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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along Weiy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Jun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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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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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朴杨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6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 年6 月8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10 年6 月28 日,股东大会在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彭泽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657,95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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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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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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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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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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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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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进行2010 年度
审计工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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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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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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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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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09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09 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其中在审议上述第八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上述九项议案均获 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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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何云霞:
朴 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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