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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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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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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格 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允、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 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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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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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或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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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按照《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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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1.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2.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

  1. 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

  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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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1.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1.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2.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3.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4.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5.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6.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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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 益。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 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 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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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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