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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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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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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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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 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公司提出的2015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津贴和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公司与宁波华易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宁波华易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协议补充协议,宁波华易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合伙人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认为:
1、公司与宁波华易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 3、《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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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马朝松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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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云凤 杨晓光 马朝松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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