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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y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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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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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E-techstar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 A 区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1501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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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 )、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 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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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 制人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报 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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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 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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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发行前股东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16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作相应调整。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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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 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同 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 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 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 整。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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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增发、 配股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同时,公司及相关主体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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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的,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 五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控 股股东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 股价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 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 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 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连续 12 个 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根据相关规定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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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 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钱苏晋、张小红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 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后的次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 计划。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 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时,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2)单一年度用以稳 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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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
5、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 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 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 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 行增持义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 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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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 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 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 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 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 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 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 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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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七、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 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 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 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 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 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 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通过多渠道业务拓展及严格的成本控制,努力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将在维护、深化与现有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自 身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和积极扩展渠道建设,力争实现公司业务在电网行业 内向全业务环节的纵向延伸,保证核心业务的稳定、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 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各环节的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公 司运营成本。公司通过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及运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提升 公司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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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尽早实现 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业务产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心产品 及服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拓展和建设公司覆盖全国 的营销及服务网络,涵盖了公司近期的核心研发计划及市场拓展计划。该等研 发和市场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充实公司核心产品的服务功能,提 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及产品化程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引领公司业务发展的新 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技术优势提供了有利的 保障,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对公司营销服务网络覆盖 率的提升,在配合公司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基础上,还会将公司的销售和服 务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吸引和聘用国内各行业人才的同时, 也将陆续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 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 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 绩目标。
- 4、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上下游业务的拓展,以及异地分支机构的 逐步建立,公司跨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 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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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 制定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降 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 2、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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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 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
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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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 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 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5、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小于现金分红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资金缺口由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 张小红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5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也 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 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
-
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
(四)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发行人“五险一金”补缴或处罚风险的承
诺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五险一金”的主管部门均 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均能够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违 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同时,为进一步避免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五险一金”补缴或处罚风险,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承诺,如恒泰实达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 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将代恒泰实达 及子公司补缴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6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1,906万股。公司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 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11.7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33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 “300513”;本次公开发行的1,906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5月30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 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2、上市时间:2016年5月30日
-
3、股票简称:恒泰实达
-
4、股票代码:300513
17
-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616万股
-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0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
9、本次上市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
-
无其他锁定安排。
-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906万股
-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类别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后 总股本比 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
|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 份 |
1 | 钱苏晋 | 1873.20 | 24.60% | 2019年5月30日 |
| 2 | 张小红 | 789.60 | 10.37% | 2019年5月30日 | |
| 3 | 景治军 | 767.08 | 10.07% | 2017年5月30日 | |
| 4 | 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
500.00 | 6.57% | 2017年5月30日 | |
| 5 | 钱军 | 420.00 | 5.51% | 2019年5月30日 | |
| 6 | 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5.50 | 3.75% | 2017年5月30日 | |
| 7 | 程杰 | 126.00 | 1.65% | 2017年5月30日 | |
| 8 | 范丽萍 | 126.00 | 1.65% | 2017年5月30日 | |
| 9 | 贾晓红 | 126.00 | 1.65% | 2017年5月30日 | |
| 10 | 申连松 | 64.00 | 0.84% | 2017年5月30日 | |
| 11 | 杨彬 | 64.00 | 0.84% | 2017年5月30日 | |
| 12 | 张雷 | 53.00 | 0.70% | 2017年5月30日 | |
| 13 | 梁秋帆 | 46.60 | 0.61% | 2017年5月30日 | |
| 14 | 马健中 | 42.00 | 0.55% | 2017年5月30日 | |
| 15 | 叶盛 | 37.80 | 0.50% | 2017年5月30日 | |
| 16 | 丁涌 | 32.00 | 0.42% | 2017年5月30日 | |
| 17 | 李焱 | 32.00 | 0.42% | 2017年5月30日 |
18
| 18 | 诸沁华 | 32.00 | 0.42% | 2017年5月30日 | |
|---|---|---|---|---|---|
| 19 | 刘爱军 | 27.60 | 0.36% | 2017年5月30日 | |
| 20 | 陈建辉 | 19.20 | 0.25% | 2017年5月30日 | |
| 21 | 施永志 | 16.00 | 0.21% | 2017年5月30日 | |
| 22 | 朱勇涛 | 16.00 | 0.21% | 2017年5月30日 | |
| 23 | 顾春彦 | 13.80 | 0.18% | 2017年5月30日 | |
| 24 | 陈宝丰 | 13.33 | 0.18% | 2017年5月30日 | |
| 25 | 曹世鹏 | 12.00 | 0.16% | 2017年5月30日 | |
| 26 | 刘宇红 | 10.0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27 | 张艳 | 10.0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28 | 陈智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29 | 李朝阳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30 | 孟凡华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31 | 张俊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32 | 赵鹏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33 | 杨成 | 9.60 | 0.13% | 2017年5月30日 | |
| 34 | 李皓 | 6.40 | 0.08% | 2017年5月30日 | |
| 35 | 李振 | 6.40 | 0.08% | 2017年5月30日 | |
| 36 | 漆湘 | 6.40 | 0.08% | 2017年5月30日 | |
| 37 | 郝刚 | 4.80 | 0.06% | 2017年5月30日 | |
| 38 | 麻旭东 | 4.80 | 0.06% | 2017年5月30日 | |
| 39 | 张刚 | 4.80 | 0.06% | 2017年5月30日 | |
| 40 | 邹冠英 | 4.80 | 0.06% | 2017年5月30日 | |
| 41 | 毕洪露 | 4.00 | 0.05% | 2017年5月30日 | |
| 42 | 冯乃海 | 4.00 | 0.05% | 2017年5月30日 | |
| 43 | 谢海疆 | 3.20 | 0.04% | 2017年5月30日 | |
| 44 | 李国印 | 2.4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45 | 任占文 | 2.4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46 | 赵一铭 | 2.4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47 | 王玉宝 | 2.2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48 | 罗刚 | 2.2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49 | 刘国恩 | 2.2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50 | 夏亚平 | 2.0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51 | 霍海宾 | 2.00 | 0.03% | 2017年5月30日 | |
| 52 | 郭玉静 | 1.85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3 | 桂海清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4 | 沈宇光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5 | 梁桢树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6 | 汪沁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7 | 吴琼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8 | 何友诚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59 | 曾文锋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19
| 60 | 卢日明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 61 | 刘琦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2 | 王艳 | 1.6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3 | 王立栋 | 1.44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4 | 马国琳 | 1.2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5 | 郭利芳 | 1.2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6 | 韩晖 | 1.20 | 0.02% | 2017年5月30日 | |
| 67 | 王云飞 | 1.0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68 | 王晓芳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69 | 张晓燕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0 | 王和平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1 | 张郁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2 | 袁京伟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3 | 林东英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4 | 杨丽娜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75 | 王立新 | 0.80 | 0.01% | 2017年5月30日 | |
| 小计 | 5710.00 | 74.97% | |||
|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
1 | 网上发行股份 | 1,906.00 | 25.03% | 2016年5月30日 |
| 合计 | 7,616.00 |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中文名称: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英文名称:Beijing E-techstar Co., LtD
-
3、注册资本:5,710万元(发行前)
7,616万元(发行后)
- 4、法定代表人:钱苏晋
5、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孵化加速器大厦303-
305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 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 备、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7、主营业务:面向电网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智能控制中 心解决方案及智能电网相关领域综合监控、生产过程管理解决方案,通过平台 化、可视化、互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电网企业输电、变电、配电、用 电及调度等环节的高效管理。
-
8、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5)。
-
9、电话:010-62670506
10、传真:010-62670508
1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 12、董事会秘书:李焱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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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方式 |
|---|---|---|---|---|
| 钱苏晋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5.5.19-2018.5.18 | 1,873.20 | 直接持股 |
| 张小红 | 董事 | 2015.5.19-2018.5.18 | 789.60 | 直接持股 |
| 景治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5.5.19-2018.5.18 | 767.08 | 直接持股 |
| 梁秋帆 | 董事 | 2015.5.19-2018.5.18 | 46.60 | 直接持股 |
| 毛 群 | 独立董事 | 2015.5.19-2018.5.18 | - | - |
| 黄 磊 | 独立董事 | 2015.5.19-2018.5.18 | - | - |
| 张 翼 | 独立董事 | 2015.5.19-2018.5.18 | - | - |
| 李学宁 | 监事会主席 | 2015.5.19-2018.5.18 | - | - |
| 杨成 | 监事 | 2015.5.19-2018.5.18 | 9.60 | 直接持股 |
| 李娟 | 监事 | 2015.5.19-2018.5.18 | - | - |
| 李焱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2015.5.19-2018.5.18 | 32.00 | 直接持股 |
| 诸沁华 | 副总经理 | 2015.5.19-2018.5.18 | 32.00 | 直接持股 |
| 丁涌 | 副总经理 | 2015.5.19-2018.5.18 | 32.00 | 直接持股 |
| 申连松 | 财务总监 | 2015.5.19-2018.5.18 | 64.00 | 直接持股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钱苏晋先生、张小红女士,二人系夫妻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2,662.8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 前股本总额的 46.63%。其中,钱苏晋持有公司 1,873.20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 32.81%;张小红持有公司 789.60 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3.83%。
钱苏晋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硕士学位。 曾任山西省供销社信息中心工程师,深圳市赛诺康电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北京泰实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前景无忧执 行董事,新能和董事长。
张小红女士,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硕士学位。 曾任太原理工大学计算机系讲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采购部经理。
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22
本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4,411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后总股 本比例 |
|---|---|---|---|
| 1 | 钱苏晋 | 18732000 | 24.60% |
| 2 | 张小红 | 7896000 | 10.37% |
| 3 | 景治军 | 7670800 | 10.07% |
| 4 | 深圳市百合永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5000000 | 6.57% |
| 5 | 钱军 | 4200000 | 5.51% |
| 6 | 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2855000 | 3.75% |
| 7 | 范丽萍 | 1260000 | 1.65% |
| 8 | 程杰 | 1260000 | 1.65% |
| 9 | 贾晓红 | 1260000 | 1.65% |
| 10 | 申连松 | 640000 | 0.84% |
| 11 | 杨彬 | 640000 | 0.84% |
| 合计 | 51413800 | 67.50% |
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906.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全部为网上发行。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7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 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1,906万股,中签率为
0.0235972003%,网上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为4,237.79087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69,936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22,357.3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2,712.3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45.0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5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6BJA8026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712.31万元,其中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2,040.00万元、 审计和验资费用210.00万元、律师费用2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15.00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11.31万元。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4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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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645.0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 集资金额为19,645.0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61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104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第 1 季度的相关财务报表未经审 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2016 年 1 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作为附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进行披露。
一、公司 2016 年 1 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 2016 年 1 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 项目 | 2016 年3 月31 日 |
2015 年12 月31 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期末增减 |
|---|---|---|---|
| 流动资产(元) | 402,710,709.00 | 441,960,047.61 | -8.88% |
| 流动负债(元) | 122,444,055.23 | 159,140,720.11 | -23.06% |
| 总资产(元) | 427,397,351.57 | 466,036,164.33 | -8.29%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元) |
304,714,215.31 | 306,870,651.06 | -0.70%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 |
5.34 | 5.37 | -0.70% |
| 项目 | 2016 年1-3 月 | 2015 年1-3 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元) | 21,285,516.42 | 19,768,194.59 | 7.68% |
| 营业利润(元) | -5,127,408.70 | -11,827,596.37 | 56.65% |
| 利润总额(元) | -3,913,394.87 | -11,135,585.13 | 64.86%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元) |
-2,156,435.75 | -10,606,333.88 | 79.67%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3,184,787.68 | -10,612,333.88 | 69.9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19 | 79.6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06 | -0.19 | 69.9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1 | -4.04 | 3.3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 -1.04 | -4.04 | 3.00 |
26
| 净资产收益率(%)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
-10,712,645.58 | -11,246,956.63 | 4.7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
-0.19 | -0.20 | 4.75% |
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负系受公司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因素影响, 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较低,而运营成本相对固定。2016 年第一季度, 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扣非前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均较去年同 期有大幅提升,这主要是由于 2016 年第一季度,公司的经营情况稳步提升,营 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另外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资产减值损失大幅下降,因此利润水平大幅提升。
二、 2016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2016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2,128.5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215.6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18.48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2 季度完成,公司预计 2016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 为 11,700 万元至 13,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9.25%至 6.26%;净利润约为 720 万元至 8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10.87%至 5.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约为 620 万元至 7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23.11%至-6.98%(前 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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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被关联人非法经营性占
-
用等;
-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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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电 话:010-66568888 传 真: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王海明、张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推荐意见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恒泰实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恒泰实达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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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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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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