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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2

Aug 15, 2012

55219_rns_2012-08-15_44a4b8e4-6a73-484b-be0f-21279251cd5a.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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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易华 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对易华录 2012 年上半年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情况如下:

一、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

(一)易华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 1、易华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 录”),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中国华录持有公司股份 47,155,6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35.19%。2012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易华录的其他关联方

除公司控股股东外,易华录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1)关联自然人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持股数量
(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林拥军 董事、总裁 920.78 6.87
李艳东 副总裁 334.34 2.50
廖芙秀 董事、董事会秘书 225.88 1.69
宫承忠 行政服务中心经理 169.58 1.27
丁积慧 总裁助理、西北事业部总经理 152.44 1.14
王锐锋 东北事业部总经理 125.00 0.93
甄爱武 副总裁 105.56 0.79
李 华 总裁助理、市场发展中心总经理 83.34 0.62
刘志延 营销负责人 36.12 0.27

1

樊 平 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 27.56 0.21
傅江峰 总裁助理、华南事业部总经理 19.44 0.15
谷桐宇 工程负责人 13.88 0.10
方 力 轨道交通事业部总经理 13.88 0.10
李志欣 质量管理工程师 13.88 0.10

(2)关联法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1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2 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3 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4 郴州华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5 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6 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7 华录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8 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受中国华录控制
9 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
10 北京华夏捷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
11 大连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
12 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易华录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查阅公司 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现 金报销单等材料,并通过同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的方式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违规占用易华录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 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资源的制度。2012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易华录资源的情况。

二、易华录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一)易华录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易华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 度,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明确规定各决策层、经营 层、管理层的权限、职责、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二)易华录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易华录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易华录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易华录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等内容,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 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抽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 支付记录等材料,并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012 年上半年度易华录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易华录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的情况

3

(一)关联交易制度

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总裁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属于总裁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 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裁,由公司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总裁应 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 告董事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 万元但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100 万元但低于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5%以下(不含 5%)的关联交易;(三)虽属总裁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 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 施的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总经 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 理判断并决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虽属总裁、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关联交易。(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4

议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报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大会 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比照《上市规则》 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但有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 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 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董事会

5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二) 2012 年上半年易华录关联交易情况

  • 1、与关联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

(1)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金额(元) 期初金额(元)
应收账款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323,800
85,000
预付账款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3,600
预付账款 大连金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83,110.59
326,813
预付账款 郴州华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134,300
-

(2)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金额(元) 期初金额(元)
应付账款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75,160
-
其他应付款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773,096.75
-
其他应付款 北京华录乐动科技有限公司 267,833.83
-

2、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
定价方式
及决策程
本期发生额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元)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金额
(元)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
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432,619.75
0.32%

-
-
北京华录北方电子
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94,200
0.07%

-
-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182,418.12
0.13%

-
-
大连金华录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1,501,109.05
1.09%

-
-
北京华录亿动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软件产品 市场价格 60,000
0.04%

-
-
华录出版传媒有限
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63,985
0.05%

-
-

3、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交易定 本期发生额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价方式及决
策程序
金额(元)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金额(元)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6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
公司
电子产品 市场价格 276,752.14
1.39%
136,752.14
0.1%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市场价格 - - 18,666.67
0.01%
华录文化产业有限
公司
技术服务 市场价格 - - 49,547.02
0.04%

4、借款

公司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 新技术园区支行取得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协议由上 述三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负责委托贷款的 日常管理。2012 年上半年,借款两笔,金额合计 12,000 万元,年利率为按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 10%执行,遇到人民银行调 整基准利率即调整本贷款利率。截至 2012 年 6 月末,贷款余额为 10,000 万元。 5、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2011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华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中国华录租赁 面积为 5,642.06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办公场所,地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 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该房屋具有合法完整的产权,租赁期限为三年(2011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 539.16 万元(含物业管理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 2012 年半年报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根据保荐代表人对易华录信 息披露的审查,2012 年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由于易华录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易华录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保障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易华录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61 号”文核准,易华录首 次公开发行 1,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30.46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51,78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703.2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

48,078.80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11】验字第 0041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易华录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与中国民生 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银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行专人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余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 0136014170005713 7,118,792.44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1000000010120100095418 35,652,226.26
华夏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10270000001400805 26,666,601.50
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01090879400120201095216 39,458,682.09
合 计 - 108,896,302.29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易华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表所示:

8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是否已变更
项目(含部
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
资总额(1)
本报告期投入
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投资
进度
(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本报告期实
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智能交通管理操作系统 5,080
5,080

2,146.5

4,456.84

87.73%

2012年12月30日
0.00 不适用
新一代智能交通系统开发与建设示范项目 7,423
7,423

2,109.83

3,978.33

53.59%

2014年04月07日
0.00 不适用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12,503
12,503

4,256.33

8,435.17

-
- 0.00
-
-
超募资金投向
增资并购 - - - 15,821
18,821

-
- 126.56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 - - 4,300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 - 3,775.99
6,575.99

-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 - 19,596.99
29,696.99

-
- 126.56
-
-
合计 - 12,503
12,503

23,853.32

38,132.16

-
- 126.56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分具体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竣工,未能产生收益。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9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1.201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300万元归还部分未到期的委托借款,使用2,8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2011年6月14日公司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中的6,000
万元作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1年12月31日使用的资金为5,979.12万元,2012年1月12日,公司已归还使用超募资金5,979.12万
元。3.2011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大连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连智达”)的注册资本,增资后大连智达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易华录以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持有增资后大连智达60%的
股份,为大连智达第一大股东。4.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计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12,000万元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天津易华录”)。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出资人民币365万元,华夏捷通管理团队出资人民币125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夏捷通技
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捷通”)进行增资,增资后华夏捷通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到255万元,易华录持有75%的股权,华夏捷通
管理团队持有25%的股权。6.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出资人民币3,456万元,
增加控股子公司北京尚易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易德”)的注册资本,增资后尚易德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易华录以出资额占注
册资本的比例持有增资后尚易德80%的股份。7.2012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1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8、剩余超募资金的余额为314.8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1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6,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从2011年7月15日—2012年1月14日。报告
期内,累计使用59,791,190.50元,2012年1月12日全部归还。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将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或其他情况

10

(四)保荐机构关于易华录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易华录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查阅易华录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 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与易华录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易华录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承诺事项

1、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林拥军等 27 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易华 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拥军、廖芙秀、李 艳东、甄爱武除了履行上述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外,还做出以下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易华录董事蔡建华的亲属吴健玲承诺:自易华录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易华录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易华录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配 偶蔡建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蔡建华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定期向公

11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易华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国华录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 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 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 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 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 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 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五、易华录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保荐代表人通过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确认 2012 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 大担保合同,易华录未发生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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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巴 震 叶海钢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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