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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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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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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33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定向融资募集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 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定向融资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定向融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27)。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拟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 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向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关村服务公司”)定向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000 万元,融资期限 为 36 个月(以下简称“本次定向融资”)。进展情况如下:

一、 本次定向融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中关村服务公司收到联交所发出的《鼎汉技术 2021 年中关

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认购金额确认函》,认购信息如下:

认购人姓名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110000685102033F
认购金额 CNY40,000,000.00
存续期限 36 个月
约定年化收益率 6%

1

资金起息日 2021 年 4 月 29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汉技术 2021 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已 募集完毕。

二、本次定向融资的担保事项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为本次 定向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无偿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承担 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芜湖鼎汉”),以名下坐落于无为县姚沟镇南湖村姚沟支路北侧(芜湖鼎汉 C 区 1-4 幢)、无为县姚沟镇南湖村姚沟支路南侧(芜湖鼎汉 D 区 1-7 幢)、无 为县姚沟镇南湖东路北侧(芜湖鼎汉老厂区 B 区 1-3、7 幢)、无为县姚沟镇南 湖东路北侧(芜湖鼎汉老厂区 A 区 4-6、8、9 幢)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分别为:皖(2018)无为县不动产权第 0015737 号、0015740 号、0015738 号和 0015739 号】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具体担保事项以已签署的 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三、担保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关村担保公司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

1、甲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保证责任:

(1)被担保的债权:

乙方受托为甲方的如下债务向受益人提供保证:

甲方作为发行人,依据编号为【DR-JFZXA0035】的【鼎汉技术 2021 年中 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提供【定向融资 计划】而形成的债务,发行额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期限为 【叁拾陆】个月。

2

(2)担保范围及方式

乙方同意就被担保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3)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叁】年。

(4)保证合同

乙方与受益人订立保证合同应以下列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①本合同及所有反担保合同生效;

②办理了相关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③反担保措施涉及物、权利等担保的,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或转移占有 等公示已完成。

4、反担保措施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甲方应安排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 供如下反担保:

(1)反担保人:顾庆伟

反担保类型:连带保证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2021 年 BZ0366 号《反担保(保证)合同》

(2)反担保人: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反担保类型:抵押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2021 年 DYF0366 号《反担保(不动产抵押)

合同》

(二)顾庆伟先生与中关村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 1、保证人:顾庆伟

  • 2、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反担保的主债权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 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下 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

3

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融 资及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 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 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 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6、保证期间

  • (1)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业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

  • 权人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

(2)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

(三)芜湖鼎汉与中关村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1、抵押人: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2、抵押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抵押财产

  • (1)抵押财产范围

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抵押财产清单》 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 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抵押财产清单》或 者抵押权人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 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

4

任。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财产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及因抵 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抵押财产的价值

《抵押财产清单》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 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不作为抵押 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的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4、反担保的主债权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金、利息、 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下 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 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融 资及财务顾问费及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 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 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反担保债权人(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 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6、抵押登记

(1)办理时限:反担保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反担保 债权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完成

5

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反担保债权人保管。

(2)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如登记机构要求登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金

额,各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范围,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金额应为【人 民币】【肆仟万元整】。

(3)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或抵押期限

如登记机构要求登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存续期、抵押期限或有效期等,各 方同意根据本合同主债权情况,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或有效期应为抵押登 记完成后【第 6 年】的最后一日。

四、备查文件

  • (一)《鼎汉技术 2021 年中关村创新成长定向融资计划认购金额确认函》; (二)《委托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保证)合同》;

(四)《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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