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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Aug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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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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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 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全体独立董 事的认可。
鉴于公司上市后审计工作量加大,同时由于其长期担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的人 员工作发生变动,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人员的安排上 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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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慎重考虑,提议不再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聘任国富浩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经我们了解,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1年 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基于对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调查评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公司拟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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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张秋生 傅延宗 曹五顺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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