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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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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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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公司现任监事;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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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 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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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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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连续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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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 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大会的筹备 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 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 内容:

1、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5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 1、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 2、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 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 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 3、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 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 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 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作出决定

  •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

(六)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 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姓名;

  •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 总数的比例;

  •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5、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

告;

6

  •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 档案。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项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证券交易所完成

  • 每半年一次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

  •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

  • 时公告:

  • (1)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 (2)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 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

  •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4、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 5、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 6、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编制重大事

  • 件公告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 重大事件为:

  • (1)公司名称、股票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变更;

  • (2)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 (3)公司订立的合同或担保事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

  • (4)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改变、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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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的关联交易、股东权益异常变动、企业收购、资产重组或租赁、委托经营;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7)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 职或者发生变动;

  •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裁定禁

  • 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股份:

  • (11)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2)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它传播媒介中传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

  •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 (1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1、保证公告文稿的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的准确性;

  • 2、公告文稿要求简洁、清晰、明了;

  • 3、公告文稿不能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 4、电子文件与公告文稿要一致。

  •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1、提供文件要齐备;

  •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 1、及时出席证券交易所安排的约见;

  • 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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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 3、与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

券交易所;

  • 4、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主动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 5、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7、促使并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

  • 8、促使并保障公司具备必须的上网设备。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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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 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 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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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 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 任?

是□ 否□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 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

  •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

  •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 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五、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

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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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 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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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 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 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

六、本人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 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 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等;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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