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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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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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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委员会 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 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对外披露;

  •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六) 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 (七) 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

复审;

  • (八)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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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

见;

  • (二) 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

  •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 (三) 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

  • 的合理程度;

    • (四)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

  • 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 第九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 (三)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

  • 聘的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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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多种形式召开,如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召开,主要 内容是复核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时;

(二)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 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 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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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 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 时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委员 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 讨论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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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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