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Dinghan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23, 2011

55037_rns_2011-03-23_38814c25-63b4-456c-844a-481bb9cf69df.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1]字0323 第68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 年2 月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11 年3 月23 日召开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1 年2 月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全部提案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3 月18 日。实 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共6人,代表股份60,64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 (一)《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 (四)《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告》

  • (五)《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六)《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100%赞成票通过。

  • 3、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10 年度的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

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童晓青

负责人:田予

经办律师:卢 鑫

2011 年3 月23 日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