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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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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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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0-7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 及 2020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的议案》:为满足 2020 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拟在 2020 年度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担保,2020 年度担保的总额度累计不超过 148,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汉服务”)及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检测”)分别 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北京德外支行”)签订 《最高额融资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首创担保”)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顾庆伟先生为以上两笔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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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服务 华夏北京德外支行 1,000 2020年12月2
800 1,800
鼎汉检测 华夏北京德外支行 1,000 2020年12月2
2,000 3,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年01月12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5、6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国政
注册资本 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轨道交通技术咨询、轨道交通技术服务;维修电气设
备;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设备;劳务服务;仓储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930 日(未经审计) 201912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427,843.65
113,896,326.13
负债总额 38,663,857.41
39,233,491.12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38,663,857.41
39,233,4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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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资产 130,763,986.24
74,662,835.01
主要财务数据 20201-9 月(未经审计) 2019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155,357.37
38,598,428.44
利润总额 56,095,890.16
12,691,552.17
净利润 56,101,151.23
12,677,602.1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年09月20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10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彤
注册资本 3,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生产铁路设施检测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设备(限外埠);数据处理
(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委
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
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930 日(未经审计) 201912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2,267,586.13
257,237,592.95
负债总额 27,504,208.61
21,916,032.96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7,504,208.61
21,916,032.96
净资产 224,763,377.52
235,321,559.99
主要财务数据 20201-9 月(未经审计) 2019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322,420.47
63,413,269.86
利润总额 -10,710,887.03
5,792,898.45
净利润 -10,558,182.47
4,936,409.28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1)担保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根据乙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有关规 定,债权人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 1000.00 万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为 24 个月。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 度以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0,000 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范围:以依照甲方(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6)保证期间:甲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具体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 保证期间为准。

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庆伟提供的反担保:

(1)反担保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

(2)被保证的主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与北京鼎汉轨 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0,000 元。

(4)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① 《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 甲方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按 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②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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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保全费等)。

③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承诺函下的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④ 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甲方(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而 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两年。

(二)债务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1 、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担保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被保证的主债权:根据乙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有关规

  • 定,债权人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 1000.00 万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为 24 个月。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 度以保证合同为准。

(3)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0,000 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 (5)保证范围:以依照甲方(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 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6)保证期间:甲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具体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 保证期间为准。

  • 2 、反担保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庆伟

(1)反担保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庆伟

(2)被保证的主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支行与北京鼎汉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担保额度:人民币 10,000,000 元

  • (4)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5)保证范围:

① 《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 甲方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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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②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 产保全费等)。

③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承诺函项下的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等); ④ 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甲方(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而 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对外担 保总额度为 148,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1,47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51%;除因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委托第三方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委托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等;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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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