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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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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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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14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 及 2020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的议案》:为满足 2020 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拟在 2020 年度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担保,2020 年度担保的总额度累计不超过 148,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 鼎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芜湖金桥 支行”)申请授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为上述事项 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1

芜湖鼎汉 农行芜湖金桥支行 5,000 2021 年 3 月 26 日 12,472 17,47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年06月04日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刘洪梅
注册资本 1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轨道交通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缆材料制造加工销售;铜杆加工;包装木材收购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930 日(未经审计) 201912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31,558,323.96 549,134,468.42
负债总额 213,592,224.74 230,495,724.6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02,474,108.33 208,156,870.50
净资产 317,966,099.22 318,638,743.82
主要财务数据 20201-9 月(未经审计) 2019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0,974,222.58 312,248,047.35
利润总额 -82,027.30 16,973,159.96
净利润 -672,644.60 10,727,412.28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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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

(二)保证人:顾庆伟、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 1 项约定的业务发 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1 年 03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03 月 22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 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 票承兑、出口押汇。

2、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 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 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六)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3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对外担 保总额度为 148,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47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41.10%;除因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 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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