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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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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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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3-049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修订 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 下: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
1
| 项提案提出。 | ||
|---|---|---|
| 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 3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 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2
|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设召集 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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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内控制 度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 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并 组织考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 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核; |
第一百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
3
|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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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及提名程序,提名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 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草案,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 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融资事项,以及 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等投资事 项;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运作公司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 略草案,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债 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开展新业务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4
| 市、引进投资者、投资新建全资企 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 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 增减等事项;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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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订 《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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