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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techstar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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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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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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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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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 19 号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8610)88869557 传真:(8610)88869737

网址:http://www.mingdalawyer.com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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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法意字( 2021 )第 915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 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 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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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 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 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 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5,07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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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23.932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73,2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4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82,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5人,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 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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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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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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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5,050,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75%;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95%;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5,043,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584%;反对31,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47%;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2.1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5,050,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75%;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95%;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5,050,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675%;反对24,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95%;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4.2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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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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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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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武律师
负责人:
胡振京律师
杨 霄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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