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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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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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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6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5 日及 2025 年 0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至审议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鼎汉”、“债务人”)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珠 海华润广州分行”、“债权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 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本次担保金额 签署日期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广州 珠海华润广 5,000 2025年11月05日 22,370 27,370

1

鼎汉 州分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09月28日
住所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自编11栋北半部分302
法定代表人 赵亮
注册资本 16,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0930 日(未经审计) 202412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823,142,747.61 832,957,575.96

2

负债总额 487,857,460.83 511,939,028.18
其中:银行贷款 156,700,000.00 136,700,000.00
流动负债 473,439,106.17 509,443,329.30
净资产 335,285,286.78 321,018,547.78
主要财务数据 20251-9 月(未经审计) 2024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349,982,554.48 401,073,713.63
利润总额 14,338,300.42 6,167,159.93
净利润 14,266,739.00 6,127,996.0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25 年 11 月至 2029 年 05 月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 依据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 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包括或有债权,下同)、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主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 1、合同编号为华银(2025)广综字(机构)第 250919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 项下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 权。

  • 2、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将要连续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3、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4、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包括备

  • 用信用证,下同)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

5、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办理保理业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汇 票质押业务、福费廷业务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6、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购买债务人发行的或承担付款义务的短融、 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司债、企业债、信贷资产证券 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计划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四)主债权本金最高额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大写),主债权本金 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 高额。

2、“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且扣除了主债权下 保证金、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金额后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 高额。如发生本款所述的保证金、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全部或部分被冻结、扣 划等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权人丧失或无法实现该等保证金、质押的银行存单、 国债的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同意对债权人丧失或无法实现的保证金、质押的银行 存单、国债金额的担保权利相对应金额的主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无须债权人与保证人另行书面确认,“主债权本金最高额”金额相应自动调整。 (五)担保范围

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 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 担保债权。

  • 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100%。

  • 3、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

  • 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 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 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 届满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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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 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 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103.0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28.06%;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 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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