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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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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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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16 号”文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恒泰实达”)1,906 万股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公司认为北京恒 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BeijingE-techstar Co.,Ltd |
| 法定代表人 | 钱苏晋 |
| 设立日期 | 公司前身恒泰有限成立于2000年6月27日,于2012年6月5日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710万元 |
| 发行后注册资本 | 7,616万元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3号楼孵化加速器大厦303-305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A区世纪科贸大厦C座1501号 |
| 公司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 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通讯设备、企业管理咨询;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 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未取得行 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
恒泰实达是一家提供电网信息化技术服务的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控 制中心解决方案及智能电网相关领域综合监控、生产过程管理解决方案,通过 平台化、可视化、互动化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电网企业输电、变电、配电、
用电及调度等环节的高效管理。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从服务形式上可划分为系统集成业务、软件开发及销售 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和商品销售业务。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6BJA80028”号),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资产合计 | 46,603.62 | 44,471.75 | 47,925.94 |
| 负债合计 | 15,914.07 | 17,730.35 | 24,566.1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689.54 | 26,741.39 | 23,359.77 |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0,687.07 | 26,793.33 | 23,344.61 |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 营业收入 | 40,774.60 | 34,961.15 | 41,967.68 |
| 营业利润 | 3,868.57 | 3,060.58 | 3,909.72 |
| 利润总额 | 4,419.28 | 3,945.52 | 5,076.11 |
| 净利润 | 3,854.15 | 3,356.13 | 4,310.0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893.73 | 3,448.72 | 4,349.6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
3,887.24 | 3,346.66 | 3,829.31 |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83.30 | -447.71 | -474.9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8.80 | -77.83 | -545.4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2.31 | -823.16 | 1,901.5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142.19 | -1,348.70 | 881.02 |
4 、主要财务指标
| 4、主要财务指标 | |||
|---|---|---|---|
| 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合并)(%)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流动比率(次) |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度 |
2014 年12 月31 日/2014 年度 |
2013 年12 月31 日/2013 年度 51.26 50.25 1.87 |
| 34.15 | 39.87 | ||
| 34.26 | 39.38 | ||
| 2.78 | 2.39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5 年度 |
2014 年12 月31 日/2014 年度 |
2013 年12 月31 日/2013 年度 |
|---|---|---|---|
| 速动比率(次) | 2.42 | 2.03 | 1.47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55 | 1.38 | 1.95 |
| 存货周转率(次) | 4.77 | 2.93 | 2.97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5,073.20 | 4,643.34 | 5,603.2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
3,893.73 | 3,448.72 | 4,349.6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887.24 | 3,346.66 | 3,829.31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5.64 | 10.79 | 15.2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元/股) |
0.54 | -0.08 | -0.08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8 | -0.24 | 0.1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元/股) |
5.37 | 4.69 | 4.09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 净资产的比例(%) |
1.05 | 1.70 | 1.6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6819 | 0.6040 | 0.761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 |
0.6808 | 0.5861 | 0.670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55 | 13.76 | 20.5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
13.53 | 13.35 | 18.09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710 万股,本次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 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新股 1,906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 25.03%。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数量为不超过 1,906 万股,不低于发
-
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4、发行方式: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
5、发行价格:11.7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
-
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 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22,357.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12.3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45.0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6BJA80261 号”《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1 元/股(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5104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 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 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
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 控制人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 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 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 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 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 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 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 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全 部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 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7,616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三)本次发行股份为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3%,不低于发行后总
-
股本的 25%;
-
(四)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
相关规定;
-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
的依据充分合理;
-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
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工作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制 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 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 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发表意见。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 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 落实监管措施、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 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 定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 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交所 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 事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聘请 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电 话:010-66568888 传 真: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王海明、张悦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恒泰实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恒泰实达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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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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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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