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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r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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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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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技术”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19年12月31日,鼎汉技术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9 楼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
| 保荐代表人 | 周琢、覃涛 |
| 联系电话 | 0755-83716915 |
| 变更保荐代表人 情况 |
2017年11月,原保荐代表人吴环宇先生因工作变动,国海证券委派覃 涛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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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02 年6 月10 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十八区2 号楼(园区) |
| 上市时间 | 2009 年10 月30 日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鼎汉技术 |
| 股票代码 | 300011 |
| 法定代表人 | 顾庆伟 |
| 董事会秘书 | 李彤 |
| 联系电话 | 010-83683366-8287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 年8 月3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鼎汉技术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 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5 号文)批 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含 4,000 万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向顾庆伟、侯文奇、张霞和幸建平 4 名自然人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27,598,92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91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1,499,986.6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406,499,986.66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7100003 号)对资金到位情况 予以确认。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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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 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 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鼎汉技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并对 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或专项核查报告;
4、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 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鼎汉技术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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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2017 年11 月,原保荐代表人吴环宇因工作变动,国海证 券委派覃涛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 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鼎汉技术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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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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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琢 覃涛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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