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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Sep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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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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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ShineWing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 传真 :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XYZH/2016BJA8030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 编制的截至2016 年5 月24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以 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 管理层对专项说明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恒泰实达公司管 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 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 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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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恒泰实达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恒泰 实达公司截至2016 年5 月24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情 况。
四、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泰实达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 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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