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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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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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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情形;

    •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