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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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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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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参考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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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与选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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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将上述内容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行职 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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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薪酬和考核、提名、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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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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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 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将为独立董事提供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公司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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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二) 负责对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尽量安排独立董事实地检查。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 的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 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 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和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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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低于”、 “以外”,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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