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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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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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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 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 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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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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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 1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 1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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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3、 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 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 1、 公司被收购;

  • 2、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 证券发行;

  • 4、 合并、分立;

5、 股份回购;

  • 6、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7、 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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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 9、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 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递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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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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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登记制度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随时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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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 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 益,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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