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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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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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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第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审
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经其审议同意的
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对于虽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但未实际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后果的,公司仍可依据情节轻
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公司应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入。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第二款中各项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公司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权限下,授权总 经理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及决定部分购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第二款中各项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公司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权限下,授权总 经理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及决定部分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交易行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 3 日以前。 开 3 日以前。 但是遇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 picture [169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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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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