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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Mar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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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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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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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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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灵深瞳 、 发行人 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 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4 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 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 号)(以下 简称“《承销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 〔2021〕213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证券公司优化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行业倡导建议》 (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 商针对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 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624.5205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 售发行数量为 231.22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231.2260 万股。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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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 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1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1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承销指 引》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31.226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预计跟 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231.2260 万股。符合《实施办法》、 《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 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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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承销指引》,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 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2 年 3 月 3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231.2260 万股。 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 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 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2 年 2 月 25 日(T-6 日)公布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 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2 年 3 月 2 日(T-3 日),战 略投资者将向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 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 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2 年 3 月 4 日(T-1 日)公布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2 年 3 月 9 日(T+2 日)公布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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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 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2 年 3 月 4 日 (T-1 日)进行披露。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1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 码/注册号 |
91310000594731424M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时建龙 |
| 注册资本 | 1,15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要人员 | 时建龙、余际庭、常红 |
(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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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 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 4 )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
(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 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 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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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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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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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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