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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E-HUAL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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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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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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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范耀东、赵燕燕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2021 年6 月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于2021 年6 月30 日14: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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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2021 年6 月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核,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 人, 代表股份266,712,2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4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 人,代表股份6,133,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公司部分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各项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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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36,4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67%; 反对9,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2、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4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3、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37,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70%;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6,900 股,占出席 会议表决股份数的0.0025%;

  • 4、关于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2,84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

  •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5、关于审议2021 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600,0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4%;

  •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4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6、关于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4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7、关于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37,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70%; 反对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3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 8、关于审议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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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9.01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3 债券期限和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4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5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6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7 债券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272,498,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30%; 反对346,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70%;弃权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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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议表决股份数的0%;

9.08 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72,5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55%; 反对339,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45%;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10、关于审议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13,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8783%; 反对332,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2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表决股份数的0%;

1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4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12、关于审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84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5%; 反对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股份数的0%;

股东投票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了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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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张庆华 范耀东:

2021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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