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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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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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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上市公司”或“公 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7]第 7 号”《关于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 称“重组问询函”)。

根据重组问询函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 回复内容中出现的简称均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 相同):

具体意见及回复如下:

问题 1 、重组报告书显示,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 邮电”或“标的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以及股权代持的情 况。请补充披露:( 1 )辽宁邮电历史上的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 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2 )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 风险,如存在相关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辽宁邮电历史上的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本次重组的 实质性障碍

根据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二、(二)辽宁邮电改制至 2015 年 12 月的实际股 权演变情况”所述,辽宁邮电自改制设立至 2015 年 12 月引入外部投资者之前, 股东的退出或减持、进入或增持由标的公司以股权池的形式管理(即股东转出的 股权系转至股权池,股东受让的股权亦系受让自股权池),此期间,标的公司发 生过 5 次股权调整,具体为 2007 年 12 月、2010 年 1 月、2010 年 12 月、2013 年 1 月、2015 年 1 月。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通过受让原有股东股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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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池结余股权)的形式成为标的公司股东。2016 年 12 月,为解除股权代持, 王胜等 155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公司股权出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工 商登记的操作为显名股东与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权转让)。辽宁邮电历史上的 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1 、标的公司改制设立之日起至 2015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 依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辽宁邮电实际股东的退出或减 持依据员工意愿或离职、退休等原因发生,员工新入股或增持由标的公司决策在 某一时点集中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1)2007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调整(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时点
对应股东
人数
转让至/自股权池的出资额
(万元)
股权池余额(万
元)
2005年12月-2007年
12月
退股 26 190 0
2007年12月 入股 59 190

(2)2010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调整(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2)20 10年1月,第二 次股权调整(对应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3,500万元)
时点 内容 对应股东人数 转让至/自股权池
的出资额(万元)
股权池余额
(万元)
2008 年3 月
-2010年1月
退股 16 97.5 31.5
2010年1月 入股 109 191
  • 注:2008 年 3 月,以辽宁邮电以前年度股权池所得分红款结余向标的公司增资 125 万

  • 元。本次股权调整后股权池余额为 97.5+125-191=31.5 万元。

(3)2010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调整(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时点 内容 对应股东人数 转让至/自股权池
的出资额(万元)
股权池余额
(万元)
2010 年2 月
-2010年12月
退股 14 51.5 2.25
2010年12月 入股 10 80.75

(4)2013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调整(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4)201 3年1月,第四次 股权调整(对应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7,000万元)
时点 内容 对应股东人数 转让至/自股权池
的出资额(万元)
股权池余额
(万元)
2011 年4 月
-2013年1月
退股 16 214 127.5
2013年1月 入股 84 91
(5)2015年1月,第五次股权调整(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
时点 内容 对应股东人数 转让至/自股权池 股权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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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的出资额(万元) (万元)
2013 年2 月
-2015年8月
退股 24 248.5 96
2015年1月 入股 220 280

依据股东退股或减持时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退股股东的 抽查访谈结果,此期间,股东因离职、退休或自愿申请等原因而退股,股东对转 让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

22015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

2015 年 12 月,经全体实际股东同意,标的公司原股东向天泽吉富、善长资 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王卿泳进行股权转让。其中,天泽吉富自 153 名股东 处合计受让 850.33 万元出资额;善长资产自 232 名股东处合计受让 840.17 万元 出资额;北京泓石自 34 名股东处合计受让 786 万元出资额;中金国联自 96 名股 东处合计受让 682.50 万元出资额;王卿泳自 31 名股东处及股权池(公积金转增 后股权池全部结余股权 144 万元出资额)合计受让 516 万元出资额。同时,辽宁 邮电 3 对股东(夫妻关系)为了减少股东数量进行了夫妻间的股权转让。本次转 让完成后,股权池余额为 0。

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会议文件、股权转让方(包括实际出让权益的股 东及对应的显名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签署的并经辽宁诚信公证处公证的《股权转 让协议》、《代持解除协议》以及全体股东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股权 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对本次清退股东的访谈文件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关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争议、纠纷的查询 结果,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

3201612 月,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及代持解除

2016 年 12 月,王胜等 155 名股东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辽宁邮电股权出资, 设立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企业,通过该等持股平 台间接持有辽宁邮电股权。应工商监管机关的要求,以股权出资设立持股平台并 解除代持的工商登记操作为:由显名股东与 4 个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 其代实际股东持有的辽宁邮电出资额转让给 4 个合伙企业。此次工商登记的股权 转让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实际股东以其实际持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企业、从而解除代持的代持还原行为,不涉及股权转让的相关 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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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辽宁邮电历史上的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纠纷,不 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二、辽宁邮电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如存在相关 风险,辽宁邮电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辽宁邮电系因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设立,基于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在 2005 年改制设立时股东人数即已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 50 人股东人数上限,为解 决此问题并便于管理股权,辽宁邮电改制设立时的 283 名股东中的 35 名股东登 记为显名股东,其余 248 名股东作为隐名股东,其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

在改制设立后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前,由于辽宁邮电持续存在上 述股东人数超限问题,因此,股权代持行为持续存在。

至 2015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入股后,辽宁邮电的实际股东人数变更为 199 人,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及代持解除,辽宁邮电在工商登记层面仍由代持人与投资方作 对应数额的股权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实际股东的股权待员工持股平台 设立时再一并作工商登记;2016 年 12 月,由王胜等 155 人以其实际持有权益的 辽宁邮电股权出资设立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讯飞龙、网信飞龙 4 个合伙企业, 工商登记的操作为由显名股东与 4 个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实际股 东持有的辽宁邮电出资额部分转让给 4 个合伙企业。至此,除金元文实际拥有权 益的股权未解除代持外(未解除原因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一、总体情况”), 其他股东间存在的股权代持均已解除。

标的公司已就股权代持行为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 2015 年 12 月股 权转让及 2016 年 12 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基本解除了股权代持,并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在前述过程中,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全部经代持双方的确认及公证机 构公证,权属清晰。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标的公司并未因存在股权代持行为而受 处罚,且标的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及目前的股权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 行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的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但并未因存在 股权代持行为而受到处罚,且标的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及目前的股权情 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辽宁邮电 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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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二、历史沿革”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 露。

问题 2 、重组报告书显示,辽宁邮电历史上存在剥离辽宁麓林置业有限公司 和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的情况。请补充披露:( 1 )剥离上述 子公司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 )剥离后标的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是否仍 存在交易往来;( 3 )剥离上述子公司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是否存在影响。请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剥离上述子公司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1 、剥离麓林置业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剥离控股子公司及房产方案》,该方案明确将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 业 50.60%股权转让给任庆胜、冯哲,任庆胜和冯哲各受让麓林置业 25.30%股权, 转让价格参考麓林置业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 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值。

2015 年 12 月 18 日,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麓林置业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光资评报字[2015]第 045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麓林置业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评估确认 的净资产值为 1,979.68 万元。因此,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业 50.60%股权所对应 的评估值为 1,001.72 万元。经各方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辽宁邮电所持麓林置业 50.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012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麓林置业召开股东会,同意辽宁邮电将所持有的麓林 置业 50.60%股权其中的 25.30%股权转让给任庆胜、25.30%股权转让给冯哲,确 认辽宁邮电退出股东会。本次股权转让系麓林置业原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 及放弃优先购买权问题。同日,上述相关股东分别就上述相关股权转让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2 月 23 日,麓林置业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任庆胜和冯哲均已向辽宁邮电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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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全部价款。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辽宁邮电转让所持麓林置业 50.60% 股权已履行 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转让价款 已支付完毕,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剥离腾隆建设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辽宁邮电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辽宁邮电规划设 计院有限公司剥离控股子公司及房产方案》,该方案明确将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 设 55.47%股权转让给麓林置业,转让价格参考腾隆建设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 基准日的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值,经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低于评估值。

2015 年 12 月 18 日,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宁腾隆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辽光资评报字[2015] 第 043 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腾隆建设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评估确 认的净资产值为 1,484.83 万元。因此,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设 55.47%股权所对 应的评估值为 823.64 万元。经双方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辽宁邮电所持腾隆建 设 55.47%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832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腾隆建设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辽宁邮电将所持腾隆 建设 55.47%股权转让给麓林置业,并确认麓林置业为腾隆建设新股东,腾隆建 设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意辽宁邮电退出股东会。同日,转 让双方就相关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2 月 24 日,腾隆建设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 2016 年 2 月 23 日,麓林置业已向辽宁邮电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全 部价款。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辽宁邮电转让所持腾隆建设 55.47% 的股权已履 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转让价 款已支付完毕,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剥离后标的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交易往来情况

剥离后,辽宁邮电与麓林置业及腾隆建设间的交易往来主要包括:向麓林置 业子公司九九物业进行劳务采购、向腾隆建设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腾隆 建设为辽宁邮电借款提供担保。具体交易往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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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劳务

2016 年 1-9 月,辽宁邮电与九九物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为物业服务,关联 交易金额为 874.76 万元,服务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1)九九物业向辽宁邮电 位于沈阳浑南新区金科街 7 号的办公场所提供物业服务,定价方式为双方根据物 业服务面积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2)为突出主营业务,辽宁邮电将大连物业 分公司、沈阳物业分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全部转移至麓林置业子公司九九物业,上 述两分公司承接的通信运营商物业服务业务通过辽宁邮电向九九物业进行劳务 采购的方式进行。

2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2016 年 3 月,辽宁邮电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 50 号的房产及土地使 用权以 1,672.00 万元转让给腾隆建设,转让价格在经评估后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公允。

3 、关联担保

辽宁邮电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 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 2016 年 8 月 8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腾隆建设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陈志生提供 保证担保。

剥离完成后,腾隆建设为麓林置业的子公司,麓林置业持股 55.47%,麓林 置业为辽宁邮电董事长陈志生配偶梁延华控股的公司;因此,腾隆建设为标的公 司关联方,该笔担保为关联担保。辽宁邮电因办理银行借款需要,由腾隆建设提 供关联担保。

4 、往来余额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辽宁邮电与两剥离子公司的往来余额主要包括因前 述劳务采购而产生的应付九九物业款项 130.73 万元,以及因前述房产和土地使 用权转让产生的应收腾隆建设款项 172.00 万元(截至本回复签署日,该笔款项 已收回)。除上述往来外,剥离完成后,辽宁邮电与该两剥离子公司之间未发生 其他往来情况。

上述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二、(二)报告期 内辽宁邮电的关联交易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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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辽宁邮电在剥离腾隆建设和麓林置业后,与被剥 离公司间的交易往来较少,主要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物业服务相关的劳务 采购,定价公允,未涉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经常性交易往来。

三、剥离上述子公司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首先,麓林置业主营房地产业务,业务与辽宁邮电的主营业务无关;腾隆建 设主营通信施工类业务,其主要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维护、智能楼综合网络布线、 通信铁塔安装、通信工程管道建设、通信设备维修等业务,辽宁邮电主营业务是 通信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等通信网络技术服务,以及系统集成业务。 腾隆建设在业务内容、业务形态上均与辽宁邮电不同并与其主营业务无关。辽宁 邮电与麓林置业、腾隆建设在经营、业务方面相互独立,没有业务交叉及相互依 赖,剥离该两公司不会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腾隆建设的施工类业务,需要大量的施工人员以及机器设备,属于劳 动密集型、重资产型业务,而辽宁邮电主营的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业务,属于智力 密集型、轻资产型业务。辽宁邮电集中力量发展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业务、系统集 成业务,建立研发中心等,朝着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因此,施工类业务的剥离符合辽宁邮电战略发展方向。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剥离麓林置业及腾隆建设有利于突出标的公司主 营业务,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四、(五)报告期内被剥离的子公司”中对相 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3 、重组报告书显示,辽宁邮电主要客户为三大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 和国家电网,其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业务。请补充披露: ( 1 )辽宁邮电承接业务具体的招投标模式,如参与各省分公司项目需要单独招 投标,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运营商分省的中标情况;( 2 )辽宁邮电是否进入主 要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以及合格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期限;( 3 )标的资产与主要 客户合作的稳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辽宁邮电承接业务具体的招投标模式,如参与各省分公司项目需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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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招投标,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运营商分省的中标情况 1 、辽宁邮电承接业务具体的招投标模式

1 )通信网络设计服务

辽宁邮电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主要客户为各大通信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的集团 公司、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业务大多通过市场化较高的招投标方式承接, 由辽宁邮电市场部负责整个业务的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模式如下:

① 业务信息来源:辽宁邮电一般通过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网站获取第一 手的招标信息,取得的业务订单基本为客户第一手订单。

② 客户招标方式: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电网公司等客户均通过公开招 标方式进行招标,辽宁邮电通过参加公开招标获得业务。

③ 投标报价方式:我国通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竞争环境较为透明, 收费标准一般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关于工程勘 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并结合项目的实际建设 及服务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辽宁邮电参与竞标一般会根据通信运营商的投资规模 及设计费上限,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所需的工期、难易程度、人力投入等因素确定 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方式一般为费率报价。

④ 具体招投标流程及业务开展流程如下:

A、辽宁邮电根据客户发布的招标信息参加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的集团公 司、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的招标,依据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申请参 加投标人资格预审;

B、申请通过后,辽宁邮电获取项目的具体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编制投标书;

C、编制完成后,辽宁邮电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标书,并 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投标评审;

D、通过评审后,辽宁邮电与通信运营商签署框架协议或由通信运营商出具 中标通知或设计委托,然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开展勘察、设计、 技术咨询工作,并在形成可交付的设计、技术咨询成果后提交给客户进行设计会 审;

E、设计会审是通信运营商对辽宁邮电的设计成果完成验收的标志,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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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完成后,通信运营商一般会与辽宁邮电签订包含具体设计收入金额的设计订 单或合同。

2 )系统集成

辽宁邮电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各大通信运营商、各类企业和政府、 事业单位,业务取得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市场化开拓,在取得业务后与客户签订 业务合同。辽宁邮电系统集成业务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利用辽宁邮电的专业 能力对软硬件设备进行遴选,并通过辽宁邮电专业技术人员的集成设计、安装调 试,将硬件设备、软件功能和信息化交互及控制等集成到统一协调的系统中。辽 宁邮电系统集成业务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关的系统开发,包括软硬件设备的采购、 软件开发与调试,项目完成后通过客户验收,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2 、报告期各运营商分省的中标情况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主营业务对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按年度划分的中标情 况见下表:

况见下表:
客户名称 20161-9
中标项目数
2015 2014
中标项目数 中标项目数
中国联通 16 30 18
中国移动 5 3 9
中国电信 9 16 6
铁塔公司 3 3 1
合计 33 52 34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主营业务对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按省份划分的中标情 况见下表:

况见下表:
地区 20161-9 2015 2014
中标项目数 中标项目数 中标项目数
甘肃省 - - 1
广东省 - - 1
贵州省 5 - 1
海南省 - - 1
湖北省 2 - 2
辽宁省 21 26 17
青海省 2 - 2
山东省 2 5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 1
江苏省 - 14 -
山西省 - 1 -
多个省份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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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 5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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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五、(三)主要经营模式”中对上述相关内容 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辽宁邮电是否进入主要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以及合格供应商资质的有 效期限

报告期内,辽宁邮电与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和电网公司等客户一直保持良 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三大通信运营 商、铁塔公司、电网公司先后启用了信息化采购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采购项目 的招投标、供应商选择工作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信运营 商、铁塔公司和电网公司在信息化采购系统上发布招标信息,供应商按照招标信 息中的要求组织投标、递标工作。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和电网公司根据项目招 投标结果将中标公司录入供应商系统,如果中标公司为首次中标,则上述客户会 将中标单位列入系统确定为合格供应商,系统中的合格供应商可签订合同并进行 款项结算,如中标单位在下次招标中所有项目均未中标,且该中标单位前期中标 项目在系统中已完成合同签订和款项结算,则上述客户会将该中标单位从供应商 系统中删除。辽宁邮电已纳入主要客户的供应商系统中,且近年来与主要客户合 作稳定,一直参与主要客户的招投标。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五、(三)主要经营模式”中对上述内容进行 了补充披露。

三、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

经过多年的合作,辽宁邮电已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 辽宁邮电主要客户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中国联通辽宁省分公司、中 国移动辽宁公司、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中国联通新疆省分公司均为 2014 年、 2015 年辽宁邮电前五名客户,来源于该四名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辽宁邮电该 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合计分别为 68.52%、61.02%;中国联通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移动辽宁公司、中国联通贵州省分公司均为 2015 年、2016 年 1-9 月辽宁邮 电前五名客户,来源于该三名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辽宁邮电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合计分别为 55.1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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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邮电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主要系如下四方面原因所致: 1、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地域特征因素

目前,我国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处于成长期,大多数的专业通信技术服务商起 步较晚,同时由于通信技术服务商多是主要集中在某个或某几个省、市地区,以 本地服务为主,因此整个行业呈现出较强的地域特征。辽宁邮电作为辽宁省内领 先的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供应商,与省内多数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供应商相比,具备 较为齐备的业务资质、较强的人员和专业优势。

2、与主要客户良好的合作经历

辽宁邮电与辽宁省内主要客户,如辽宁联通、辽宁移动等公司合作多年,后 者对辽宁邮电的技术实力较为了解,而辽宁邮电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对辽宁省内网 络现状、资源分布以及主要客户的管理流程较为熟悉,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 服务。此外,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等主要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一般会将过往 的服务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因此,在进行项目公开招标时,辽宁邮电一般 可以获得较高的评分。

3、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属性要求技术服务供应商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

通信网络作为一项基础设施,其对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持续性要求非 常高,一旦出现故障,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通信技术服务的质 量对于通信网络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持续性至关重要,因此,通信运营 商在选择技术服务供应商时,一般会优先选择与技术能力强、行业经验丰富、过 往业绩突出、品牌知名度高、综合实力强的通信网络设计服务供应商合作。

4、辽宁邮电为维护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所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主要客户的稳定,辽宁邮电采取了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加强业务学习 和培训等措施。具体而言,在服务网点布局上,辽宁邮电在辽宁省内的主要城市 均设立了服务网点,可以就近及时响应当地客户的相关需求,从而提高客户满意 度;在业务学习和培训方面,辽宁邮电会不定期地组织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学习和 培训,以增强自身业务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客户。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五、(三)主要经营模式”中对上述内容进行 了补充披露。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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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辽宁邮电的业务主要系参与客户公 开招标取得,辽宁邮电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已纳入主要客户 的供应商系统中。

问题 6 、重组报告书显示,辽宁邮电的 6 项发明专利均为共有专利。请补充 披露上述专利权在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中的作用,标的公司使用上述专利是否需 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许可,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专利, 是否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辽宁邮电的 6 项发明专利均为共有专利,专利权共有人均为辽宁邮电及国家 电网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电力”)、国网辽宁省电力 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本溪供电公司”)、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以 下简称“辽宁检验所”)。其中,本溪供电公司系辽宁电力的分公司,辽宁电力系 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等共有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1 一种基于智能光网络的通信多等级保护方法 ZL201310541350.4 2013-11-05
2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中路由器服务等级的自适
应分级方法
ZL201310552682.2 2013-11-08
3 一种基于混合优化的电力通信网络应用服务
器过载控制方法
ZL201310552728.0 2013-11-08
4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的分布式资源过载控制方
ZL201310552753.9 2013-11-08
5 一种基于电力通信软交换网关的负载平滑抑
制方法
ZL201310552868.8 2013-11-08
6 一种电力通信网络中QoS能效的分级方法 ZL201310553225.5 2013-11-08

一、上述专利权在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中的作用

1 、共有专利的形成

2013 年 7 月 10 日,标的公司与本溪供电公司签署《科学技术项目合同》, 就“‘大运行’模式下的电力软交换调度系统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交 换项目”),接受本溪供电公司的委托,研究电力软交换调度系统的组网技术、测 试技术、评估方法、标准规范等相关内容。

依据标的公司的说明,软交换项目相关的研发成果于 2013 年通过了本溪供 电公司的验收。2013 年 11 月,标的公司、本溪供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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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力及辽宁检验所共同就软交换项目、通信网络项目的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了上述专利权申请,且 经审查合格后,向该等申请人授予了专利权,将申请人登记为专利权共有人。 2 、共有专利在标的公司业务经营中的作用

共有专利系标的公司接受委托、研发后形成的成果,依据标的公司的说明, 该等专利系针对电力通信网络运行和维护进行理论研究的实验性研究成果,重点 是对理论算法的研究,目前尚未进行成果转化。该等研发项目及形成的专利在标 的公司业务经营中的主要作用系:提升标的公司技术人员创新思维模式,为标的 公司后续开展科技研发提供技术储备,同时可以增强标的公司在电力行业的技术 实力。

二、标的公司使用上述专利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许可,其他共有人 是否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专利,是否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依据标的公司与本溪供电公司签署的关于软交换项目的《科学技术项目合 同》,辽宁邮电取得专利权的,未经本溪供电公司许可,不得转让专利权或许可 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但未对辽宁邮电使用专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约定。依据该等 《科学技术项目合同》、辽宁邮电说明并经访谈辽宁电力、辽宁检验所相关人员, 虽然各共有人之间除了《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之外未就共有专利的权利义务签署 其他协议等文件,但认同辽宁邮电可自行使用共有专利,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 的许可;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电力、本溪供电公司有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 专利。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内通信运营商(主要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铁塔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各省/市分公司或政、企事业单位提供 通信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服务、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等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上述共有专利的应用领域主要是电力通信网络的运行和维护。且依据标的公司的 说明,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标的公司并未对共有专利进行成果转化,也没有在业 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该等共有专利对标的公司的主要 作用是为后续科技研发提供技术储备,增强标的公司在电力行业的技术实力。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国家电网公司、辽宁电力、本溪供电公司即 使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共有专利也不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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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七、(一)2、(3)专利”中对相关内容进行 了补充披露。

问题 8 、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对象中包括合伙企业,请补充披露交易 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若超过 200 人,且合伙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 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发 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等相关规定;若上述取得股权或权益的时点均不在 停牌前六个月内,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 38 名管理层股东及天泽吉富、善长资 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王卿泳。 其中,天泽吉富、善长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 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为有限合伙企业。

依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书面承诺、对外投资情况等资料 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天泽吉富、善长资产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系以自有资金 对标的公司出资,投资目的均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收益,且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并非仅为投资标的公司而设立,不需要穿透计算 股东人数。

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系有限合 伙企业,依据该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合伙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时间及其合伙人情况、合 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1、北京泓石

北京泓石于 2015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 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
益时间

合伙人姓名
/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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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17 王连嵘 2015年7月
2 张云弟 2015年7月 18 葛祥明 2015年7月
3 宋德清 2015年7月 19 何 宁 2015年7月
4 陆建英 2015年7月 20 范博扬 2015年7月
5 王安邦 2015年7月 21 周隆斌 2015年7月
6 张高帆 2015年7月 22 袁晓勐 2015年7月
7 章 程 2015年7月 23 孙 岩 2015年7月
8 王 军 2015年7月 24 李志刚 2015年7月
9 刘燕平 2015年7月 25 李真如 2015年7月
10 王来春 2015年7月 26 田 天 2015年7月
11 牟金香 2015年7月 27 周 瑞 2015年7月
12 丁云林 2015年7月 28 梁永林 2016年10月
[注1]
13 王雅君 2015年7月 29 徐 杉
14 田成立 2015年7月 30 陈 宇
15 刘晓健 2015年7月 31 孙晓峰 2016年10月
[注2]
16 高 萍 2015年7月 -

注 1:梁永林、徐杉、陈宇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均为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5 月,梁永 林、徐杉、陈宇因个人意愿,分别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有合伙人宋德清、 田成立;2016 年 10 月,经协商一致,宋德清、田成立分别将其受让的合伙权益转回给梁永 林、徐杉、陈宇。

注 2:孙晓峰持有的合伙权益受让自其配偶包丽媛,包丽媛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2016 年 10 月,基于夫妻自身意愿,包丽媛将其所持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其配偶孙 晓峰。

北京泓石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并非仅为投资 标的公司而设立。

北京泓石已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基金编号为 S67218。

2、中金国联

中金国联于 2015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 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合伙人姓名/名称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1 北京中金国联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 8 陈玉明 2016年1月
2 马学云 2016年1月 9 北京运弘达科技
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注]
2016年1月
3 张守立 2016年1月 10 李 雪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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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 张兴平 2016年1月 11 朱子云 2016年1月
5 裴新民 2016年1月 12 杨云生 2016年1月
6 王忠超 2016年1月 13 朱永洁 2016年1月
7 夏 兵 2016年1月 14 曹 霖 2016年1月

注:北京运弘达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陈箫逸、赵兴军,北京运弘达科 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在上市公司停牌前 6 个月内未发生权益变动。

依据中金国联及其管理人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管投”)的说明,中金管投主要通过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某一特定 企业的方式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其管理的中金国联、宁波中金国联通泰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是以此种方式运作;另依据中金国联合伙人填写的调查 表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存在中金国联合伙人通过中金管投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投资标的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例如裴新民通过宁波中金国联泰和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其他企业、夏兵通过宁波中金国联通泰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其他企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中金国联仅 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未持有其他对外投资权益,但此情形的形成与中金管投投资 运作模式相关,且中金国联合伙人存在通过此模式参与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因 此,中金国联不属于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并规避法律法规关于股东人数 限制的规定而专门设立的企业。

中金国联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基金编号为 SH0180。

3、鸿讯飞龙

鸿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从而取得合伙权益。鸿讯飞龙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 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1 王 胜 2016年12月 23 赵 雷 2016年12月
2 冯 哲 2016年12月 24 邱宇波 2016年12月
3 闻 静 2016年12月 25 徐 超 2016年12月
4 李 丰 2016年12月 26 王学松 2016年12月
5 刘殿友 2016年12月 27 宋殿波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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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 李素智 2016年12月 28 庄 勇 2016年12月
7 齐文波 2016年12月 29 梁 浩 2016年12月
8 何 晶 2016年12月 30 任 哲 2016年12月
9 李 伟 2016年12月 31 王洪梅 2016年12月
10 李微微 2016年12月 32 宋 飞 2016年12月
11 王 玉 2016年12月 33 赵 鑫 2016年12月
12 任玉梅 2016年12月 34 杨 磊 2016年12月
13 刘丽娟 2016年12月 35 徐一鸥 2016年12月
14 符 新 2016年12月 36 闫 宁 2016年12月
15 常 鹤 2016年12月 37 崔 明 2016年12月
16 高 杨 2016年12月 38 张天顺 2016年12月
17 王慧杰 2016年12月 39 吴 阳 2016年12月
18 孙 钢 2016年12月 40 何玉龙 2016年12月
19 支 润 2016年12月 41 高 悦 2016年12月
20 信 任 2016年12月 42 范青松 2016年12月
21 周 光 2016年12月 43 韩建忠 2016年12月
22 李 丹 2016年12月 -

4、鸿信飞龙

鸿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从而取得合伙权益。鸿信飞龙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 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1 赵 霓 2016年12月 24 石 洋 2016年12月
2 王 敏 2016年12月 25 刘 洋 2016年12月
3 杨 波 2016年12月 26 邵 滨 2016年12月
4 宋雪骊 2016年12月 27 宋允迁 2016年12月
5 殷桂华 2016年12月 28 李 光 2016年12月
6 张吉承 2016年12月 29 叶 勇 2016年12月
7 靳莉群 2016年12月 30 丁海涛 2016年12月
8 李 尤 2016年12月 31 吴雪梅 2016年12月
9 许 博 2016年12月 32 孙昕宇 2016年12月
10 牟 媛 2016年12月 33 陈成伟 2016年12月
11 史煜玲 2016年12月 34 韩 勇 2016年12月
12 佟鹤男 2016年12月 35 王 峰 2016年12月
13 杨 晶 2016年12月 36 杨 祥 2016年12月
14 齐 鑫 2016年12月 37 周东方 2016年12月
15 林志超 2016年12月 38 宋 蕊 2016年12月
16 李 刚 2016年12月 39 付 伟 2016年12月
17 关迎宾 2016年12月 40 苗遥遥 2016年12月
18 邓绍凯 2016年12月 41 李 淼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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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张 威 2016年12月 42 赵 勇 2016年12月
20 曹 莹 2016年12月 43 王 南 2016年12月
21 王 磊 2016年12月 44 尹 航 2016年12月
22 邹 愚 2016年12月 45 姚 兰 2016年12月
23 李 琼 2016年12月 -

5、网信飞龙

网信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从而取得合伙权益。网信飞龙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 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1 史家亮 2016年12月 15 夏明辉 2016年12月
2 郭 奇 2016年12月 16 孙守军 2016年12月
3 郭 斗 2016年12月 17 刘明石 2016年12月
4 盛旭辰 2016年12月 18 刘 勇 2016年12月
5 杨继林 2016年12月 19 于志远 2016年12月
6 崔秀丽 2016年12月 20 孟健慧 2016年12月
7 刘晓明 2016年12月 21 闫 巍 2016年12月
8 徐宏哲 2016年12月 22 郝俊贺 2016年12月
9 武燕君 2016年12月 23 徐 昊 2016年12月
10 王 辉 2016年12月 24 康怀宇 2016年12月
11 孙波涛 2016年12月 25 崔立春 2016年12月
12 刘洪波 2016年12月 26 董方明 2016年12月
13 李 明 2016年12月 27 易 兰 2016年12月
14 霍 光 2016年12月 28 谈宝真 2016年12月

6、网讯飞龙

网讯飞龙系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由其合伙人以其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 公司股权出资,从而取得合伙权益。网讯飞龙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 其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取得合伙权益时间
1 张小凡 2016年12月 21 邵春华 2016年12月
2 韩松岭 2016年12月 22 杜洪平 2016年12月
3 金 洋 2016年12月 23 张新宇 2016年12月
4 刘守政 2016年12月 24 张文爽 2016年12月
5 邸绍蔚 2016年12月 25 王 龙 2016年12月
6 安志复 2016年12月 26 卢长明 2016年12月
7 黄德健 2016年12月 27 张立慧 2016年12月
8 黄海涛 2016年12月 28 杨雨胜 2016年12月
9 孙 宇 2016年12月 29 李毅强 2016年12月
10 曹丽娜 2016年12月 30 孟 磊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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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1 李 涛 2016年12月 31 夏 旭 2016年12月
12 杨淑霞 2016年12月 32 冯宇鹏 2016年12月
13 陈之光 2016年12月 33 于海翔 2016年12月
14 崔学刚 2016年12月 34 王大伟 2016年12月
15 王 雪 2016年12月 35 刘晓乐 2016年12月
16 尚俊杰 2016年12月 36 张 明 2016年12月
17 刘丹丹 2016年12月 37 惠兴雷 2016年12月
18 李树雨 2016年12月 38 朱建国 2016年12月
19 李伟峰 2016年12月 39 梁会民 2016年12月
20 唐 勇 2016年12月 -

交易对方、交易对方中有限合伙企业穿透至自然人、法人计算合计人数如下:


交易对方名称/
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
备注
1 陈志生 1 自然人
2 姜日敏 1 自然人
3 于 勇 1 自然人
4 陈 曦 1 自然人
5 陈立人 1 自然人
6 卞晓光 1 自然人
7 张旭阳 1 自然人
8 祖 健 1 自然人
9 包恩杰 1 自然人
10 周 巍 1 自然人
11 丁向鸿 1 自然人
12 罗宝康 1 自然人
13 唐文志 1 自然人
14 刘 慧 1 自然人
15 辛广军 1 自然人
16 苏金友 1 自然人
17 葛志全 1 自然人
18 高 亮 1 自然人
19 张立武 1 自然人
20 王建国 1 自然人
21 王奎勇 1 自然人
22 孙智鹏 1 自然人
23 葛振林 1 自然人
24 王耀明 1 自然人
25 贾红雷 1 自然人
26 边庆跃 1 自然人
27 付 强 1 自然人
28 杜占东 1 自然人
29 付天飞 1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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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0 刘 霞 1 自然人
31 程国辉 1 自然人
32 王 吉 1 自然人
33 毕健有 1 自然人
34 辛亚锋 1 自然人
35 张升伟 1 自然人
36 刘英男 1 自然人
37 陈兴宏 1 自然人
38 齐智刚 1 自然人
39 王卿泳 1 自然人
40 天泽吉富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1 善长资产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2 北京泓石 31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
43 中金国联 15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
44 鸿讯飞龙 43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45 鸿信飞龙 45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46 网信飞龙 28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47 网讯飞龙 39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合计 242 -

综上所述,交易对方、交易对方中合伙企业穿透至自然人、法人计算的合计 人数为 242 人。

二、合伙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及是否符合 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的情况

1 、合伙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内的情况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恒泰实达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停牌,停牌前 6 个 月内即自 2016 年 4 月 30 日起,存在停牌前 6 个月及停牌期间,合伙企业取得标 的公司股权、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情形:

(1)北京泓石

北京泓石的合伙人梁永林、徐杉、陈宇、孙晓峰分别于 2016 年 10 月取得北 京泓石的合伙权益。

依据北京泓石工商登记资料及其说明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梁永林、徐杉、 陈宇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均为 2015 年 11 月;2016 年 5 月,梁永林、徐杉、 陈宇因个人意愿,分别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北京泓石原有合伙人 宋德清、田成立;2016 年 10 月,经协商一致,宋德清、田成立分别将其受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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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权益转回给梁永林、徐杉、陈宇。孙晓峰持有的合伙权益受让自其配偶包丽 媛,包丽媛首次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2016 年 10 月,基于夫妻 自身意愿,包丽媛将其所持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其配偶孙晓峰。

基于以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梁永林、徐杉、陈宇、孙晓峰取得的合伙权 益或者是其本身转出后又转回的,或者是受让自其配偶的,不属于通过合伙企业 平台规避发行对象数量限制或突击入股的情形,因此不需穿透计算发行对象数量。

(2)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

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四 个合伙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及其 155 名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根据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二、(四)2016 年 12 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及代 持解除”所述,该等持股平台系为解决标的公司股权代持问题,同时满足《公司 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规定,由王胜等 155 名股东以其 实际拥有权益的标的公司股权出资设立,王胜等 155 名股东对标的公司股权实际 拥有权益的时间不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内,因此不属于通过合伙企业平台规 避发行对象数量限制或突击入股的情形,但属于专门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而设立 的合伙企业。

基于上述原因,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作为辽宁邮电规 范股权代持问题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在穿透计算发行对 象合计数量时,已穿透计算至最终出资人。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数量及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中,北京泓石、中金国联两家合伙企业已 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北京泓石虽然 存在合伙人取得合伙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的情况,但相关合伙 人取得合伙权益或者是其本身转出后又转回的,或者是受让自其配偶的,不属于 通过合伙企业平台规避发行对象数量限制或突击入股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穿透计 算发行对象数量。据此,北京鸿石、中金国联作为发行对象均无需穿透计算,各 计算为 1 名发行对象。

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作为辽宁邮电规范股权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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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而设立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平台,本专项 法律意见在穿透计算发行对象合计数量时,已穿透计算至最终出资人。

穿透计算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具体如下所示:

是否涉
及停牌
6
月内取
得权益
穿透计
算的发
行对象
数量
交易对方
名称/姓名
序号
1 陈志生 1
2 姜日敏 1
3 于 勇 1
4 陈 曦 1
5 陈立人 1
6 卞晓光 1
7 张旭阳 1
8 祖 健 1
9 包恩杰 1
10 周 巍 1
11 丁向鸿 1
12 罗宝康 1
13 唐文志 1
14 刘 慧 1
15 辛广军 1
16 苏金友 1
17 葛志全 1
18 高 亮 1
19 张立武 1
20 王建国 1
21 王奎勇 1
22 孙智鹏 1
23 葛振林 1
24 王耀明 1
25 贾红雷 1
26 边庆跃 1
27 付 强 1
28 杜占东 1
29 付天飞 1
30 刘 霞 1
31 程国辉 1
32 王 吉 1
33 毕健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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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辛亚锋 1
35 张升伟 1
36 刘英男 1
37 陈兴宏 1
38 齐智刚 1
39 王卿泳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视同1名
40 天泽吉富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视同1名
41 善长资产 1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的合伙企业,视同1
不属于通过合伙企业规
避发行对象数量限制或
突击入股的情形
42 北京泓石 1
已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的合伙企业,视同1
43 中金国联 1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
目的的合伙企业,穿透后
为43名自然人
合伙人对标的公司股权
实际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在停牌前六个月内
44 鸿讯飞龙 43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
目的的合伙企业,穿透后
为45名自然人
合伙人对标的公司股权
实际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在停牌前六个月内
45 鸿信飞龙 45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
目的的合伙企业,穿透后
为28名自然人
合伙人对标的公司股权
实际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在停牌前六个月内
46 网信飞龙 28
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
目的的合伙企业,穿透后
为39名自然人
合伙人对标的公司股权
实际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在停牌前六个月内
47 网讯飞龙 39
合计 198

据此,本次交易穿透计算的发行对象数量合计为 198 名,未超过 200 名,符 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的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 象经穿透计算的合计人数为 198 名,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 规定。

三、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规定,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据《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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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申请行政许可时: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 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 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 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标的公司现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为 47 名,包括 38 名管理层股东、天泽吉 富、善长资产、北京泓石、中金国联、鸿讯飞龙、鸿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 龙、王卿泳;实际拥有权益的股东还包括自然人股东金元文(其所拥有权益由 38 名管理层股东之一苏金友代持。

依据前述关于交易对方穿透计算情况的说明,标的公司的股东中:(1)天泽 吉富、善长资产为以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公司的有限公司,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 为直接持股;(2)北京泓石、中金国联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3)鸿讯飞龙、鸿 信飞龙、网信飞龙、网讯飞龙为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还原至直接持股,该四个持股平台还原后股东人数 合计为 155 人;(4)38 名管理层股东、金元文、王卿泳合计 40 人。综上,标的 公司经穿透计算的股东合计人数为 199 人,未超过 200 人,据此,标的公司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经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等相关规定,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对 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 9 、重组报告书显示,截至 2016930 日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 体投资进度为 48.40% 。请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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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 9,508.31 万元, 占首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9,645.07 万元的 48.40%;此外,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 至本回复签署日,恒泰实达已发生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金额为 3,129.34 万元,就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款项金额为 83.20 万元。 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恒泰实达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支出使用金额加上已 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合计 12,720.85 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 19,645.07 万元的 64.75%。上市公司其余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均制定了明确的使用计划, 并将按照使用计划投入。综上,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已达 64.75%且 对于剩余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 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规定。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说明”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符合实际情况且 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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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吴昊杰 李玉坤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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