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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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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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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格灵深瞳
股票代码:68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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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 1 层 101 内 1A0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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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发行人”、 “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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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 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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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84,980,819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42,546,698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销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39.49 元/股,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尚未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 因此本次发行选择可以反映发行人行业特点的市销率作为估值指标。本次发行价 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22.57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0.10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销率为 56.59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公司市值(亿元) | 2020 年营业收入 (亿元) |
对应静态市销率 (倍) |
|---|---|---|---|---|
| 688207.SH | 格灵深瞳 | 73.0489 | 2.4272 | 30.10 |
| 可比公司上市情况 | ||||
| 688088.SH | 虹软科技 | 141.2880 | 6.8319 | 20.68 |
| 688039.SH | 当虹科技 | 41.7565 | 3.6589 | 11.41 |
| 0020.HK | 商汤-W | 1751.7612 | 34.5103 | 50.76 |
| 可比公司平均数 | 27.62 |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T-3)。
注:(1)可比公司的市值、营业收入以人民币计量,汇率换算价为 2022 年 3 月 2 日银 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港元对人民币 0.810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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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销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39.49 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约为 73.05 亿元,2020 年格灵 深瞳营业收入为 24,271.56 万元,发行价格对应市销率为 30.10 倍,高于可比公 司同期平均数。总体上公司市销率高于可比公司同期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一)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10,051.88 万元。公司尚未盈利且存 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前期研发投入大但收入规模较小以及实施股权激 励产生大额股份支付费用所致。同时,因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设定了服务期, 2021-2024 年预计将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 14,414.59 万元(假设不考虑激励 对象离职)。
公司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的研发投入和股份支付费用,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 能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公司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现金分红, 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有可能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 张,对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开发等方面造成负 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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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实现商业化落地时间较晚以及新 冠疫情的风险
城市管理领域系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应用较为广泛及成熟的领域之一,该领 域的市场参与者众多,包括安防设备厂商、通信服务厂商、项目集成商、AI 公 司等,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实现商业化的时间较晚,主要原 因系公司前期研发方向以三维视觉技术形成的行为识别产品为主,落地应用为金 融和商业领域。2016 年开始公司根据市场趋势变化研发落地更快的应用于城市 管理的人脸及车辆识别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城市管理领域收入分别为 3,966.23 万元、3,669.39 万元、12,495.96 万元和 4,776.31 万元,主要客户为大型集成商, 前五大集成商收入占比分别为 84.74%、60.93%、40.44%和 60.14%,客户集中度 较高。如果公司在城市管理领域因实现商业化时间较晚导致客户资源积累薄弱、 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 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公司为应对新冠疫情推出了双光温测智能识别设备,当年实现销 售收入 4,716.0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为 19.43%,一定程度抵减了疫情带 来的不利影响;2021 年 1-6 月,双光温测智能识别设备收入为 133.22 万元,降 幅较大,随着新冠疫情得到缓解和控制,该产品存在因需求减少而销售收入下滑 的风险。同时,若未来全球疫情扩散形势不能及时缓解或进一步蔓延,不能排除 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采购、销售和验收等方面造成不利 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三)公司在智慧金融领域及商业零售领域规模化落地场景较为单一,客 户集中度较高以及收入波动的风险
在智慧金融领域,2018-2020 年,公司的终端客户仅为农业银行,2021 年起 开始与建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农业银行的收入分别为 468.68 万元、2,373.97 万元、4,697.09 万元和 1,702.00 万元,合计占智慧金融领 域所有客户总收入的 70.91%。2021 年 9 月,公司 2018 年入围农业银行的安防设 备项目的框架采购协议到期,尽管公司已完成了续期项目的投标工作,但仍存在 不能顺利续期的风险。在商业零售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智慧油站业务的主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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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客户为中国石化,来自中国石化智慧油站项目的收入分别为 29.93 万元、694.00 万元、3,420.25 万元和 32.75 万元,合计占智慧油站业务总收入的 98.91%、占商 业零售领域总收入的 74.12%。2021 年智慧油站业务收入降幅较大,主要系 2020 年中国石化受国际油价下挫、油品市场需求萎缩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收入大幅下 降,相关项目的预算支出推迟所致。
公司智慧金融领域及商业零售领域的规模化落地场景较为单一,客户集中度 较高,且智慧油站收入受终端客户中国石化的采购计划影响波动较大,如果出现 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采购预算计划、供应链体系等发生变化,公司未能持 续获得主要客户的订单或公司与该等客户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者因国 际油价持续低迷、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终端客户的预算支出未能正常恢复,或者公 司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及落地新应用场景,公司收入将存在较大波动的风险,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状况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在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新领域的商业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商业零售 三大领域,在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新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业务布局,部分产品 及解决方案已进入客户验证阶段。但新业务场景的商业化落地进度受制于多种因 素,例如公司出现相关技术研发进展滞后、交付能力不足、客户对产品的接受程 度和推广进度较弱等情形,将可能导致新产品不能较快规模化生产或被市场接受, 或者商业化效益不及预期无法弥补前期投入,将会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五)数据安全及科技伦理的风险
在数据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 信息保护法》等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 则、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等内容。在科技伦 理方面,《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加强科技伦理 治理、防范伦理风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探讨及研究 不断推出,社会公众对于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问题日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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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的收入规模快速增长,下游市场客 户的规模及需求不断增加,在上述政策背景下,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及规范科技伦 理审查对公司未来业务可持续发展愈发重要。如果发行人在数据获取或处理的过 程中未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关于数据安全及伦 理审核的相关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运行,或者公司的客户在使用公司产品时侵害了 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或触及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问题,则可能发生个人信息主体提 出相关诉讼或仲裁,或发行人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伦理道德问题引发 社会关注及舆情讨论,进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市场拓展、品牌形象等造成不 利影响。
(六)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2021 年 7 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包括发行人在 内的多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该行为不会对公司日常对外销售、 客户拓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可能对公司研发和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采购含有 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等零部件的硬件产生一定限制。尽管发行人已制定国产器件 替代的产品方案且有部分产品已完成国产替代,但由于方案落地需要一定验证时 间、客户对使用替代器件的产品认可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及学术研究和 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境外业务拓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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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64 号《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63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84,980,819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4,254.6698 万股将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为“格灵深瞳”,证券代码为“688207”。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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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简称:格灵深瞳,扩位简称:格灵深瞳
-
(四)股票代码:688207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4,980,819 股
-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245,205 股
-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546,698 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434,121 股
-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19,371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深瞳智数、灵瞳众智、深圳 高新投、灵瞳莱客、灵瞳智源、灵瞳智皓、灵瞳数源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力鼎凯得、平阳箴言限售期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他股东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 1,519,371 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 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 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2,165 个账户,10% 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17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179,136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6.9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8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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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73.05 亿元。2020 年度公司营业收 入为 24,271.56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合计 28,308.78 万元,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7.37%,不低于 15%。因此 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二)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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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发行人名称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转让自有技术; 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电子 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开发,销售自行开发 的产品;批发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零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 外围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 机及系统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 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以“让计算机看懂世界”为愿景,专注于将先进的计算机视觉技术和 大数据分析技术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提供面向城市管理、智慧金融、 商业零售、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领域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3,873.561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赵勇 |
| 成立日期 | 2013年8月16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0年11月23日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1号1层101内1A025 |
| 邮政编码 | 100102 |
| 电话 | 010-62950616 |
| 传真 | 010-82409899 |
| 互联网网址 | www.deepglint.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关系的部 门、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电话号 码 |
董事会办公室、王政、010-629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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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深瞳智数,实际控制人为赵勇,其基本情况如下:
1 、深瞳智数
| 1、深瞳智数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20年7月16日 | ||
| 认缴出资额 | 10.00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10.00万元 | ||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B3号楼208室8号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艾玛深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 |
实际控制人赵勇的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项目 | 2021.6.30/ 2021 年1-6 月 |
2020.12.31/ 2020 年度 |
| 总资产 | 501.17 | 487.72 |
|
| 净资产 | 11.56 | -1.89 |
|
| 净利润 | 3.45 | 638.13 |
|
| 审计情况 | 已经审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深瞳智数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艾玛深瞳 | 0.001 | 0.01 | 普通合伙人 |
| 2 | 赵勇 | 9.998 | 99.98 | 有限合伙人 |
| 3 | 陈昭 | 0.001 | 0.01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
注:陈昭为赵勇配偶。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深瞳智数的普通合伙人为艾玛深瞳,其基本情况 如下:
| 公司名称 | 艾玛深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6年5月5日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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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 5.00万元 |
|---|---|
| 股东结构 | 赵勇持股100% |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2层2036室 |
| 法定代表人 | 赵勇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 |
实际控制人赵勇的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2 、赵勇
赵勇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二级 教授职称。1999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获学士学位;2003 年毕业于复 旦大学微电子系,获硕士学位;2009 年毕业于美国布朗大学计算机工程系,专 业方向为计算机视觉和运算影像学,获博士学位。2009 年至 2013 年,担任谷歌 总部研究院资深研究员;2019 年至今,担任首都体育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首席 科学家;2013 年创立公司,目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赵勇被中关村十大系列推介活动组委会评为“中关村十大海归新 星”,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北京市朝阳区“凤凰计划”海外高层次人 才;2015 年,获得《第一财经周刊》颁发的“中国商业创新先锋技术创新奖”, 被评为 2015 年度中关村“高聚工程”高端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类别);2016 年,被评选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被聘为“北京市特聘专家”;2017 年,被选为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20 年,被北京市市委、市政府评为“北 京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北京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入选“2020 北京榜样 5 月人物榜”;2020 年荣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京 华奖”,以表彰其在北京市建设发展中作出的突出贡献;2021 年荣获北京市委 宣传部颁发的“2019-2020 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持有发行人 16.90%的股份,赵勇通过深瞳智 数间接控制发行人 16.90%的表决权,并通过灵瞳众智、灵瞳莱客、灵瞳智源和 灵瞳数源间接控制公司 10.24%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27.14%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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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 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包括 2 名独立董 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包括 1 名总经理、1 名董事会秘书、1 名财务总监及 2 名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7 名。具体情况如下:
1 、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
| 1 | 赵勇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2 | 李兴华 | 董事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3 | 王艳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4 | 刘倩 | 独立董事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5 | 叶磊 | 独立董事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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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
| 1 | 吴春梅 | 监事会主席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2 | 李红将 | 监事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3 | 张星 | 职工监事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期 |
|---|---|---|---|
| 1 | 赵勇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2 | 王艳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3 | 周瑞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4 | 冯建帅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 5 | 王政 | 董事会秘书 | 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
4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公司现任职务 |
|---|---|---|
| 1 | 赵勇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周瑞 | 副总经理、智能分析系统研发中心负责人 |
| 3 | 李兴华 | 董事、智能硬件研发中心负责人 |
| 4 | 冯建帅 | 副总经理、产品方案中心负责人 |
| 5 | 冯子勇 | 算法部负责人 |
| 6 | 胡开先 | 智慧安防应用开发部负责人 |
| 7 | 罗楷 | 智慧银行项目负责人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
行人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15
1 、直接持股
发行人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 、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 过深瞳智数、灵瞳众智、灵瞳智源和灵瞳数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间接持股主体 | 在间接持股主体 所占股权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权比例 (%) |
|---|---|---|---|---|---|
| 1 | 赵勇 | 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深瞳智数1 | 100.00 | 22.53 |
| 灵瞳数源 | 6.11 | 0.09 | |||
| 灵瞳众智 | 6.72 | 0.46 | |||
| 灵瞳智源 | 0.51 | 0.01 | |||
| 灵瞳莱客 | 0.0009 | 0.00002 | |||
| 2 | 李兴华 | 董事、核心技术 人员 |
灵瞳众智 | 7.08 | 0.49 |
| 3 | 王艳 | 董事、财务总监 | 灵瞳众智 | 14.53 | 1.00 |
| 4 | 吴春梅 | 监事会主席 | 灵瞳智源 | 1.27 | 0.03 |
| 5 | 李红将 | 监事 | 灵瞳众智 | 0.93 | 0.06 |
| 6 | 张星 | 职工监事 | 灵瞳智源 | 1.78 | 0.04 |
| 7 | 周瑞 |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
灵瞳智源 | 15.85 | 0.40 |
| 8 | 冯建帅 |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
灵瞳众智 | 19.75 | 1.35 |
| 9 | 王政 | 董事会秘书 | 灵瞳众智 | 4.76 | 0.33 |
| 10 | 冯子勇 | 核心技术人员 | 灵瞳众智 | 1.40 | 0.10 |
| 11 | 胡开先 | 核心技术人员 | 灵瞳众智 | 2.80 | 0.19 |
| 12 | 罗楷 | 核心技术人员 | 灵瞳数源 | 17.58 | 0.27 |
| 13 | 王冠2 | 大客户中心 负责人 |
灵瞳众智 | 2.79 | 0.19 |
| 14 | 张梦豪3 | 工程师 | 灵瞳智源 | 0.76 | 0.02 |
注 1:赵勇及其配偶分别持有深瞳智数 99.99%和 0.01%股权,由于赵勇及其配偶为天然一致 行动人,因此上表中赵勇持有深瞳智数股权比例计为 100.00%; 注 2:王冠为发行人董事王艳配偶;
- 注 3 :张梦豪为发行人职工监事张星配偶。
1-1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置情况
2017 年,公司在红筹架构拆除时以灵瞳众智作为承接原开曼格灵 ESOP 的 员工持股平台。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拟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为便于员工 行权和持股平台的后续管理,新设灵瞳莱客、灵瞳智源、灵瞳智皓和灵瞳数源作 为新增的员工持股平台。2020 年,为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灵瞳众智将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按照历次股权激励方案向 4 个新设平台转让以完成激励份额的划分。
灵瞳众智、灵瞳莱客、灵瞳智源和灵瞳数源均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灵瞳 智皓为发行人顾问的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1-17
1 、灵瞳众智
| 1、灵瞳众智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15日 |
| 认缴出资额 | 268.4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268.4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勇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经营地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53室-54(集中办公区)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灵瞳众智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赵勇 | 18.03 | 6.72 | 普通合伙人 |
| 2 | 冯建帅 | 53.00 | 19.75 | 有限合伙人 |
| 3 | 王艳 | 39.00 | 14.53 | 有限合伙人 |
| 4 | 张涛 | 39.00 | 14.53 | 有限合伙人 |
| 5 | 冉龙 | 24.57 | 9.15 | 有限合伙人 |
| 6 | 李兴华 | 19.00 | 7.08 | 有限合伙人 |
| 7 | 王政 | 12.79 | 4.76 | 有限合伙人 |
| 8 | 胡开先 | 7.51 | 2.80 | 有限合伙人 |
| 9 | 曾翔 | 7.50 | 2.79 | 有限合伙人 |
| 10 | 王冠 | 7.50 | 2.79 | 有限合伙人 |
| 11 | 闫梓祯 | 4.50 | 1.68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刘彤 | 4.21 | 1.57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晏冉 | 3.76 | 1.40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冯子勇 | 3.75 | 1.40 | 有限合伙人 |
| 15 | 任光阔 | 3.13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连钊 | 3.01 | 1.12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张诚 | 3.00 | 1.12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张东萍 | 2.84 | 1.06 | 有限合伙人 |
| 19 | 李红将 | 2.5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 20 | 杜家芳 | 2.25 | 0.84 | 有限合伙人 |
| 21 | 骆天麒 | 2.00 | 0.75 | 有限合伙人 |
1-18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22 | 徐朝阳 | 1.25 | 0.47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刘丽新 | 1.0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 24 | 王蕾 | 0.80 | 0.30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李超 | 0.75 | 0.28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毛雷 | 0.75 | 0.28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刘慧艳 | 0.49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高雪晶 | 0.28 | 0.10 | 有限合伙人 |
| 29 | 张力 | 0.2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30 | 季晖 | 0.01 | 0.0028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268.40 | 100.00 | - |
2 、灵瞳莱客
| 2、灵瞳莱客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9年9月25日 |
| 认缴出资额 | 106.6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106.6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勇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 地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3号楼503室2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灵瞳莱客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赵勇 | 0.001 | 0.0009 | 普通合伙人 |
| 2 | 邓亚峰 | 76.50 | 71.76 | 有限合伙人 |
| 3 | 张德兵 | 7.79 | 7.31 | 有限合伙人 |
| 4 | 苑维然 | 7.75 | 7.27 | 有限合伙人 |
| 5 | 潘争 | 3.85 | 3.61 | 有限合伙人 |
| 6 | 黄严 | 2.13 | 1.99 | 有限合伙人 |
| 7 | 周如辉 | 1.98 | 1.86 | 有限合伙人 |
| 8 | 浦辉辉 | 1.88 | 1.76 | 有限合伙人 |
| 9 | 张永杰 | 1.25 | 1.17 | 有限合伙人 |
| 10 | 程士庆 | 1.25 | 1.17 | 有限合伙人 |
1-19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1 | 赵昕 | 1.13 | 1.06 | 有限合伙人 |
| 12 | 陈心怡 | 0.63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13 | 张明 | 0.32 | 0.30 | 有限合伙人 |
| 14 | 李雨恒 | 0.15 | 0.14 | 有限合伙人 |
| 15 | 李斌 | 0.01 | 0.01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6.60 | 100.00 | - |
3 、灵瞳智源
| 3、灵瞳智源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9年9月11日 |
| 认缴出资额 | 268.06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268.06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勇 |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3号楼503室3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灵瞳智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赵勇 | 1.37 | 0.51 | 普通合伙人 |
| 2 | 徐云龙 | 53.04 | 19.79 | 有限合伙人 |
| 3 | 周瑞 | 42.50 | 15.85 | 有限合伙人 |
| 4 | 张凯捷 | 29.44 | 10.98 | 有限合伙人 |
| 5 | 张文双 | 14.49 | 5.41 | 有限合伙人 |
| 6 | 王子实 | 10.88 | 4.06 | 有限合伙人 |
| 7 | 王蕾 | 10.07 | 3.76 | 有限合伙人 |
| 8 | 孙健永 | 6.8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 9 | 殷骏 | 6.80 | 2.54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夏鹏飞 | 5.44 | 2.03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赵松影 | 5.44 | 2.0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覃晓飞 | 4.76 | 1.78 | 有限合伙人 |
| 13 | 魏雅君 | 4.76 | 1.78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吴亚洲 | 4.76 | 1.78 | 有限合伙人 |
1-20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5 | 张星 | 4.76 | 1.78 | 有限合伙人 |
| 16 | 王宽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吴春梅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夏江哲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19 | 肖同刚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20 | 肖英杰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21 | 朱佩凡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朱振宇 | 3.4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季晖 | 3.38 | 1.26 | 有限合伙人 |
| 24 | 王浩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25 | 王涛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张二路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张梦豪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28 | 赵洋洋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29 | 赵永乐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30 | 周成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31 | 周星宇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32 | 周叶飞 | 2.04 | 0.76 | 有限合伙人 |
| 33 | 徐浩 | 1.7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沈传刚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35 | 隋英杰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36 | 孙羽川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37 | 孙泽平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38 | 王娟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39 | 王帅帅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40 | 张超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41 | 赵海宾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42 | 周立鹏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43 | 周文秀 | 1.36 | 0.51 | 有限合伙人 |
| 44 | 冯鲁群 | 0.82 | 0.30 | 有限合伙人 |
| 45 | 杨水萍 | 0.68 | 0.25 | 有限合伙人 |
| 46 | 王雪松 | 0.41 | 0.15 | 有限合伙人 |
1-21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合计 | 268.06 | 100.00 | - |
4 、灵瞳数源
| 4、灵瞳数源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9年9月11日 |
| 认缴出资额 | 164.85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164.85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勇 |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3号楼503室1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灵瞳数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赵勇 | 10.06 | 6.11 | 普通合伙人 |
| 2 | 罗楷 | 28.99 | 17.58 | 有限合伙人 |
| 3 | 龚月 | 12.24 | 7.42 | 有限合伙人 |
| 4 | 林昌伟 | 12.24 | 7.42 | 有限合伙人 |
| 5 | 陈新宇 | 8.16 | 4.95 | 有限合伙人 |
| 6 | 杜家芳 | 7.48 | 4.54 | 有限合伙人 |
| 7 | 陈天博 | 6.80 | 4.12 | 有限合伙人 |
| 8 | 辜洪斌 | 6.80 | 4.12 | 有限合伙人 |
| 9 | 李欣 | 5.44 | 3.30 | 有限合伙人 |
| 10 | 秦斌 | 4.76 | 2.89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胡泽琛 | 4.08 | 2.47 | 有限合伙人 |
| 12 | 代小勇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段海涛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4 | 郭达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巨震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6 | 潘玉峰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7 | 蒲璞 | 3.40 | 2.06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刘丽新 | 2.72 | 1.65 | 有限合伙人 |
| 19 | 安翔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1-22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20 | 陈豪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 21 | 邓高峰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江国庆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 23 | 李翰霖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廖乾洋 | 2.04 | 1.24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冯鲁群 | 1.84 | 1.11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崔晨晨 | 1.7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 27 | 马语 | 1.7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马哲骅 | 1.7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陈鸿志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陈甜甜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韩意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2 | 洪晓威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李峰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李轲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5 | 刘阿俣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6 | 赵茗越 | 1.36 | 0.82 | 有限合伙人 |
| 37 | 程兵 | 1.29 | 0.78 | 有限合伙人 |
| 38 | 曾鹏 | 0.68 | 0.41 | 有限合伙人 |
| 39 | 高小婷 | 0.68 | 0.41 | 有限合伙人 |
| 40 | 李海明 | 0.68 | 0.41 | 有限合伙人 |
| 41 | 李秋彦 | 0.68 | 0.41 | 有限合伙人 |
| 42 | 高雪晶 | 0.61 | 0.37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64.85 | 100.00 | - |
5 、灵瞳智皓
| 5、灵瞳智皓 | |
|---|---|
| 企业名称 | 天津灵瞳智皓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9日 |
| 认缴出资额 | 776.15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776.15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晏冉 |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 营地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B3号楼205室5号 |
1-23
主营业务及与公司主营 为发行人外部顾问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灵瞳智皓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晏冉 | 0.001 | 0.0001 | 普通合伙人 |
| 2 | 朱莹 | 469.25 | 60.46 | 有限合伙人 |
| 3 | 肖秋林 | 306.91 | 39.54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776.15 | 100.00 |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均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员工行 权均以货币出资,并已按约定足额缴纳。灵瞳众智、灵瞳莱客、灵瞳智源、灵 瞳数源和灵瞳智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服务期限、退出、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中设有服务期约定,服务期通常为 4 年。公 司授予实际控制人和外部顾问的股份不存在服务期等限制性条件。根据发行人制 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方案以及各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已建立持 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及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非因不良行为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包括该等激励对象 死亡、伤残、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服务关系或公司单方解除劳动/服务关系),在 公司首发上市前,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之继承人 在 30 日内将该等激励权益转让给激励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 他公司在职员工,转让的价格为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加上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公司首发上市后,若激励对象仍在服务期内,激励平台普通
1-24
合伙人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在 30 日内将其服务期未满部分所对应的激励权益一次 性转让给激励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在职员工,转让价格为激励 对象的行权价格加上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
(2)如激励对象出现不良行为,则无论其是否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 激励平台普通合伙人有权令激励对象自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等激励权益 转让给激励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在职员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转让价格为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转让价格为行权价格加 上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不良行为指激励对象发生不诚信行为或故意不履行激励对象义务行为, 且未能完全弥补;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其实施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欺诈行为, 影响其履行义务或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在劳动/服务关系存续期 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发布的合理、正当命令,或者持续不履行其义务, 或者对公司业务、事务具有重大管理过失等行为。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38,735,614 股,本次发行 46,245,205 股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A 股流通股 | ||||||
| 1 | 深瞳智数 | 31,261,346 | 22.53 | 31,261,346 | 16.9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红杉资本 | 19,401,955 | 13.99 | 19,401,955 | 10.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策源创投 | 13,858,540 | 9.99 | 13,858,540 | 7.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真格基金Ⅰ | 11,086,832 | 7.99 | 11,086,832 | 5.9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澳林春天 | 10,340,930 | 7.45 | 10,340,930 | 5.5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灵瞳众智 | 9,522,346 | 6.86 | 9,522,346 | 5.1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现代汽车 | 8,992,124 | 6.48 | 8,992,124 | 4.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25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A 股流通股 | ||||||
| 8 | 智慧云城 | 8,516,527 | 6.14 | 8,516,527 | 4.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深圳高新投 (SS) |
4,857,797 | 3.50 | 4,857,797 | 2.6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0 | 灵瞳莱客 | 3,781,823 | 2.73 | 3,781,823 | 2.0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1 | 灵瞳智源 | 3,496,328 | 2.52 | 3,496,328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2 | 三星创投 | 3,289,944 | 2.37 | 3,289,944 | 1.7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灵瞳智皓 | 2,294,717 | 1.65 | 2,294,717 | 1.2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4 | 灵瞳数源 | 2,150,186 | 1.55 | 2,150,186 | 1.1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5 | 现代摩比斯 | 1,284,590 | 0.93 | 1,284,590 | 0.6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复朴长鸿 | 1,214,451 | 0.88 | 1,214,451 | 0.6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7 | 做实事科技 | 681,272 | 0.49 | 681,272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合之力 | 607,225 | 0.44 | 607,225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9 | 真格基金Ⅳ | 607,225 | 0.44 | 607,225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力鼎凯得 | 554,945 | 0.40 | 554,945 | 0.30 | 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 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 |
| 21 | 平阳箴言 | 554,945 | 0.40 | 554,945 | 0.30 | 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 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 |
| 22 | 华门科技 | 304,703 | 0.22 | 304,703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3 | 无量投资 | 74,863 | 0.05 | 74,863 | 0.0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海通创新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519,371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25 | 网下摇号抽签 限售股份 |
- | - | 2,179,136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138,735,614 | 100.00% | 142,434,121 | 77.00 | ||
| 二、无限售条件A 股流通股 | ||||||
| 26 | 社会公众股 | - | - | 42,546,698 | 23.00 | - |
| 小计 | - | - | 42,546,698 | 23.00 | ||
| 合计 | 138,735,614 | 100.00% | 184,980,819 | 100.00% | - |
注:股东名称后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1-26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日期 |
|---|---|---|---|---|
| 1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 证券专用账户 |
5,912.8435 | 31.96 | 红杉资本、策源创投、真格 基金Ⅰ、真格基金Ⅳ、现代 汽车、现代摩比斯、三星创 投、合之力暂未开立股东账 户,其股份暂存公司未确认 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共计 5,912.8435万股。上述股份 的限售日期均为自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 |
| 2 | 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3,126.1346 | 16.9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天津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1,034.0930 | 5.5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952.2346 | 5.1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北京易华录力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智慧云城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851.6527 | 4.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 司 |
485.7797 | 2.6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7 | 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378.1823 | 2.0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349.6328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天津灵瞳智皓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229.4717 | 1.2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0 | 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215.0186 | 1.1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本次发行最终战略 配售结果如下:
| 序 号 |
投资者 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元) |
合计(元) | 限 售 期 |
|---|---|---|---|---|---|---|---|---|
| 1 | 海通创 新证券 投资有 限公司 |
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 司跟投 |
1,519,371 | 3.29 | 59,999,960.79 | 0 | 59,999,960.79 | 24 个 月 |
1-27
(二)参与规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要求,本次发行规模 18.26 亿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29%,即 1,519,371 股。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上 证发〔2021〕77 号)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 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6,245,205 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 让)
(二)发行价格:人民币 39.4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销率
30.10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3.29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55 元(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99 元(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2,622.3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009.02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50Z0002 号《验资 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1-29
截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止,格灵深瞳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245,205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9.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223,145.45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56,132,955.07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670,090,190.38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46,245,205 元,计入资 本公积人民币 1,623,844,985.38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2,783.56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20.00 |
| 律师费用 | 660.38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57.55 |
|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91.81 |
| 发行费用总额 | 15,613.30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167,009.02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0,516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6,245,205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519,37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3.29%。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1,466,334 股,其中网下投资 者缴款认购 31,466,33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259,5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2,620,57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638,924 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38,924 股。
1-30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 审字[2021]350Z002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 [2022]350Z000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 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50Z0005 号)。完整审计 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二、 2021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1-32
| 项目 | 2021 年12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
|---|---|---|---|
| 流动资产(万元) | 48,784.17 | 39,389.17 | 23.85 |
| 流动负债(万元) | 14,803.80 | 5,472.79 | 170.50 |
| 总资产(万元) | 77,887.44 | 59,755.73 | 30.34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49 | 8.79 | 20.70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20.69 | 9.16 | 11.5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万元) |
61,734.10 | 54,212.86 | 13.8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 |
4.45 | 3.91 | 13.87 |
| 项目 | 2021 年1-12 月 | 2020 年1-12 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29,356.23 | 24,271.56 | 20.95 |
| 营业利润(万元) | -6,846.51 | -7,748.70 | 11.64 |
| 利润总额(万元) | -6,871.30 | -7,820.16 | 12.1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
-6,841.77 | -7,786.92 | 12.1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元) |
-6,510.88 | -10,213.40 | 36.2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9 | -0.56 | 12.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47 | -0.74 | 36.2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80 | -22.4 | 10.6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净资产收益率(%) |
-11.23 | -29.38 | 18.1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万元) |
-8,590.36 | 3,508.82 | -344.8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
-0.62 | 0.25 | -344.82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变动原因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较报告期初增长了 30.34%,主要原 因系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增加,以及执行新租赁准则 新增使用权资产、公司持有的驭势科技股权估值上升导致的非流动资产增加所致;
1-33
公司流动负债较报告期初增长了 170.50%,主要系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备货带来 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合同负债等增加所致。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29,356.23 万元,同比增长 20.95%,主要原 因系金融领域的主要终端客户农业银行的收入快速增长所致;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20 年同期亏损缩窄,主要原因系 2021 年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减少所致。
2021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较 2020 年同期下降 344.82%,主要原因系:(1)2020 年双光温测智能识别 设备的收款情况较好,全年实现收入 4,716.02 万元,至当年末已全额回款。2021 年公司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因此现金回收比例下降;(2)公司 2021 年来自 农业银行的收入占比较上年上升,公司为农业银行备货相应增加了现金支出,同 时农业银行的回款周期较长,因此 2021 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 2020 年同期。
三、 2022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2022 年 1-3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2 年1-3 月 | 2021 年1-3 月 | 变动幅度 |
| 营业收入 | 5,452.00~6,599.79 | 1,852.86 | 194.25%~256.19%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
-1,968.56~-1,312.38 | -4,248.18 | 53.66%~69.1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90.88~-1,327.26 | -4,169.19 | 52.25%~68.17% |
~ 2022 年 1-3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约为 5,452 万元 6,599.79 万元,收入较 2021 年同期增长约 194.25%~256.19%。2022 年 1-3 月,公司收入增长主要来自 智慧金融和城市管理领域。在智慧金融领域,公司农业银行的安防设备项目产品 订单快速增长,收入预计较 2021 年同期大幅增加;在城市管理领域,公司 2022 年 1-3 月在天津、四川、河北等地的项目预计将完成验收,项目数量和订单金额 均高于 2021 年同期。
1-34
~ 2022 年 1-3 月,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968.56 万元 -1,312.3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990.88 ~ 万元 -1,327.26 万元,亏损较 2021 年同期缩窄,主要原因系 2022 年 1-3 月预计 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较 2021 年同期减少所致。
上述预测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 成盈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
1-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 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贸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全称 | 公司全称 | 募集资金账号 |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东支行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110913302210901 |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8110701014502258530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12288001040022437 |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63454345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1-36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
重大变化。
1-3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张悦、邓欣
联系人:张悦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悦: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会计硕士, 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TMT 行业部副总裁,曾参 与步科股份 IPO、中微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邓欣: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会计硕士, 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TMT行业部副总裁,曾参 与奕瑞科技IPO、上海瀚迅再融资等项目。
1-3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
1-39
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 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赵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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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 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 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 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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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 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 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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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灵瞳众智、灵瞳莱客、灵瞳智源、灵瞳数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合伙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合伙企业减持股 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合伙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 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 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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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灵瞳智皓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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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策源创投、真格基金 Ⅰ 、真格基金 Ⅳ 、现代汽车、现代摩 比斯、智慧云城、澳林春天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 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 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红杉资本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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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股东平阳箴言、力鼎凯得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股东三星创投、复朴长鸿、做实事科技、合之力、华门科技、 无量投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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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 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股东深圳高新投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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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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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高级管理人员王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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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李兴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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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 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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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监事吴春梅、张星、李红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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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发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 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冯建帅、周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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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 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7、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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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核心技术人员罗楷、冯子勇、胡开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 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 者为准),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 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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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 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 、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 =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且上述情形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 预案。
2 、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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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 、公司承诺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 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 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 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 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 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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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7)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
2 、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合伙企业将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对该等 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 份、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 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 务;③本合伙企业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合伙企业以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合伙企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 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合伙企业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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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本合伙企业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
(4)本合伙企业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合伙企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 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合伙企业自公司上市后从公司所 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本合伙企业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合 伙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合伙企业应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 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⑥本合伙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 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未实施回购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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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 购义务;③本人自愿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 稳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公司披露本人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4)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 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从公司所获得的 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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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 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6)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 等股份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未实施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 稳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由公司公告。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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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税后现金分 红的 4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 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6)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约束性措施
1 、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 况,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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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 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合伙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应付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 伙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3 、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 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 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 现金分红及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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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除 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 司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企 业存在老股配售的,本企业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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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人存在 老股配售的,本人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人存在 老股配售的,本人应当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依法赔偿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式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但未上市交易之前, 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完成且上市并交易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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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将于有权机关对上述情形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基于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底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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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因此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 业/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 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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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 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中介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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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枫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 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申报会计师承诺
容诚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评估师承诺
评估师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 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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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 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若因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 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深瞳智数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合伙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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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从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 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合伙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合伙企 业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赵勇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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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 部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 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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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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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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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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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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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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