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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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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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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对北京鼎汉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如下:
|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鼎汉技术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琢 | 联系电话:0755-8370321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覃涛 | 联系电话:0755-8370321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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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12.27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证监会关于再融资的最新政策及 创业板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 定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2017年修订)》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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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 1.公司股东顾庆伟、阮寿国、阮仁义、黎东荣、葛才 丰、张雁冰、王生堂、万卿在资产重组时做出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的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不予转让 或上市流通。 |
是 | 不适用 |
| 2.公司股东阮寿国、阮仁义在资产重组时做出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的承诺:阮寿国、阮仁义以海兴电缆认购 鼎汉技术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自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分三次解禁。 |
是 | 不适用 |
| 3.侯文辉、侯文奇、新余奇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在资产重组时所做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 诺:新余奇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侯文奇、 侯文辉承诺奇辉电子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为准)。 |
是 | 不适用 |
| 4.公司股东顾庆伟、侯文奇、幸建平、张霞关于股份 限售安排的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 为2020年8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
是 | 不适用 |
| 5.顾庆伟、何刚、黎东荣、李国政、廖国才、刘洪梅、 潘晓峰、孙敏、万卿、王生堂、肖东升、张雁冰在再 融资做出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1)不得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 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在再融资时做出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 接向作为认购对象的自然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资管产品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
是 | 不适用 |
| 7.顾庆伟、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再融资时做 出相关承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实际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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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顾庆伟 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 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为认 购对象的自然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资管产 品的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本人 具有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能力,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鼎 汉技术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顾庆伟 之关联企业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余 鼎汉")出具承诺如下:新余鼎汉及新余鼎汉控制的 企业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向作 为认购对象的自然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资 管产品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8.侯文奇、幸建平、张霞在再融资时做出相关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自然人候文奇、张霞、幸建平作为认购方,承诺 如下:1、本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认购资 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鼎汉技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是 不适用 制人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股份 及其它利益安排等情形。2、本人具有参与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能力,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鼎汉技术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9.公司就股权激励做出的承诺:根据《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股东 是 不适用 大会审议通过终止第二期激励计划后,自决议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做出关于减持 股份的承诺: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6 个月内不减 是 不适用 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持 5%以上股 东新余鼎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的承诺:在持有鼎汉技术股权或在鼎汉技术任职期间 是 不适用 及法定期限内,不经营或投资任何与鼎汉技术主营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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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7年11月2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吴环宇先生工作变动 原因,不再承担鼎汉技术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国海证券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委派保荐代表人覃涛先 生接替吴环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17年7月28日,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 活动、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机构部函(〔2017〕63号),主要内容包括:“我 会决定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 件(已受理的文件按规定继续办理),暂停资产管理产品 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2、责令处分燕文波、王者旻、 邓卫中、陈嘉斌、耿聪等有关责任人员,并向我会报告结 果;3、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一年内对公司开 展全面内部合规检查,并每季度向我会提交检查和整改报 告。同时,你公司应当聘请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你 公司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此 外,证监会对相关人员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 认定张杨为不适当人选,在2017年7月27日至2027年7 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 认定郭亮为不适当人选,在2017年7月27日至2025年7 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 2、对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德忠采取撤销任职 资格措施;对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燕文波采取公 开谴责措施。3、对合规总监付春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 对原合规总监刘俊红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对原合规总监李 慧采取监管谈话措施。4、对姚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目 前国海证券已针对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开展了积极、有效的 整改措施。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涉及国海证券的股权类 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人员不是负 责鼎汉技术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鼎汉技 术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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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琢 覃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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