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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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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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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515 第 0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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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 010-5706 8585 传真: 010-6526 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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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 0515 第 0189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以上通知中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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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 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黎东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全部提案进行了审 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199,3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的 44.7864%。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2,302,083 股,占公司总股 本 558,650,387 股的 43.37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7,897,2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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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8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7%;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8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7%;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3、《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8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7%;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11,887,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4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5%;弃权 11,420,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46%。
-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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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38,738,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192%;反对 4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5%;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11,887,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11,887,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8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7%;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10、《关于选举侯文奇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8,738,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192%;反对 4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5%;弃权 10,994,7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44%。
11、《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4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5%;弃权 11,420,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46%
12、《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38,312,1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48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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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5%;弃权 11,420,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46%。
上述第 6、9 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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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庞正忠: 童晓青:
汪先平: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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