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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Oct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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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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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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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 本协议 ” )由以下双方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535 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
乙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赖小民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212);甲方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55,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尚未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 发行方案为准。
2、乙方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199,810,000 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认购”)。
3、双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进行本次认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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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
第一条 股份认购
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件,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同意其就本次发行的认购意向是不可撤销的。
2、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 价基准日,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A 股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 十(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A 股股票交易总量),即29.00 元/ 股。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5,000,000 股,乙方拟现金出资人民 币199,810,000 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项下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计 算方式,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890,000 股。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 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 一次性将全部认股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 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乙方支付认股款并验资完毕后,甲方应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在 30 个工作日内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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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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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承诺,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
-
内不得转让。
-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就
-
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
1、双方均保证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签署本协议,并各自完成和完善内
-
部决策程序,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
2、甲方负责办理本次发行所需完成的相关授权及批准事宜,乙方对此应当
-
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和提交必要的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
-
3、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明确的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并按本协议约定
-
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认购股票的价款。
-
4、乙方同意遵守并严格履行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
-
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决定的涉及乙方相关事宜的内容。
5、甲乙双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的股 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6、双方均保证遵守和执行本协议及有关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 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内容、所作出的承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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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 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若乙方非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放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则 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补充、终止及转让
-
1、本协议的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
3、本协议经双方履行完毕或者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提前终止后本协议
-
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材料;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会不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等情形。
- 4、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税费承担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本次发行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各方各自按国家有关规 定分别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保密
- 1、甲方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为履行本协议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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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文件均为保密文件,各方及其所属人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
2、各方只能将相关须保密的文件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乙方认购股份
-
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 3、如本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则不受本条限制:
-
(1)向本协议各方及各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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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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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
(3)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披露。
-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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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已履行其内部审批手续,批准本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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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部门核准/同意/备案本次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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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事宜。
-
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根据需要作为向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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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之用;若有剩余则留存于乙方保管。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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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签署页)
甲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乙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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