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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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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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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监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负责人或 其指定人员以及因工作职责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第 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持 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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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 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且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起算日 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 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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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 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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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畅通的获取有关信息;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 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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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规定时间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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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 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 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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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按照此项规定发表意 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 涉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产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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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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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应当及时披露: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1、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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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 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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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 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 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 2、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 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 清。

(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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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

  • 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予以披露。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 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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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件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 的披露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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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 期报告初稿;

  •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六)定期报告披露。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 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

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 会秘书。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需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 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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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漏、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 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或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条件的报刊或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 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公 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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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 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信息的知情者应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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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其他相关资料也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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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等),应做好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 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项或本制度若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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