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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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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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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 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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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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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 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 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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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规定要求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 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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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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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如本制度第二十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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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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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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