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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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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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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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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 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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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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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决议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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