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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8
May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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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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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泰实达 公告编号:2018-03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景治军、公司董事梁秋帆、公司股东范丽萍(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 宁之配偶)、公司副总经理丁涌、公司副总经理诸沁华、公司财务总监申连松,上述人员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 年4 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72 号文 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本公司”或“公 司”)向陈志生等47 方发行47,898,778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辽宁邮电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99.854%股权,每股发行价格33.05 元。2018 年5 月9 日, 本次发行股份已实施完毕,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 年5 月10 日,公司总股本 已由121,856,000 股增至169,754,778 股,详情可见公司于2018 年5 月9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景治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273,280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7.23%,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 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840,9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8%;
3、公司董事梁秋帆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745,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44%,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 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86,4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0.11%;
4、公司股东范丽萍女士(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配偶)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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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9%,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 式减持本公司股份50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30%;
5、公司副总经理丁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1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0%,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 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28,00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0.075%;
6、公司副总经理诸沁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1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0.30%,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 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28,00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0.075%;
7、公司财务总监申连松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2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0.13%,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 2018年12月3日)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56,00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0.033%。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景治军先生、公司董事梁秋帆女士、公司 股东范丽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丁涌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诸沁华先生、公司财务 总监申连松先生分别发来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职务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1 | 景治军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12,273,280 | 7.23% |
| 2 | 梁秋帆 | 董事 | 745,600 | 0.44% |
| 3 | 范丽萍 | 2,016,000 | 1.19% | |
| 4 | 丁涌 | 副总经理 | 512,000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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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诸沁华 | 副总经理 | 512,000 | 0.30% |
|---|---|---|---|---|
| 6 | 申连松 | 财务总监 | 224,000 | 0.13% |
| 合计 | 16,282,880 | 9.59%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拟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数(股) | ||||||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 | 股份来源 | 减持原因 | ||||
| 1 | 景治军 | 1,840,992 | 1.08%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 公司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法律法规等明确要求不得减持的情形除外) | 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个人资金需求 |
| 2 | 梁秋帆 | 186,400 | 0.11% | |||||
| 3 | 范丽萍 | 504,000 | 0.30% | |||||
| 4 | 丁涌 | 128,000 | 0.075% | |||||
| 5 | 诸沁华 | 128,000 | 0.075% | |||||
| 6 | 申连松 | 56,000 | 0.033% | |||||
| 合计 | 2,843,392 | 1.67% | -- |
注:(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即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 年12月3日)内,在此期间将严格遵守不得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事项的,上述减持数 量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减。
三、本次减持相关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景治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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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董事梁秋帆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恒泰实 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 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配偶范丽萍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 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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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副总经理丁涌先生、诸沁华先生、申连松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 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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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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