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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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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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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 事)主持。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