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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Ma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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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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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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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增资北京华录亿动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推选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增资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关于公司增资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其余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了该议案,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关联交 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董 事会审议的增资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事项。
二、关于推选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个人工作原因,闫肃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 应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考察,拟推选徐 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对此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推选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予以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 2、 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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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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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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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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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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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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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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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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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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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选举徐忠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将《关于推选徐忠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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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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