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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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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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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泰实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悦 联系电话:0106656334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及时审阅恒泰实达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关注恒泰实达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了解信息披露的
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及时关注并跟踪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告情况,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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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由银行寄送募集资金账户的
对账单,核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知保荐机构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通过走访、察看恒泰实达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资金的
使用与资产是否匹配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
行整改;公司制订了整改计划,并都已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次,《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6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2017 年5 月22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 年6 月12 日)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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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12 月1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知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
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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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 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 偶、另一实际控制人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 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 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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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是 不适用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 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是 不适用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 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 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是 不适用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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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择机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
缴公司。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不适用
10、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不适用
1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 个交
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同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4、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5、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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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1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通过多渠道业务拓展及严格的成本控制,努力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将在维护、深化与现有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
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和积极扩展渠道建设,力争实现公司业
务在电网行业内向全业务环节的纵向延伸,保证核心业务的稳定、持续
增长。同时,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各环
节的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通过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及
运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2)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
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业务产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
心产品及服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拓展和建设
公司覆盖全国的营销及服务网络,涵盖了公司近期的核心研发计划及市
场拓展计划。该等研发和市场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充实公
司核心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及产品化程度,增加产品
的附加值,引领公司业务发展的新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
一段时间内,保持技术优势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
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对公司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率的提升,在配合公司
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基础上,还会将公司的销售和服务水平提升至一
个新的高度。
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
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吸引和聘用国内各行业人才的
同时,也将陆续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
争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
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上下游业务的拓展,以及异地分支
机构的逐步建立,公司跨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
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持续提升内部
管理效率。
(5)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
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实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
制。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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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降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 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 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

  • 利润做出保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 出的承诺如下: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8、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 股利。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④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2)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 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具 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 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 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5、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 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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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6、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
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小于现金分红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资金缺口由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
1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
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
权或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在
该等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
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
司;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
实体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
不适用
20、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
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
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不适用
21、为进一步避免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五险一金”补缴或处罚风险,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承诺,如恒泰实达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
管部门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
将代恒泰实达及子公司补缴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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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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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7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 张 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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