培武 54
229 杨 祥 4.5 503 全国莲 54
230 甄学伟 4.5 504 王世斌 54
231 周东方 4.5 505 丁维发 27
232 周 昊 4.5 506 刘东辉 27
233 都 娟 1.5 507 王华禄 27
234 练木森 1.5 508 姚殿成 27
235 刘 成 1.5 509 刘庆福 22.5
236 邱妙文 1.5 小 计 630
237 万青华 1.5 510 卢钟斌 卢钟斌 54
238 吴忠才 1.5 511 徐业平 45
239 肖 斌 1.5 512 薛馨利 45
240 肖松泉 1.5 513 张合慧 4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0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241 徐弘舜 1.5 514 柴佳春 9
242 杨秋彧 1.5 515 丁晓红 9
243 张德运 1.5 516 高 华 9
244 张 敏 1.5 517 解 鲲 9
245 周文思 1.5 518 李 楠 9
小 计 337.5 519 王述颖 9
246 陈 溯 陈 溯 67.5 520 王 妍 9
247 刘洋1 9 521 杨岳涛 9
248 邵 滨 9 522 陈德金 4.5
249 丛伟浩 4.5 523 楮善杰 4.5
250 付 伟 4.5 524 金艳琪 4.5
251 郭 鹏 4.5 525 孙 勇 4.5
252 李 淼 4.5 526 孙兆亮 4.5
253 刘 畅 4.5 527 孙卓霖 4.5
254 刘 鼎 4.5 528 谭宝庆 4.5
255 刘志生 4.5 529 唐金有 4.5
256 苗遥遥 4.5 530 佟丽杰 4.5
257 宋 阳 4.5 531 徐 婷 4.5
258 王海涛 4.5 532 杨敬波 4.5
259 王 南 4.5 533 张德鸣 4.5
260 杨世达 4.5 534 张光军 4.5
261 姚 兰 4.5 535 张 健 4.5
262 尹 航 4.5 536 张开胜 4.5
263 赵 勇 4.5 537 张 新 4.5
264 邹昭阳 4.5 538 唐家辉 3
265 胡启明 1.5 539 张雁澎 3
266 李德新 1.5 540 林乐祥 1.5
267 娄轶男 1.5 541 刘全兵 1.5
268 王志阳 1.5 542 汝 智 1.5
269 姚 凯 1.5 543 师滔滔 1.5
270 张明2 1.5 544 宋 超 1.5
小 计 166.5 545 王海龙 1.5
271 罗宝康 罗宝康 108 546 吴 斌 1.5
272 牟 媛 45 547 张双戬 1.5
273 许 博 45 548 股权池 144
274 褚先欣 15 小 计 495
275 李 光 9 合 计 10,500

依据股东基于股权调整方案签署的相关协议,股东以 11 元/单位注册资本的 价格向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王卿泳(以下统称“外部投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1

资者”)进行如下股权转让,并以 1 元/单位注册资本与 11 元/单位注册资本间的 价格差异缴纳了相关个人所得税:

天泽吉富受让股权明细 天泽吉富受让股权明细 天泽吉富受让股权明细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于 勇 40.05 78 佟鹤男 2.23
2 姜日敏 39.58 79 宋 蕊 0.67
3 祖 健 20.03 80 王建国 10.01
4 刘 霞 8.01 81 任玉梅 6.68
5 王 胜 6.68 82 石 洋 1.34
6 闻 静 8.01 83 宋殿波 1.34
7 李 丰 8.01 84 韩建忠 0.67
8 李伟1 6.68 85 张小凡 10.01
9 陈立人 26.7 86 陈 溯 10.01
10 杜占东 10.01 87 付 伟 0.67
11 高 杨 1.34 88 苗遥遥 0.67
12 王慧杰 1.34 89 李 淼 0.67
13 陈 曦 26.7 90 赵 勇 0.67
14 刘殿友 8.01 91 刘洋1 1.34
15 毕健有 6.68 92 王 南 0.67
16 梁 浩 0.67 93 邵 滨 1.34
17 丁向鸿 16.02 94 尹 航 0.67
18 李微微 6.68 95 姚 兰 0.67
19 王 玉 6.68 96 罗宝康 16.02
20 李素智 8.01 97 许 博 6.68
21 冯 哲 16.02 98 牟 媛 6.68
22 周 巍 16.02 99 宋允迁 1.34
23 任 哲 0.67 100 李 光 1.34
24 孙 钢 1.34 101 张旭阳 20.03
25 符 新 2.23 102 高 亮 11.35
26 陈兴宏 1.34 103 张天顺 0.67
27 王洪梅 0.67 104 徐 超 1.34
28 常 鹤 2.23 105 吴 阳 0.67
29 张立武 10.01 106 何玉龙 0.67
30 齐文波 8.01 107 高 悦 0.67
31 宋 飞 0.67 108 范青松 0.67
32 赵鑫1 0.67 109 叶 勇 1.34
33 支 润 1.34 110 辛亚锋 2.23
34 何 晶 8.01 111 易 兰 0.67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2

35 杨 磊 0.67 112 谈宝真 0.67
36 信 任 1.34 113 王学松 1.34
37 徐一鸥 0.67 114 付 强 10.01
38 马 威 2.23 115 包恩杰 20.03
39 闫 宁 0.67 116 边庆跃 10.01
40 崔 明 0.67 117 史家亮 8.01
41 周 光 1.34 118 郭 斗 8.01
42 任 颋 2.67 119 徐宏哲 6.68
43 李 丹 1.34 120 武燕君 6.68
44 赵 雷 1.34 121 王 辉 6.68
45 邱宇波 1.34 122 孙波涛 6.68
46 赵 霓 8.01 123 刘洪波 6.68
47 程国辉 7.34 124 李明1 6.68
48 杨 晶 2.00 125 付天飞 8.01
49 齐 鑫 1.34 126 刘 慧 16.02
50 卞晓光 20.03 127 盛旭辰 8.01
51 王 敏 24.03 128 霍 光 6.68
52 杨 波 8.01 129 刘 勇 0.67
53 林志超 1.34 130 郭 奇 16.02
54 张升伟 2.23 131 刘英男 1.34
55 李 尤 6.68 132 杨继林 8.01
56 宋雪骊 8.01 133 崔秀丽 8.01
57 史煜玲 1.34 134 夏明辉 6.68
58 苏金友 13.35 135 王 雪 6.68
59 金元文 2.67 136 梁会民 0.67
60 李 刚 1.34 137 于志远 0.67
61 丁海涛 0.67 138 孟健慧 0.67
62 张 威 1.34 139 闫 巍 0.67
63 齐智刚 1.34 140 郝俊贺 0.67
64 殷桂华 8.01 141 徐 昊 0.67
65 曹 莹 1.34 142 康怀宇 0.67
66 吴雪梅 0.67 143 崔立春 0.67
67 孙昕宇 0.67 144 王奎勇 10.01
68 王磊2 1.34 145 刘晓明1 8.01
69 陈成伟 0.67 146 孙守军 6.68
70 韩 勇 0.67 147 董方明 0.67
71 邹 愚 1.34 148 庄 勇 1.34
72 王 峰 0.67 149 靳莉群 8.01
73 刘丽娟 1.34 150 关迎宾 1.3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3

74 张吉承 8.01 151 邓绍凯 1.34
75 杨 祥 0.67 152 唐文志 16.02
76 李 琼 1.34 153 安志复 6.68
77 周东方 0.67 合计 850.33
善长资产受让股权明细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郭 晶 1.50 118 孙 奇 1.50
2 谭 瑛 15.00 119 李 骞 1.50
3 王丽东 1.50 120 高 宇 1.50
4 佟雅芹 4.50 121 朱清华 1.50
5 张 铭 9.00 122 王 倩 1.50
6 王 英 3.00 123 周 燕 1.50
7 江 婷 4.50 124 张 杰 4.50
8 李伟2 1.50 125 刘 宇 4.50
9 陈 翔 4.50 126 杜 鉴 4.50
10 陈少忱 4.50 127 甄学伟 4.50
11 李 智 4.50 128 徐弘舜 1.50
12 王磊1 4.50 129 肖松泉 1.50
13 范晓东 4.50 130 杨秋彧 1.50
14 关东浩 4.50 131 万青华 1.50
15 张 硕 9.00 132 都 娟 1.50
16 佟志新 4.50 133 龚 琳 15.00
17 代劲松 30.00 134 周文思 1.50
18 康文博 4.50 135 张 敏 1.50
19 赵鑫2 1.50 136 周 昊 4.50
20 姜文博 9.00 137 王海涛 4.50
21 闫韦名 1.50 138 刘志生 4.50
22 宋 刚 4.50 139 宋 阳 4.50
23 李明2 4.50 140 郭 鹏 4.50
24 徐 海 4.50 141 丛伟浩 4.50
25 王宏博 1.50 142 刘 鼎 4.50
26 吴宏瑞 1.50 143 娄轶男 1.50
27 罗保坤 1.50 144 邹昭阳 4.50
28 于克衍 1.50 145 杨世达 4.50
29 张 强 1.50 146 刘 畅 4.50
30 孙开宇 4.50 147 李德新 1.50
31 何殿宽 4.50 148 胡启明 1.50
32 侯骁跃 1.50 149 王志阳 1.50
33 平立岚 1.50 150 姚 凯 1.5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4

34 刘 冰 1.50 151 张明2 1.50
35 刘 晗 1.50 152 武 猛 4.50
36 张 超 1.50 153 刘晓林 4.50
37 孙 健 1.50 154 王德强 9.00
38 刘冰婷 1.50 155 褚先欣 15.00
39 王浩年 1.50 156 宋 淼 4.50
40 王家旭 1.50 157 隋明生 4.50
41 武文学 1.50 158 王健3 4.50
42 庞志成 1.50 159 赵 猛 4.50
43 张洪健 1.50 160 刘大宝 4.50
44 王文成 1.50 161 刘桂臣 4.50
45 冯 雷 1.50 162 程 程 1.50
46 曹金威 1.50 163 刘晓明2 1.50
47 关浩然 4.50 164 郭 峰 1.50
48 房海龙 1.50 165 王 斌 1.50
49 刘俊鹏 1.50 166 宋 维 1.50
50 张 迪 1.50 167 李大鹏 4.50
51 祖嘉璐 1.50 168 李悦莲 4.50
52 车 鑫 1.50 169 朱 凯 4.50
53 李明3 4.50 170 岳 胜 30.00
54 王 威 4.50 171 张 洋 4.50
55 张辅超 1.50 172 张 杨 4.50
56 董 丹 1.50 173 马 鑫 4.50
57 顾兴华 1.50 174 刘明石 0.67
58 周 菊 1.50 175 康 勇 1.50
59 田 戈 1.50 176 孔祥一 1.50
60 郑旭东 2.25 177 黄德健 6.68
61 王浩2 2.25 178 李伟峰 0.67
62 崔 娜 0.75 179 尚俊杰 1.34
63 王元石 0.75 180 唐 勇 0.67
64 王 志 0.75 181 邵春华 0.67
65 刘轩成 0.75 182 辛 星 1.50
66 吴岳奇 0.75 183 汤 丽 1.50
67 王 洋 0.75 184 李朝君 1.50
68 刘 斌 2.25 185 孙华炜 1.50
69 田侃达 0.75 186 许庆臣 1.50
70 杜传辉 0.75 187 于 莉 1.50
71 王建华 0.75 188 潘 娜 1.50
72 徐 晓 4.50 189 刘久扬 1.5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5

73 于 锟 4.50 190 任显瀛 1.50
74 初 强 4.50 191 汤振滨 1.50
75 杨 峰 4.50 192 赵志民 1.50
76 张北宁 1.50 193 翟双利 1.50
77 王庆雨 1.50 194 孙智鹏 10.01
78 杨 光 9.00 195 黄海涛 6.68
79 白 羽 4.50 196 杜洪平 0.67
80 李 田 4.50 197 张新宇 0.67
81 戴美红 4.50 198 刘丹丹 1.34
82 陈 莉 4.50 199 张文爽 0.67
83 张庆龙 4.50 200 王 龙 0.67
84 毕 波 4.50 201 葛振林 10.01
85 鲍 齐 4.50 202 李树雨 1.34
86 张皆悦 4.50 203 孙 宇 6.68
87 孙 涛 4.50 204 王耀明 10.01
88 原宗毅 4.50 205 曹丽娜 6.68
89 韩 琳 7.50 206 李 涛 6.68
90 安 刚 4.50 207 卢长明 0.67
91 徐 胜 4.50 208 张立慧 0.67
92 王健2 4.50 209 杨雨胜 0.67
93 王长龙 4.50 210 李毅强 0.67
94 范继平 4.50 211 续 岩 1.50
95 李道圣 4.50 212 胡浩杨 1.50
96 张云帆 4.50 213 孟 磊 0.67
97 郭志军 1.50 214 贾红雷 10.01
98 张 宁 4.50 215 杨淑霞 6.68
99 许思成 4.50 216 夏 旭 0.67
100 可宏刚 4.50 217 冯宇鹏 0.67
101 刘 爽 1.50 218 葛志全 12.02
102 王健4 1.50 219 刘守政 8.01
103 王 猛 1.50 220 陈之光 6.68
104 王连鹏 1.50 221 于海翔 0.67
105 黄海洋 1.50 222 王大伟 0.67
106 齐宏宇 4.50 223 刘晓乐 0.67
107 陈岩松 1.50 224 韩松岭 12.02
108 刘洋2 1.50 225 崔学刚 6.68
109 徐 乾 4.50 226 张明1 0.67
110 郑 超 4.50 227 王 吉 6.68
111 李 超 4.50 228 辛广军 13.35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6

112 魏守新 4.50 229 邸绍蔚 8.01
113 王现伟 4.50 230 惠兴雷 0.67
114 孙黎莉 4.50 231 朱建国 0.67
115 李静野 4.50 232 金 洋 10.01
116 全永华 4.50 合 计 840.17
117 侯伯石 1.50
北京泓石受让股权明细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王晓华 27.00 19 肖 斌 1.50
2 姬丽华 22.50 20 张德运 1.50
3 邵志学 18.00 21 练木森 1.50
4 曹永权 33.75 22 吴忠才 1.50
5 汪明莉 27.00 23 邱妙文 1.50
6 江克敏 22.50 24 王冠群 4.50
7 王克俭 15.00 25 董建卓 4.50
8 柴绍金 22.50 26 寇 胜 4.50
9 高文明 45.00 27 贺建军 4.50
10 马 艳 22.50 28 肖培良 1.50
11 曹向前 22.50 29 郭培武 54.00
12 杨 宁 27.00 30 刘庆福 22.50
13 慕长禄 54.00 31 王华禄 27.00
14 陈同利 33.75 32 丁维发 27.00
15 杨吉文 45.00 33 姚殿成 27.00
16 孙 黎 45.00 34 刘东辉 27.00
17 曲钧绪 90.00 合 计 786.00
18 刘 成 1.50
中金国联受让股权明细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叶会岩 4.50 50 孙 杨 1.50
2 韩 冷 1.50 51 张 兵 4.50
3 高 阳 1.50 52 李 为 1.50
4 王晗秋 4.50 53 田卫华 54.00
5 李 贺 4.50 54 徐晓璐 1.50
6 屈丽莉 1.50 55 顾龙生 4.50
7 马 骏 1.50 56 张树意 4.50
8 张文通 1.50 57 吕志刚 1.50
9 魏蓓蓓 1.50 58 王 林 1.50
10 张春胜 4.50 59 荆 野 1.50
11 孟广志 1.50 60 周文龙 1.5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7

12 高 震 1.50 61 金耀兴 1.50
13 朱宝权 1.50 62 张祥飞 4.50
14 张铁夫 1.50 63 高识伦 1.50
15 苗 卉 1.50 64 李国坤 1.50
16 蔡晓东 4.50 65 伍 彩 1.50
17 孙永军 4.50 66 熊 波 4.50
18 张凤国 1.50 67 毕 磊 1.50
19 王俊涛 4.50 68 邹 凌 1.50
20 聂 硕 1.50 69 叶成钢 4.50
21 丁 雪 1.50 70 孙建峰 1.50
22 李令方 4.50 71 祁占利 1.50
23 赫英斌 1.50 72 刘 旺 4.50
24 刘 帅 4.50 73 冯 洛 1.50
25 张 建 4.50 74 王冬青 4.50
26 王 红 4.50 75 李 威 1.50
27 李 阳 4.50 76 杨晓东 1.50
28 王健1 4.50 77 臧 卓 1.50
29 田 旭 4.50 78 刘 奇 1.50
30 王 刚 4.50 79 林松杉 1.50
31 张 博 4.50 80 杨 龙 1.50
32 齐 龙 1.50 81 张洪杰 1.50
33 龚 宇 4.50 82 李 冲 1.50
34 刘琳琳 1.50 83 史 斌 1.50
35 戴苏鑫 1.50 84 张启彤 90.00
36 郭智超 1.50 85 王世斌 54.00
37 孟凡龙 4.50 86 全国莲 54.00
38 周智翔 4.50 87 卢钟斌 54.00
39 王浩1 4.50 88 徐业平 45.00
40 魏荣聪 4.50 89 张合慧 45.00
41 王世宇 4.50 90 薛馨利 45.00
42 宋杨杨 1.50 91 李 楠 9.00
43 温 馨 1.50 92 张德鸣 4.50
44 李 营 4.50 93 宋 超 1.50
45 梁晓枫 4.50 94 刘全兵 1.50
46 王 岩 4.50 95 师滔滔 1.50
47 徐兴久 1.50 96 张双戬 1.50
48 王 奇 1.50 合 计 682.50
49 王竞伟 1.50
王卿泳受让股权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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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减少出资额(万元)
1 曹昕平 45.00 18 孙卓霖 4.50
2 宋国信 4.50 19 唐家辉 3.00
3 任庆胜 180.00 20 张开胜 4.50
4 谭宝庆 4.50 21 张 健 4.50
5 杨敬波 4.50 22 张雁澎 3.00
6 高 华 9.00 23 陈德金 4.50
7 王 妍 9.00 24 褚善杰 4.50
8 杨岳涛 9.00 25 孙兆亮 4.50
9 张光军 4.50 26 王海龙 1.50
10 张 新 4.50 27 金艳琪 4.50
11 王述颖 9.00 28 汝 智 1.50
12 丁晓红 9.00 29 唐金有 4.50
13 解 鲲 9.00 30 林乐祥 1.50
14 柴佳春 9.00 31 吴 斌 1.50
15 佟丽杰 4.50 32 股权池 144.00
16 徐 婷 4.50 合 计 516
17 孙 勇 4.50

同时,辽宁邮电 3 对股东(配偶关系)为了减少股东数量进行了如下股权转 让(夫转妻):

转让方 转让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陈 溯 57.49 赵 霓 57.49
任 颋 15.33 史煜玲 15.33
马 威 12.77 刘丽娟 12.77
合计 85.59 合 计 85.59

本次股权转让中,辽宁邮电退出股东共计 353 名(其中直接转让全部股权退 出股东 350 名,夫转妻退出股东 3 名),新增 5 名外部投资者股东,转让完成后 辽宁邮电的股东人数为 199 名。

2015 年 12 月 23 日,辽宁邮电工商登记股东与被代持股东签署《代持解除 协议》,确认相关方之间曾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同时约定解除代持关系;同时, 外部投资者与辽宁邮电除陈志生外的原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一步 确认之前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对于股权池,由辽宁邮电确 定的股权池名义持有人刘霞及该部分股权的显名股东卢钟斌与王卿泳共同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池中的股权以 11 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王卿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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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全体股东签署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同时,上述 解除代持、转让股权的协议签署过程分别经辽宁诚信公证处公证及本所律师见 证。2015 年 12 月 29 日,外部投资者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项支付至辽宁邮电 银行账户,并由辽宁邮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相关方。

上述调整完成后,辽宁邮电的实际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
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
1 陈志生 900.00 8.57 101 高 杨 7.66 0.07
2 天泽吉富 850.33 8.10 102 王慧杰 7.66 0.07
3 善长资产 840.17 8.00 103 孙 钢 7.66 0.07
4 北京泓石 786 7.49 104 陈兴宏 7.66 0.07
5 中金国联 682.5 6.50 105 支 润 7.66 0.07
6 王卿泳 516 4.91 106 信 任 7.66 0.07
7 姜日敏 230.42 2.19 107 周 光 7.66 0.07
8 于 勇 229.95 2.19 108 李 丹 7.66 0.07
9 陈立人 153.30 1.46 109 赵 雷 7.66 0.07
10 陈 曦 153.30 1.46 110 邱宇波 7.66 0.07
11 王 敏 137.97 1.31 111 齐 鑫 7.66 0.07
12 祖 健 114.97 1.09 112 林志超 7.66 0.07
13 卞晓光 114.97 1.09 113 李 刚 7.66 0.07
14 张旭阳 114.97 1.09 114 张 威 7.66 0.07
15 包恩杰 114.97 1.09 115 齐智刚 7.66 0.07
16 赵 霓 103.48 0.99 116 曹 莹 7.66 0.07
17 丁向鸿 91.98 0.88 117 王磊2 7.66 0.07
18 冯 哲 91.98 0.88 118 邹 愚 7.66 0.07
19 周 巍 91.98 0.88 119 李 琼 7.66 0.07
20 罗宝康 91.98 0.88 120 石 洋 7.66 0.07
21 刘 慧 91.98 0.88 121 宋殿波 7.66 0.07
22 郭 奇 91.98 0.88 122 刘洋1 7.66 0.07
23 唐文志 91.98 0.88 123 邵 滨 7.66 0.07
24 苏金友 76.65 0.73 124 宋允迁 7.66 0.07
25 辛广军 76.65 0.73 125 李 光 7.66 0.07
26 葛志全 68.98 0.66 126 徐 超 7.66 0.07
27 韩松岭 68.98 0.66 127 叶 勇 7.66 0.07
28 高 亮 65.15 0.62 128 王学松 7.66 0.07
29 杜占东 57.49 0.55 129 刘英男 7.66 0.07
30 张立武 57.49 0.55 130 庄 勇 7.66 0.07
31 王建国 57.49 0.55 131 关迎宾 7.66 0.07
32 张小凡 57.49 0.55 132 邓绍凯 7.66 0.07
33 付 强 57.49 0.55 133 尚俊杰 7.66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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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
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
34 边庆跃 57.49 0.55 134 刘丹丹 7.66 0.07
35 王奎勇 57.49 0.55 135 李树雨 7.66 0.07
36 孙智鹏 57.49 0.55 136 梁 浩 3.83 0.04
37 葛振林 57.49 0.55 137 任 哲 3.83 0.04
38 王耀明 57.49 0.55 138 王洪梅 3.83 0.04
39 贾红雷 57.49 0.55 139 宋 飞 3.83 0.04
40 金 洋 57.49 0.55 140 赵鑫1 3.83 0.04
41 刘 霞 45.99 0.44 141 杨 磊 3.83 0.04
42 闻 静 45.99 0.44 142 徐一鸥 3.83 0.04
43 李 丰 45.99 0.44 143 闫 宁 3.83 0.04
44 刘殿友 45.99 0.44 144 崔 明 3.83 0.04
45 李素智 45.99 0.44 145 丁海涛 3.83 0.04
46 齐文波 45.99 0.44 146 吴雪梅 3.83 0.04
47 何 晶 45.99 0.44 147 孙昕宇 3.83 0.04
48 杨 波 45.99 0.44 148 陈成伟 3.83 0.04
49 宋雪骊 45.99 0.44 149 韩 勇 3.83 0.04
50 殷桂华 45.99 0.44 150 王 峰 3.83 0.04
51 张吉承 45.99 0.44 151 杨 祥 3.83 0.04
52 史家亮 45.99 0.44 152 周东方 3.83 0.04
53 郭 斗 45.99 0.44 153 宋 蕊 3.83 0.04
54 付天飞 45.99 0.44 154 韩建忠 3.83 0.04
55 盛旭辰 45.99 0.44 155 付 伟 3.83 0.04
56 杨继林 45.99 0.44 156 苗遥遥 3.83 0.04
57 崔秀丽 45.99 0.44 157 李 淼 3.83 0.04
58 刘晓明1 45.99 0.44 158 赵 勇 3.83 0.04
59 靳莉群 45.99 0.44 159 王 南 3.83 0.04
60 刘守政 45.99 0.44 160 尹 航 3.83 0.04
61 邸绍蔚 45.99 0.44 161 姚 兰 3.83 0.04
62 程国辉 42.16 0.40 162 张天顺 3.83 0.04
63 王 胜 38.32 0.36 163 吴 阳 3.83 0.04
64 李伟1 38.32 0.36 164 何玉龙 3.83 0.04
65 毕健有 38.32 0.36 165 高 悦 3.83 0.04
66 李微微 38.32 0.36 166 范青松 3.83 0.04
67 王 玉 38.32 0.36 167 易 兰 3.83 0.04
68 李 尤 38.32 0.36 168 谈宝真 3.83 0.04
69 任玉梅 38.32 0.36 169 刘明石 3.83 0.04
70 许 博 38.32 0.36 170 刘 勇 3.83 0.04
71 牟 媛 38.32 0.36 171 梁会民 3.83 0.04
72 徐宏哲 38.32 0.36 172 于志远 3.83 0.04
73 武燕君 38.32 0.36 173 孟健慧 3.83 0.04
74 王 辉 38.32 0.36 174 闫 巍 3.83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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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股权比
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
75 孙波涛 38.32 0.36 175 郝俊贺 3.83 0.04
76 刘洪波 38.32 0.36 176 徐 昊 3.83 0.04
77 李明1 38.32 0.36 177 康怀宇 3.83 0.04
78 霍 光 38.32 0.36 178 崔立春 3.83 0.04
79 夏明辉 38.32 0.36 179 董方明 3.83 0.04
80 王 雪 38.32 0.36 180 李伟峰 3.83 0.04
81 孙守军 38.32 0.36 181 唐 勇 3.83 0.04
82 安志复 38.32 0.36 182 邵春华 3.83 0.04
83 黄德健 38.32 0.36 183 杜洪平 3.83 0.04
84 黄海涛 38.32 0.36 184 张新宇 3.83 0.04
85 孙 宇 38.32 0.36 185 张文爽 3.83 0.04
86 曹丽娜 38.32 0.36 186 王 龙 3.83 0.04
87 李 涛 38.32 0.36 187 卢长明 3.83 0.04
88 杨淑霞 38.32 0.36 188 张立慧 3.83 0.04
89 陈之光 38.32 0.36 189 杨雨胜 3.83 0.04
90 崔学刚 38.32 0.36 190 李毅强 3.83 0.04
91 王 吉 38.32 0.36 191 孟 磊 3.83 0.04
92 史煜玲 22.99 0.22 192 夏 旭 3.83 0.04
93 刘丽娟 20.43 0.19 193 冯宇鹏 3.83 0.04
94 金元文 15.33 0.15 194 于海翔 3.83 0.04
95 符 新 12.77 0.12 195 王大伟 3.83 0.04
96 常 鹤 12.77 0.12 196 刘晓乐 3.83 0.04
97 张升伟 12.77 0.12 197 张明1 3.83 0.04
98 佟鹤男 12.77 0.12 198 惠兴雷 3.83 0.04
99 辛亚锋 12.77 0.12 199 朱建国 3.83 0.04
100 杨 晶 11.50 0.11 合 计 10,500 100

由于实际股东人数 199 人超过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 50 名,经与工商管理 部门沟通,为便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及代持解除,辽宁邮电 在工商登记层面仍由代持人与投资方作对应数额的股权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 记,其他实际股东的股权待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再进行工商登记(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五、(二)、8、(4) 2016 年 12 月,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及代持解除”。本次 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辽宁邮电的工商登记股东为 41 名,除工商 登记股东外的全部实际股东作为隐名股东,其股权暂时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具 体情况如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1 陈志生 陈志生 900.00 102 张旭阳 张旭阳 1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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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2 姜日敏 姜日敏 230.42 103 高 亮 65.15
3 于 勇 于 勇 229.95 104 张天顺 3.83
4 祖 健 祖 健 114.97 105 徐 超 7.66
5 刘 霞 45.99 106 吴 阳 3.83
6 王 胜 王 胜 38.32 107 何玉龙 3.83
7 闻 静 45.99 108 高 悦 3.83
8 李 丰 45.99 109 范青松 3.83
9 李伟1 38.32 110 岳胜 叶 勇 7.66
10 陈立人 陈立人 153.30 111 辛亚锋 12.77
11 杜占东 57.49 112 易 兰 3.83
12 高 杨 7.66 113 谈宝真 3.83
13 王慧杰 7.66 114 王学松 7.66
14 陈曦 陈 曦 153.30 115 付 强 57.49
15 刘殿友 45.99 116 包恩杰 包恩杰 114.97
16 毕健有 38.32 117 边庆跃 57.49
17 梁 浩 3.83 118 史家亮 45.99
18 丁向鸿 丁向鸿 91.98 119 郭 斗 45.99
19 李微微 38.32 120 徐宏哲 38.32
20 王 玉 38.32 121 武燕君 38.32
21 李素智 45.99 122 王 辉 38.32
22 冯 哲 冯 哲 91.98 123 孙波涛 38.32
23 周 巍 周 巍 91.98 124 刘洪波 38.32
24 任 哲 3.83 125 李明1 38.32
25 孙 钢 7.66 126 付天飞 付天飞 45.99
26 符 新 12.77 127 刘明石 3.83
27 陈兴宏 7.66 128 刘 慧 刘 慧 91.98
28 王洪梅 3.83 129 盛旭辰 45.99
29 常 鹤 12.77 130 霍 光 38.32
30 张立武 张立武 57.49 131 刘 勇 3.83
31 齐文波 45.99 132 刘英男 郭 奇 91.98
32 宋 飞 3.83 133 刘英男 7.66
33 赵鑫1 3.83 134 杨继林 45.99
34 支 润 7.66 135 崔秀丽 45.99
35 何 晶 何 晶 45.99 136 夏明辉 38.32
36 杨 磊 3.83 137 王 雪 38.32
37 信 任 7.66 138 梁会民 3.83
38 徐一鸥 3.83 139 于志远 3.83
39 刘丽娟 12.77 140 孟健慧 3.83
40 闫 宁 3.83 141 闫 巍 3.83
41 崔 明 3.83 142 郝俊贺 3.83
42 任 颋 周 光 7.66 143 徐 昊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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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43 史煜玲 15.33 144 康怀宇 3.83
44 李 丹 7.66 145 崔立春 3.83
45 赵 雷 7.66 146 王奎勇 王奎勇 57.49
46 邱宇波 7.66 147 刘晓明1 45.99
47 赵 霓 赵 霓 45.99 148 孙守军 38.32
48 程国辉 42.16 149 董方明 3.83
49 杨 晶 11.50 150 庄 勇 7.66
50 齐 鑫 7.66 151 靳莉群 45.99
51 卞晓光 卞晓光 114.97 152 关迎宾 7.66
52 王 敏 137.97 153 邓绍凯 7.66
53 杨 波 45.99 154 唐文志 唐文志 91.98
54 林志超 7.66 155 安志复 38.32
55 张升伟 12.77 156 黄德健 38.32
56 李 尤 38.32 157 李伟峰 3.83
57 宋雪骊 45.99 158 尚俊杰 7.66
58 史煜玲 7.66 159 唐 勇 3.83
59 苏金友 苏金友 76.65 160 邵春华 3.83
60 金元文 15.33 161 孙智鹏 孙智鹏 57.49
61 李 刚 7.66 162 黄海涛 38.32
62 丁海涛 3.83 163 杜洪平 3.83
63 张 威 7.66 164 张新宇 3.83
64 齐智刚 齐智刚 7.66 165 刘丹丹 7.66
65 殷桂华 45.99 166 张文爽 3.83
66 曹 莹 7.66 167 王 龙 3.83
67 吴雪梅 3.83 168 葛振林 葛振林 57.49
68 孙昕宇 3.83 169 李树雨 7.66
69 王磊2 7.66 170 孙 宇 38.32
70 陈成伟 3.83 171 王耀明 王耀明 57.49
71 韩 勇 3.83 172 曹丽娜 38.32
72 邹 愚 7.66 173 李 涛 38.32
73 王 峰 3.83 174 卢长明 3.83
74 刘丽娟 7.66 175 张立慧 3.83
75 王建国 张吉承 45.99 176 杨雨胜 3.83
76 杨 祥 3.83 177 李毅强 3.83
77 李 琼 7.66 178 孟 磊 3.83
78 周东方 3.83 179 贾红雷 贾红雷 57.49
79 佟鹤男 12.77 180 杨淑霞 38.32
80 宋 蕊 3.83 181 夏 旭 3.83
81 王建国 57.49 182 冯宇鹏 3.83
82 任玉梅 38.32 183 葛志全 葛志全 68.98
83 石 洋 7.66 184 刘守政 45.99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4

出资额
(万元)
出资额
(万元)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序号 显名股东 实际股东
84 宋殿波 7.66 185 陈之光 38.32
85 韩建忠 3.83 186 于海翔 3.83
86 张小凡 57.49 187 王大伟 3.83
87 陈 溯 赵 霓 57.49 188 刘晓乐 3.83
88 付 伟 3.83 189 韩松岭 韩松岭 68.98
89 苗遥遥 3.83 190 崔学刚 38.32
90 李 淼 3.83 191 张明1 3.83
91 赵 勇 3.83 192 王 吉 38.32
92 刘洋1 7.66 193 辛广军 辛广军 76.65
93 王 南 3.83 194 邸绍蔚 45.99
94 邵 滨 7.66 195 惠兴雷 3.83
95 尹 航 3.83 196 朱建国 3.83
96 姚 兰 3.83 197 张启彤 金 洋 57.49
97 罗宝康 罗宝康 91.98 198 天泽吉富 850.33
98 许 博 38.32 199 善长资产 840.17
99 牟 媛 38.32 200 北京泓石 786.00
100 宋允迁 7.66 201 中金国联 682.50
101 李 光 7.66 202 王卿泳 516.00
合 计 10,500 -

注:由于夫妻双方分别由不同的显名股东登记持有,夫妻间转让后,原显名股东并未做相应 工商变更登记,使得刘丽娟、赵霓、史煜玲 3 人分别被两个不同的显名股东登记持有股权, 因此上表中显示的股东有 3 名重复,实际股东数量为 199 名。

(4) 201612 月,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及代持解除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且辽宁邮电调整股东人数后,辽宁邮电共有 194 名员工股东及 5 名外部投资者股东。根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于 2015 年 12 月签 署的《代持解除协议》、2016 年 12 月签署的《出资协议书》以及鸿讯飞龙、鸿 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的合伙协议,王胜等 155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 的辽宁邮电股权出资,设立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 企业,通过该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陈志生等其他 38 名股东(即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自然人交易对方)则登记为直接持股股东持 有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由于金元文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股权仍登记在 38 名直接持股股东之一苏金友名下。除此外, 辽宁邮电股东间其他股权代持关系全部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 鸿讯飞龙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5

冯哲等 43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股权对鸿讯飞龙出资的情况 如下: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1 冯 哲 91.98 91.98 23 赵 雷 7.66 7.66
2 闻 静 45.99 45.99 24 邱宇波 7.66 7.66
3 李 丰 45.99 45.99 25 宋殿波 7.66 7.66
4 刘殿友 45.99 45.99 26 徐 超 7.66 7.66
5 李素智 45.99 45.99 27 王学松 7.66 7.66
6 齐文波 45.99 45.99 28 庄 勇 7.66 7.66
7 何 晶 45.99 45.99 29 梁 浩 3.83 3.83
8 王 胜 38.32 38.32 30 任 哲 3.83 3.83
9 李伟1 38.32 38.32 31 王洪梅 3.83 3.83
10 李微微 38.32 38.32 32 宋 飞 3.83 3.83
11 王 玉 38.32 38.32 33 赵鑫1 3.83 3.83
12 任玉梅 38.32 38.32 34 杨 磊 3.83 3.83
13 刘丽娟 20.43 20.43 35 徐一鸥 3.83 3.83
14 符 新 12.77 12.77 36 闫 宁 3.83 3.83
15 常 鹤 12.77 12.77 37 崔 明 3.83 3.83
16 高 杨 7.66 7.66 38 韩建忠 3.83 3.83
17 王慧杰 7.66 7.66 39 张天顺 3.83 3.83
18 孙 钢 7.66 7.66 40 吴 阳 3.83 3.83
19 支 润 7.66 7.66 41 何玉龙 3.83 3.83
20 信 任 7.66 7.66 42 高 悦 3.83 3.83
21 周 光 7.66 7.66 43 范青松 3.83 3.83
22 李 丹 7.66 7.66 合 计 762.52 762.52

2) 鸿信飞龙

王敏等 45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股权对鸿信飞龙出资的情况 如下: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信飞
龙的出资
额(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信飞
龙的出资
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1 王 敏 137.97 137.97 24 邵 滨 7.66 7.66
2 赵 霓 103.48 103.48 25 宋允迁 7.66 7.66
3 杨 波 45.99 45.99 26 李 光 7.66 7.66
4 宋雪骊 45.99 45.99 27 叶 勇 7.66 7.66
5 殷桂华 45.99 45.99 28 关迎宾 7.66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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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信飞
龙的出资
额(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鸿信飞
龙的出资
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6 张吉承 45.99 45.99 29 邓绍凯 7.66 7.66
7 靳莉群 45.99 45.99 30 丁海涛 3.83 3.83
8 李 尤 38.32 38.32 31 吴雪梅 3.83 3.83
9 许 博 38.32 38.32 32 孙昕宇 3.83 3.83
10 牟 媛 38.32 38.32 33 陈成伟 3.83 3.83
11 史煜玲 22.99 22.99 34 韩 勇 3.83 3.83
12 佟鹤男 12.77 12.77 35 王 峰 3.83 3.83
13 杨 晶 11.5 11.5 36 杨 祥 3.83 3.83
14 齐 鑫 7.66 7.66 37 周东方 3.83 3.83
15 林志超 7.66 7.66 38 宋 蕊 3.83 3.83
16 李 刚 7.66 7.66 39 付 伟 3.83 3.83
17 张 威 7.66 7.66 40 苗遥遥 3.83 3.83
18 曹 莹 7.66 7.66 41 李 淼 3.83 3.83
19 王磊2 7.66 7.66 42 赵 勇 3.83 3.83
20 邹 愚 7.66 7.66 43 王 南 3.83 3.83
21 李 琼 7.66 7.66 44 尹 航 3.83 3.83
22 石 洋 7.66 7.66 45 姚 兰 3.83 3.83
23 刘洋1 7.66 7.66 合 计 817.46 817.46

3) 网讯飞龙

韩松岭等 39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股权对网讯飞龙出资的情 况如下: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1 韩松岭 68.98 68.98 21 唐 勇 3.83 3.83
2 张小凡 57.49 57.49 22 邵春华 3.83 3.83
3 金 洋 57.49 57.49 23 杜洪平 3.83 3.83
4 刘守政 45.99 45.99 24 张新宇 3.83 3.83
5 邸绍蔚 45.99 45.99 25 张文爽 3.83 3.83
6 王 雪 38.32 38.32 26 王 龙 3.83 3.83
7 安志复 38.32 38.32 27 卢长明 3.83 3.83
8 黄德健 38.32 38.32 28 张立慧 3.83 3.83
9 黄海涛 38.32 38.32 29 杨雨胜 3.83 3.83
10 孙 宇 38.32 38.32 30 李毅强 3.83 3.83
11 曹丽娜 38.32 38.32 31 孟 磊 3.83 3.83
12 李 涛 38.32 38.32 32 夏 旭 3.83 3.83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7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讯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13 杨淑霞 38.32 38.32 33 冯宇鹏 3.83 3.83
14 陈之光 38.32 38.32 34 于海翔 3.83 3.83
15 崔学刚 38.32 38.32 35 王大伟 3.83 3.83
16 尚俊杰 7.66 7.66 36 刘晓乐 3.83 3.83
17 刘丹丹 7.66 7.66 37 张明1 3.83 3.83
18 李树雨 7.66 7.66 38 惠兴雷 3.83 3.83
19 梁会民 3.83 3.83 39 朱建国 3.83 3.83
20 李伟峰 3.83 3.83 合 计 762.55 762.55

4) 网信飞龙

郭奇等 28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股权对网信飞龙出资的情况 如下: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信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持有的辽宁
邮电出资额
(万元)
对网信飞龙
的出资额
(万元)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1 郭 奇 91.98 91.98 16 孙守军 38.32 38.32
2 史家亮 45.99 45.99 17 易 兰 3.83 3.83
3 郭 斗 45.99 45.99 18 谈宝真 3.83 3.83
4 盛旭辰 45.99 45.99 19 刘明石 3.83 3.83
5 杨继林 45.99 45.99 20 刘 勇 3.83 3.83
6 崔秀丽 45.99 45.99 21 于志远 3.83 3.83
7 刘晓明1 45.99 45.99 22 孟健慧 3.83 3.83
8 徐宏哲 38.32 38.32 23 闫 巍 3.83 3.83
9 武燕君 38.32 38.32 24 郝俊贺 3.83 3.83
10 王 辉 38.32 38.32 25 徐 昊 3.83 3.83
11 孙波涛 38.32 38.32 26 康怀宇 3.83 3.83
12 刘洪波 38.32 38.32 27 崔立春 3.83 3.83
13 李明1 38.32 38.32 28 董方明 3.83 3.83
14 霍 光 38.32 38.32 合 计 758.76 758.76
15 夏明辉 38.32 38.32

上述解除代持及对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应工商监管机关的要求,工商 登记的操作为由显名股东与 4 个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实际股东持 有的辽宁邮电出资额部分转让给 4 个合伙企业),辽宁邮电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8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1 陈志生 900.00 8.57 26 葛志全 68.98 0.66
2 天泽吉富 850.33 8.10 27 高 亮 65.15 0.62
3 善长资产 840.17 8.00 28 杜占东 57.49 0.55
4 鸿信飞龙 817.46 7.79 29 张立武 57.49 0.55
5 北京泓石 786.00 7.49 30 王建国 57.49 0.55
6 鸿讯飞龙 762.52 7.26 31 付 强 57.49 0.55
7 网讯飞龙 762.55 7.26 32 边庆跃 57.49 0.55
8 网信飞龙 758.76 7.23 33 王奎勇 57.49 0.55
9 中金国联 682.50 6.50 34 孙智鹏 57.49 0.55
10 王卿泳 516.00 4.91 35 葛振林 57.49 0.55
11 姜日敏 230.42 2.19 36 王耀明 57.49 0.55
12 于 勇 229.95 2.19 37 贾红雷 57.49 0.55
13 陈立人 153.30 1.46 38 刘 霞 45.99 0.44
14 陈 曦 153.30 1.46 39 付天飞 45.99 0.44
15 祖 健 114.97 1.09 40 程国辉 42.16 0.40
16 卞晓光 114.97 1.09 41 毕健有 38.32 0.36
17 张旭阳 114.97 1.09 42 王 吉 38.32 0.36
18 包恩杰 114.97 1.09 43 金元文 15.33 0.15
19 丁向鸿 91.98 0.88 44 张升伟 12.77 0.12
20 周 巍 91.98 0.88 45 辛亚锋 12.77 0.12
21 罗宝康 91.98 0.88 46 陈兴宏 7.66 0.07
22 刘 慧 91.98 0.88 47 齐智刚 7.66 0.07
23 唐文志 91.98 0.88 48 刘英男 7.66 0.07
24 苏金友 76.65 0.73 合 计 10,500 100
25 辛广军 76.65 0.73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元文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 15.33 万元的出资额在工商 登记层面由苏金友代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除金元文不配合办理显名登记致使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股权仍存 在代持外,辽宁邮电其他 47 名股东暨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并拟于本 次交易转让的辽宁邮电股权均不存在代持情形,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金元文不配 合办理显名登记事宜不影响恒泰实达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辽宁邮电 99.854%的股权;辽宁邮电在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一直存在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该等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等关于股东人数 的相关规定,但辽宁邮电系因国有企业分流改制设立,在 2005 年改制设立时股 东人数即已经超过 200 人,虽然辽宁邮电在 2005 年改制设立后至 2015 年 12 月 之前,一直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问题,但其股东均为内部员工,未对员工以外 的人发行证券,且没有在社会上流通;辽宁邮电已在 2015 年 12 月以股权转让的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9

方式解决了股东人数超限问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股东经清理 已不存在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依据安信证券对历史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其确认转让股权并退出辽宁邮电不存在争议及纠纷,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辽宁邮电现有股权的设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5) 关于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 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1 )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

依据前述,辽宁邮电系因网通集团主辅分离改制设立,基于经相关有权部门 批准的改制方案,辽宁邮电系由邮电设计院员工共同出资设立。因此,在 2005 年改制设立时,辽宁邮电的实际股东人数为 283 名(包括 165 名经批准参与邮电 设计院改制的员工及 118 名邮电设计院非国有身份的员工),已超过有限公司股 东人数的法定上限,为解决此问题并便于管理股权,经全体股东协商讨论决定, 该 283 名股东中的 35 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其余 248 名股东的股权 则由显名股东代为持有,但并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而是由辽宁邮电统一造册管 理,至此,股权代持开始形成。

2 )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

在 2005 年改制设立时,辽宁邮电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认 283 名股东的代 持关系。经核查参与企业改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明细表、辽宁邮电向实际出资人 开具的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该等 283 名股东当时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类型 人数 补偿金出资金额 自有资金出资金额 合计金额
批准参与企业改制
员工
71 476 - 476
94 695.34 706.66 1,402
非国有身份的员工 118 - 122 122
合 计 283 1,171.34 828.66 2,000

说明:批准参与企业改制的员工总人数为 167 名,但其中 2 名员工放弃参与对改制企业出资, 领取全部经济补偿金。

依据前述,在 2005 年改制设立后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除公 积金转增股本外,辽宁邮电曾集中进行过 5 次内部股权调整和 1 次现金增资,均 系辽宁邮电员工的内部出资,实际股东人数由 283 名逐步演变至 547 名,由于持 续存在股东人数超限问题,因此,股权代持行为持续真实存在。在此期间内,实 际股东虽未与显名股东签署代持协议,但辽宁邮电对该等实际股东的持股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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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员工股权代持关系进行了内部统一造册管理,根据前述内部股权调整和现金增资 情况更新造册文件,并根据该等造册文件所记载的各实际股东的持股数量进行利 润分配。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安信证券对部分显名股东及辽宁邮 电财务人员的访谈确认并经核查收款收据、银行流水、退股确认书或其他相关书 面证明文件,员工新入股或增持时,辽宁邮电会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开具收款收据; 员工退股或减持时,该员工会签署退股确认书或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此外,为便于管理,辽宁邮电在前述员工内部股权调整发生后未随时调整工 商登记股权情况,因此,2005 年改制设立后,辽宁邮电员工股东中显名股东以 及其代持的股权数量与工商登记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辽宁邮电全体 547 名实际股东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股权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股权调整方案》”)。根据《股权调整 方案》,全体 547 名实际股东认可将辽宁邮电的员工股权代持关系调整至与工商 登记股权情况一致,并同意通过股权对外转让、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及解除代持的 方式解决员工股权代持问题。

2015 年 12 月 23 日,根据《股权调整方案》,在辽宁诚信公证处的公证及本 所律师的见证下,除陈志生、姜日敏等 37 名显名股东外的 510 名实际股东(被 代持股东)基于解决员工股权代持问题的不同方式,相应与其实际所持股权的显 名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外部投资者或配偶)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或 《代持解除协议》。在该等协议中,被代持股东与显名股东确认了被代持股权的 数量及代持关系,确认了被代持股权的对应出资系被代持股东的自行出资并确认 就该等股权代持事宜无任何争议和纠纷。此外,对于历史上员工股权的进退差额 形成的股权池中的股权,根据《股权调整方案》确定的代持关系,股权池的名义 持有人刘霞与该等股权的显名股东卢钟斌及王卿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 股权池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卿泳。

综上,经核查辽宁邮电提供的形成股权代持的股东会会议文件、管理员工股 权代持关系的造册文件、收款收据及银行流水、退股确认书或其他相关书面证明 文件、被代持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外部投资者或配偶)签署的《代持 解除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本所律师及安信证券对部分 历史退出股东、显名股东及辽宁邮电财务人员的访谈结果以及辽宁邮电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的代持情况真实存在,被代持人已真实出资。

3 )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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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如前所述,辽宁邮电系由其 283 名员工共同出资设立,为解决股东人数超限 问题并便于管理股权,辽宁邮电开始形成股权代持,在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 入股前,辽宁邮电发生过 5 次内部股权调整及 1 次现金增资,均系辽宁邮电员工 内部的股权变动。据此,经核查辽宁邮电提供的管理员工股权代持关系的造册文 件、员工花名册及实际股东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本所律师及安信证券 对部分历史退出股东的访谈结果以及辽宁邮电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被代持人 均系辽宁邮电的员工,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 军内务条令》、《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个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情形,不存 在因自身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的情况。

(6) 关于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

依据前述,为解决员工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限问题,辽宁邮电先后进行了 “调整及确认员工股权代持关系”、“外部投资者入股”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 三步代持清理工作。

1 )调整及确认员工股权代持关系

根据《股权调整方案》,全体 547 名实际股东认可先将辽宁邮电的员工股权 代持关系调整至与工商登记股权情况一致,再按照调整后的员工股权代持关系, 通过股权对外转让、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和解除代持的方式进行本次代持清理工 作。

22015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

A. 股权对外转让

a)2015 年 12 月 23 日,外部投资者与除陈志生外的 36 名显名股东,就受 让显名股东转让的合计 650.15 万元自有股权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该 协议中,显名股东确认对其转让的股权享有全部权益。

b)2015 年 12 月 23 日,外部投资者与除陈志生、姜日敏等 37 名显名股东 外的 510 名实际股东(被代持股东)及该实际股东所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就受让 实际股东转让的合计 3,024.85 万元代持股权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该 协议中,实际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转让的代持股权,确认了代持关系并同意解除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2

代持关系,另确认就代持股权事宜及本次股权对外转让,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和 纠纷。

c)股权池的名义持有人刘霞及该部分股权的显名股东卢钟斌与王卿泳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池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卿泳。

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后,共计 347 名实际股东(被代持股东)退出持股。该等 股东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均填写了访谈问卷,确认其自愿并亲自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知悉《股权调整方案》并对辽宁邮电本次股权调整的行为 没有异议。

B.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

实际股东中存在三对夫妻,为进一步减少实际股东的数量,每对夫妻之间进 行了内部股权转让(夫转妻),具体情况如下:

a )任颋、史煜玲

显名股东任颋在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外,与其妻子史煜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将所剩 15.33 万元自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妻子。

b )陈溯、赵霓

显名股东陈溯在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外,与其妻子赵霓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将所剩 57.49 万元自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妻子。

c )马威、刘丽娟

实际股东马威在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外,与其妻子刘丽娟、其所持剩余股权的 显名股东何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马威与何晶就其所持剩余 12.77 万元股权,确认了代持关系并同意解除该代持关系,全部转让给其妻子, 另确认就代持股权事宜及本次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上述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后,实际股东马威退出持股。马威在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的同时还填写了访谈问卷,确认其自愿并亲自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知悉《股权调整方案》并对辽宁邮电本次股权调整的行为没有异议。

C. 解除代持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53

在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及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后,共计 348 名实际股东(被代持 股东)退出持股,剩余 162 名实际股东分别与其所持股权的显名股东签订了《代 持解除协议》。在该协议中,实际股东与显名股东就实际股东所持股权,确认了 代持关系并同意解除该代持关系,另确认就代持事宜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和纠 纷。

对于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全体 547 名实际股东签署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声 明》。同时,上述股权对外转让、夫妻之间股权转让及解除代持的协议签署过程 分别经辽宁诚信公证处公证及本所律师见证。2015 年 12 月 29 日,外部投资者 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项支付至辽宁邮电银行账户,并由辽宁邮电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后支付给相关方。

上述调整完成后,辽宁邮电的实际股东人数降至 199 人,仍然超过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上限,员工股权代持关系依然存在。经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针对 上述调整,辽宁邮电在工商登记层面仍由显名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作相应数额的股 权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 201612 月,员工持股平台设立

上述代持清理工作完成后,辽宁邮电共有 194 名员工股东,其中显名股东 32 名[1] ,被代持实际股东 162 名。为彻底解决员工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限问题, 经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辽宁邮电进行了如下代持清理工作:

162 名被代持实际股东中闻静等 150 人,根据 2015 年 12 月签署的《代持解 除协议》、2016 年 11 月签署的《合伙协议》以及 2016 年 12 月签署的《出资协 议书》,以其实际持有的辽宁邮电股权出资参与设立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 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企业,通过该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

162 名被代持实际股东中刘霞等 11 人,根据 2015 年 12 月签署的《代持解 除协议》,恢复为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

32 名显名股东中陈志生等 27 人,仍然为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2]

32 名显名股东中王胜、冯哲、何晶、赵霓、韩松岭等 5 人,根据 2016 年 11 月签署的《合伙协议》,与上述闻静等 150 人,共同以其持有的辽宁邮电股权出

1 2015 年 12 月,辽宁邮电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辽宁邮电工商登记股东中的任颋、赵霓、张启彤、岳胜 实际上已不再持有辽宁邮电股权,仅作为工商登记层面的名义股东,故在此统计显名股东人数时剔除。

2 刘霞等 11 人与陈志生等 27 人,即为 38 名管理层股东,均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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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资参与设立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企业,通过该等 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

应沈阳市工商局的要求,上述股权出资及显名登记在工商登记层面均采取股 权转让的形式。2016 年 12 月 16 日,显名股东分别与 4 个员工持股平台及刘霞 等 11 人签署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协议文件。2016 年 12 月 20 日,辽 宁邮电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除金元文所持股权仍由苏金友代为持有外,其他员工股权代持关系均 已全部解除。

综上,在 2015 年 12 月的代持清理工作中,348 名实际股东(被代持股东) 在退出持股暨解除代持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填写了访谈问卷,确认了 代持关系并同意解除该代持关系,并确认对本次代持清理工作没有异议。继续持 股的剩余 162 名实际股东(被代持股东),分别与其所持股权的显名股东签订了 《代持解除协议》,确认了代持关系并同意解除该代持关系。在 2016 年 12 月的 代持清理工作中,剩余 162 名被代持实际股东中闻静等 150 人,基于先前签署的 《代持解除协议》,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签订了《合伙协议》、2016 年 12 月签订 了《出资协议书》,以其实际持有的辽宁邮电股权出资参与设立鸿讯飞龙、鸿信 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企业,通过该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辽宁邮电 股权,解除了代持关系;162 名被代持实际股东中刘霞等 11 人,基于先前签署 的《代持解除协议》,与其所持股权的显名股东签订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求的协议文件,恢复为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解除了代持关系。

(7) 关于股权代持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被处罚的可能性

辽宁邮电系因国有企业分流改制设立,基于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在 2005 年 改制设立时股东人数即已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 50 人股东人数上限,为解决 此问题并便于管理股权,辽宁邮电改制设立时的 283 名股东中的 35 名股东登记 为显名股东,其余 248 名股东作为隐名股东,其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

在改制设立后至 2016 年 12 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前,辽宁邮电持续存在上述 员工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限问题。

为解决员工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限问题,标的公司就员工股权代持行为与 工沈阳市工商局进行了详细介绍和沟通,通过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及 2016 年 12 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除金元文外,解除了员工股权代持关系,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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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在前述代持清理工作过程中,员工股权代持关系的 解除全部经代持双方签署协议文件予以确认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及本所律师见证, 权属清晰。此外,在上述代持清理工作完成后,除金元文外的直接/间接持有辽 宁邮电股权的全部员工股东均已填写调查表,确认其目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辽宁 邮电股权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以信托方式持股、或接受他人委托持股的情形,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 修正)》第二十四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 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 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情形系因国有企业改制等特殊历史原因造成。辽宁邮电 在开展代持清理工作前,即与沈阳市工商局进行了沟通,详细介绍了股权代持情 形,并应沈阳市工商局的要求办理了与本次代持清理工作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2017 年 6 月 16 日,沈阳市工商局向辽宁邮电出具了《证明》,“截止 2017 年 6 月 16 日,未发现上述企业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 信息和严重违法信息记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对于辽宁邮电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经基本解决,前述股权代持行为不存 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被处罚的可能。此外,38 名管理层股东已出具承诺,若辽 宁邮电因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判令 缴纳任何费用,则 38 名管理层股东对外连带地承担恒泰实达及/或辽宁邮电由此 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辽宁邮电的业务及经营资质

1 、经营范围

依据辽宁邮电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辽宁邮电的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 勘察、设计、咨询;通信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布线;计算机软 硬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套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及材料、现代化办公设备销 售;通信工程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送电工 程、变电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辽宁省内经营);计 算机和通信信息技术服务及维护;环境监测、评价、咨询;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 计施工;物业管理;通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会议接待服务。餐饮服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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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及其子公司主要持有 如下经营证照:


证书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
机关
资质等级 许可内容 有效期/
1 工程咨
询单位
资格证
工咨甲
2062007
0011
甲级(通信
信息)
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
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
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工程设计
2017-08-14 国家
发改委
2 工咨乙
2062007
0011
乙级(建筑) 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
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
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
2017-08-14 国家
发改委
3 工程设
计资质
证书
A12100
2012
电子通信广
电行业(通
信工程)甲
级;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
计专项甲级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
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
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
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2019-02-27 住建部
4 工程勘
察资质
证书
B121005
374-6/1
工程勘察专
业类(工程
测量)甲级
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
2020-06-17 住建部
5 工程设
计资质
证书
A22100
5371
电力行业
(送电工
程、变电工
程)专业乙
级;建筑行
业(建筑工
程)乙级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
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
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
设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
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
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
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
管理服务
2019-10-22 辽宁省
住建厅
6 物业服
务企业
资质证
辽物字
0339号
贰级 - 2018-09-28 辽宁省
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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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证书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
机关
资质等级 许可内容 有效期/
7 建筑业
企业资
质证书
D22102
4247
电子与智能
化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
- 2021-04-21 辽宁省
住建厅
8 安全生
产许可
(辽)JZ
安许证

[2014]00
9050-1/2
- 建筑施工 2017-12-09 辽宁省
住建厅
9 对外承
包工程
资格证
2100200
700089
-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
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2010-03-20
(发证日期)
辽宁省
对外贸
易经济
合作厅
10 增值电
信业务
经营许
可证

B2-2014
0123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
网信息服务)
2019-08-29 辽宁省
通信管
理局
11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资质
证书
国环评
证辽环
监理字
第0109
- 评价范围:建设项目环境
监理
2018-08-28 辽宁省
环境保
护厅
12 技术贸
易证书
2013022
1010001
- - 2013-02-21
(发证日期)
沈阳市
科学技
术局
13 通信信
息网络
系统集
成企业
资质证
通信
(集)
0210605
2
甲级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
种规模的基础网、业务网、
支撑网的通信信息网络建
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
计、设置配备与选择、软
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
后期的运行保障等业务
2019-03-20 中国通
信企业
协会
14 信息系
统集成
及服务
资质证
XZ2210
0200909
46
贰级 - 2019-12-20 中国电
子信息
行业联
合会
15 信息技
术服务
运行维
护标准
符合性
证书
ITSS-Y
W-3-210
0201500
60
叁级 - 2018-11-24 中国电
子工业
标准化
技术协
会信息
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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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证书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
机关
资质等级 许可内容 有效期/
务分会
16 辽宁省
安全技
术防范
设施设
计施工
资质证
A-093 壹级 - 2017-12-31 辽宁省
社会公
共安全
产品行
业协会
17 环境管
理体系
认证证
01016E1
0184R1
M
- 符合GB/T 24001-2004 idt
ISO 14001:2004(资质范
围内的通信工程、建筑工
程设计、咨询;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设计及相关活动
和场所)
2018-09-15 -
18 质量管
理体系
认证证
01015Q
10403R5
M
- 符合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资质范
围内的通信工程、建筑工
程设计、咨询;送电工程、
变电工程设计;通信、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
开发)
2018-09-15 -
19 职业健
康安全
管理体
系认证
证书
01016S1
0175R1
M
- 符合GB/T 28001-2011
/OHSAS18001:2007(资质
范围内的通信工程、建筑
工程设计、咨询;送电工
程、变电工程设计及相关
活动和场所)
2019-11-17 -
20 技术贸
易证书
2013052
9010001
- - 2013-05-29
(发证日期)
沈阳市
科学技
术局
21 环境管
理体系
认证证
01016E1
0031R0
M
- 符合GB/T 24001-2004 idt
ISO 14001:2004(资质范
围内的电信工程监理、通
信铁塔监理及相关活动和
场所)
2018-09-15 -
22 质量管
理体系
认证证
01016Q
10092R0
M
- 符合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资质范
围内的电信工程监理、通
信铁塔监理)
2018-09-15 -
23 职业健
康安全
管理体
系认证
01016S1
0030R0
M
- 符合GB/T 28001-2011(资
质范围内的电信工程监
理、通信铁塔监理及相关
活动和场所)
2019-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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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证书
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
机关
资质等级 许可内容 有效期/
证书

说明:

  • (1) 上表第 1-19 项证书的持有人为辽宁邮电,第 20 项证书的持有人为辽宁邮电子公司牧龙 科技,第 21-23 项证书的持有人为辽宁邮电子公司龙目工程。

(2) 龙目工程原持有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电信工程、通信铁塔)证书,有效期届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因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决定编制出台新的通信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辽宁省 通信行业协会曾暂停了该等资质的相关工作(包括资质新办、升级和到期续办),但曾出具 《情况说明》,认可龙目工程持有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级(电信工程、通信铁塔)资质证 书在新的评价标准出台前在招投标工作中可视为有效证书。2016 年 9 月新的通信服务能力 评价标准出台后,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辽宁省通信行业协会关于该等资质的审核与办理工 作并未随即开展,于 2017 年上半年方才启动,现龙目工程正在积极按照新的评价标准申请 办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服务能力乙级(电信工程、通信铁塔)证书。

(1) 关于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证书(建筑)的续期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标的公司的说明,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和乙级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建筑)的续期由辽宁邮电通过辽宁省工程咨询协会向中国工 程咨询协会递交申请材料。每年的续期工作安排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网站通知, 目前尚未有开始上述证书续期的通知,经标的公司及本所律师向辽宁工程咨询协 会电话咨询确认,续期工作尚未开始。标的公司已出具承诺,将严格按照《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 活动及准备续期文件资料,以确保上述证书到期后顺利完成续期。此外,根据标 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仍符合持有该两证书的条件要 求,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建 筑)的续期不存在法律障碍。

(2)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和技术贸易证书的有效期

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7 号)、《对 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9 号)的规定,对外承包工程资 格证书没有有效期的相关要求,标的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取得辽宁省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一直持有,且未因不符合《对外 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持有该证书的相关要求受到处罚或吊销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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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7 号)中“第 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 工程资格证书”。

根据 2017 年 3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一条,删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目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已不需要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2 )技术贸易证书

标的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取得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核发的对技术贸易证 书,证书上载明“无上年年审章此证无效”,该证书无有效期,仅需要每年进行 年审。标的公司每年向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年审,于次年初申请上一年度证书 年审,该证书记录了每年年审情况,标的公司已完成 2013-2016 年度年审。

据此,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没有有效期的相关规定,目前从事对外承包工 程业务已不需要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技术贸易证书无有效期,仅需要每 年年审。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及其子 公司取得的前述业务经营资质合法有效;已到期的两项资质系因新资质认证标准 未出台而未能办理续期,且目前仍可视为有效证书使用,未对辽宁邮电及其子公 司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产生影响。

3 、核心管理团队

(1) 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的构成

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其核心管理团队的成员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岗位情况
1 陈志生 董事长
2 姜日敏 董事、总经理
3 于勇 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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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序号 姓名 岗位情况
4 陈曦 副总经理
5 卞晓光 副总经理
6 周巍 副总经理
7 张旭阳 省外市场总监
8 祖健 董事、财务总监

(2) 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邮电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稳定性的措施及竞业禁止 的具体约定

1 )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稳定性的措施

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均系交易对方,与恒泰实达签署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该协议中,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承诺,“在承 诺年度内,其各自将一直保持在辽宁邮电任职”,如违反该承诺,“应向恒泰实达 赔偿因违约而导致恒泰实达产生的损失,并同时向恒泰实达支付相当于其在本次 交易中实际获得对价的20%作为违约金”。

在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中,陈志生、于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辽宁 邮电与其签订了聘用期限至2020年的聘用合同,其余成员已满足《劳动合同法》 所规定的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辽宁邮电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此外,为保障辽宁邮电经营的持续性,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均已 自愿出具了在辽宁邮电工作期限的《承诺函》,承诺在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及薪 酬待遇等保持相对合理的情况下,在2017至2020年四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将一直 保持在辽宁邮电工作。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将 向辽宁邮电委派财务总监,该变动是基于对辽宁邮电的财务及经营规范性的监 督,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该变动仅涉及财务总监一人。因此,该变动 不会对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 )竞业禁止的具体约定

根据辽宁邮电提供的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与辽宁邮电签订的《保密和竞业 禁止协议》,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负有如下竞业禁止义务:

A. 在辽宁邮电工作期间及离职/退休之日起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 负责人、所有者、代理人、股东、雇员或其它任何身份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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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参与、提供资金或担保或建议予任何对辽宁邮电业务构成竞争的或处于相同或近 似行业的公司、组织或其它任何商业形式,或者为其工作或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 或与之相关联;

B. 在辽宁邮电工作期间及离职/退休之日起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诱 使或要求辽宁邮电的任何客户撤销或取消与辽宁邮电及其享有权益的任何公司、 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 现有或正在洽谈的业务;

C. 在辽宁邮电工作期间及离职/退休之日起两年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促 使辽宁邮电或关联企业的任何雇员与辽宁邮电或该关联企业终止劳动和雇佣关 系;

D. 在辽宁邮电工作期间及离职/退休之日起两年内,将不会散布任何有损于 辽宁邮电、关联企业或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声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信息。

如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违反上述义务,根据《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约 定,辽宁邮电有权立即解除与该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并有 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如辽宁邮电已向该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支付其 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经济补偿金,有权要求该核心管理团队成员退还。该核心管 理团队成员还应赔偿辽宁邮电及关联企业由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不获 赔偿任何离职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已分别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承诺函》中对其在辽宁邮电的工作期限作出承诺,并 与辽宁邮电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较长的聘用合同及《保密和竞业 禁止协议》,该等措施可有效保证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虽然根据《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邮电的财务总 监将发生变动,但是该变动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且涉及变动的仅财务总 监一人,该变动不会对辽宁邮电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4 、关于辽宁邮电通过招投标和其他方式取得业务的收入占比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中信永中和确认辽宁邮电收入所依据的辽宁邮电合同汇总 表、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部分合同的抽查验证,报告期内, 辽宁邮电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接业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和其他方式取得业务 的收入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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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单位:万元

业务
类型
业务取得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4 年度
方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通信网
络设计
服务
招投标 34,218.70 94.40% 31,682.97 96.93% 29,165.70 95.10%
其他方式 2,031.58 5.60% 1,003.80 3.07% 1,502.83 4.90%
合计 36,250.28 100.00% 32,686.77 100.00% 30,668.53 100.00%
系统集
成业务
招投标 6,522.03 90.97% 4,062.37 96.74% 2,237.58 85.82%
其他方式 647.59 9.03% 137.06 3.26% 369.83 14.18%
合计 7,169.62 100.00% 4,199.43 100.00% 2,607.41 100.00%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辽宁邮电通信网络设计服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收 入金额分别为29,165.70万元、31,682.97万元和34,218.70万元,占当年同类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95.10%、96.93%和94.40%,占比较为稳定。系统集成业务通过 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收入金额分别为2,237.58万元、4,062.37万元和6,522.03万元, 占当年同类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82%、96.74%和90.97%,通过招投标方式 取得的收入占比较高。

5 、关于辽宁邮电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招投标所需具备 的资质和需符合的招投标条件,以及是否通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

(1) 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招投标所需具备的资质和需 符合的招投标条件

1 )辽宁邮电具备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招投标所需具备 的资质

A. 相关法规对承接业务企业所需具备资质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 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 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修订)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从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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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 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第五条规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 集成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 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辽宁邮电属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取得通信信息 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 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B. 主要客户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

辽宁邮电主要客户一般会根据项目所需服务的专业属性不同对投标方的业 务资质进行不同的要求,如工程勘察资质、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的设计资质、电力 行业的设计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另外,主要客户还会根据 招标项目的规模、覆盖区域、复杂程度对资质的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要求。

C. 辽宁邮电具备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招投标的相应资质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的主营业务为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其中 通信网络设计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有通信网络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咨询等, 所涉及的专业包括有线网络设计、无线网络设计、电力设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辽宁邮电已具备从事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全部资质,并 可以承接主要客户在通信设计、通信网络系统集成领域的大部分业务,具体情况 如下表所示:


资质
等级
证书 专业 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1 工程勘察资质
证书
工程勘察专业类
(工程测量)
甲级 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
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020/6/17
2 工程设计资质
证书
电子通信广电行
业(通信工程)
甲级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
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
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
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2019/2/27
建筑智能化系统
设计专项甲级
甲级
3 工程设计资质
证书
电力行业(送电工
程、变电工程)
乙级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照明工
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
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工
程设计业务
2019/10/22
建筑行业(建筑工
程)
乙级
4 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证书
通信信息 甲级 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
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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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资质
等级
证书 专业 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
5 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证书
建筑 乙级 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
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
请报告、工程设计
2017/8/14
6 通信信息网络
系统集成企业
资质证书
基础网、业务网、
支撑网
甲级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
规模的基础网、业务网、支
撑网的通信信息网络建设
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
设备配置与选择、软件开
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
运行保障等业务
2019/3/20

2 )辽宁邮电具备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招投标需符合的 其他招投标条件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的主要客户为通信运营商和铁塔公司,上述客户在招标 过程中,除对投标方的业务资质有较高的要求外,还会对投标方的过往业绩、注 册资本等作出一定要求。辽宁邮电长期以来一直从事通信网络设计服务和系统集 成业务,已完成多个大型项目,符合上述客户对过往业绩的要求。

在注册资本方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注册资本为 10,500 万元,符合主要客户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方注册资本的要求:

序号 客户名称 注册资本要求
1 辽宁联通 投标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2 辽宁移动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 辽宁电信 1.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得3分;
2.3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得1分;
3.3000万元以下不得分。
4 辽宁铁塔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含)及以上,得40分;
2.5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得30分;
3.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得20分。

综上,辽宁邮电具备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招投标所需具 备的资质和需符合的招投标条件。

(2)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未通过投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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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辽宁邮电投标工作主要由其市场部负责,后者在取得招标信息后,组织编撰 投标文件,并投递投标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辽宁邮电均为直接投标,不存在 通过投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具有参与通信网络设计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招投标所需的全部资质,报告期内,辽宁邮电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业务, 在招投标过程中均为直接投标,不存在通过投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的情况。

(四)主要财产

1 、辽宁邮电的分支机构和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拥有大连物业分公司、 沈阳物业分公司、海浪分公司、天津分院、广州分公司、技术工程部六家分支机 构及牧龙科技、龙目工程、灏龙信息三家全资子公司,该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 具体情况如下:

(1) 分支机构

大连物业分公司系辽宁邮电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在大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26611115680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5 号-2 号,负责人为代劲松,经营范围为“受公司 委托,承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含专项审批)、物业管理、会议接待服务、 餐饮(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沈阳物业分公司系辽宁邮电于 2008 年 4 月 21 日在沈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6719891474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 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负责人为代劲松,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通信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通信信息系统集成;通信工程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建 筑工程设计;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会议接待服务;餐饮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浪分公司系辽宁邮电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在抚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现 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421696169989C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 抚顺县海浪乡前楼村,负责人为任庆胜,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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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天津分院系辽宁邮电于 1997 年 5 月 19 日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现时持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8043163262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天津开 发区腾飞路 15-3-101,负责人为张旭阳,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通信信息系统集成;通信工程承包;建筑工程设计;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技 术开发、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专管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上述审批的, 以审批有效期为准”。

广州分公司系辽宁邮电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在广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现时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67519506135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广州 市天河区大观中路 95 号 C405,负责人为辛亚锋,经营范围为“专业技术服务业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工程部系辽宁邮电于 1998 年 6 月 10 日在沈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现时 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8175989919 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为沈阳 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负责人为杜占东,经营范围为“通信建筑工程设计、 施工,通信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综合网络布线,通信设备、线路维护、 维修服务,通信器材、建筑、装饰材料、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述分支机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辽宁邮电的上述分支机构依法有效存续,辽宁邮电合法拥有上述分公司 全部相关权益。

(2) 子公司

1) 牧龙科技

牧龙科技系辽宁邮电的全资子公司,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662503715D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法 定代表人为陈志生,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7 年 5 月 25 日,经营 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辽宁省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辽宁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 含新闻、教育、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内容)、移动网 信息服务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 通信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安防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 务、技术转让、销售及现场维修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智能工程、安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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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 龙目工程

龙目工程系辽宁邮电的全资子公司,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3095856564W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为丁向鸿,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21 日, 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 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述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辽宁邮电的上述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辽宁邮电合法拥有该等子公司的全 部相关权益。

3) 灏龙信息

灏龙信息系辽宁邮电的全资子公司,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1267953303XP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沈阳市浑南新区金科街 7 号,法 定代表人为陈志生,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8 年 11 月 17 日, 经营范围为“通信电缆气压监测系统设备、VOX 视频监控传输平台,CMOS 指 纹锁、温湿度采集仪及通信终端产品制造及销售;通信信息技术开发;网络规划、 设计、咨询;网络优化;通信信息及计算机团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通信信息 终端产品研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灏龙信息 2008 年 11 月成立时,由辽宁邮电与辽宁民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航物资”,为国有企业)共同出资 5,000 万元设立。其中,辽宁邮电 货币出资 4,001.32 万元,股权比例为 80.03%;民航物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998.68 万元,股权比例为 19.97%。民航物资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系根据辽宁北方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辽北方土估字(2008)232 号” 《土地估价报告》,按评估值 998.68 万元定价。

2009 年 2 月(距灏龙信息成立时间仅三个月),辽宁邮电与民航物资签订《转 让股权协议书》,约定辽宁邮电按原出资额 998.68 万元的价格受让民航物资所持 灏龙信息全部股权。辽宁邮电向民航物资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灏龙信息经 股东会决议同意该等股权转让事宜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灏龙信息成为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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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邮电全资子公司。

根据辽宁邮电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民航物资系国有 企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民航物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但未按照《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 易,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民航物资转让灏龙信息 19.97%股权与其出资 时间相距仅 3 个月,民航物资在以土地使用权向灏龙信息出资时已进行了资产评 估(未见到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文件),但该交易距离评估基准日没有超过 12 个月,当时土地市场价格也未有明显波动,且灏龙信息在设立后至本次股权转让 前一直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民航物资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出资作 价一致,具有一定的公允性。

根据辽宁邮电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辽宁邮电与民航物资及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就上述股权转让未出现过任何法律 争议与纠纷的情况,且上述程序瑕疵仅涉及灏龙信息 19.97%的少数股权,灏龙 信息其余的 80.03%股权均由辽宁邮电合法持有。此外,灏龙信息目前除向辽宁 邮电及部分第三方机构出租自有房产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因此,上述程序 瑕疵的相关后果并不会对辽宁邮电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交易对 方中的 38 名管理层股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未来因此事项给辽宁邮电带来损 失,将就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辽宁邮电子 公司灏龙信息的出资转让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上述瑕疵对辽宁邮电的生产经 营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3) 关于已剥离的麓林置业和腾隆建设

1 )剥离麓林置业和腾隆建设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A. 剥离麓林置业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剥离控股子公司及房产方案》,该方案明确将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 业全部 50.60%股权转让给任庆胜、冯哲,任庆胜和冯哲各受让麓林置业 25.30% 股权,转让价格参考麓林置业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评估的 净资产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值。

2015 年 12 月 18 日,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麓林置业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光资评报字[201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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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045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麓林置业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评估确认 的净资产值为 1979.68 万元。因此,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业 50.60%股权所对应的 评估值为 1001.72 万元。经各方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业 50.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012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麓林置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辽宁邮电将所 持有的麓林置业 1012 万元股权中的 506 万元转让给任庆胜,剩余的 506 万元转 让给冯哲,确认辽宁邮电退出股东会。本次股权转让系麓林置业原股东之间的内 部转让,不涉及放弃优先购买权问题。

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就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2 月 23 日,麓林置业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沈阳工商局沈河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7948351055 的《营 业执照》。

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任庆胜和冯哲均已向辽宁邮电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 让的全部价款。

根据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等材料并经核查,辽宁邮电转让所持麓林置业 50.60%股权已履行了相关内部决 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B. 剥离腾隆建设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剥离控股子公司及房产方案》。该方案明确将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 设全部 55.47%股权转让给麓林置业,转让价格参考腾隆建设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值,经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值。

2015 年 12 月 18 日,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腾隆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光资评报字[2015] 第 043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腾隆建设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评估确 认的净资产值为 1484.83 万元。因此,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设 55.47%股权所对应 的评估值为 823.64 万元。经双方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设 55.47%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8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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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1 日,腾隆建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辽宁邮电将所 持有腾隆建设 832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麓林置业,并确认麓林置业为腾隆建设新股 东,腾隆建设其他股东放弃上述股权优先购买权,同意辽宁邮电退出股东会。

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2 月 24 日,腾隆建设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沈阳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0788728223X 的《营业执照》。

截至 2016 年 2 月 23 日,麓林置业已向辽宁邮电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全 部价款。

根据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等材料并经核查,辽宁邮电转让所持腾隆建设 55.47%的股权已履行了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剥离后辽宁邮电与麓林置业及腾隆建设是否仍存在交易往来

依据辽宁邮电提供的资料、信永中和出具的《辽宁邮电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剥离后,腾隆建设为麓林置业持有 55.47%股权的子公司,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麓林置业为辽宁邮电董事长陈志生配偶梁延华控股的公司,麓 林置业及其子公司均为辽宁邮电关联方,辽宁邮电与麓林置业及腾隆建设间的交 易往来主要包括:向麓林置业子公司九九物业及腾隆建设进行劳务采购、向腾隆 建设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腾隆建设为辽宁邮电借款提供担保。具体交易 往来内容如下:

A. 接受劳务

2016 年 1-12 月,辽宁邮电与九九物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为物业服务,关 联交易金额为 1,297.69 万元,服务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a. 九九物业向辽宁邮 电位于沈阳浑南新区金科街 7 号的办公场所提供物业服务,定价方式为双方根据 物业服务面积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b. 为突出主营业务,辽宁邮电将大连物 业分公司、沈阳物业分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全部转移至麓林置业子公司九九物业, 上述两分公司承接的通信运营商物业服务业务通过辽宁邮电向九九物业进行劳 务采购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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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2016 年 1-12 月,辽宁邮电因接受腾隆建设提供的劳务服务,与其发生关联 交易金额 17.11 万元,服务内容主要是腾隆建设为辽宁邮电的部分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提供临时性辅助工作。

B.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2016 年 3 月,辽宁邮电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的房产及土地使 用权以 1,672 万元转让给腾隆建设,转让价格系经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C. 关联担保

辽宁邮电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 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 2016 年 8 月 8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腾隆建设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腾隆建设及 陈志生提供保证担保。

D. 往来余额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辽宁邮电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往来余额主要包括因 前述劳务采购而产生的应付九九物业款项 17.29 万元。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在剥离腾隆建设和麓林置业后,与该 两家公司间的交易往来较少,主要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以及劳务采购,定价公允, 未涉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经常性交易往来。

3 )剥离麓林置业和腾隆建设对辽宁邮电业务经营是否存在影响

依据辽宁邮电说明、标的公司及麓林置业、腾隆建设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麓林置业主营房地产业务,业务与辽宁邮电的主营业务无关; 腾隆建设主要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维护、智能楼综合网络布线通信铁塔安装、通 信工程管道建设、通信设备维修等业务,辽宁邮电主营业务是通信设计、技术咨 询、技术开发服务等通信网络技术服务,以及系统集成业务。腾隆建设在业务内 容、业务形态上均与辽宁邮电不同并与辽宁邮电主营业务无关。辽宁邮电与麓林 置业、腾隆建设在经营、业务方面相互独立,没有业务交叉及相互依赖,剥离该 两公司不会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依据标的公司说明,腾隆建设的施工类业务,需要大量的施工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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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及机器设备,属于劳动密集型、重资产型业务;而辽宁邮电主营的通信网络设计 服务业务,属于智力密集型、轻资产型业务。辽宁邮电集中力量发展通信网络设 计服务业务、系统集成业务,建立研发中心等,朝着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以提 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施工类业务的剥离符合辽宁邮电战略发展方向。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剥离麓林置业及腾隆建设有利于突出标的公司 主营业务,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辽宁邮电子公司及分公司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 地使用证:

使用权面积
m2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座落 用途 他项权
1 灏龙信息 沈南国用(2008)
第067号
浑南新区金科
街7号
22,391.9 工业
用地
抵押
2 海浪分公司 抚县国用(2015)
第508A15-3
辽宁省抚顺县
海浪乡前楼村
2,535 商业
用地

3 、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拥有如下房产,并取得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


建筑面积
m2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座落 用途 他项权
1 辽宁邮电 大房权证长单字第
2012000134号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
区土城街76号3单元
2层1号
142.42 住宅
2 大房权证高字第
2009001949号
沙河口区连山街123
号B座2层4号
136.70 非住
3 灏龙信息 沈房权证东陵区字
第N100084884号
浑南区金科街7-2号
(全部)
5,775.12 办公 抵押
4 沈房权证东陵区字
第N100084887号
浑南区金科街7-3号
(全部)
11,588.01 车间 抵押
5 沈房权证东陵区字
第N100084889号
浑南区金科街7-4号
(全部)
3,888.94 车间 抵押
6 沈房权证东陵区字
第N100084890号
浑南区金科街7-5号
(全部)
675 其他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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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建筑面积
m2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座落 用途 他项权
7 天津分院 房地证津字第
114031402424
开发区腾飞路15号3
门101室
104.18 住宅
8 津(2015)河西区
不动产权第
1017330号
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
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
湖大厦1-1-1804
205.51 住宅
9 津(2015)河西区
不动产权第
1017335号
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
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
湖大厦1-1-1805
172.89 住宅

依据辽宁邮电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浪分公司在其自有土地上建 设房屋(建筑规模合计2,125.87平方米,坐落于辽宁省抚顺县海浪乡前楼村)作 为培训中心使用,该房屋存在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施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等情形,其房产证正在办理进 程中。

(1) 关于海浪乡培训中心房产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

依据辽宁邮电出具的说明,海浪分公司在其自有土地上建设房屋作为培训中 心使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浪分公司已补办相关手续并取得抚顺县 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字第 D1504210010000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抚顺 县规划办公室颁发的“建字第 G15042100100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抚 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701539 210400201706211801),正在积极取得房屋产权证前尚需完成的消防验收、环保 验收、房屋质量验收、房屋面积测绘等手续。

就辽宁邮电海浪分公司名下海浪乡培训中心房产证办理事宜,辽宁邮电的管 理层股东陈志生等 38 名自然人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1. 辽宁邮电海浪分公司已补办相关手续并取得抚顺县城乡建设局颁发的 ‘地字第 D1504210010000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抚顺县规划办公室颁发 的‘建字第 G150421001000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积极办理《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取得房产证前尚需完成的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房屋质量 验收、房屋面积测绘等手续,并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取得房产证;

  1. 若辽宁邮电海浪分公司未在前述承诺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因未办理前述 房产证而导致辽宁邮电及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恒泰实达及/或辽宁邮电遭受任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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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济损失的,辽宁邮电的各管理层股东将在接到补偿通知后 30 日内,按照其拟于 本次重组转让的辽宁邮电出资额占各管理层股东拟于本次重组转让的辽宁邮电 出资额之和的比例、对外连带地承担恒泰实达及/或辽宁邮电因此受到的全部经 济损失。”

(2) 对辽宁邮电生产经营的影响

该等房屋未用于辽宁邮电主营业务,也未用于办公,仅用于公司员工培训及 其他非办公、经营性的活动,且面积仅占辽宁邮电拥有房产总面积的 8.57%,比 例较小,不会对辽宁邮电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辽宁邮电的管理 层股东已就海浪乡培训中心房产证的预计办毕时间出具承诺,并承诺若辽宁邮电 海浪分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因未办理前述房产证而导致辽宁邮电 及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恒泰实达及/或辽宁邮电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辽宁邮电的 各管理层股东将对外连带地承担恒泰实达及/或辽宁邮电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 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浪乡培训中心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对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该等情况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4 、林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海浪分公司拥有如下 林权,并取得该等林权的林权证:

序号 林权证号 座落 面积(公顷) 他项权
1 抚县林证字(2010)
第2140917083
辽宁省抚顺县海浪乡后楼村 3.0(柞树)
0.5(刺槐)

5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未拥有商标,辽宁邮 电子公司牧龙科技拥有如下商标,并已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法律
状态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式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原始
取得
1 37 10626780 2013.07.07-2023.07.06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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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法律
状态
他项
权利
取得
方式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原始
取得
2 42 10626660 2013.07.07-2023.07.06 有效
原始
取得
3 9 10627039 2013.07.14-2023.07.13 有效
原始
取得
4 37 10626759 2013.07.21-2023.07.20 有效
原始
取得
5 9 10627030 2014.05.28-2024.05.27 有效

(2)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拥有如下专利,并已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

他项
权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状态
1 一种基于智能光网络的通
信多等级保护方法
ZL201310541350.4 发明
专利
2013-11-05 有效
2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中路由
器服务等级的自适应分级
方法
发明 2013-11-08 有效
ZL201310552682.2
专利
3 一种基于混合优化的电力
通信网络应用服务器过载
控制方法
发明 2013-11-08 有效
ZL201310552728.0
专利
4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的分布
式资源过载控制方法
ZL201310552753.9 发明
专利
2013-11-08 有效
5 一种基于电力通信软交换
网关的负载平滑抑制方法
ZL201310552868.8 发明
专利
2013-11-08 有效
6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中QoS
能效的分级方法
ZL201310553225.5 发明
专利
2013-11-08 有效
7 一种互联网的能效路由器
数据包发送速率控制方法
ZL201410287304.0 发明
专利
2014-06-25 有效
8 地下管道一体化勘测装置 实用 2011-05-10 有效
ZL201120146071.4
新型
9 便携式多功能IP网络流
链路检测仪
ZL201120161955.7 实用
新型
2011-05-19 有效
10 通信局变电所监控装置 实用 2011-05-31 有效
ZL201120177947.1
新型
11 通信资源管理装置 实用 2011-06-17 有效
ZL201120205207.4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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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他项
权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状态
12 一种基于3G移动通信网
络的视频监控装置
ZL201120205208.9 实用
新型
2011-06-17 有效
13 一种基于3G移动通信网
络的智能家居装置
ZL201120205209.3 实用
新型
2011-06-17 有效
14 轻便通信钢管杆 ZL201220097874.X 实用
新型
2012-03-16 有效
15 通信管井现场环境勘查测
控仪
ZL201220274628.7 实用
新型
2012-06-12 有效
16 能耗综合监控系统 ZL201320056816.7 实用
新型
2013-02-01 有效
17 异构环境下的多业务综合
接入网关装置
ZL201320057594.0 实用
新型
2013-02-01 有效
18 便携式通讯光纤巡检仪 ZL201320289851.3 实用
新型
2013-05-24 有效
19 可扩容楼顶天线支架 ZL201320340013.4 实用
新型
2013-06-14 有效
20 IPv4和IPv6双栈转换装
ZL201320607336.5 实用
新型
2013-09-30 有效
21 光电一体化集成传输网元 ZL201420115796.0 实用
新型
2014-03-14 有效
22 通信局站备用电源排烟管
末端环境保护装置
ZL201420233302.9 实用
新型
2014-05-08 有效
23 通信资源采集和通信局站
环境勘测一体化装置
ZL201420342562.X 实用
新型
2014-06-25 有效
24 宽带光纤接入设备辅助安
装装置
ZL201520285056.6 实用
新型
2015-05-06 有效
25 一种基于路测确定GSM
Refarming缓冲区的装置
ZL201520546668.6 实用
新型
2015-07-24 有效
26 既有铁塔构件的卸荷置换
结构
ZL201520744866.3 实用
新型
2015-09-24 有效
27 一种分布系统 ZL201620570950.2 实用
新型
2016-06-13 有效
28 一种新型带有广告功能的
通信塔
ZL201621233612.6 实用
新型
2016-11-11 有效

说明:上表第 1-6 项专利为共有专利,共有人均为:辽宁邮电及国家电网公司、国网辽宁省 电力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1 )关于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专利共有人的同意

A. 共有专利的形成

2013 年 7 月 10 日,辽宁邮电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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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下简称“本溪供电公司”)签署了《科学技术项目合同》,就“‘大运行’模式下 的电力软交换调度系统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交换项目”),接受本溪供 电公司的委托,研究电力软交换调度系统的组网技术、测试技术、评估方法、标 准规范等相关内容。

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软交换项目的相关技术成果于 2013 年通过本溪供电 公司的验收。同年 11 月,辽宁邮电、本溪供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国网辽宁 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电力”)及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以下简称 “辽宁检验所”)共同就软交换项目的相关技术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递交了专利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了该等专利权申请,并经审查合 格后,向该等申请人授予了专利权,将该等申请人登记为专利共有人。

B. 本次交易无需取得专利共有人的同意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为 辽宁邮电 99.854%的股权,辽宁邮电与第三方共有的 6 项专利不因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而发生专利证载权利人的变更。

经查阅《科学技术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辽宁电力及辽宁 检验所相关人员的访谈结果,辽宁邮电与其他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共有人的股 东变更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约定。《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未 规定专利共有人的股东变更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无需取得专利共有人的同意。

2 )关于专利共有权利人之间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等规定, 是否存在标的资产专利权利受限的情形

经查阅《科学技术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辽宁邮电取得专利权的,未经本 溪供电公司许可,不得转让专利权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但未对辽宁邮电使 用共有专利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辽宁电力及辽宁检验所相关人员的访 谈结果,专利共有人之间除《科学技术项目合同》外,未就共有专利成果归属、 使用及授权使用等内容签署过其他协议文件,但认可辽宁邮电可自行使用共有专 利,而无需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的许可。《专利法》第 15 条规定,“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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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综上,辽宁邮电对共有专利的权利在转让和许可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鉴 于,专利共有人之间未对辽宁邮电使用共有专利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专利法》 15 条的规定,辽宁邮电可自行使用该等共有专利,无需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的 许可,且辽宁邮电的自行使用也已得到辽宁电力及辽宁检验所相关人员的访谈确 认。因此,上述限制不影响辽宁邮电对该等共有专利的使用,不会对本次交易产 生不利影响。

3 )关于未来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具有独立性

A. 上述 6 项共有专利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辽宁邮电的说明,上述 6 项共有专利系针对电力通信网络运行和维护进 行理论研究的实验性研究成果,重点是对理论算法的研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标的公司并未对共有专利进行成果转化,也没有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 上述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该等研发项目及形成的专利在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中 的主要作用是提升技术人员创新思维模式,为标的公司后续开展科技研发提供技 术储备。专利共有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上述 6 项共有专利,且目前尚 未有使用上述 6 项共有专利的计划,未来经营活动中不会大范围应用上述共有专 利,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电力、本溪供电公司即使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专利 也不会对辽宁邮电、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 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储备及核心技术来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6 项共有专利外,标的公司还拥有 1 项发明专 利,21 项实用新型专利,90 项软件著作权等多项独有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应 用于无线通信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等通信网络技 术服务,均为标的公司独有且由标的公司自主研发取得。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为国内通信运营商等单位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除了上述丰富的自主知识产权 储备以外,标的公司还具备完备的业务资质、强大的人才储备、丰富的通信网络 技术服务行业经验等几个方面的核心业务资源要素及竞争优势。标的公司拥有六 项甲级资质,研发技术人员及设计人员超过 900 名,在通信网络技术服务行业独 立经营近 12 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标的公司具备自主研发、自主创新、自 主形成知识产权的基础,能够保证标的公司在知识产权及经营业务上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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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性。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智能控制中心解决方案及智能电网相关 领域综合监控、生产过程管理解决方案,上市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电网信 息化业务及相关技术研发,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在电网信息化行业 具有近 17 年的从业经验,经过多年积累,已取得 10 项发明专利,24 项实用新 型专利,121 项软件著作权,均为自主形成的知识产权,还拥有智能控制中心解 决方案及智能电网相关领域综合监控、生产过程管理解决方案等核心技术,形成 软硬一体化产品 V3C 可视化中心控制平台、可视化商业智能分析(V-BI)展现 平台、基于物联网概念的实时监控(HTRealSuit)平台和面向业务流程的 J-HOP 平台等多项核心功能产品。上市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能 力二级、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等资质,超过 200 名研发人员,具备自主研 发、自主创新、自主形成知识产权的基础。

C. 未来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独立性

综上,上述 6 项共有专利未应用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6 项专 利共有的情况不会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 与上市公司均具备自主形成知识产权的基础和能力,未来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方 面具有独立性。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合法享有如下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权利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日期
软件名称 登记号
1 辽邮人事档案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5 2006-12-15
2 辽邮局间话务量分析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89 2007-04-20
3 辽邮GSM网络优化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67 2007-05-01
4 辽邮GSM和3G空中接口测试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65 2007-06-10
5 辽邮短信增值业务管理信息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68 2007-08-01
6 辽邮TD-SCDMA网络测试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66 2007-09-01
7 辽邮通信大修改造预算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71 2007-09-25
8 辽邮通信工程经济评价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90 2007-10-10
9 辽邮通信工程线路设计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31570 2007-12-20
辽邮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系统
V1.0
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4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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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权利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日期
软件名称 登记号
11 辽邮媒体互动抽奖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5 2008-05-10
12 辽邮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3 2008-05-12
13 辽邮运维资源综合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9SR031239 2008-07-01
14 辽邮远程教育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8 2008-09-22
15 辽邮通信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31280 2008-09-25
辽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系统
V1.0
16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4 2008-11-10
17 辽邮传送网告警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9SR031221 2008-11-20
18 辽邮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开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9 2008-11-20
19 辽邮宅基地审批与备案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6 2008-12-15
20 辽邮校园网络协同办公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09SR048352 2008-12-27
21 辽邮地铁室内分布项目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0SR021261 2010-01-09
22 辽邮WLAN站点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0SR021263 2010-01-12
23 辽邮下一代网络流量测算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0SR021024 2010-01-15
24 辽邮无线网络链路预算测算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0SR021259 2010-01-25
25 辽邮3G视频会议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1SR023732 2011-01-24
26 辽邮3G视频监控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1SR023918 2011-02-10
27 辽邮通信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1SR023971 2011-02-14
辽邮通信工程电信小组设计项目管理系
统[简称:电信小组设计项目管理系
统]V1.0
28 原始取得 2013SR095638 2011-02-14
29 辽邮通信资源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1SR037632 2011-04-11
30 辽邮GSM项目预决算支撑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1SR087038 2011-08-02
31 辽邮WCDMA项目预决算支撑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1SR087047 2011-08-02
32 辽邮车载视频监控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6130 2012-02-15
辽邮无线网络规划设计信息化管理系统
V1.0
33 原始取得 2012SR095950 2012-05-04
辽邮通信网络区域化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V1.0
34 原始取得 2012SR096224 2012-07-10
35 辽邮手机报业务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6140 2012-07-23
36 辽邮视频会议和监控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3SR156930 2013-08-01
37 辽邮LTE规划仿真预测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3SR156536 2013-08-29
38 辽邮IMS网络规划模拟仿真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3SR157219 2013-09-01
39 辽邮IPv6双栈转换软件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3SR156532 2013-09-24
40 辽邮全光网络设备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095090 2014-01-10
41 辽邮家庭智能化控制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095078 2014-03-01
42 辽邮网络链路能效优化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095073 2014-04-15
43 通信工程设计与勘察自动化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172347 2014-04-15
44 辽邮智慧城市综合管理运行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095175 2014-04-17
45 辽邮通信网络分布系统设计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4SR149594 2014-05-05
46 辽邮传送承载网综合组网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4SR146435 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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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权利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日期
软件名称 登记号
47 2G3G4G移动通信信号测试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5SR161017 2014-08-29
48 辽邮单兵作战指挥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122116 2015-03-20
宽带提速及网络光纤化改造效果分析与
优化系统V1.0
49 原始取得 2015SR161007 2015-04-17
50 全光网络海量数据分析应用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161004 2015-05-10
51 辽邮电子商务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054 2015-05-15
52 辽邮网络课堂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423 2015-05-15
53 高速铁路4G覆盖辅助规划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161013 2015-06-02
54 辽邮光传送网风险评估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056293 2015-06-09
55 集成控制光传送网络仿真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161014 2015-06-09
56 辽邮视频直播和点播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197 2015-06-15
57 辽邮电力一点通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177 2015-07-20
58 辽邮投资交流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358 2015-09-05
59 辽邮移动视频监控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5SR238462 2015-09-05
60 辽邮CRM客户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672 2016-02-24
61 智慧社区云服务平台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647 2016-02-26
62 辽邮创新创业孵化数据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749 2016-02-26
63 辽邮信息发布平台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801 2016-02-26
64 辽邮智慧教育基础平台V1.0 原始取得 2016SR361217 2016-02-26
65 辽邮信息化系统快速开发框架平台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597 2016-03-09
66 辽邮在线考试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496 2016-03-15
67 辽邮在线培训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752 2016-03-15
68 110手机报警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508 2016-03-21
69 辽邮农资交流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192681 2016-03-23
70 辽邮宽带网络规划大数据分析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7181 2016-04-08
71 2G3G4G网络室内覆盖规划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6091 2016-04-13
72 LTE网络话务分析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7136 2016-05-02
73 IP城域网网络综合分析优化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6084 2016-05-15
74 辽邮配电网设计辅助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6095 2016-06-09
75 宽带光纤接入网优化仿真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256079 2016-06-15
76 辽邮农机作业监测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083749 2016-09-08
77 辽邮电磁辐射固定监测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160060 2016-09-14
78 辽邮电磁辐射查询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160663 2016-09-14
79 辽邮电磁辐射仿真预测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161134 2016-09-14
80 辽邮智能电网通信设计仿真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6SR398546 2016-10-19
81 辽邮农产品电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083743 2016-11-10
82 辽邮智慧大棚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7SR083753 2017-02-10

辽宁邮电子公司牧龙科技合法享有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国家版 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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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权利取得
方式
首次发表
日期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1 牧龙送水站信息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7 2008-04-05
2 牧龙洗浴综合业务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9 2008-05-11
3 牧龙房屋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08SR14998 2008-05-25
4 牧龙视频监控管理软件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5945 2012-05-04
5 牧龙智能网络办公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6124 2012-05-04
6 牧龙视频会议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5942 2012-07-01
7 牧龙物业管理系统V1.0 原始取得 2012SR096128 2012-07-01
牧龙宝贝卫士教育管理系统[简称:宝贝
卫士]V1.0
8 原始取得 2015SR238674 2015-08-16

6 、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及其分支机构、子公 司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即将到期的租赁房屋的续租进展情况如下: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1 中国联通集
团辽宁省通
信有限公司
大连市分公
辽宁邮电 大连市中
山区同兴
街67号5-6
2,038.16 办公 2015-01-01

2017-12-31
-
2 天津人民艺
术剧院
辽宁邮电 天津市河
西区平山
道43号人
艺写字楼
第五、六层
916.74 办公 2017-06-01

2017-12-31
-
3 吴璟 天津分院 天津市河
西区平山
公寓
3-1601、
1602
171.26 居住 2017-01-01

2017-12-31
-
4 广州市科御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辽宁邮电 广州市天
河区大观
中路95号
C405房
259 办公 2016-11-28

2018-09-05
-
5 黄思忠 辽宁邮电 广州市天
河区黄村
100 居住 201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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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老虎拂西
二巷7号
2017-10-30
6 贾明雁 辽宁邮电 乌市沙依
巴克区经
二路40号
新丰大厦B
座2003
124 居住 2015-12-11

2017-12-11
-
7 任继峰 辽宁邮电 伊宁市解
放西路229
号丽都家
园6号楼
103室
125 居住 2016-08-01

2017-07-31
计划续租
8 祁黎明 辽宁邮电 伊宁市解
放路4巷15
号北楼1单
元502室
122.11 居住 2016-08-10

2017-08-09
计划续租
9 陈卫民 辽宁邮电 新疆塔城
市光明路
54号楼4单
元9号
112 居住 2016-09-08

2017-09-08
-
10 叶梦捷 辽宁邮电 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
区五一北
路129号榕
城商贸中
心11层07、
08#写字楼
135.2 办公 2013-10-25

2018-10-24
-
11 陈来 辽宁邮电 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
区火巷里
建华温泉
公寓
2#1304单
137.01 居住 2016-07-13

2018-07-12
-
12 张华、张云
辽宁邮电 江苏省南
京市建邺
区庐山路
158号嘉业
国际城2幢
1101室、
1102室、
1103室
303.91 办公 2017-02-01

2019-12-30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85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13 蒋卫东 辽宁邮电 江苏省常
州市朝阳
新村127幢
丙单元301
70.58 办公 2017-01-01

2018-12-31
-
14 朱京辉 辽宁邮电 江苏省南
通市濠西
路29号E
座301室
137.2 办公 2017-01-01

2017-12-31
-
15 邹炜 辽宁邮电 江苏省苏
州市青年
路18号虎
阜花园15
幢504室
136.35 办公 2017-01-01

2017-12-31
-
16 申易杰 辽宁邮电 江阴市锦
隆三村24
栋204室
94.05 办公 2017-01-01

2017-12-31
-
17 万兆华 辽宁邮电 江苏省宜
兴市潢潼
新村24幢
403室
103 办公 2017-01-01

2017-06-30
计划续租
18 蔡盛 辽宁邮电 江苏省盐
城市大中
市区上海
花园43幢
601室
147 办公 2017-01-01

2018-01-01
-
19 钟益新 辽宁邮电 江苏省镇
江市金色
家园2栋
1102室
101.27 办公 2017-05-01

2017-12-31
-
20 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
公司海南省
分公司
辽宁邮电 海南省海
口市金盘
金星路6号
方圆丰利
中心3楼
303房
80 办公 2016-08-20

2017-07-19
计划续租
21 赵慧敏 辽宁邮电 海南省海
口金城一
品B1601
121.89 居住 2016-12-01

2017-11-30
-
22 黄蓓燕 辽宁邮电 海南省三
亚市河东
区凤凰路
135.15 居住 2017-02-20

2018-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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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瑞海花园
(玫瑰园)
7座702房
23 黄坚忠 辽宁邮电 海南省三
亚市河东
区凤凰路
瑞海花园
(玫瑰园)
6座1单元
602房
142 居住 2017-04-01

2018-03-31
-
24 姜修川 辽宁邮电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建设路
85号三箭
如意苑10
号楼2-1101
230.98 办公 2017-03-01

2018-02-28
-
25 邹勇 辽宁邮电 山东省威
海市环翠
区南昌街
25号
101.65 居住 2017-06-01

2018-06-01
-
26 纪雪梅 辽宁邮电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香港中
路62号
1608户
99.94 居住 2015-09-01

2017-08-31
计划续租
27 牟海娜 辽宁邮电 山东省栖
霞市丽都
花园A区4
号楼三单
元五楼东
100 居住 2016-10-16

2017-10-15
-
28 冯磊 辽宁邮电 山东省聊
城市柳泉
花园公安
小区14#东
单元501
177 居住 2017-02-01

2018-01-31
-
29 陈炳荣 辽宁邮电 山东省潍
坊市奎文
区新华路
127号鸿基
花园6号楼
127 居住 2017-05-11

2018-05-20
-
30 张彬彬 辽宁邮电 山东省滨 142.01 居住 2016-08-19 计划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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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州市黄六
渤十九杏
林家园9号
楼一单元
1001

2017-08-18
31 武传英 辽宁邮电 山东省济
宁市盛泰
广场B栋
1604室
120 居住 2017-05-05

2018-05-05
-
32 栾芳 辽宁邮电 山东省莱
阳市富水
北路春阳
街81号院
81.78 居住 2016-12-22

2017-12-22
-
33 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
公司阜新市
分公司
辽宁邮电 辽宁省阜
新市开发
区阜锦公
路168-2号
西苑办公
室三层
210 办公 2017-01-01

2017-12-31
-
34 吴珂 辽宁邮电 湖北省武
汉市江岸
区云林街
31号中环
大厦B座
1906室
132.6 办公 2017-01-01

2017-12-31
-
35 董凤宝 辽宁邮电 乌市沙依
巴克区经
二路40号
新丰大厦B
座1202
142.87 办公 2016-11-01

2019-10-31
-
36 杨涛 辽宁邮电 武汉市江
汉区新华
路天润
湖假日小
区5#楼1单
元1604室
46.93 居住 2017-04-01

2017-12-31
-
37 冯慧霞 辽宁邮电 烟台市芝
罘区黄务
街道柏林
春天
26#102室
67.76 居住 2017-04-01

2018-01-31
-
38 常江 辽宁邮电 丹东市七 54 居住 2017-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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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经街108-2
号楼2单元
1305

2018-01-09
39 王正元 辽宁邮电 大连市中
山区武昌
街24号楼1
单元2层1
104.7 居住 2017-04-01

2017-07-31
计划续租
40 肖凤华 辽宁邮电 沈阳市康
平县滨湖
华庭4号楼
2单元202
81.4 居住 2017-04-13

2018-01-13
-
41 郑旭海 辽宁邮电 铁岭市银
川区工人
街金穗花
苑住宅小
区3幢451
房号
98.74 居住 2017-04-05

2018-02-05
-
42 黄泽海 辽宁邮电 北京市丰
台区南三
环西路16
号搜宝商
务中心2号
楼5层608
77.41 办公 2017-04-01

2018-02-16
-
43 北京伟杰德
胜商贸有限
公司
辽宁邮电 北京市丰
台区星河
苑2号院2
号楼11层2
单元1102
135 居住 2017-04-01

2018-02-21
-
44 曹建军 辽宁邮电 北京市丰
台区星河
苑2号院10
号楼10层
1004
140.3 居住 2017-04-24

2018-04-23
-
45 陈敏 辽宁邮电 沈阳市辽
中区静湖
小区49-4
号楼4单元
4层2号
85.09 居住 2017-04-06

2018-02-06
-
46 周晓飞 辽宁邮电 济南市市 63.97 居住 2017-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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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中区英雄
山路129号
祥泰广场
5#907号

2017-12-31
47 杨旭 辽宁邮电 扬州市翠
岗小区金
菊苑16幢
210
116.17 居住 2017-05-01

2017-12-31
-
48 邵影 辽宁邮电 北京市良
乡隆曦园3
号楼5层
1-501
124.84 居住 2017-04-25

2018-02-24
-
49 杨洪彬 辽宁邮电 北京市丰
台区马家
堡星河苑2
号院7、8
号楼10层2
单元1001
131.56 居住 2017-04-01

2018-03-03
-
50 吴玉梅 辽宁邮电 北京市丰
台区嘉园
一里1号楼
18层1801
198.95 居住 2017-04-01

2018-02-28
-
51 毛启欣 辽宁邮电 呼和浩特
市金桥开
发区世纪
四路九合
国际
6-1-902
195.7 居住
及办
2017-04-15

2018-03-15
-
52 尹春 辽宁邮电 新疆乌鲁
木齐和田
一街129号
城市公社A
座17-09号
119.39 居住 2017-04-01

2017-06-30
计划续租
53 袁红 辽宁邮电 新疆乌鲁
木齐和田
一街129号
城市公社A
座610室
114.09 居住 2017-04-01

2017-06-30
计划续租
54 薛颖 辽宁邮电 阿勒泰市
西山花苑8
号楼二单
元302室
110.33 居住 2017-04-01

2017-12-31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90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55 熊德 辽宁邮电 塔城市和
平区光明
路塔城公
路段底商
住宅楼1幢
3-605
95.11 居住 2017-04-01

2017-12-31
-
56 崔新凤 辽宁邮电 克拉玛依
南林枣园
9-13-1室
78.05 居住 2017-04-01

2017-06-30
计划续租
57 彭建萍 辽宁邮电 贵州省都
匀市平桥
都匀三中
旁广惠国
际三单元
1207号
130.73 居住 2017-04-01

2017-12-01
-
58 吕永峰 辽宁邮电 烟台市高
新区科技
大道99号7
号楼102号
105 居住 2017-04-16

2018-02-15
-
59 祖付帅 辽宁邮电 济南市市
中区郎茂
山路29#卧
龙花园三
区(龙盛
苑)17号楼
1-401
272.64 办公 2017-04-01

2018-02-28
-
60 戈淑玲 辽宁邮电 菏泽牡丹
区丹阳办
事处都庄
社区泰合
水岸嘉苑8
楼3单元
801室
142.69 居住 2017-04-06

2018-03-05
-
61 崔荣本 辽宁邮电 日照市东
港区临沂
路紫钰花
园5B-1-901
109 居住 2017-04-15

2018-03-15
-
62 方红星 辽宁邮电 宜昌市东
山开发海
声嘉和苑
小区1号楼
1002号
72 居住 2017-04-01

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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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63 韩世荣 辽宁邮电 孝感市大
悟县城关
镇民康小
区民康巷
68号
104.68 居住 2017-04-01

2017-12-31
-
64 黄汝兰 辽宁邮电 伊宁阿江
街七巷3号
2单元5楼
左手
80 居住 2017-04-20

2018-04-19
-
65 郑晓慧 辽宁邮电 伊宁市南
院立新房
产二单元
第六层右
85.35 居住 2017-04-17

2018-03-16
-
66 任玉才 辽宁邮电 锦州市双
塔区爱民
路燕都花
园四期B1
座三单元
501室
65.75 居住 2017-04-06

2018-04-06
-
67 张东海 辽宁邮电 锦州市双
塔区爱民
路55(丙)
-20户
135.75 居住 2017-04-21

2018-03-20
-
68 丁智锐 辽宁邮电 大连市中
山区武昌
街6号3单
元11层1
156.9 办公 2017-05-23

2017-11-22
-
69 杨守芳 辽宁邮电 临沂市苍
山县卞庄
镇埝桥路
东段北侧
144 居住 2017-04-06

2018-04-06
-
70 闫引婵 辽宁邮电 沂州市和
平西街师
院西巷计
生委宿舍1
单元2层
96.32 居住 2017-05-01

2018-03-01
-
71 张改娥 辽宁邮电 吕梁市离
石区长治
路建行家
属院1#4单
109.6 居住 2017-05-01

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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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面积
m2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续租进展
元408室

综上,对于即将到期的 10 处租赁房屋,均计划续租,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即将到期的租赁房屋对辽宁邮电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另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

1) 上述第 2 项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其有权出租、转租的证明文件, 该房屋系直管公有住房,出租方天津人民艺术剧院未就转租该住房获得房屋所在 地房管站审批。鉴于该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相关房产的可替代性较强;交易对方 中的 38 名管理层股东已承诺,如因出租方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被解除,其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搬迁费用等,本所律师认为,本项房屋租 赁存在的问题不会对辽宁邮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除上述第 4 项房屋租赁已办理备案登记外,其他租赁房屋均未办理租赁 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租赁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辽 宁邮电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辽宁邮电及其分支机构、 子公司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等房产。

7 、固定资产

依据信永中和出具的《辽宁邮电审计报告》,辽宁邮电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 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

8 、关于辽宁邮电主要财产存在的或有事项或瑕疵事项的风险防范措施

2017 年 6 月 22 日,交易对方就辽宁邮电主要财产相关事宜承诺:“标的公 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中正在办理及拟办理权属证书手续的主要资产取得完备权 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中存在任何瑕疵的资产(如有)不会影响标的 公司的正常使用。如前述声明被证明为不真实或因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任何 瑕疵而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恒泰实达及/或标的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则 本人/本企业作为辽宁邮电原股东将在各交易对方内部按照本人/本企业拟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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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交易转让的辽宁邮电出资额占各交易对方拟于本次交易转让的辽宁邮电出资额 之和的比例、对外连带地承担恒泰实达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已对辽宁邮电主要资产存在的或有事项或 瑕疵事项可能导致恒泰实达受到的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补偿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 效,该等安排有利于维护恒泰实达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债权债务合同是指辽宁邮电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或者未约定具体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辽宁邮电生产经营活动、未来 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如下:

1 、通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框架协议

辽宁邮电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省市分 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省分公司等 客户提供通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依据辽宁邮电提供的协议等资料,辽宁邮 电与前述客户签署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框架协议,对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要求、 费用标准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原则性约定,具体项目金额则按照具体合同或 订单确定。

2 、通信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集采框架协议

2017 年 3 月,辽宁邮电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署 《2016~2018 年度北京联通固网产品(宽带接入、传送网、大客户)集中采购项 目工程总承包服务集采框架协议(标段 21 房山 2)》,就项目的宽带接入、传送 网和大客户专线等专业相关工程项目提供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运行 全过程等服务。前述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实施费(预估不含税)为人民币 2700 万元,并对设计、工程物资、工程管理要求、费用标准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 原则性约定,具体工程量以具体订单确定的为准。

2017 年 4 月,辽宁邮电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署 《2016~2017 年度北京联通移动网室内覆盖项目及移动网传输配套项目工程总 承包服务集采框架协议—第二十五标段》及《2016~2017 年度北京联通移动网室 内覆盖项目及移动网传输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集采框架协议—第五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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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段》,就项目的新建、扩容及整治等移动网络接入专业相关工程项目提供设计、 采购、施工(含竣工)、试运行全过程等服务。前述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实施 费(预估不含税)分别为人民币 1605.06 万元和 1034.84 万元,并对设计、工程 物资、工程管理要求、费用标准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原则性约定,具体工程 量以具体订单确定的为准。

3 、系统集成项目服务协议

2016 年,辽宁邮电作为供应商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 司签署《铁岭平安城市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就铁岭平安城市建设项目向客户提 供设备、设备运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等协同工作,合同金额上限为 12,116,214 元,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付款方式、运输和包装、交付及所有权和风险 转移、开箱检验、系统安装、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终验、保修、 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及索赔已结清为止。

3 、授信、贷款及担保合同

(1) 2016年6月21日,辽宁邮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 “中信沈阳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沈阳分行对辽宁邮电的综合 授信额度为4,8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17日,授信 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授信合同由陈志生及其配偶梁延华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并由灏龙信 息提供抵押担保。灏龙信息作为抵押人与中信沈阳分行签署“(2016)信辽银最 抵字第 722281161020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持有的证号为“沈南国用 (2008)第 067 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沈房权证东陵区字第 N100084884 号”、“沈房权证东陵区字第 N100084887 号”、“沈房权证东陵区字第 N100084889 号”、“沈房权证东陵区字第 N100084890 号”的房屋为抵押物,对最高 4,800 万 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下,2016 年 7 月 25 日,辽宁邮电与中信沈阳分行 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中信沈阳分行借款 4,000 万元,借款期限 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

根据辽宁邮电提供的还款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辽宁邮电已就上述借款提前还款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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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2) 2016年8月23日,辽宁邮电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 “华夏沈阳分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华夏沈阳分行授予辽宁邮电的 最高融资额度为4,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8日,授 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由陈志生、腾隆建设提供保证担保;并由腾隆建设以其 持有的“沈阳国用(2016)第 0012 号”土地使用权、“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N060845153 号”房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下,2016 年 12 月 7 日,辽宁邮电与华夏沈阳分 行签署“SY111012016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华夏沈阳分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8 日, 辽宁邮电与华夏沈阳分行分别签署“SY1110120160015”号、“SY1110120160016” 号、“SY111012016001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华夏沈阳分行借款 500 万元 (合计 1,5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依据辽宁邮电提供的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 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税务

1 、税种及税率

依据《辽宁邮电审计报告》,辽宁邮电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目前所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增值税 设计咨询收入适用6%的税率,系统集成收入适用17%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5%
房产税 以房产原值的70%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
企业所得税 辽宁邮电15%,牧龙科技20%,龙目工程、灏龙信息25%

注:牧龙科技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20%的企业所得税率。

2 、税收优惠及其合法性

依据《辽宁邮电审计报告》、辽宁邮电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辽宁邮电及 其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享有的税收优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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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2 年 6 月 13 日,辽宁邮电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 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GF201221000066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6 月 1 日,辽宁邮电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 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521000094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辽宁邮电在该等证书有效期内按照 15%缴纳企业所得 税。

(2) 财政补贴

依据《辽宁邮电审计报告》、辽宁邮电提供的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支付凭证, 辽宁邮电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如 下:

年度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万元)
2014年 CMMI 3级资质认证项目 30
2016年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移动式电磁辐射
连续监测分析系统开发项目)
120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辽宁邮电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纳税情况

2016 年 12 月 9 日,辽宁邮电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 明》,证明辽宁邮电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缴纳增值税 及企业所得税。2017 年 3 月 22 日,辽宁邮电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 的《纳税证明》,证明辽宁邮电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 其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016 年 12 月 9 日,辽宁邮电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地 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辽宁邮电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2017 年 3 月 22 日,辽宁邮电取得沈阳市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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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辽宁邮电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大连物业分公司取得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大连物业分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章记录。2017 年 3 月 20 日,大连物业分公司取得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大连物业分公司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章记录。2016 年 12 月 12 日,大连物业分公司取得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中地税外证 [2016]0252 号《涉税证明》,证明经地税信息系统查询,大连物业分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欠税记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行 为。2017 年 3 月 16 日,大连物业分公司取得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中 地税外证[2017]0040 号《涉税证明》,证明经地税信息系统查询,大连物业分公 司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欠税记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行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沈阳物业分公司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 税证明》,证明沈阳物业分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 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2017 年 3 月 16 日,沈阳物业分公司取得沈阳市沈河 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沈阳物业分公司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其缴纳税费。2016 年 12 月 9 日,沈阳物业分公司取得 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沈阳物业分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缴纳税费。2017 年 3 月 16 日,沈阳物 业分公司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沈阳物业 分公司在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天津分院取得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 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天津分院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间向其缴纳增值税。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津分院取得天津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天津分院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期间向其缴纳增值税。2016 年 12 月 13 日,天 津分院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天津分 院在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向其缴纳税费。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津分 院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天津分 院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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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2016 年 12 月 16 日,广州分公司分别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穂天国税征信[2016]101448 号、穂天国税征信[2016]101449 号《涉税征信情况》, 证明广州分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 违章行为。2017 年 3 月 21 日,广州分公司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穂天国税征信[2017]100459 号《涉税征信情况》,证明广州分公司在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2016 年 12 月 8 日, 广州分公司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 信息告知书》,证明经查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 系统,广州分公司在 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广州分公司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证明经查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广州分公司在 2016 年 9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技术工程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 税证明》,证明技术工程部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缴纳 增值税。2017 年 3 月 14 日,技术工程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 税证明》,证明在金三违法违章综合查询模块中暂未查询到技术工程部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违法违章记录。2016 年 12 月 21 日,技 术工程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 系统,技术工程部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 法违章行为。2017 年 3 月 14 日,技术工程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 的《证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系统,技术工程部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牧龙科技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 明》,证明牧龙科技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2017 年 3 月 22 日,牧龙科技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 《纳税证明》,证明牧龙科技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其 缴纳税费。2016 年 12 月 9 日,牧龙科技取得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系统,牧龙科技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2017 年 3 月 22 日,牧龙科技取得沈阳 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系统,牧龙科技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龙目工程取得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 明》,证明龙目工程在 2014 年至 2016 年 9 月期间按时申报税款,申报税款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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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入库,无拖欠现象。2017 年 3 月 15 日,龙目工程取得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 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龙目工程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今按时申报税 款,申报税款全部缴纳入库,无拖欠现象。2016 年 12 月 9 日,龙目工程取得沈 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系统,龙目工程 在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 报,违法(规费)行为处理状态为处理完毕。2017 年 3 月 22 日,龙目工程取得 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该局金税三期系统,龙目工 程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违法(规费)行为处理状态为处 理完毕。

2016 年 12 月 12 日,灏龙信息取得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灏龙信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 金三申报系统查无欠税。2017 年 3 月 21 日,灏龙信息取得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证明灏龙信息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期间金三申报系统查无欠税。2016 年 12 月 12 日,灏龙信息取得沈 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征收科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 灏龙信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向其缴纳税费。2017 年 3 月 21 日,灏龙信息取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征收科出具 的《税收完税证明》,证明灏龙信息在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期间 向其缴纳税费。

依据上述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辽宁邮电审计报告》营业外支出项显 示及辽宁邮电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辽宁邮电及其除龙目工程外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监 管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龙目工程虽存在未按期申报印 花税的行为,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已补缴完毕税费且未受到主管税务 部门行政处罚,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辽宁邮电的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住建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辽宁邮电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 进行检索,运用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辽宁邮电 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且自 2014 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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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辽宁邮电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依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或处置,标 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本次交易后的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

对于正在履行中的金融债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第“五、(五)、3、 授信、贷款及担保合同”所述),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债权人本 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等事宜并征求债权人同意,标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取得中信沈阳分行的同意函,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取得华夏沈阳分行的同意函。

1 、关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出具同意函的内容及是否附加相关条件以及对本 次交易的影响

2017 年 1 月 9 日,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出具的同意函内容如下:

“你公司发来的《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转股及公司章程变更事 宜的通知》收悉,本行同意你公司股转、公司章程变更。你公司与本行签署的编 号为‘(2016)信辽银贷字第 722281161020 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全部条款保持不变,在贷款期限届满前由你公司作为借款人继续按照原约定履 行。”

据此,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出具的同意函无附加相关条件,对本次交易不存在 不利影响。

2 、关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出具同意函的内容及是否附加相关条件以及对本 次交易的影响

2017 年 1 月 20 日,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出具的同意函内容如下:

“你公司发来的《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事宜的通 知》收悉,本行同意你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宜。你公司与本行签署的编号为 ‘ SY1110120160014 ’、‘ SY1110120160015 ’、‘ SY1110120160016 ’ 及 ‘SY111012016001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全部条款保持不变,在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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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前由你公司作为借款人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

据此,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出具的同意函无附加相关条件,对本次交易不存在 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出具的债权人 同意函无附加相关条件,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邮电作 为恒泰实达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 38 名管理层股东,以及天 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 讯飞龙、王卿泳,该等交易对方均不是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关联人,与恒泰实达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单个交易对方所持恒泰实达的股份未超过恒 泰实达总股本的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包 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钱苏晋、张小红夫妇为恒泰实达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恒泰实达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经恒泰实达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恒泰实达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

2 、本次交易完成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前,各交易对方与恒泰实达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 成后,恒泰实达不存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新增 5%以上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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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 小红夫妻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恒泰实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恒泰实达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人以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除恒泰实达(包含恒泰实达 控股子公司,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2、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恒泰实达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 何不正当利益或使恒泰实达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泰 实达向本人以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除恒泰实达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恒泰实达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3、本人以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除恒泰实达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如有)尽量减少或避免与恒泰实达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 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依法与恒泰实达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 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恒泰实达《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 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恒泰实达进行关联交易而 给恒泰实达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妻除持有 恒泰实达股份外,未从事其他任何股权投资,与恒泰实达、标的公司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与恒泰实达、标的公司间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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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恒泰实达(包含恒 泰实达控股子公司,下同)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2、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除恒泰实达以外的企业的情形;如未来 本人新增对外投资,本人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恒泰实达以外的企业不会自 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泰实达 或辽宁邮电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在本人作为恒泰实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本人的家庭成 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公司(如有)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泰实达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 争威胁的业务活动,亦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恒泰实达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如恒泰实达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本人的家庭成员及本 人、本人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与恒泰实达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 出现可能与恒泰实达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 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恒泰实达、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第三方等方式维护恒泰实达的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 5、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

  • 并对由此给恒泰实达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泰实达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如下:

  • 1、2016 年 10 月 31 日,恒泰实达发布《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 恒泰实达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2、2016 年 11 月 4 日、2016 年 11 月 11 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2016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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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5 日、2016 年 12 月 2 日、2016 年 12 月 9 日、2016 年 12 月 16 日、2016 年 12 月 23 日、2016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6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2017 年 1 月 23 日,恒泰实达分别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25 日,恒泰实达发布《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6 年 12 月 20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 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 继续停牌公告》。

3、2017 年 1 月 24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有关公告。

4、2017 年 2 月 22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披露了有关公告。同日,恒泰实达向深交所就《关于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7 号)进行了回 复,并更新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有关回复、更新后的报告 书及其摘要、中介机构报告等已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5、2017 年 2 月 24 日,恒泰实达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6、2017 年 3 月 13 日,恒泰实达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7、2017 年 3 月 29 日,恒泰实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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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170524 号),并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的公告》。

8、2017 年 4 月 21 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等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有关公告。

9、2017 年 4 月 27 日,恒泰实达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170524 号),并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10、2017 年 6 月 8 日,恒泰实达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拟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 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申请材料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6 月 9 日披露了有关公告。

11、2017 年 6 月 15 日,恒泰实达发布《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停牌进 展公告》。

12、2017 年 6 月 22 日,恒泰实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同日,恒泰实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后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有关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泰实达已履行应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恒泰实达及交易对方的确认,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不存 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恒泰实达拟收购标的公司 99.854%的股权。依据《重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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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辽宁邮电审计报告》,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 178,826.53 万元(高于标的公 司截至 2016 年度期末的资产总额 58,629.94 万元),占恒泰实达 2016 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即 75,388.94 万元)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标的公司 2016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为 45,153.15 万元,占恒泰实达 2016 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即 43,216.49 万元)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标的 资产的成交金额为 178,826.53 万元(高于标的公司截至 2016 年度期末的资产净 额 40,083.94 万元),占恒泰实达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净额(即 54,203.45 万元)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依据《重 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钱苏晋、张小红夫妇合计持有恒泰实达 34.96%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钱苏晋、 张小红合计持有恒泰实达 25.11%股权,仍为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单个交易对方所持恒泰实达的股份未超过恒泰实达总股本 的 5%),本次交易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依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 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依据《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适用《重组办法》的规定,经逐项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办法》的如下相关规定:

1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恒泰实达、辽宁邮电及其股东确认并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2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扣除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恒泰 实达股份后,社会公众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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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的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仍 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恒泰实达不符合股票 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大华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辽宁邮电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 评估价值为 159,300.00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78,826.53 万元,是由恒泰实 达与交易对方按照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本次交易为恒泰实达带来的产 业协同效应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53.00 元/股,不低于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的 20 个 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 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 格将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恒泰实达 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注入恒泰实达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99.854%的股权,依据标的 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实际股权变更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资产过户和权属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将持有辽宁邮电 99.854%股权。依据《辽宁邮电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恒泰实达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恒泰实达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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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恒泰实达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恒泰实达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辽宁邮电将成为恒泰实达的控股子公司,恒泰实达将不会新增同业 竞争或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恒泰实达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本次重组完成后,恒泰实达仍 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8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辽宁邮电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 恒泰实达的资产质量、改善恒泰实达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恒泰实达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且就保持恒 泰实达的独立性出具承诺,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9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 规定。

10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11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 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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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即恒泰实达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标的资产,并同时向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9,523.44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 的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53.00 元/股,不低于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 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王卿泳及 38 名管理层 股东已就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恒泰实达的股份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其中,鸿讯 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作为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成立的企业, 承诺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鉴于该等企业是 为了解决标的公司股权代持及股东人数超过有限公司 50 人上限问题而设立的持 股平台,均由标的公司员工股东以其原拥有权益的标的公司股权出资设立,穿透 至该等员工计算持续拥有标的公司权益的时间,已超过 12 个月,因此本次股份 锁定承诺的内容实质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依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6BJA80028”及“XYZH/2017BJA80204” 《审计报告》,恒泰实达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依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6BJA8002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恒泰实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 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恒泰实达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恒泰实达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正式于深交所上市,根据恒泰实达的承诺 ,其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未来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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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实达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发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4、依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6BJA80028”及“XYZH/2017BJA80204” 《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5、依据恒泰实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恒泰实达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依据恒泰实达的确认,恒泰实达最近十二个月内不 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恒泰实达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6、根据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恒泰实达的《审计报告》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泰实达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所列的下列情形: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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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7BJA80267”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恒泰实达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357.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12.30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45.072 万元,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金额为 13,813.98 万元,占恒泰实达前次募集资金净 额的比例为 70.32%;依据恒泰实达的书面确认,剩余募集资金将按计划陆续投 入,基本满足前次募投项目后续需求。依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恒泰实达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且恒泰实达确认其已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8、依据《重组报告书》,恒泰实达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 价、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9、依据《重组报告书》,恒泰实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0、依据《重组报告书》、恒泰实达出具的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恒泰实达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之规定。

11、依据恒泰实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包括钱苏晋在内的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1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恒泰实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除钱苏 晋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外,其他配套募集资金认购 方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及近期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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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该等证 券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服务机构
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名称 资格
独立财务顾问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证》,获准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
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顾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前的股票买卖情况

依据《第 26 号准则》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的要求,恒泰实达、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套融资认购方,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自查范围内 人员”)就恒泰实达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或首次作出决议(孰早) 前 6 个月至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前《重组报告书》首次公布之前一日止(以下 简称“方案调整前自查期间”)是否存在买卖恒泰实达股票行为进行了自查,并 出具了自查报告。

依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及买卖变动 证明,自查范围内人员在方案调整前自查期间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史家亮 辽宁邮股东网信飞
龙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6.07.04 买入 1,000 1,000
2016.07.06 卖出 1,000 -

对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史家亮确认:“在买卖恒泰实达股票前,本人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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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知恒泰实达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 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史家亮存在在方案调整前自查期间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但其 确认买卖行为发生时,未获知恒泰实达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任何信息,系基 于其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恒泰实达股 票的情形。同时,其他自查范围内人员在方案调整前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恒泰实 达股票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股票买卖情况

依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及买卖变动 证明,在恒泰实达因拟调整本次交易方案停牌前 6 个月内(以下简称“方案调整 自查期间”,即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与“方案调整前自查期间” 合称为“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李杨 辽宁邮电股东网
信飞龙执行事务
合伙人史家亮之
配偶
2017.04.14 买入 1,200 1,200
2017.04.26 买入 1,900 3,100
2017.06.07 买入 2,000 5,100
吕静 辽宁邮电股东鸿
讯飞龙执行事务
合伙人王胜之配
2017.02.24 买入 2,900 2,900
2017.02.27 买入 4,800 7,700
2017.03.01 卖出 1,700 6,000
2017.03.02 卖出 6,000 -
2017.03.03 买入 2,700 2,700
2017.03.06 买入 3,000 5,700
2017.03.17 卖出 1,700 4,000
2017.04.07 买入 200 4,200
2017.05.08 卖出 4,200 -
2017.05.18 买入 3,000 3,000
2017.05.19 买入 2,000 5,000
2017.05.22 买入 1,800 6,800
2017.05.26 卖出 5,800 1,000
买入 500 1,500
2017.05.31 卖出 1,400 100
2017.06.01 买入 1,800 1,900
2017.06.06 卖出 900 1,000
2017.06.08 卖出 900 100
于勇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17.04.26 买入 1,000 1,000
2017.04.28 买入 4,300 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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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2017.05.05 卖出 900 4,400
2017.05.08 买入 6,300 10,700
于卓立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副总经理
于勇之子
2017.04.07 买入 10,100 10,100
陈曦 辽宁邮电股东、
副总经理
2017.03.29 买入 2,000 2,000
2017.03.30 买入 5,000 7,000
2017.03.31 买入 2,000 9,000
2017.04.07 买入 3,000 12,000
2017.04.10 买入 6,700 18,700
2017.04.11 买入 1,300 20,000
2017.04.19 买入 500 20,500
卖出 500 20,000
2017.04.25 买入 1,100 21,100
2017.05.12 买入 900 22,000
李莉 辽宁邮电股东、
副总经理陈曦之
配偶
2017.03.17 买入 200 200
2017.03.20 买入 200 400
2017.03.30 卖出 200 200
2017.04.10 买入 1,000 1,200
2017.04.25 买入 400 1,600
2017.05.09 买入 200 1,800
2017.05.22 买入 500 2,300
王显仁 辽宁邮电股东王
奎勇之父
2017.02.24 买入 1,000 1,000
2017.03.30 买入 1,000 2,000
2017.04.25 买入 1,000 3,000
2017.05.11 卖出 1,000 2,000
2017.05.15 买入 1,000 3,000
高亮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2.24 买入 200 200
2017.02.27 买入 200 400
2017.03.23 卖出 400 -
2017.04.05 买入 900 900
2017.05.10 买入 1,100 2,000
2017.05.22 买入 1,000 3,000
2017.05.26 卖出 800 2,200
边庆跃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3.13 买入 1,500 1,500
2017.03.14 卖出 1,500 -
2017.05.05 买入 1,800 1,800
2017.05.25 买入 1,800 3,600
2017.05.26 卖出 1,000 2,600
2017.05.31 买入 1,500 4,100
2017.06.08 卖出 1,500 2,600
陈志生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5.23 买入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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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董事长 2017.06.02 买入 4,700 5,700
梁延华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长陈志生之
配偶
2017.04.20 买入 1,300 1,300
2017.05.26 买入 1,200 2,500
2017.05.31 买入 1,000 3,500
2017.06.01 买入 1,500 5,000
姜日敏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总经理
2017.04.06 买入 1,000 1,000
2017.04.07 买入 2,000 3,000
2017.04.10 买入 1,000 4,000
2017.05.12 买入 2,000 6,000
常曙光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总经理姜
日敏之配偶
2017.02.24 买入 200 200
2017.02.27 买入 100 300
2017.02.28 买入 200 500
2017.03.07 买入 600 1,100
2017.03.08 买入 100 1,200
2017.03.09 买入 100 1,300
2017.03.10 卖出 200 1,100
2017.03.14 买入 100 1,200
2017.03.15 买入 200 1,400
卖出 200 1,200
2017.03.20 卖出 300 900
买入 300 1,200
2017.03.21 买入 300 1,500
2017.03.22 卖出 600 900
2017.03.23 卖出 300 600
2017.03.27 买入 500 1,100
2017.03.28 买入 500 1,600
2017.03.29 买入 600 2,200
2017.03.30 买入 3,100 5,300
2017.03.31 买入 200 5,500
2017.04.05 买入 300 5,800
2017.04.06 卖出 300 5,500
2017.04.07 买入 500 6,000
2017.04.10 买入 300 6,300
2017.04.11 买入 300 6,600
卖出 300 6,300
2017.04.14 买入 300 6,600
2017.04.17 买入 300 6,900
2017.04.20 买入 100 7,000
2017.04.21 卖出 100 6,900
买入 100 7,000
2017.04.25 买入 800 7,800
2017.04.27 卖出 100 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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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买入 100 7,800
2017.05.03 买入 300 8,100
卖出 300 7,800
2017.05.04 卖出 300 7,500
2017.05.05 买入 600 8,100
2017.05.09 买入 300 8,400
2017.05.10 卖出 300 8,100
2017.05.11 买入 100 8,200
2017.05.12 买入 300 8,500
2017.05.15 买入 200 8,700
2017.05.16 买入 800 9,500
2017.05.17 卖出 500 9,000
2017.05.18 买入 500 9,500
卖出 500 9,000
2017.05.19 买入 600 9,600
2017.05.23 买入 300 9,900
2017.06.07 卖出 900 9,000
赵霓 辽宁邮电股东鸿
信飞龙执行事务
合伙人
2017.03.31 买入 300 300
2017.04.18 买入 600 900
2017.05.26 卖出 500 400
包恩杰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3.01 买入 500 500
2017.03.02 买入 500 1,000
2017.03.03 买入 500 1,500
2017.03.13 卖出 1,500 -
2017.03.23 买入 900 900
2017.03.24 买入 100 1,000
2017.03.29 买入 800 1,800
2017.03.30 买入 1,200 3,000
2017.03.31 买入 1,000 4,000
2017.04.05 买入 500 4,500
2017.04.19 卖出 4,500 -
2017.04.25 买入 4,000 4,000
2017.05.15 买入 1,000 5,000
唐文志 辽宁邮电股东、
董事
2017.04.20 买入 1,800 1,800
2017.06.02 买入 1,200 3,000
辛广军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3.29 买入 1,000 1,000
2017.03.31 买入 500 1,500
2017.06.01 卖出 1,500 -
张立武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5.10 买入 3,000 3,000
2017.05.11 买入 1,400 4,400
2017.05.12 买入 600 5,000
2017.05.15 买入 800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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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2017.05.23 买入 100 5,900
2017.05.24 卖出 100 5,800
孙智鹏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2.24 买入 1,000 1,000
2017.04.10 卖出 1,000 -
王耀明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2.24 买入 100 100
2017.02.28 买入 400 500
2017.04.10 买入 500 1,000
2017.04.25 买入 1,100 2,100
付强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4.10 买入 100 100
2017.04.14 卖出 100 -
程国辉 辽宁邮电股东 2017.04.14 买入 2,000 2,000
2017.04.19 买入 300 2,300
2017.05.09 卖出 2,200 100
2017.05.16 买入 100 200
2017.05.17 卖出 100 100
卞晓光 辽宁邮电股东、
副总经理
2017.04.10 买入 1,000 1,000
2017.04.11 买入 400 1,400
2017.04.12 买入 1,100 2,500
2017.04.13 买入 500 3,000
2017.04.17 买入 500 3,500
2017.04.19 买入 500 4,000
周巍 辽宁邮电股东、
副总经理
2017.03.02 买入 100 100
2017.03.03 买入 100 200
2017.03.13 买入 300 500
卖出 200 300
2017.03.14 卖出 200 100
买入 200 300
2017.03.17 买入 200 500
卖出 200 300
2017.03.22 卖出 300 -
2017.03.28 买入 300 300
2017.03.29 买入 800 1,100
2017.03.30 买入 700 1,800
2017.03.31 买入 1,400 3,200
2017.04.05 卖出 200 3,000
2017.04.07 买入 200 3,200
2017.04.10 买入 2,500 5,700
2017.04.11 买入 1,000 6,700
2017.04.25 买入 800 7,500
2017.05.05 卖出 500 7,000
2017.05.15 买入 1,500 8,500
2017.05.16 买入 300 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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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股)
卖出 300 8,500
2017.05.18 买入 300 8,800
卖出 300 8,500
2017.05.22 买入 500 9,000
任鹏辉 上市公司监事戚
冬杰之配偶
2017.02.24 买入 400 400

就上述买卖情况,相关人员分别出具说明与承诺,就其各自买卖股票事项作 出说明、确认和承诺,具体如下:

1、史家亮及李杨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网信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史家亮已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 本人配偶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参与关 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 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配偶泄露相关信息或 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配偶进行 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 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 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 易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辽宁邮电股东网信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史家亮之配偶李杨在《自查报告》中 说明:“本人因恒泰实达重组而关注此股票,4 月 14 日,根据近期创业板指数大 幅下跌,该股票股价已经下跌 50%以上,在次新股中跌幅较大,根据多年投资经 验认为有反弹行情,先买入 1200 股恒泰实达股票,由于股价继续下跌,先后分 两次继续买入该股票降低成本。本人买卖股票时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有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李杨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 方案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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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丈夫史家亮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 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 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 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 易。”

2、王胜及吕静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鸿讯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胜已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 人配偶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参与关于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 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配偶泄露相关信息或建 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配偶进行恒 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 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 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 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辽宁邮电股东鸿讯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胜之配偶吕静在《自查报告》中说 明:“本人买卖股票多年,这只股票复牌后价格比最高值降低很多,在重组概念 的推动下,认为短线有反弹空间,决定买入。随着股票价格的不断降低,账户出 现亏损,在此过程中不断的买卖减少亏损,现已剩下 100 股。在个人的买卖股票 中类似的新股有很多。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并不知悉其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有 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吕静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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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丈夫王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 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 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 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 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3、于勇及于卓立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董事及副总经理于勇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恒泰实达重 组而关注此股票,自复牌以来,已经连续下跌超过 30%,个人判断其股价已经是 较低的位置,短期有上涨空间,因此,购买该股票,买入后该股继续下跌,后继 续买入摊低成本,目前仍然处于亏损。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并不知悉恒泰实 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事宜,买卖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于勇作出说明与承诺如 下:“1、本人及本人之子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本人于 2017 年 6 月 7 日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的相关内幕信息后,本人及本人之子未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本人也未向包括 本人之子在内的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建议。方案调 整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之子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及本人之子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 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 本人及本人之子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 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之子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 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 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辽宁邮电董事及副总经理于勇之子于卓立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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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实达重组而关注此股票,自复牌以来,已经连续下跌近 30%,个人判断其股 价已经是短线较低的位置,短线有反弹空间,因此,购买该股票,买入后该股继 续下跌,亏损严重。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相关事宜,买卖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于卓立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 该等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 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 也未从父亲于勇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 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方 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 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 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 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4、陈曦及李莉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副总经理陈曦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此次重组而关注了 恒泰实达股票,本人股票操作有多年经验,对创业板股票经常买卖交易。去年次 新股热点行情中也关注了次新股恒泰实达股票,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和 K 线技 术等方面分析,在其复牌后股价连续走低,3 月 29 日至 3 月 31 日,恒泰实达连 续三天大跌,跌破前期平台,个人判断有短线反弹行情而买入;买入后股价持续 下跌,亏损扩大,为摊低成本补仓买入,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并不知悉恒泰实达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交易相关事宜,买卖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陈曦作出说明与承诺如 下:“1、本人及本人配偶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及本人配 偶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配偶泄露 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及 本人配偶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及本人配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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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 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 交易。”

辽宁邮电副总经理陈曦之配偶李莉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长期进行 股票操作,对创业板中能源、轨道交通、电力板块股票做过多次买卖。恒泰实达 上市后进行了关注,对其行业地位和公司成长性、配送预期和重组预期的研判, 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和 K 线技术等方面分析,在其年初复牌后进行了恒泰实达 股票买卖,这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李莉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该等股 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 从丈夫陈曦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 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方案调 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 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 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 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5、王奎勇及王显仁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王奎勇已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父亲进行恒泰实达股 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父亲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 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 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父亲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及本人父亲买卖 恒泰实达股票。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父亲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 父亲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 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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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3、本人父亲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 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父亲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 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 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辽宁邮电股东王奎勇之父王显仁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炒股多年, 几次购买均是对该股票的历史最低点的个人判断,通过对次新股行情的判断进行 了以上操作的,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王显仁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儿子王奎勇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 泰实达股票。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 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 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 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6、高亮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高亮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本次重组而关注恒泰实 达股票,股票价格由最高 156.75 到 80.6 价格已经减半,认为短线有反弹行情, 因此 2 次买入了少量的股份。股价到 73.33 时,看 K 线有触底止跌的迹象因此买 入,亏损后想降低持仓成本补仓 2 次。本人买卖股票时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高亮作出说明与承诺如 下:“1、本人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事宜。2、本人于 2017 年 6 月 7 日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 后,本人未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本人也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 卖恒泰实达股票的建议。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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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 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 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 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 票的交易。”

7、边庆跃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边庆跃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此次重组而关注恒泰 实达股票,个人买卖股票习惯进行短线交易,在 2017 年 3 月 13 日看 5 日均线处 于上行趋势时买入 1500 股并于次日卖出;随后股价持续下跌,股价跌至 55 元左 右时,认为股价超跌,接近底部而慢慢分多次买入,6 月 8 日,看股价短线上涨 了近 10%,为避免回调卖出 1500 股。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本人并不知悉本次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 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边庆跃作出说 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 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 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 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 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 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 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 易。”

8、陈志生及梁延华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董事长陈志生在《自查报告》中说明:“个人因恒泰实达重组关注 此股票,个人认为恒泰实达是优质上市公司,有较强技术实力,优质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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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实守信用,客户满意度很高。拥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制,是国家认证的高 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目前,业务发展良好。股价跌至 40 多元时,个人认为 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本人并不知悉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 事宜,上述买卖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陈志生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 配偶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 宜。2、本人于 2017 年 6 月 7 日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后, 本人及本人配偶未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本人也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 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建议。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及 本人配偶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及本人配偶买 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 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 交易。”

辽宁邮电董事长陈志生之配偶梁延华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恒泰 实达重组而关注此股票,该股票价格由最高点连续下跌,日 K 线显示在 94 元/ 股、82 元/股、75.5 元/股、65 元/股分别形成多个平台。结合本人对次新股走势 的判断,认为短期内股价能止跌反弹,并逐步向上突破,遂进行买入操作。买入 后,价格持续下跌,为摊低成本,陆续又买了一些。本人买卖股票时,并不知悉 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 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梁 延华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 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 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丈夫陈志生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 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 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 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 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达复牌直 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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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 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 达股票的交易。”

9、姜日敏及常曙光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董事及总经理姜日敏在《自查报告》中说明:“个人因恒泰实达重 组而关注此股票,复牌后恒泰实达股票持续下跌,在股价达新低时为搏反弹行情, 进行了少量买入。随后股价继续下跌,亏损严重,就没再操作。买卖时,本人并 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 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 外,姜日敏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 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本人配偶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 交易时,恒泰实达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 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 有任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配偶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 达股票。3、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进行恒泰实达股票买卖行为系 本人及本人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 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况。4、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 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5、 在恒泰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 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辽宁邮电董事及总经理姜日敏之配偶常曙光在《自查报告》中说明:“个人 因恒泰实达重组而关注此股票,看了恒泰实达重组的公告内容,对恒泰实达重组 成功后的发展前景看好,复牌后股价大跌近20%,从投资的角度基于本人判断分 多次进行买入,至3月15日共持有1,200股;随后股价持续下跌,个人亏损超严重, 随后陆续买入补仓,至6月7日共持有9,000股。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本人并不 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 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此外, 常曙光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部分恒泰实达股票交易时,恒泰实达 等相关方虽已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但于恒泰实达2017年6月9日停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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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丈夫姜日敏或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 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2、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 股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 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 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 实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 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 行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6月7日关于调整交易方案的《交 易进程备忘录》,姜日敏不在参与机构和人员之列。2017年6月7日参加调整交易 方案事宜的辽宁邮电代表陈志生、于勇及高亮均已作出说明,其于2017年6月7 日获得关于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 息或提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建议。

10、赵霓、包恩杰、唐文志、辛广军、张立武、孙智鹏、王耀明、付强、程 国辉、卞晓光、周巍的说明与承诺

辽宁邮电股东鸿信飞龙执行事务合伙人赵霓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 根据自身投资经验,在恒泰实达复牌连续下跌超过 20%时,认为当时价格有短线 上涨空间而进行购买,随后股价继续下跌为摊薄成本而补仓;后期股价下跌严重, 个人亏损超过 40%,为止损出售部分股票。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并不知悉其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 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包恩杰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本次重组而关注恒泰 实达,同时根据自身长期投资股票经验,关注次新股,基于对企业价值投资信心 并结合一定的 K 线技术选择购买此股。本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事 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辛广军在《自查报告》中说明:“作为辽宁邮电股东和员工, 本人因此次重组而关注恒泰实达股票,看到该公司股票复盘后价格跌落较大,同 时 3 月 29 日又大跌,为博取短线反弹,买入恒泰实达股票 1000 股,随后 3 月 31 日股价继续下跌,补仓买入 500 股。后该股跌幅较大,亏损近 50%而止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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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卖出。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除公告的公开信息外,并不知悉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相关的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 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张立武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关注次新股多时,并注 意到恒泰实达股价由最高 156.75 跌至 50 元左右,跌幅较大,而且从远低于公告 的重组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本人认为重组成功后,恒泰实达股价后续有业绩支 撑、股价会有提升,从中、短期投资角度考虑,买入恒泰实达股票。本人买卖时 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 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孙智鹏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关注次新股,习惯短中 线操作,2017 年 2 月 24 日恒泰实达复牌走低,考虑到重组方案的利好,认为会 有短线冲高的可能,就买了 1000 股股票,2017 年 4 月 10 日感觉股市不稳,次 新股难有较好的行情,就把恒泰实达股票清仓。本人买卖股票时是基于公开信息 以及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王耀明在《自查报告》中说明:“个人因恒泰实达重组而关注 此股票,看了恒泰实达重组的公告内容,感觉恒泰实达与辽宁邮电进行重组后能 够在生产经营方面进行互补,对恒泰实达重组成功后的发展前景看好,从投资的 角度基于本人判断进行买入。买卖时,本人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付强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根据股票复盘后,价格跌荡持 续走低,认为近期会小幅反弹,所以购买少量试验。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 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股东程国辉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关注创业板、次新股多 时,同时因本次重组而关注恒泰实达股票,2017 年 4 月 14 日创业板指数大跌, 同时恒泰实达股价也有短线止跌的迹象,就买入以搏短线反弹行情,后继续下跌。 2017 年 5 月 9 日,当持仓亏损近 20%时,卖出止损;在 5 月 16 日买入 100 股次 日卖出,其后再也没有买卖次股票。本人买卖时并不知悉恒泰实达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相关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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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邮电董事唐文志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此次重组而关注恒泰 实达,基于看好辽宁邮电的发展,本人认为重组完成后恒泰实达有业绩支撑,在 4 月份看到股价跌到 60 元左右的时候,认为有较好的投资价值,买入 1800 股, 随后股价继续下跌,而到了 6 月 2 日看到股价下滑到了 40 元左右的时候又买入 1200 股,以求摊薄成本。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除公告的公开信息外,并不 知悉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的事宜,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个人判断而做出的 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副总经理卞晓光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有时也做一些股票 投资,根据本人对“恒泰实达”股票业绩分析,认为该股票为小盘股,业绩尚可, 后续股票市值有一定上升空间,可以进行投入。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本人判 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辽宁邮电副总经理周巍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本人因此次重组而关注恒 泰实达股票,2017 年 3 月 2 日,股票价格相对最高点已经降低近一半,虽然股 价较高,但考虑到公告的本次重组方案中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84.45 元,高于市价, 认为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因此少量买入随后进行频繁的买入卖出操作以求博取差 价。4 月初,股票价格骤降,出现 10%以上亏损,为了摊低成本只好被动买入补 仓。随后股价持续下跌,除了继续补仓外,继续进行短线买入卖出操作以求降低 成本,至 5 月 22 日买入 500 股后亏损进一步扩大,没再继续买入。本人买卖恒 泰实达股票时除公告的公开信息外,并不知悉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相关的事宜,买 卖恒泰实达股票是基于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此外,上述人员分别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 恒泰实达等相关方尚未筹划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2、于恒泰实达 2017 年 6 月 9 日停牌前,本人未参与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决策,也未从任何内幕 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 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方案调整自查期间,本人上述股 票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 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况。3、本人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 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恒泰实 达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恒泰实达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继续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 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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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实达股票的交易。”

11、戚冬杰及任鹏辉的说明与承诺

上市公司监事戚冬杰已作出说明如下:“本人戚冬杰(身份证号码: 230227197612300027),任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 达”)监事、人力资源总监。本人配偶任鹏辉(身份证号码:610404198008305050) 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 点 50 分,购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 300513)股票 400 股(成交均价 87.605 元,占总股本比例 0.0052521%),系由任鹏辉通过其开立并 使用的个人股票账户自行操作,本人对此并不知情。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本 人知晓公司已因本人配偶前述购买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 ‘我公司高层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信息’,本人特此与本人配偶核 实并确认上述事实。”上市公司监事戚冬杰及其配偶任鹏辉已作出承诺如下:“如 因本人配偶前述购买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任何规定,给恒泰实达带来任何损失或对恒泰实达造成任何影响,本人及本人配 偶将按照恒泰实达及深交所的要求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

基于上述,经核查 2017 年 6 月 7 日关于调整交易方案的《交易进程备忘录》, 在相关人员书面说明属实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于自查期 间内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恒泰实达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 体资格;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或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所取得的批准和授 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的规定,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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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的公司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变动,不存在损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邮电将成为恒泰实达 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八)恒泰实达已履行了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据恒泰实达及交易对方 的说明,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

(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 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 险。

(十二)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行为,其确认在自查 期间买卖恒泰实达股票时,未获知恒泰实达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拟调整本次 交易方案的任何信息,系基于其个人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恒泰实达股票的情形。

(十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需经恒泰实达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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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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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
王 巍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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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青海
单位负责人:_____
程 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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