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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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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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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1 年7 月28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 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依据公司章程第七章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正 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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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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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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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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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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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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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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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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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该协助监 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 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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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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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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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为必要时,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列席监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 定期召开,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方式 进行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监事的书面确认,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 2 日。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情形紧急的,可以即时通知, 及时召开。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一 ( )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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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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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事由和会议议案及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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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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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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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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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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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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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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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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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监事会的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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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监事会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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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监事亲自出席,监事应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 在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 面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议可以要求董事、总裁和/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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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机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会议需要了解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 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 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主持人认为与会监事的意见已经充分发表,可以决定对提案逐 一进行表决。监事会凡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方 式,监事会会议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或填写表决票的 方式进行。对表决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不得参加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 有疑点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 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以下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 (一)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 向股东大会提出的换届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下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通过:
一 (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和/或律师协助监事会监督检查;
(三)向股东大会提议更换监事;
(四)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不信任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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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声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保存。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由章程确定,章程没 有规定期限的,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 体到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亲笔签署。监事在决议上的签字,不得附加 任何陈述性文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裁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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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二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裁直接安排 实施。执行结果应向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 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证券部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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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均按以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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